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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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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docx

    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初 稿) 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05年8月15日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初 稿)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 教职工竞争上岗、聘用、考核的组织领导、教职工竞争上岗制第四章 定岗原则、竞岗条件和竞岗程序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第五章聘用办法、期限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章 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未聘人员、缓签聘用合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受聘人员的退休待遇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十章 关于待岗进修人员、转岗人员、试岗人员、拒聘人员、下岗 待聘人员、辞退人员的处理办法第十一章 提前退养和因病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第十二章 强化培训,提高教职工素质第十三章 人事争议处理教职工绩效工资制第十四章 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分配原则,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十五章 绩效工资中干部兼课量,教学岗位工作量,教学、行政岗位系数规定 第十六章 教职工绩效工资计算办法第十七章 附 则2、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附件:(1)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管理人员教育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3)昆明第二职业中专班主任工作达标、班级管理考评办法(试行)(4)关于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第聘任委员会的决定(5) 关于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聘用监督领导小组的决定(6) 关于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聘用制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决定(7)关于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教育教学督导考评领导小组的决定(8)2005年9月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岗及职责表(9)昆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关于节假日及病事假处理意见(10)昆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奖励办法(11)昆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设岗报告 (12)昆明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教师应聘意向书(13)昆明第二职业中专学校管理人员应聘意向书(14)昆明第二职业中专教职工请假报告单(15)昆明第二职业中专课时、工时统计说明(16)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初 稿) 第一章 总 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也进入了关键时期,中等职业学校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求,体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为激活教育管理机制,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学校竞争力和办学活力。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昆发200512号文件关于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昆教改20053号文件关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包括教职工竞争上岗制、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和绩效分配制三大部分。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人事部、省、市人事、劳动部门以及市教育局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一系列文件为依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中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昆发200512号文件关于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昆教改20053号关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在总结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校,依法治校,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强化竞争机制,按照竞争上岗、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在确定编制、岗位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竞争上岗制和聘用合同制;根据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建立和推行岗位责任制。打破分配的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和完善绩效分配制,建立优质、高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学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全校师生的综合素质,为在“十一五”期间把我校建成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建设示范职业高级中学而努力奋斗。第二条 改革的目标:以创新和深化学校人事、分配机制为重点,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职务能上能下,聘用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运行机制,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第三条 改革的主要任务:加强编制和人员管理,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实行校长负责,建立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教职工竞争上岗制、聘用合同制、绩效分配制,逐步实现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动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学校用人转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条 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原则;2、坚持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竞争、聘任、选举、委任等形式任用副校长及中层领导干部,在全校实行副校长、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制;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服务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可以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3、坚持聘用制原则。把聘用制作用为我校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破除教职工身份终身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学校与所有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聘用制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学校用人转变。4、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归并职能,理顺关系,避免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适应学校工作及开展需要的、精简高效的教学法业务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服务机构;科学设岗、教学业务部门编制数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70%左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服务部门编制数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教学业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0%左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占专业技术人员的50%左右,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占专业技术人员的20%左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服务部门中层正副职领导岗位控制在管理人员的%左右,普通岗位占管理人员的7%。第三章 教职工竞争上岗、聘用、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 组织领导1、学校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聘任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及党政办、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的负责同志组成,校长任组长,负责指导、审查各部门的聘任工作。各部门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领导组成,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聘任本部门人员。2、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聘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我校聘用制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3、成立“昆明第二职业中专聘用制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校教职工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工会负责人、党政办负责人、人事干部、教务处负责、政教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工会主席任组长。5、督导考评领导小组由学校教研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校级干部等组成,校长任组长。以上各小组成员的产生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教职工竞争上岗制第四章定岗原则、竞岗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定编、定岗、定量、定员、定性根据云政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核定编制。每学年或每学期结束,学校根据新学年班级数,设置教学、行政、后勤岗位,确定设岗人员数额,公布各岗位职责和岗位条件。凡教师系列人员,原则上必须在教学一线或教学辅助岗位参加聘任,若在教学岗位不胜任工作,则转岗在行政和后勤岗位参加聘任。坚持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建立适应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岗位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和考核评价体系。1、2005年9月-2006年2月岗位数、定员人数及职责我校实际在册教职工人,实际上班人(除校内病休人),按因事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设置岗位数和人员数。(具体岗位设置详见附件八 )2、职称岗位设岗数按照我校是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制定昆明第二职业中专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设岗规划。(详见附件十一)3、2005年9月教职工岗位设岗及职责情况。(详见附件九)第七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1、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学校根据每年班级规模和教育教学工作及后勤工作需要设立岗位,按岗位聘任,坚持定编、定岗、定量、定员、定性,杜绝因人设岗。(详见附件五)2、民主公开、择优聘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优化组合,严格考核的原则。3、在编为主、社会为辅:聘任对象以在编人员为主,教学人员优先聘任本校具有教师资格的同志,并向社会招聘少量学校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教师职务资格或相当于中级职称技术资格的教师;行政后勤人员以内部消化为主,优先聘任本校行政后勤人员,也可向社会招聘少量学校急需的后勤管理人员。4、双向选择,遵守聘约: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情况,有聘任、缓聘、解聘、不聘的权力,教职工有择聘、受聘和拒聘的权利;双方签订聘约后,不得无故违约。5、任人唯贤,实行任职回避:学校在聘用人员过程中,受聘人员凡与学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矣,不得被聘用从事学校人事、劳资、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八条 教职工竞争上岗的条件。1、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国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职工须具有上岗专业技术资格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具有敬业精神;职工须具有上岗专业技术资格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能做好本职工作。学年度履职考核为称职及其以上教职工。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第九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1、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学校各处组的编制数和岗位数。2、各处组根据下达的岗位数,确定本部门各岗位职责,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公布。3、各处组教职工,根据各处组岗位数及上岗条件、岗位职责,本人职务、职称级别,潜在能力,填写应聘意向书。4、各年级班主任和各处组主任根据教职工应聘意向书和岗位职责,由各年级班主任提名和处组聘任领导小组确定聘任意向,并报分管的校级领导认可后再书面报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经聘任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各处室负责人聘用,颁发聘书。5、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和教职工正式签约受聘上岗后才能兑现学校内各种待遇。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第五章聘用办法、聘任期限第十条 聘用办法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监督、分级管理、择优聘任、双向选择的原则:1、副校长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审议后实行票决制,任期为3年。2、中层干部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审议后实行票决制,任期为3年。中层干部原则上在同一职务上只能聘任两届(6年),满55周岁一般不再任职。3、年级组长聘任:年级组长由政教主任提名,由政教、教务主任会议协商后,向分管的副书记通报,由校长聘任。为使年级组长对本年级工作全面负责到底,任期原则定为到所担任的年级毕业为止。年级组长聘任后要同政教处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4、教研组长聘任:教研组长由教务主任提名,向分管副校长通报,由校长聘任,任期为3年。教研组长聘任后,要同教务处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5、班主任聘任:各年级的班主任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年级组长、政教处主任提名,经教务、政教主任和年级组长联合会议研究审核,向分管副书记通报,最后报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班主任聘任后要同政教处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学校聘任委员会颁发聘书。班主任任期一般到所教班级毕业为止。6、任课教师聘任:任课教师实行双向选择,根据本人职务级别、潜在能力,首先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填写应聘意向书,由各年级班主任提名后,再由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教务处三方会议研究后向学校聘任委员会通报审核,由学校聘任委员会颁发聘书,任课教师要同学校教务处签定相关的任期目标责任责任书,任课教师任期一般到本学期所教班级课程结束为止。7、行政人员聘任:各处室所设行政岗位的有关人员,由应聘人提交申请并填写应聘意向书,由处(组)聘任领导小组提出聘任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后再递交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核,由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一学期或一学年。受聘人员要同受聘处组签定相关任期目标责任书。8、干部、教师或职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校长有权对所聘任的工作进行调整安排。第十一条 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在编教职工按评定的职务(职称)聘任。同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被聘人员的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亦可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或一学期。高职低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高职低聘,工资待遇按所聘任职务及岗位兑现,人数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一年后,履职考核称职以上者,视情况决定是否复聘。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低聘者(含称职),按拒聘处理。符合低聘条件的,由聘任部门上报聘任领导小组,经研究批准执行。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上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教学效果差,任教班级成绩在本年级明显下降,学生、家长意见较大的。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旷工累计达3天的。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低职高聘:自然条件(中一履职5年以上,中二履职4年以上)达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而受指标等其它原因限制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高聘,聘任数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其工资待遇按照新聘岗位核发。高聘后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可解除高聘。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素质及申报条件,已承担了高一级职务的岗位职责,教学情况得到95以上学生认可。承担满工作量,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效果好。为人师表,上一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且教育教学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3天,病假累计不超过10天,无缺课或旷工现象。中学二级晋升中学一级、中学一级晋升中学高级规定:中学二级教师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没有担任过班主任或中层以上管理者申报职称年限由履职4年延长至6年;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没有担任过班主任或中层以上管理者,申报职称履职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第十二条 聘用期限及相关规定1、正式教职工在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按合同法处理。2、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具体期限可根据学校的实际确定。3、有固定期限聘任期满需要续聘的教职工,由校长在聘期届满一个月内,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在聘期内履行职责的表现,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签合同手续。4、为吸引和稳定优秀骨干教师,可从实际出发,对工龄不满10年的特殊人才(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等)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5、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6、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本人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公司的,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7、经考核,不具备任职条件,不能继续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的教职工和各级行政干部,由各级职能部门报请聘任领导小组审定,可解聘。各级部门由于人员富裕,对任职条件相对比较差的人员可实行缓聘或不聘。8、聘任期间,一般不予调离,坚持要调离的,按合同书规定的事项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9、落聘人员,鼓励其自行到外单位、外系统联系工作。第六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聘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依本规定订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1、聘用合同期限及生效时间;2、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条件;3、工作报酬、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4、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5、工作纪律;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违约金。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可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学校聘用新职工,可视情况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经考核和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九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严重违反聘用程序签定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 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自主择业流动期。自主择业流动期间的待遇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自主择业流动期满后10天内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七章 受聘人员、未聘人员、缓签聘用合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规定执行。档案中记入受聘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当调动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计发退休费。实行聘用制后,其工资待遇,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依据聘任岗位、职务和工作职责,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依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时间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不能参加本单位的晋职或升级,由聘用单位负责待聘人员的转岗、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第二十七条 学按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受聘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接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这家规定的工资待遇。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第二十九条 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未聘人员和缓聘人员在未聘期间工资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第三十条 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学校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除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学校、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学校、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子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取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服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事业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因聘用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聘人员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2、按国家规定经学校批准考取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高等院校脱产学习或应征入伍期间,合同暂终止;3、按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学校解除合同;4、聘期内发现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不改的,由学校解除合同;5、恐吓、威协、诬陷、诽谤领导和职工,拨弄是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安定团结、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由学校解除合同;6、违反岗位职责和教学(生产)规程,发生重大教学(生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上推诿、扯皮、渎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除追究其责任外,由学校解除合同;7、违法乱纪、行为恶劣,但达不到刑事处分的,学校解除合同;8、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9、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10、未聘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11、严重扰乱工作程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12、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明文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住院或门诊)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胜任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改造,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1、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聘用单位可办理其因病退休手续;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一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立即解除。1、在试用期内的;2、依法服兵役的;3、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4、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5、按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第四十一条 受聘到关键技术岗位上的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征得批准。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要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第九章 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服务期未满,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违约金。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第十章 关于待岗进修人员、下岗待聘人员、转岗人员、试岗人员、拒聘人员、辞退人员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待岗进修人员、下岗待聘人员、转岗人员、试快岗人员、拒聘人员、辞退人员处理办法:1、待岗进修人员:由于本人能力等其他原因,工作态度好,服从组织安排,校内目前又尚无岗位安置的人员或暂不宜上岗的人员为待岗进修人员。待岗进修人员在待岗期间要求按时上下班,学校指定学科组、年级组等负责同志进行帮助和检查,每天至少听课23节,要做听课记录,学校每月提供1至2次上课机会,参加教研组活动,自学进修提高,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待岗进修人员每月写一篇学习总结,但不能领取工资中30的津贴部分及学校投入的结构工资。一学年考核合格的,可以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者,转为下岗待聘。 2、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为一年,由学校发给昆明市下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保障金。其间,学校提供1至2次上岗机会,如不服从,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如果学校没有岗位安置,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交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行政关系、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均移交人才服务中心管理。3、转岗人员:不适应工作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转岗聘任从事校内其它工作,从转岗当月起,工资待遇按新聘任工作岗位确定,转岗的第一年不得领取学校投入的结构工资,一年后考核合格方可领取相应结构工资,质量系数由0.8基数算起。转岗人员质量系数时间为一学期。因学校(单位)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整工作的不在此例。4、试岗人员:在竞争上岗工作中没有被聘任,学校宏观调控安排工作的人员为试岗人员,试岗人员试岗原则上为一学期或一学年,试岗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动态结构工资发放满工作量的50%,质量系数为0.8。5、拒聘人员:不服从学校安排的人员为拒聘人员(由于学校工作需要,胜任班主任工作而拒聘班主任工作就视其拒聘学校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拒聘人员,联系到工作单位,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半年内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其间由学校发给昆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保障金。若在半年内联系不到新工作单位,书面要求回学校工作并服从安排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不聘,如果聘用,一年内只发给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不享受任何津贴和学校投入的结构工资;半年后仍拒聘者,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辞退,其住房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6、辞退:学校对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可以辞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履职考核为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者,情节严重,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者;无理取闹、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严重影响学校(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严重违反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被劳教的,判处除管制外的刑罚者。辞退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办理。7、涉及到上述待岗进修、转岗、试岗、拒聘、待聘、辞退等项原因的教职工,如有不同意见,可由本人上书面报告给学校聘任监督领导小组,由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改革方案审议后,提出意见,交学校聘任领导小组解决处理,如学校无法解决,本人可以申请人事仲裁处理。第十一章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因病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因病退休的相关规定为照顾部分年龄偏大,体弱多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又不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学校建立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1、提前退休。教职工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工龄满25周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工龄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按退休人员待遇对待。2、因病退休:因伤病等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含女工勤人员),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本人申请,聘任或原所在学校同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因病退休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第十二章 强化培训,提高教职工责任第四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待岗进修或下岗待聘人员,可以交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培训合格,推荐回原学校工作,个别情况特殊人员可以交流其他学校(单位)工作。第十三章 人事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 争议仲裁1、若受聘者不能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影响恶劣者,有关年级或部门有权提出停聘或解聘意见报学校聘任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有不同意见者可上书面报告报学校聘用监督领导小组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裁决。2、学校与受聘人员发生聘用争议,以书面申请向学校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校内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解决聘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应根据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充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绩效工资制第十四章 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第四十九条 分配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与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注重未来的原则;3、坚持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原则;4、坚持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向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第五十条 工资的构成: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档案工资,凡是在职受聘上岗人员的档案工资中拿出工资中30津贴部分外,其余全额发给本人;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确定,并作为正常晋升、调动工作和计算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退休费等的依据。另一部分是动态的课时(工时)津贴,它是由学校自筹投入部分加个人工资中30津贴部分组成。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性质及工作需要,设教学岗位(指每学期教学岗位上任课教师)和行政岗位(指每学期在行政岗位上工作的没有任课的教师和行政人员)。教师兼行政工作,上课课时超过所任学科应上满课时50以上的,按教学岗位计算,不足所任学科应上满课时50的,按行政岗位计算。第五十二条 离校工作一年(除上级委派),未转正的教职工和新调入学校不满一年者,不参加结构工资发放,按档案工资发放(上级指令性委派到学校担任中层以上干部不在此列)。第五十三条 按云人工(1994)26号文件第三部分“津贴的实施”中有关精神,旨在体现津贴与工资数量、工作质量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寒暑假不执行动态结构工资。第五十四条 凡是享有领导职务津贴的人员,一律按行政人员计算动态结构工资。既干行政工作,又兼任一定课时的人员,视其工作占双边工作量比例确定,如教学工作量超过每月满工作量的50(含50),其动态结构工资按教学岗位人员计算。反之,按行政岗位人员计算。第十五章 绩效工资中干部兼课量,教学岗位工作量,教学、行政岗位系数规定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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