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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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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docx

    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009年版)广东联通2009 年 1月目录第一章 概 述4第二章相关定义5一、业务类5二、相关定义5第三章合作伙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一、合作伙伴的基本权利8二、合作伙伴的基本义务8第四章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14一、合作类型14二、分成比例15第五章接入条件和接入类型16一、基本接入条件16二、附加接入条件18三、限制接入19四、主题业务接入19五、创新业务接入21六、普通业务接入22第六章接入流程23一、普通接入流程23二、绿色通道接入流程23第七章基本需求处理流程24第八章信用考核28一、总体原则29二、信用考核办法29三、其他加减分30四、信用分的继承30第九章分级管理31一、信用分级31二、分级服务31三、战略合作32第十章退出33一、合作伙伴退出33二、业务类退出33三、产品退出34四、主动申请退出34五、违规处罚退出34六、信用考核退出34七、收入临界值考核退出35第十一章计费结算原则36一、计费原则36二、结算原则37三、对帐原则38第十二章客户服务原则40一、客户服务分工40二、客户服务要求40第十三章违规处罚原则42一、总体原则42二、违规处罚列表42三、申诉评审标准47第十四章附件50第一章 概 述 为充分调动有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品牌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和服务资源的社会力量,共同拓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同时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 本办法所指合作伙伴包括SP、AP、CP。二、 本办法是广东联通与合作伙伴合作开展增值业务时应遵循的操作指引和业务流程,是广东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的合同默认条款。本办法正式颁布之日起,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如与此前相关办法或管理规定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三、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与广东联通开展增值业务的省网、地方性合作伙伴管理。全网性合作伙伴的管理按照中国联通总部的全网性SP合作管理办法执行。固网增值、客服增值四、 广东联通可根据上级管理机构、政策市场竞争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五、 本办法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广东联通,未经广东联通允许,任何企业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泄漏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章 相关定义目前广东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接入的增值业务是基于广东联通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广东联通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功能应用等业务的总称。在不同的业务平台上开展的业务称为业务类,主要业务类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联通丽音、联通炫铃、彩E、神奇宝典、手机电视、彩信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而不断扩充。一、 业务类1. 联通在信:基于短消息技术的信息点播与定制、位置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等业务;2. 互动视界:基于无线应用协议(WAP)的信息浏览,图片、音乐、动画下载(Download Fun)、信息推送(WAP PUSH)、交互应用和电子商务应用等业务;3. 联通丽音:基于IVR技术的音乐、聊天,信息查询以及互动参与等语音形式的声讯业务。4. 社会声讯:基于IVR技术的语音业务,由自带合法语音服务码的声讯公司提供。5. 联通炫铃:采用铃声、音乐、音效、语音等音频片断替代传统回铃音的增值业务。提供一种差异化、个性化的回铃音(CRBT)服务。6. 手机电视:基于流媒体技术的高质量视、音频业务。7. 彩信:基于多媒体信息(MMS)技术的一种非实时的消息类业务。消息内容可包括文本、图象、声音、视频片段等一种或多种媒体内容。二、 相关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1. SP:为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即服务提供商。本协议所指SP是指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SP可以是网络运营商,也可以集成其他网络提供商的业务向其客户提供完整服务。本协议中提及的“SP”,是指所有愿意与甲方合作、利用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和增值业务平台、向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用户提供各类增值业务的专业化机构。2. CP:为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即内容提供商,指提供用于服务的信息源供应商。3. AP:为英文Application Provider的缩写,即应用提供商,指提供功能型应用的提供商。4. SI:为英文Service Integrator的缩写,即业务集成商,指直接服务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利用无线增值业务通道开发行业型应用服务或行业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5. 合作伙伴:指与广东联通有增值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包括CP、AP、SP。6. 业务类:是基于不同的增值业务平台而开展的各类信息服务、功能应用等。主要业务类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联通丽音、联通炫铃、手机电视、彩信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而不断扩充。7. 业务:是指中国联通根据客户的通信需求,利用自身或第三方资源向客户提供的具有市场价值的通信服务内容。8. 产品:是指中国联通运用营销手段,在合作伙伴业务或合作伙伴业务类的基础之上,叠加资费、配套资源等属性后的产物。9. 通信费:由于用户或SP/CP占用甲方网络资源而发生的费用;通信费用由甲方向用户或SP/CP收取并归甲方所有。10. 不均衡通信费:不均衡部分(即下行条数上行条数)信息产生的费用。不均衡通信费由甲方向乙方收取。不均通信费按0.05元/条计收。不均衡通信费 = (下行短信条数上行短信条数)× 0.0511. 信息服务费:用户因为使用乙方的内容信息或应用服务而产生的除通信费以外的费用。信息服务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乙双方尚未进行分成前的、由甲方计费结算系统统计出的,并且应从用户处收取的费用称为“信息服务费总额”。按照双方的约定,甲方将信息服务费总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份额和费用之后结算给乙方的信息服务费为结算信息服务费。12. 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13. 企业代码:“中国联通无线增值业务SP/CP企业代码”的简称,是用于甲方系统中识别乙方的唯一企业标识。14. SP综合服务平台:由甲方建设并维护、用于实现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业务接入、协议签署、信息发布及反馈等日常工作的网上办公系统。15. 资源占用费:乙方因占用甲方号码及/或E1端口资源及为之付出的管理成本,而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资源占用费。16. 代收费:用户使用乙方的内容信息或应用服务而产生的信息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甲方利用已有的缴费渠道资源向乙方提供代收费服务。甲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等提示性文字及代理收费金额。17. 客户服务: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增值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客户提供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18. 市场推广:指对增值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19. 产品内容: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综合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服务。20. 系统投资:指负责提供增值业务的软硬件设施投入与建设;21. 运营支持:指为系统正常运行和用户业务开通提供必要的系统调试、安装、测试、监测、日常维护、故障维护等工作。22. 联通结算收入: 是指合作伙伴的某一业务类为联通带来的结算后收入,是广东联通从该业务类的合作中所获得收益。第三章 合作伙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 合作伙伴的基本权利指合作伙伴在与广东联通进行增值业务合作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以下权利是合作伙伴在合作中必有的权利,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在具体合作实践中,双方可对合作伙伴权利进行扩充。1. 合作伙伴有权要求广东联通开放其增值业务网络平台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并协助引导合作伙伴进行技术测试。2. 合作伙伴有权对广东联通网络质量、计费结算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3. 对于会影响合作伙伴业务发展的广东联通内部信息,合作伙伴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有效范围不涉及广东联通企业机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结构、网络升级改造、网络故障等信息。4. 双方计费记录误差大于8%的情况下,合作伙伴有权要求广东联通提供对帐服务,并可进行投诉。5. 信息费价格由提供服务的合作伙伴制定,并须报广东联通审批。合作伙伴负责按相关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费报备工作。广东联通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秩序要求,对合作伙伴的价格有否决权和指导权。未经广东联通批准的信息费价格无效。广东联通有权停止资费未经批准及擅自变更资费的业务,并有权对该类业务引起的信息费收入不予结算。6. 合作伙伴有权要求广东联通对其在产品、业务包装、营销推广等方面的创新予以保密。二、 合作伙伴的基本义务指合作伙伴在与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中必须承担的各项基本责任。以下义务是合作伙伴在合作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合作伙伴义务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在具体合作实践中,双方可对合作伙伴义务进行扩充。1. 合作伙伴保证在开展增值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广东联通已制定的、及不断完善的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相关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业务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规定。2.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其各项业务的业务逻辑合法、科学、合理,包括业务使用逻辑、订购关系逻辑、计费逻辑等。严禁在客户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将业务强加给客户,同时必须为客户取消业务提供明确的取消渠道。3.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业务宣传时和在客户使用业务之前,让客户充分知悉以下信息: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和退订方式等用户接受服务及/或支付信息服务费需要知晓的内容。合作伙伴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完成前述告知工作并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接受增值业务服务的确认及/或具体定制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未经广东联通事先书面同意,合作伙伴不得以“用户默认即为接受”、“须打电话或发短信方可取消定制,否则即视为接受”等类似强制性方式要求用户进行定制并收取相应费用,亦不得以欺骗、诱导等不诚实的方式使用户定制或使用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类事项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对于按次计费的点播类业务,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合作伙伴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4.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服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5. 合作伙伴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6. 未经客户同意,合作伙伴不得向客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彩e、WAP PUSH、IVR外呼等。7. 合作伙伴必须完整保留至少5个月的所有客户的业务定制或使用记录,为广东联通提供查询业务记录接口,并永久保留订购关系记录。8. 合作伙伴必须提供与广东联通稳定的接口方式和联系人,其中包括业务接口人和网络技术接口人,具体要求如下:1) 合作伙伴要设立专人与广东联通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专用电子邮箱,保证在合作伙伴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2) 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合作伙伴必须提前通知广东联通提前做出书面说明,并自行在广东联通增值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更新联系人信息,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3) 因合作伙伴未能正常交接工作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合作伙伴负责。9. 合作伙伴必须按照广东联通的要求向广东联通提供客户资料和业务分析资料的义务。10. 合作伙伴有配合广东联通进行业务检查的义务,有配合广东联通共同完成增值业务运营环境优化的相关工作的义务。对广东联通提供的技术规范、客户号段、有效客户范围等信息负保密责任。11. 合作伙伴必须为广东联通的客户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并严禁通过互联网直接或变相地实现不同运营商(包括国际运营商)之间客户的互联互通。12.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自身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由于自身网络原因(含黑客攻击)造成的网络故障、影响客户使用或影响双方合作等问题负全部责任。13. 合作伙伴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类业务的价格符合国家物价政策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管理机构要求进行资费报备工作。同时对相关管理部门或客户的价格投诉负责。14. 合作伙伴不得从事纯代收费类业务,即利用增值业务网络技术平台向非在此平台上使用和实现的业务提供收费渠道的业务。15. 合作伙伴必须具备电信级运行维护能力。在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接入方式、关键指标等方面符合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具体包括:1) 运维管理: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及岗位设置、安全管理、故障及系统数据变更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2) 接入方式:专线、VPN接入;3) 性能关键指标:联通在信网关到合作伙伴连接成功率、wap业务服务响应时间、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设备7×24小时运行可用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4) 具备运维培训证书,按照起始每合作单位一名获得培训证书的运维人员进行要求,随着业务量加大,增加获得培训证书人员数量。16. 未经广东联通事先同意,合作伙伴不得擅自与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 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经广东联通审核同意后,合作伙伴可提供移动终端内置或UTK/STK、OTA卡内置点播业务。同时,在内置菜单中应当明示业务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和退定指令。17. 合作伙伴应遵循各项业务的技术规范和网络组织规定,按照正常路由下发业务;对于发现非正常路由的情况,广东联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关闭其服务通道;合作伙伴在将内容下发至广东联通网络通道前,应自行对下发的信息进行判断和处理,避免垃圾信息或非法信息下发;对出现来自合作伙伴的垃圾信息或非法攻击,广东联通将通知合作伙伴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广东联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广东联通有权在事先不通知合作伙伴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18. 合作伙伴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广东联通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19. 合作伙伴在向广东联通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合作伙伴服从广东联通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各种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的调整安排。20. 合作伙伴所提供的服务不得存在本身或可能被个别用户/第三人利用对广东联通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21. 合作伙伴不得在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及/或其他服务中宣传与广东联通有相同及/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违反本条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约行为。22. 合作期内,合作伙伴增加任何新的业务或变更其业务范围、价格等,须接受广东联通的审核及计费测试,在经过广东联通同意并通过测试后,方可变更。23. 合作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提供的增值业务中标注广东联通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或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但未经广东联通要求或确认,合作伙伴不得在其单独进行围绕该增值业务的市场推广中使用广东联通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广东联通相关资料。合作伙伴使用广东联通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应严格遵守中国联通VI管理手册及其他广东联通相关规定。同时合作伙伴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犯广东联通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24. 合作伙伴自愿接受广东联通的业务管理,并有责任对用户的个人资料、通信信息等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以及确保自身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25. 合作伙伴客户服务管理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电信服务规范(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7号令)、中国联通客户品牌服务标准、中国联通“联通10010”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的要求)和广东联通合作管理办法执行,使用统一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包括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客户服务。1) 统一客户服务规范(1) 合作伙伴须提供7*24小时客服电话,且应是800、400、中国联通1010×××等短号码作为客服号码,不能是普通的固定电话或手机;(2) 合作伙伴按中国联通客服要求统一客服标准。(3) 对于用户咨询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无论责任最终属哪一方,双方有责任通过协调为用户妥善解决问题。(4) 合作双方均应向客户提供多种、方便的业务定购关系查询手段和业务退定手段。(5) 合作双方在向用户提供业务前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提供业务的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户电话、退订方式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信息。2) 合作伙伴客户服务部要求(1) 具有基于呼叫中心的客户服务部;(2) 提供7*24小时客服电话,且应是800、400、中国联通1010××××等短号码作为客服号码,不能是普通的固定电话或手机;(3) 系统功能:a PBX交换功能;b ACD自动呼叫分配功能;c 计算机电话集成功能;d IVR自动语音应答能;e 人工座席能;f 业务前置功能(业务前置系统通过与后台业务系统的交互,完成客户服务部客户请求的各项业务服务功能);g 录音功能;h 数据库系统(客户常用信息及客户资料,客户服务的历史记录与数据,呼叫中心的各种资源信息)。(4) 业务功能: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实现信息查询、业务取消、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以呼入、人工服务为主的服务功能。(5) 座席配置:客服初始配置按1个座席、4个呼入客服人员为基础;(6) 性能及业务指标:系统接通率99%,服务水平(20秒人工接通率)80%;(7) 服务标准符合电信服务规范(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7号令)、中国联通客户品牌服务标准、中国联通“联通10010”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的要求。26. 合作伙伴应向广东联通客服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27. 如合作伙伴因各种原因退出本协议时,合作伙伴应负责或配合做好对用户端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除因适用本协议定的退出机制退出以外,合作伙伴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增值业务的情况告知广东联通; 第四章 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一、 合作类型增值业务合作商可根据自身实力和业务特点承担市场营销、产品内容、系统投资和运营支持的全部或部分职责。合作商根据承担的职责不同可分为SP、AP、CP三类。其中,甲(联通)乙(合作伙伴)双方按AP、CP合作类型合作的增值业务,是属于甲方的“自有增值业务”,业务品牌归属甲方。由甲方负责业务的计费收费、市场推广等主要的业务运营职能。具体的合作类型分为以下的SP,AP-A、AP-B、AP-C、AP-N,CP-A、CP-B七种:1. SP类合作商:需具备合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作类型如下:SP合作类型。即普通SP。SP承担市场营销、产品内容、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四方面的职能。联通承担代SP计费收费和客服职能;2. AP类合作商:需具备合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作类型如下:1) AP-A合作类型:内容应用型AP。AP承担产品内容、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三方面的职能。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和市场营销职能。AP-A合作类型的业务内容必须是具有较高用户价值。一般性的业务内容则按普通SP处理。2) AP-B 合作类型:功能应用型AP。AP承担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两方面的职能。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市场营销和产品内容职能。AP-B合作类型是针对以功能应用型为主的业务。在合作中,可以为配合应用功能的实现而提供一定的内容作为辅助,辅助业务内容的提供不改变AP-B的合作类型。3) AP-C合作类型:运营支持型AP。AP承担运营支持的职能。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市场营销职能和系统投资;4) AP-N 合作类型:因功能创新业务具有前期系统建设投入较大、需要对市场进行培育等特点,广东联通专门针对功能创新业务增加一个AP-N的合作模式,即新业务应用型AP。在AP-N合作模式下,业务品牌归广东联通所有,业务以广东联通的名义进行推广。合作伙伴承担系统投资及运营支持两方面的职能,广东联通承担计费收费、客服、市场营销和产品内容职能。AP-N合作模式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 = 50% :50%,合作协议首次期限为一年,首期合作到期后,可视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仍按AP-N合作模式续签一年。此后,合作模式统一改为AP B。a 功能创新业务必须属于功能应用型(2009年专指需要手机客户端适配的),并在广东联通首次接入的。如果新接入业务与广东联通已有产品或服务的功能相似,则该业务不属于功能创新业务。b 适用于本规范的功能应用型创新业务,其系统建设及运营支撑的成本投入较大。一般来说,合作伙伴的首期投入不小于50万元。涉及到手机客户端程序开发的业务,则适配的手机终端款数不得低于50款。3. CP类合作商:需具备合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作类型如下: 1) CP-A合作类型:CP除提供产品内容,并负责市场推广;2) CP-B合作类型:CP只提供产品内容,不负责市场推广。 二、 分成比例分成基本原则:1. 各业务通信费及基本功能费收入归甲方所有,不参与分成。2. 甲方的分成比例,不得低于合作类型中规定的比例。3. 分成比例逐年递减机制。合同到期续签,新分成比例逐年下调:a 普通SP类的分成比例,合作满一年的,合同到期重新续签合同时,新合同中的分成比例要下调10%(即第一年续签时,SP的分成比例从70%下调到60%,以此类推)。普通SP的分成比例一直下调到50%;b AP-A类的分成比例,合作满两年的,合同到期重新续签合同时,新合同中的分成比例要下调10%,即分成比例从50%下调到40%。c 分成比例调整后,合作类型保持不变。例如,原SP合作类型的分成比例调整到50%后,合作类型仍为SP类,并承担相应SP类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d 当合作伙伴的分成比例在50%及以下时,不再向其收取不均衡通信费。4. 根据合作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应不同的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具体合作类型见下表: 合作商类型(乙方)合作类型计费收费、客服市场推广产品内容系统投资运营支持合作方分成比例联通方分成比例30%20%30%10%10%SPSP70%30%APAP-A50%50%AP-B20%80%AP-C10%90%AP-N50%50%CPCP-A50%50%CP-B30%70%第五章 接入条件和接入类型广东联通为确保增值业务合作的公平、公开、高效,特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接入流程受理合作伙伴的各类业务接入申请。增值业务企业需要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关接入条件,才可向广东联通提交增值业务接入申请。增值业务的接入分为三种接入类型:主题业务接入、创新业务接入、普通业务接入。一、 基本接入条件申请接入的合作伙伴,必须满足下列所有的条件。在提交接入申请时,需以电子档的方式向广东联通SP服务窗口(联系方式见附件5.1广东联通SP服务窗口联系方式)提供以下第1、2条规定的申请资料。1. 公司资质。以下公司资质,在申请时可先提供扫描件,初审时将要求审核原件。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广东省。拥有工信部颁发跨区域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申请联通在信业务接入的还需提供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2) 营业执照扫描版3) 税务登记证扫描版4) 银行开户证明扫描版2. 业务资料1) 增值业务合作申请(word文档和盖公司章的扫描件各一份)2) 公司合作业务商业计划书(word)3) 合作业务产品简介(word)4) 评审报告(PPT)3. 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4. 达到公司规模和人员设置要求:专职市场推广、业务运营人员5人以上,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3人和客服人员4人以上。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各至少有1人参加联通的培训并通过考试。5. 办公场所要求: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6. 经营运作稳定要求:企业运作1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上公司注册时间为准),最近1年内有稳定的客户和业务。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相关专业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能够深入理解增值业务合作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熟悉各类业务流程。7. 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联通互联网CMNet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工信部信息管理文件等相关管理规定。二、 附加接入条件1. 资源占用费资源占用费是指因双方合作的增值业务占用了相关的网络资源及系统资源而产生的费用。联通向合作伙伴有偿提供相关的网络系统资源,并收取资源占用费,以实现网络资源的基本使用价值。若SP无力承担资源占用费成本,可主动向我司提出终止业务合作。若SP拒绝按要求缴纳资源占用费的,则视为拒绝继续合作,合作自动终止。资源占用费以“业务类”为基本收费单位。为便于明确收费规则,在收取资源占用费时,将以一份合作协议中包含的业务合作内容按一个业务类来计算,即一份合作协议收取一份资源占用费。1) 收费标准。各业务类的通道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月):合作类型联通在信丽音互动视界彩信炫铃备注全省性20002000200020002000一类地市10001000100010001000二、三类地市500500500500500公益性00000公益性合作是指有省级以上公益机构的独家授权书,且只用于该公益性业务的合作。如果该合作既包含公益性内容,又包含非公益性内容,则按普通合作类型处理。注:一类地市指:广州、深圳、东莞、佛山。2) 收费方式。资源占用费采取预收的方式,在首次合作签约前一次性收取。即合作伙伴需一次性缴纳一年的资源占用费。3) 说明。资源占用费一经收取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退还。4) 资源占用费与收入临界值考核。在合作伙伴缴纳资源占用费的一年内,不会因收入临界值考核而退出。一年后,若合作伙伴因收入临界值考核退出的,则有一次机会可以提出保留半年合作的申请,并需要同意一次性缴纳半年资源占用费。申请通过后,可继续合作半年。此后不可再申请保留合作。2. 接入测试费。接入费:每个合作伙伴的每个业务类的接入费为1500元,含首批5个以内的产品接入。测试费:合作伙伴在业务开通后,进行新增产品测试的,每个产品收取200元测试费。3. 其他费用其他传输线路租赁或主机托管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广东联通相关政策办理。三、 限制接入对下列情况的合作伙伴限制接入:1. 一年内在行业内存在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被上级管理机构直接裁定终止合作的合作伙伴,限制接入;(上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管理局)2. 半年内在广东联通因重大违约或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收入临界值考核退出)被退出的合作伙伴,限制接入;3. 半年内已主动申请终止合作的合作伙伴,限制接入;4. 广东联通接入资源已满的业务(如:互动视界等门户类业务频道规划数量已满导致无法接入、语音信息服务业务由于线路资源已满导致无法接入等)。对接入资源已满的业务广东联通将提前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上进行公布。5. 同质化严重的业务限制接入。四、 主题业务接入为配合我司的主营市场营销计划,引导合作伙伴提供符合主营市场需求的业务,特制定主题业务接入规范。主题业务接入规范,旨在通过主题的定期制定及公布,来加强对增值业务价值链的引导,引导合作伙伴提供符合我司主营市场发展方向、有市场潜力、高用户价值的优质业务。使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很好地满足广东联通用户的需要,能满足广东联通的市场营销需求。同时避免增值业务的过度同质化。按照主题接入规范,我司将在每季度确定一个接入主题,并在服务网站上公布。符合我司主题接入的业务,具体接入流程适用于广东联通增值业务绿色通道接入流程。1. 主题要求及范围1) 主题要求a. 符合主营市场及增值业务发展方向;b. 符合该季度我司主营业务发展思路及推广要求;c. 技术、价值链相对比较成熟;d. 有资源优势或良好成长性;2) 主题范围主题可以是以下几类:a. 资源类主题:例如,媒体资源类、渠道资源类、公共事业类;b. 内容类主题:例如,奥运新闻、股票财经、生活资讯、行业信息等高用户价值、市场价值的业务内容;c. 功能性主题:个人助理类、通信扩展类、即时通信类、音乐扩展类、流媒体扩展类、手机支付类、移动商务、移动搜索类等等。3) 限制接入的主题a. 与现有业务高度同质化的业务;例如,普通的新闻、笑话、休闲、娱乐、图片、铃音等。b. 其他与主题要求的内容不相符的业务;c. 已开展短信、互动视界、IVR等业务的合作伙伴,可以产品新增的方式提交申请,不需要走主题接入流程。2. 主题业务的评定广东联通组织主题接入业务评审小组,对合作伙伴提交的主题业务进行评审。主要评审申请接入的业务与我司公布的主题是否一致,以及业务的市场潜力、用户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评审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1) 评定为主题业务,则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按主题业务开展业务合作,进行业务接入;2) 评定为非主题业务,则终止本次接入流程。合作伙伴仍可将申请业务,按广东联通增值业务普通接入流程的要求,重新提交业务接入申请。3. 主题接入流程主题接入流程按绿色通道接入流程处理。详见附件6.2:广东联通增值业务绿色通道接入流程五、 创新业务接入为鼓励合作伙伴积极推动增值业务创新,引导合作伙伴将更新颖、更多样、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广东联通用户,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特制定创新业务接入规范。创新业务接入规范,旨在通过更优惠灵活的合作模式、更快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接入流程,来鼓励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创新。通过创新业务来满足用户不断升级的多样化的需求,形成新的增值业务收入增长点,同时避免增值业务的过度同质化。符合我司创新业务条件的,具体接入流程适用于广东联通增值业务绿色通道接入流程。1. 创新业务的定义创新业务,是指广东联通尚未开展的新业务。创新业务应该符合广东联通业务发展方向,良好的用户价值,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并有较好的预期收益。相对于成熟业务而言,创新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类:1) 功能应用创新a) 在业务设计、业务功能上具备独特的特点。b) 有良好的用户价值,能满足用户的新需求。c) 现有业务中尚无类似功能应用的业务。2) 业务内容创新a) 内容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稀缺性,其他公司难以模仿或获取;b) 内容资源具有广泛流传性,蕴涵时下流行时尚元素,能迅速普及;c) 在地方性合作中,合作业务内容具有明显地方特色,且有一定规模的特定用户群体。d) 有良好的用户价值,能满足用户的新需求。e) 现有业务中尚没有提供此类信息内容的业务。3) 营销资源创新a) 该业务具有独特的有效的营销方式,且该合作伙伴具有可以用于该业务的相应的营销资源及营销渠道;b) 该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现网业务没有覆盖的客户群,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及消费能力,能带来可预期的收益。c) 广东联通没有推广此类业务相应的营销资源。2. 创新业务的评定广东联通组织创新业务评审小组,对合作伙伴提交的创新业务进行评审。主要对创新业务的业务创新性、市场潜力、用户价值、系统建设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价。评审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1) 评定为创新业务,则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按创新业务开展业务合作,进行业务接入;2) 评定为非创新业务,则终止本次接入流程。3. 创新接入合作模式1) 功能创新业务中符合AP-N条件的,则按AP-N的合作模式及相关规定执行;2) 其他类创新业务根据双方职责适用相应的合作模式。4. 创新接入流程创新接入流程按绿色通道接入流程处理。详见附件6.2:广东联通增值业务绿色通道接入流程六、 普通业务接入普通业务是指不符合我司主题业务条件,也不属于创新业务的其他增值业务。普通业务接入是针对普通业务的接入类型。普通业务的接入按普通业务接入流程处理。普通业务接入流程见附件6.1:广东联通增值业务普通接入流程。第六章 接入流程增值业务接入流程分为普通接入流程和绿色通道接入流程。普通接入流程适用于普通业务的接入,绿色通道接入流程适用于主题业务和创新业务等重要业务的接入。一、 普通接入流程为满足增值业务的多样化接入需求,为各类增值业务的合作提供常规的接入通道,特制定增值业务普通接入流程。普通接入流程,适用于普通增值业务的接入。普通业务是指不符合我司主题接入条件,也不属于创新业务的其他增值业务。因接入资源有限,普通接入流程只能对合作伙伴提供基本的资源和常规的服务。普通接入流程有以下特点:1. 频次较少。普通接入流程为每季度启动 1 次;2. 周期较长。整个接入流程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全流程共共需时 3 个月。普通接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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