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doc

    • 资源ID:1904953       资源大小:352.50K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doc

    喀左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喀左县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指导管理、办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助理、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等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6条,细分为56项168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县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依据喀政办发200810号文件,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汇编。本实施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与具体工作实际,及时做出修改和补充。喀左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授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采取当事人争论的权益,或者授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违反规定贪占法官、检查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尚属初次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尚属初次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尚属的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妨碍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妨碍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妨碍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发生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发生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尚属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律师事务所多次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且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律师事务所多次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且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尚属初次违法.处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情节较轻处以公证机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情节较重的。处以公证机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5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尚属初次违法。处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情节较轻的。处以公证机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人多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且情节较重的处以公证机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5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人多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处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情节较轻的。处以公证机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人多次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且情节较重的。处以公证机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5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人多次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处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尚属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处以公证机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人多次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情节较重的。处以公证机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5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人多次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尚属初次违法.处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情节较轻的。处以公证机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情节较重的。处以公证机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5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情节严重的。处以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尚属初次违法处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公证机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处以公证机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1.5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2.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听;(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尚属初次违法的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情节较轻的。处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情节较重的。处公证机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情节严重的。处公证机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尚属首次违法的。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较轻的。处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较重的。处公证机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严重的。处公证机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属首次违法的。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情节较轻的。处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情节较重的。处公证机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公证机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尚属首次违法的。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情节较轻的。处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情节较重的。处公证机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情节严重的。处公证机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尚属首次违法的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较轻的。处公证机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次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较重的。处公证机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次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节严重的。处公证机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尚属初次违法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的。处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多人多次发生依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公证机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多人多次发生依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公证机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公证员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赔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明标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制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超越业务范围,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超越业务范围,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超越业务范围,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超越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私自收费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私自收费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私自收费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的展开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私自收费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虚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尚属首次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虚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虚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虚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法律服务者名义承办业务,尚属首次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法律服务者名义承办业务,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法律服务者名义承办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法律服务者名义承办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尚属首次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开展业务,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开展业务,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开展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不当手段争揽业务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不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不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不当手段争揽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尚属首次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忽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令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坏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下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尚属首次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下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尚属首次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下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下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下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后,报请局长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局长批准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尚属首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股室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

    注意事项

    本文(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doc)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