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docx

    • 资源ID:1895299       资源大小:1.54MB        全文页数:19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docx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第一节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了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为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必须与方方面面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第二节 我国会计法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会计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会计法的发展同样也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之后的秦律、唐代的唐律疏议、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对会计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北洋政府于1912年起先后两次拟就了会计法草案;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共9章37条。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193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重新发布了会计法。我国台湾省现行的会计法有两部,一部是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会计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另一部是1948年1月7日公布的商业会计法,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主要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起点,逐步建立起以规范会计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1985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1993年12月进行修改,1999年10月重新修订。会计法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相关配套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我国社会主义会计立法取得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第三节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2005年1月以24、25、26、27号令的形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管理法规;财政部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委派制管理等。会计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二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一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为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已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都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十三项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现介绍如下: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应该是真实可靠的。要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假账真算”就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还会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上的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的形式不是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的。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会计核算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其结果会使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者决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如果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对决策者没有什么作用,那么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就不具有相关性了。 (四)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也称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对于企业发生的有些经济业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企业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假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就会有差异,从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来达到粉饰财务报告情况,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部门的目的,严重扰乱了会计秩序。 (五)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各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计算口径就应当一致。 (六)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使用者及时作出经济决策。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贯彻及时性原则,首先,要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第二,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会计的及时原则。 (七)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明晰性有两层意思:一是会计信息简单、扼要;二是会计信息明了、准确。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企业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十)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但是,当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时,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收益仅涉及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来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人了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来本应计人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以上这些,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十二)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职业判断时,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要求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但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 (十三)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质量方面来讲,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讲,当某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总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计法在规定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因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三、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划分会计期间是会计上的重要假设之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成果,这样既不利于单位自身经营管理,也不能满足单位外部利益关系各方了解单位经营情况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四、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会计法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应遵循的原则。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以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对记账本位币所作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主导的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每一笔的外币收支都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不但会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同时也会加大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为了方便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法作了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但是,这些单位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进行信贷等。五、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外来的,也有单位内部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原始凭证一般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因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的处理首先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开始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它是会计资料形成过程中,由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突出强调了以下两项原则性的要求: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此外,各单位在编制记账凭证时,除了必须遵守上述两项原则性的要求外,还必须做到记账凭证要素齐全,记账凭证编号连续;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文字简炼、准确;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六、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定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从现实情况看,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造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由此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个环节都能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就会大大提高。目前,我国法规制度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单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要达到这个目的,作为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因此,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对会计账簿的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完成下列工作:(1)进行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等。 另外,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却按不同的使用者分别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少交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或贷款等等。会计法针对上述为了达到非法谋取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作出了“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一强制性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八、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财产清查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的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与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的方法。为了正确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就必须运用财产清查这一专门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经常组织财产清查,对于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和真实性,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遵守财经纪律,挖掘财产物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等都有其重要的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上述各项内容将在会计基础中详解。九、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提出的原则要求。1998年8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1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2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其他关于会计档案范围、分类、立卷、保管期限、调阅、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将在会计基础中讲解。第二节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根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

    注意事项

    本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