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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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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docx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改革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选择适量的、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对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改革试点方案由你们发布执行。各地可根据改革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编制问题,另行研究解决。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1年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各地可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地方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学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债务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国债发行、偿还和余额情况。通过上述管理系统,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改变目前我国全国性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适当充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构人员主要从预算单位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 (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2001年由国务院确定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率先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改革试点时间和步骤。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暂未全面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对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内的一些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在率先改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同时,相应规范收入收缴程序。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二日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五年八月十六日)为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在预算单位重复、分散设置的账户上滞留了大量财政资金,造成资金浪费,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加快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一结合、三不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相结合,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设计改革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的范围和内容,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四)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将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全过程都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的用款更加及时便利。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财政部门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向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5、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二)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分月用款计划是支出预算的执行计划,由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控制数),按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分资金性质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是办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应于每月中旬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执行。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1、收入类型。财政收入按政府收入分类标准进行分类。2、收缴方式。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3、收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以外的非税收入,由征收机关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4、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1、支出类型。按照政府支出分类标准,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分为:(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4)转移支出,指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在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3、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后,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准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或向预算单位支付现金后,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一)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在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收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创造条件。(二)制定配套制度办法。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银行清算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三)建立现代化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财政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财政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入库情况;国库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收支和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资金支付清算的效率。通过建立现代化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四)创新和完善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各自优势,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承担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利用现有操作平台和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和会计核算信息的共享。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对已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省级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归集、整理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信息,与支付信息核对,并保留原始凭证“见单审核”的监督措施,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满足对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监管的需要。预算单位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规模小、会计力量不足的预算单位,可以委托会计核算中心继续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我省改革的实施步骤为:2005年内省级100家集中核算单位,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2006年起基层预算单位逐步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同时,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向市县推进。争取“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为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应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搞好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加大力度,形成合力,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二)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围绕建立新的账户体系,要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开户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三)择优确定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选择服务优良、实力雄厚、设施健全、运行安全、支付网络系统发达的商业银行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各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其所属分支机构内开户。(四)严格执行用款计划制度,完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各部门要按照新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完善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预算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认真测算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支出范围,分预算内、外资金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实现用款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严格按照用款计划办理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促进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进行资金清算。(五)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做好对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的业务培训,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也要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进行业务培训,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在改革实施前都能够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56号省直各单位、省内各有关商业银行: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5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反馈。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5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第十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办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由省财政厅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预算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第三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第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第四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通知代理银行。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由省财政厅通知预算单位。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2),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3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交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和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第六节 对账与报表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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