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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辅导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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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辅导课件.doc

    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辅导教材电子简要版第一部分 社区居委会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城市居委会的演变历程1创立阶段 2曲折发展阶段3恢复完善阶段4改革发展阶段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特点、地位和作用5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宪法法律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6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个特点1.基层性: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把政府的政策文件及指示精神及时传达给社区成员;社区居委会直接把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部门。2.服务性: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实现社区的有序管理,为社区成员服务。3.自治性: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民主自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7社区居委会的地位与作用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及岑给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2.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城市基层政权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实践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城市社区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4.色还去居民委员会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第三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机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8社区居委会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到9人组成。 根据北京市社区规模调整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增加社区居委会的成员人数,具体人数有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9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机构通常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社区居民会议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它是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权重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个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通过居民小组落实。10北京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六个委员会1.社区服务和社区福利委员会2.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3.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社区文化和教育、体育委员会5.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6.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11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一三条 见第7、8页第四节 社区居委会的制度建设12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一级社区居委会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各自的分工及想因的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一三居务公开制度 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服务项目、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及其财务状况定期向居民公开,便于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14民主自治制度 要在社区内建立完善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民主自治制度的建立完善,既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有时推进社会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一五学习培训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岗前培训:所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合格后方可上岗;岗位培训:每年至少一次。16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登记、定期公布账目,定期接受审计等,目的在与防止社区居委会的资金财产受到损失,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置于居民群众的监督之下。17联系群众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依靠居住在区内的党员、离退休干部 和积极分子组成的骨干队伍,做好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五节 社区居民会议一八社区居民会议的概念是指:居住在本居住地域内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会议。是冠达居民参与民主管理、实行自治的重要形式。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19社区居民会议的组成由十八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组成20社区居民会议的3种参与形式1.有全体年满一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居民会议2.每户派代表参加居民会议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21社区居民会议的参加人数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2社区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当出席人数达到召开社区居民会议的要求时,会议的决定,由出席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23社区居民会议的召开1.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1/5以上的一八周岁以上居民、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2.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24须召开社区居民会决定的重要问题1.修改制定公民公约2.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利益的重大问题3.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4.居民委员会举办公益事业需向居民筹集费用5.设立、撤销、合并居民小组6.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小组、居民楼院、居住户、居民个人7.其他重大事项25召开居民会议的程序1.确定会议一体,明确会议内容。2.做好提前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落实到户到人准备会议材料,研究会议议程布置会场及其他准备工作3.开会程序:清点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议题布置本次社区居民会议需讨论决定的内容(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汇报工作)居民酝酿讨论会议议题,居民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26召开居民会的配套制度1.社区居民提议制度2.例会制度,社区例会制度一经确定,必须坚持,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更改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社区居委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4.民主参与制度:在社区居民会议上,所有参会人员一律平等,都只有一票表决的权利。5.公开公告制度:会议结束后,要将决议的有关事项在社区显著位置及时公开,告知全体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27社区代表会议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作为议事和决策机构,有社区内本市居民、驻区单位和有固定组所、稳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按一定的比例推选产生。28社区代表会议的三种形式1.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社区单位代表、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组所和固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参加2.居民户代表,社区单位代表,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的外地来京户的代表参加3.居民小组选举2-3名代表、社区单位推选一定比例的代表、外地来京人员推选2-3名代表参加29社区代表会议的主持、召开1.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六节 社区居委会的选举30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的含义是指:建立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制度,包括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程序、方法等。31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的意义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加强社区居委会的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加强社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是居民行驶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2.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 建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有利于促进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32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2.差额选举的原则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4.及时公开的原则5.公平公正的原则33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程序1.建立选举机构:A: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投票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B: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有社区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2.进行选民登记在进行选民登记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市居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或在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采取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确定和公布:当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多余应选名额1-2人已上时,应进行预选,并按照票数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候选人的介绍:张贴资料,在选举日停止介绍4.投票选举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选举大会当场推选领票、写票、投票验票和计票宣布选举结果5.建立选举工作档案A: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内容长期保存上级有关部门选举文件本级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中的请示报告、上级对重要问题的批复简报、情况通报和宣传材料选举工作中的各种统计报表各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名单选举工作总结B:社区居委会存档内容至少保存三年,到下一届选举为止有关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公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选民花名册、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工作总结6.总结与验收总结: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验收:区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方式:召开座谈会、入户访谈、听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有上访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应到居民群众中了解情况第七节 社区居委会工作方式与方法34民主的方式这一性质决定了社区居委会办理各种事情,都必须依靠全体居民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完成。35法制的方式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做好各项工作36协调的方式1.做好居委会内部的协调2.加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协调3.加强与社区单位的协调37抓关键的方法38密切联系居民群众的方法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树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理念,在帮助解决问题时,应当注意:1.从群众关心的事情下手2.从正面教育下手3.从包户入户入手4.从事事从我做起入手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第三部分社区居委会选举手册一、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1、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区是有具体目标的,那就是民主法治健全、基本社保均衡、公共服务完善、社会安全稳定、生活环境良好、邻里互助互爱的社区。和谐社区的建设,离不开包括广大居民群众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以生动的民主选举实践体现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社区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营造良好和谐社区建设氛围,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关心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凝聚居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更广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到社区建设当中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2、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正在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多次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充分表明,推进社区依法民主自治,实行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认真开展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对于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首都政治文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夯实城市管理基层基础的重要举措。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发挥着基层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和社区民主自治等一系列重要功能。社区居委会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各项任务在基层能否落实,关系到城市管理能否到位,关系到首都社会能否稳定。目前,全市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而努力。这些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城市管理各项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将一批高素质、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居委会,有利于增强社区民主自治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各项功能,夯实城市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为提高首都城市管理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远期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一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利。因此,在选举工作中必须坚持普遍性原则,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共同参与选举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参选率,切实保障选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2、差额选举的原则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这次选举要坚持无记名投票,各投票站必须要设立秘密写票处,真正保障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4、及时公开的原则做到选举日公开,选民名单公开,候选人公开,选举地点和投票时间公开,选举工作人员公开,选举结果公开等。坚持及时公开的原则,便于全体社区居民了解、参与并监督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全过程。5、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比较全面、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由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并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使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确保最佳人选进入社区居委会,切实维护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社区居委会选举为何要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社区居委会工作必须遵循党的领导原则和依法自治原则。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主要是统一全市届期、统一工作步骤,加强领导力度,以保证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四、新建居民区如何成立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居委会必须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社区居委会成立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有居民入住;二是具备相应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决定,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民主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建立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依法成立社区居委会。五、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选民范围如何确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一八周岁的居民均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003年,根据中办发23号文件精神,我市明确社区单位代表和外地来京人员经民主程序可参加居委会选举。今年,民政部对居委会组织法提出的修订草案,明确社区单位不参加选举。因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来京人员,继续按照2003年的方法参加选举,即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全体一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讨论通过,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特别强调的是,本次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单位代表不再参加选举,可参加社区协商议事会议,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选举大会。六、社区居委会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哪些?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是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七、在选举期间,为何要成立各级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广大居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工作量大,程序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有政府的工作机构来统一指导,并协调各种关系,及时帮助解决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区县政府要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指导工作。八、为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产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他们来主持社区居委会选举,可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既符合基层民主自治的原则,居民群众也容易接受。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是发扬民主、保障居民民主权利的一大进步。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1、必须由居民会议推举;2、成员人数掌握在五至九人,且应注意是单数组成,便于遇到问题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3、成员应有代表性,代表居民各阶层的利益,才能真正代表民意,为居民认可;4、推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主持。社区居委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派人主持;5、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体现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倡导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进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保中共党员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十、为什么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了保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出现“自己组织选自己”的情况,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不再参与选举的组织工作。十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2、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5、对外地来京人员参选问题提请居民会议讨论;6、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7、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8、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9、报送选举信息和统计报表;10、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1、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交接。十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何时结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期限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组织,只是在选举期间代表广大居民主持选举工作,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在选举工作结束后自行终止。十三、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1、明确选举的指导思想;2、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办事机构;3、确定选举日期;4、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并提出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十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主要内容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办发23号文件及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2、有关选举工作文件、规定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3、有关选民登记、投票、计票、办理委托投票及统计选举结果等操作办法和应注意的问题;4、试点选举的经验及有关问题的处理;5、选举工作总结及整理选举档案的有关知识。十五、社区居委会选举采用什么方式?社区居委会选举主要有三种选举方式:1、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2、户代表选举方式;3、居民代表选举方式。外地来京人员参选的,其参选方式由居民会议决定。社区居委会选举方式应召开居民会议确定。十六、什么是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一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有两种:一是每户派代表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二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外地来京人员参选的,其具体参选方式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十七、如何划分居民小组?划分居民小组是为了便于对居民的服务与管理,便于组织居民活动和反映居民的要求。结合本市新城区、老城区的不同特点,1000户以下的社区,每一五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上的社区,每30至1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十八、居民代表如何产生?居民代表是由居民小组民主选举产生的,应当代表本小组各个阶层居民的意愿。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长主持居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2至3名。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为社区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并表决,会后将居民会议的决议传达给居民。十九、居民代表的任期如何计算?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的届期相同,均为三年。在选举社区居委会之前,应当先行选举产生居民代表。二十、居民会议有几种形式?召开居民会议有三种形式:1、全体一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2、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3、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会议。以上三种均称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二十一、为什么有选举权的居民还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确认居民参加选举的资格。一个居民具有选民资格,只是表明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要使这种资格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就是选民登记。结果选民登记,成为登记选民后,才能参加投票选举。二十二、怎样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可以在上一届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变化进行调整、补充。居民具有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年满一八周岁,时间界限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判断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身份证与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为准。2、属地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无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意愿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在该社区进行选民登记。3、政治条件。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具有选民资格。选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居民因种种原因长期不在本社区且无法联系的,可以不列入选民总数。二十三、如何公布选民名单?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的,公布选民名单;采取户代表选举的,公布户代表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公布居民代表名单。如果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居民作出解释或者纠正,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十四、如何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人数?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五00户以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设置5至9人,每增加500户,酌情增加1人。具体人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十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需具备什么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3、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4、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5、原则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居住在本社区的一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二十六、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如何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可采取三种形式:1、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2、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3、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每个社区只能选择一种,具体采取哪一种提名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每一选民只能行使一次提名权。二十七、什么是差额选举?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差额选举是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方式,是社区居委会选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差额数是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位分别提名候选人,各职位都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二十八、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数时,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差额数,以候选人获得提名票数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这样无法确定,则应召开居民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唱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多至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二十九、为什么要提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提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目的:1、让选民有充分时间了解候选人的情况;2、居民代表也好充分征求自己所代表居民的意见,为正式投票作好准备;3、选民有充分时间对正式候选人的名单提出异议。三十、如何介绍候选人?全面介绍候选人,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有充分了解,才能保障选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从而选出自己满意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介绍候选人情况大致可以通过四种方式:1、口头介绍,召开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向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2、利用媒体广播宣传介绍候选人情况;3、书面介绍,将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在社区公示栏或规定的社区公共活动场所张贴;4、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正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发表演讲,系统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设想,并回答居民的提问。对候选人的介绍截止到投票选举日前一天。选举日当天禁止介绍候选人,一是保证投票工作正常进行,二是防止诱导投票,保证公平竞争。三十一、对破坏社区居委会选举的人员如何处理?对破坏社区居委会选举,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破坏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犯罪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破坏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不包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但是,为了保护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非法侵害,对破坏社区居委会选举的行为和在选举中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破坏后果的,也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二、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举报?当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时,居民有权向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作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尽快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在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居民如果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举报后没有进行纠正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三十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包括哪些人?社区专职工作者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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