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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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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docx

    I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课题组农村住房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农村宅基地数量大、分布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可以促进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宅基地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农民群众,一直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我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遵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从未放松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但尽管如此,农村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加上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宅基地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往往过长、对农民建房的宣传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致使一些农村常因为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问题而引起矛盾与纠纷,激发了部分农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情绪。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家庭小户化,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将会越来越迫切。因此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已刻不容缓。为了掌握我区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我们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组成了调查组,于今年9月2日至10月30日,先后到南宁、柳州、来宾、桂林、贺州、钦州、北海、玉林、贵港、百色等10个地级市和横县、灵山、靖西等县和西乡塘等城区及一些乡镇、村屯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一、 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有喜有忧本调查报告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2009年我区农村住户1015.54万户,根据20072009年进行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显示,全区建设用地中的村庄用地面积为552984.9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33%,其中宅基地用地面积较多的是玉林、南宁、桂林、贵港、河池和百色等6市,合计341222.27公顷,占全区农村村庄用地总面积的61.7%,其中北海、玉林、贵港、钦州和南宁市比例较大,分别为5.66%、5.59%、5.47%、3.5%、3.16%。全区各市农村居民点面积如下表所示。 2009年广西农村居民点面积统计表 面积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占全区居民点面积%占土地总面积%南宁市2209930.5369768.3212.623.16柳州市1859663.9629300.445.301.58桂林市2766727.5158022.4110.492.10梧州市1257244.1328178.25.102.24北海市398866.9422580.84.085.66防城港市622096.299743.121.761.57钦州市1088104.2438060.896.883.50贵港市1060422.6758007.710.495.47玉林市1282417.7871741.3912.975.59百色市3620177.0540909.337.401.13贺州市1175256.6327039.644.892.30河池市3347618.4142773.127.731.28来宾市1338182.8229666.665.362.22崇左市1733207.5227192.954.921.5723759916.48552984.97资料来源: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数字整理 (一)宅基地管理有喜1、 农户审报建设住房势头强劲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建新房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其中多的村屯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户新建了住宅,少的村屯也有百分之二、三十的农户建新宅,多数村屯都有一半的农户建新房,有的村屯整村迁离旧址到村外占地建新宅。为此,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大为增加。2、宅基地管理问题已引为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申请取得宅基地的农户越来越多的状况,各市、县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已十分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部分地级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文件或下发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2002年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玉林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玉国土资发200272号),对申请用地条件、农用地转用、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程序、村民建住宅用地标准、村民重建和扩建住宅用地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条款,规定了具体要求。2003年,南宁市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行政审批条件、申报要求和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柳州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规范了宅基地审批条件和面积标准,对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申请、审核、审批都作了统一的规定。随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又印发了关于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程序的通知,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扩建或异地重建审查程序和村民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审批程序等。2009年,桂林市出台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区农村住宅用地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此外,县级东兴市早在1997年8月就出台了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这些办法、规定都是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重要举措。3、宅基地面积标准有明确规定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各市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都明确各类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比如,南宁市规定郊区农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人均22m2核定,辖县的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00m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50m2。柳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则每户控制在100m2以内,丘陵和山区根据每户人数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50%,独立户只有一人的不得超过60m2。贺州市规定平原地区每个农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20m2,丘陵地区每个农户建住宅不得超过150m2。各市都能控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150m2/户标准内。由于有了面积标准的规定,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对农民使用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作用。4、审批过程做到监管“三到场”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民建房做到了批前、建中、竣工后“三到场”。基层乡镇和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申请建房的报告后,都能深入村委会了解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情况等,农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土所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确认宗地四至界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程序是否合法;农房在建设中土地管理人员做到动态巡回检查,看是否按批准的面积、用途建房;农房竣工后,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三到场”的监管办法,有利于严格规范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5、登记发证及时跟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调查中了解到,各市、县(市、区)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据调查,截止2010年10月底止,我区已对915.6万户农村宅基地中的574.5 万户(约占62.9%)进行登记发证,完成档案整理425.6万宗(约占46.5%)。发证进度比较快的市有北海市84.92%、贵港市83.56%、玉林市82.61%;较快的县(区)有合浦县98.25%、钦州市城区95.00%、陆川县93.25%、隆林各族自治县92.54%、金秀瑶族自治县91.64%、灵川县90.94%、荔浦县90.00%、容县85.12%、平果县85.01%。贺州市的八步区新都、莲塘和步头3个镇的发证率达到100%。南宁市在已审批的宅基地中,发放到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已超过半数。该市横县国土局还将宅基地使用现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较完整的宅基地档案资料,既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农村宅基地的动态管理和方便查询。(二)宅基地管理有忧1、宅基地规划滞后,无序建设问题突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用地条件,必须在批准指定的地点建房。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过去我区对农村规划投入少,目前全区还没制定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预留村民建房空间,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求。目前全区虽在编制第二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的重点仍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对于农村住宅用地的布局、结构及具体定位没有做具体安排。建设部门也没有对农村村庄建设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民建房没有统一的要求,造成农房选址多数选择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旁,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形成大量的路边店、独家院、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严重。2、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加大了管理难度目前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过于原则性和指导性,执行起来困难多。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在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原则条文,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且缺乏相互衔接。二是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块宅基地且是无偿取得,这样,使农民群众容易产生随意占用农用地、超标准多建住房的心理。如南宁市延安镇新城村,已登记发证的450户建房农户,共占地面积81000m2,平均每户180m2,每户比政府批给150m2的建房标准面积超出30m2。该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第3村民小组有一村民3间住房的宅基地共达260m2,而且每间住房都有30m2的庭院。横县横州镇新桥村第11村民小组有一农户的宅基地,其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积为123.22m2,但实际占地240m2。另一户村民得到批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102.0m2,而实际建住房使用面积为110.2m2,并擅自在住房的后门建了一间占地约25m2的厨房,实际多占地33.2m2。三是全区缺乏明确、统一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部分市虽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但审批的范围、内容和做法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一是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一致。虽然都按照平原、山区、城市郊区等不同的地区类别来核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但同一类地区中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又各不相同。如南宁市规定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按人均22m2核定,辖县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00m2。柳州市农村宅基地则控制在每户100m2以内,并规定一户3人以下的不得超过80m2,4人(含4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00m2,独立户只有1人的不得超过60m2。其二是农村宅基地范围界定不相同。有的地方100m2宅基地只计算住房面积,不包括存放杂物房、厨房、厕所等生产生活用房,有的地方是住房+厕所+庭院等附属设施一起核算面积。其三是在“一户一宅”中的分户问题上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有的以年满18岁作为另立户口界限,有的两人结婚后即算为一户,有的以兄弟实际分家为独户的标准。这样,3人、5人可以成为一户,一个人也可以成为一户,无形中为一些人利用户籍上漏洞,套取宅基地多占地建房提供了方便。其四是多宅户如何退出旧宅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的现象比较普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异地建了新房,要将原来的旧房拆掉,把旧宅基地归还村集体。但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户异地建了新房后,原来的旧房都不拆掉,有的将旧房用作饲养牲畜,有的干脆放空闲置任由风吹雨打直至倒塌。加上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认为旧房是祖宗宅基地,谁也不敢硬碰拆除将土地归还集体。致使一户多宅,多占集体土地的违法行无法制止。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异地建了新村,但旧村仍放空闲置,没有收回归集体,造成土地极大浪费。如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大林村第2村民小组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时,全村78户村民全部迁移到村外,在28亩农用地上建新村。新村建成后,原来的旧房没有拆,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3、宅基地审批程序过繁,手续过多,引发矛盾频生一是审批环节多。在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村民申请建房要经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建设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直至市人民政府,一级级上报,然后一层层返回,审批的环节和要提交的材料过多。如涉及使用林地、环保、交通等部门,还要这些部门出具意见。目前申请一宗宅基地建房最快的也要3个月左右,最多的要半年甚至更长。如某市一农户今年元月5日申报建100m2住房,有关部门和市领导在7月30日才审查批复。二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1986年颁布、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后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批准,南宁、柳州、桂林市在城市规划区内如改变规划使用农用地的,还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宅基地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批准手续过于繁杂,导致审批时间过长,造成农民不报批或未批先建和随意多占地建房等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南宁市全市农村村民建房后申请办土地证的不到10%。该市江南区延安镇新城村有873户,未批先建的就有423个农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8%。横县有17个乡镇,农村户口共259288户,其中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宅基地)建设使用证147119宗,占应办证宗数的44%;横州镇龙池村共有1250户,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就有449户,占该村总户数35%,建房占地面积59929m2,其中占用耕地建房8539m2。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木桥村50户,未批先占地建房有10户,占用耕地面积1200m2;珊瑚镇金鹅村有7个农户未批先建,共占用耕地149.66m2建房。类似这种情况,各市、县都有发生。此外,在一些市的城郊结合部还出现了违反城市土地总体规划的现象,不按城市规划规定建四层的规定,不经申请批准,随意把住房改建、重建、扩建加高到7层、8层。4、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慢,缺乏经费和政策支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经费和政策支持。但目前各级财政大都没有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而宅基地登记收费又是乡镇土地管理所主要的经费来源。农村宅基地登记收费项目取消后使登记发证工作失去了经费支持,影响了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导致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停滞不前。如钟山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预算需要经费139.7万元,因县财政困难,目前经费未能落实,直接影响了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另外,对一些违规建设,超标准用地和“一户多宅”等土地如何登记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乡镇土地管理干部难以行使职能。据调查,目前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尚未过半。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有效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利于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5、宅基地管理缺少部门协调,影响有效监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还涉及到规划、建设、执法等诸多部门,因此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的各部门互相协调不够,没有形成执法监管合力,致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效率不高。表现在:一是监管责任不明,有的地方放松管理,把关不严,没有把住未批先建、违法占地建房的首道关口;二是由于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影响执法力度,村委会难以解决违章建房问题,国土和规划部门又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违章现象,以致错过解决时机。同时,各部门由于执法力量的薄弱和职能限制,而对违法占地建房难以标本兼治;三是缺乏有效的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和管理手段,重审批轻监管,结果造成有的地方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过问;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没有执法权,往往遇到“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尴尬局面,加上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少、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管辖的村庄居住分散等原因,致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难于做到每一宗都“三到场”,对农村点多面广的宅基地违法行为无法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五是农民违法建住宅触犯多部门法律法规,到底由哪个部门牵头,法律上不明确,造成实践中常出现推诿现象,人为造成行政执法失之过软,失之过松。如在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处罚,其他一些部门也可以处罚,谁都可以是执法主体,但谁也不愿意当执法主体。于是城郊结合部违法违规现象特别多。6、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隐性流转势头越来越强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十分活跃,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存在大量的隐性流转,形成自发的宅基地隐形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不法分子乘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如靖西县2005年就有6名不法分子非法倒卖65块宅基地牟取暴利被判刑。此外因隐形交易而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给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增加了难度。二、宅基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出现上述令人担忧的问题,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国家、集体财力的流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为此,深入分析其原因,深究其根源十分必要。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从法律法规依据方面看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规定不完善,缺乏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操作、执行的具体细则措施,现在所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数量少,且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效力层次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关于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一些规范性和地方性政策来开展工作。2004年国土资源部虽然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这仅是“部门”的意见,显然其法律效力要比“国家”层面之法低得多,且与立法比较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明显滞后,不仅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真空,而且在内容上也比较粗浅,大大削弱了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和权威性,例如对违法建筑就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只能是罚罚款就了事,往往要请公检法部门来执行,这不仅延误时机,增加执法成本,也给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从而造成对那些超标户,多占地户只能是罚款甚至是默认了之。(二)从经济利益方面上看法学告诉我们,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目前国家实施的物权法只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即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并没有宅基地的财产权、处分权,这样农民就无法实现其宅基地的财产性收入。但目前事实上是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区正处于高峰开发期,土地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活跃,房价地价从2001年以来翻了几番,各地尤其是城镇土地的开发,使地价不停地攀升,而实行的又是“产权置换”政策,即拆多少面积补多少面积,导致人们感觉到宅基地占得多、宅基地建得多,得到的安置房面积就多。受这些政策影响,不少农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或是处于平原、交通方便的村庄的农民,极容易产生多占地,不退多占地,建新房不交出旧宅基地的思想。而处于山区、丘陵交通不便的农村中的农民,多数认为,宅基地是祖宗留下来的财产,承包地是国家分给自己的,也属于自己的财产,即使弃旧建新,财产仍归自己。这些现实和思想认识,显然也是造成目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缺少监管的直接障碍。(三)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看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涉及到土地管理和城镇建设两个方面,分别由国土和建设两个部门来管理。这种房地分开的管理模式,给农民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许多农村不少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后,土地证并没有变更,对一些农民在城里买了房或在集镇上购买了土地自建了新房,甚至是户口迁移后,农村仍保留的房地没有进行确权处理。此外,目前法律虽然要求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规划未编制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审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村庄目前既没有土地利用规划,大多也没有建设规划。再加上农村居住分散,地域广阔,分布复杂,条件各异,有些地方又不够重视,加剧了农民建房选址只随个人意愿,不顾整体、全局要求,从而造成了当前多数农村布局零星分散,房屋座落无序,村内水、电、路、气及通讯等基础设施滞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设落后的结果,最终影响了农村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此外,工作人员水平、工作态度、工作经费、工作环境以及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也会影响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的进行。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几点建议农村宅基地和建设新房紧密相相连,建新房易建不易拆,因此,管好宅基地一方面是防患于未然,防止新宅基地超占和一户多宅问题发生,另一方面是要把现实中遗留下来的存在问题逐步加以解决,所以当前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应从多方面着手。(一)出台相应政策,以政策促进规范管理1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标准,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宅基地面积应按照“住房+辅助用房”来核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分配宅基地,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类别,作出统一明确的宅基地上限面积标准,坚持城市郊区、城镇周边的村庄每户村民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00的标准,其余的村庄每户村民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超过上限规定建房的以违法占地建房论处。2适度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要改变我区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过于高度集中的状况,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部分职权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区域内村民建房申请的宅基地如果是属于非耕地建房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审核管理;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核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3统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分户的界定。“一户一宅”中的“户”的界定目前模糊不清,理解不一,有的是婚后夫妻两人即为一户,有的是按照户籍登记或传统意义上的“分家”为准。究竟“户”如何界定,应统一界定以户籍登记或以实际分家为独户的标准,作为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4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减少申报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一是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二是设区的市城区人民政府行使县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权力,地级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三是批准了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批准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不再另外申请,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颁发土地证。四是宅基地审批要坚持 “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使用权证。5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凡农民申请宅基地,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6加强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地籍工作成果资料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在国土部门以图管地,以证管地目标。二是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以史为据”,排解权属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三是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二)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率利用土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当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制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2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市、县(市、区)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要因地制宜,依照适度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当地社会、经济、人口、交通等发展要求选择好宅基地布局地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引导农村居民连片居住,并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潜力,尽量选用村内废弃地、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减少占用土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并有计划地对村庄和集镇按照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改造,鼓励村民建设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聚,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尽量避免或减少占用耕地建住房。4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一是把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和市在给县(市、区)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同等数量的耕地给予补充,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是市将村民宅基地占用农地计划指标分解到县(市、区)以后,该计划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掌握,针对各乡镇村民申请宅基地宗数、面积数量适当分配农用地占用指标。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专用,县(市、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自治区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该项指标的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已完成村庄规划的村镇,按年度计划批次批准宅基地面积,由乡镇负责落实到需建房的农户,简化一户一批的程序。(三)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强力改革落后管理方式1严格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农民通过改造原有住宅,减少新增住房用地。2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一是对“一户多宅”和空闲宅基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出多余宅基地。积极探索“两图一表”管理模式,按照“建新、拆旧、交宅”的方式,鼓励农民退宅还耕,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建立闲置罚金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每年缴纳宅基地闲置费,到期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二是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允许农民自愿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村民。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的政策待遇,“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从事其他用途。3逐步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利用经济杠杆遏制“一户多宅”、多占多建的违法行为。首先,改宅基地无偿取得为有条件有偿取得。对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用于解决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补充。对占用未利用地或原宅基地建房的,仍然实行无偿取得。其次,改无偿使用为有条件有偿使用。对因客观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超标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宅基地管理经费,同时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4因地制宜,稳妥扎实地推进“空心村”的治理和旧村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深入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让农民群众认识到改造“空心村”、建设新农村是为他们生产生活提供方便的一项为民、惠民工程,让群众乐意积极参与。要利用政策,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通过互助合作、股份合作、向金融机构贷取资金、以土地经营权换取住房回迁权等各种灵活筹集资金的办法对“空心村”的治理和旧村改造。5逐步建立宅基地的流转机制。目前,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十分活跃,流转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一是转让闲置宅基地;二是转让纯宅基地;三是宅基地出租等。这些宅基地流转,大多是自发的个人行为,一般是以双方签协议或口头承诺的形式进行,缺乏法律保证。为了保障宅基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和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已不可容缓,这个流转机制应体现下述指导思想:一是按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要求,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确保保护和保障双赢;二是按照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村经济活力;三是宅基地管理与房屋产权管理一体化,保护农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四是健全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调动农民参与和推动宅基地流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1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土资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2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市、县(市、区)的规划、建设、监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对违法用地进行制止、查处,严格执法,对未经审批强行占地建房者,应依法严肃处理。3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和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4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土地的职责,使政府部门重视宅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能动性。(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自觉依法申报宅基地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用地、节约用地、规范建住宅的法律意识。 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课题组 2010年11月30日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相关材料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提纲1.农村村民宅基地总宗数、总面积数(平方米,下同);2.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宗数、面积数各占宅基地总宗数、总面积数的百分比;3.调查两个行政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有多少?该两个行政村现使用的解放前的老宅基地和解放后陆续批准的宅基地各有多少宗、面积多少?村内闲置宅基地宗数、面积数,其中最大面积、最小面积;4.农村村民宅基地定义如何理解?5.宅基地的内涵即构成包括哪些建筑物?6.审批宅基地面积有些什么具体规定;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山区,各类地形宅基地面积多大才合适?7.审批宅基地程序有什么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哪些资料、证件;8.市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有什么规定,申请人、乡镇和县需要提供上报哪些要件、资料、证件?“农用地”包括哪些地类?9.审批宅基地工作日有什么规定?10.宅基地批准占用耕地,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是否支付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1.1986年土地管理局成立以来,历年查处宅基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批而不用、骗取批准、非法买卖土地建住宅等违法用地情况各多少宗、面积多少?12、批准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占补挂钩情况;13、宅基地申请公告和批后公告,两个公告落实情况;14.可以申请建住宅用地的条件有什么规定;15.不能申请建住宅用地的条件有什么规定;16.在旧住宅地上重修、翻修建住宅,用地有什么规定;17.在原宅基地外建住宅,原空闲宅基地如何处理;18.批准在承包地上建房,是否要调整承包地?19.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有偿转让?发生上述行为,具体是如何操作的?20.批准建住宅用地,开工时间有什么规定;超过规定开工的时间是否有收取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21.建围墙、庭院有什么规定?22.是否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23.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宅基地补偿费有什么规定?24.是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25.所有乡镇、村庄,是否有建设规划?2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县有多少处?每处规划多少面积,已建多少面积,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多少户村民,每户多少面积;新农村占地原来是什么类型的土地,占地的审批情况等。27.建住宅是否做过地质灾害和环境保护评估?28.在土地整理中,小村并大村,合并建中心村,村民向小乡镇集中,在城镇建住宅小区,新的宅基地如何解决,原有旧宅基地如何处理?29.村民建住宅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如何监管?“三到场”做得怎样?每户建房用地能否都做到“三到场”。30.每年是否有宅基地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如何分配、控制、调剂使用宅基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31.村民宅基地使用是否做到一户一宅一档?一户宅基地档案中应包括哪些资料?宅基地档案一式多少份合适?由哪些机构保管档案?32.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其他须要说明、反映的情况、问题。 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课题组 2010.8.25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课题调研表填报单位: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一、数 据 调 查(一)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表1.当地实施的宅基地标准标 准100户150户实际实行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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