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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新办资质网上申报使用手册-四川省建设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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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新办资质网上申报使用手册-四川省建设厅.docx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新办资质网上申报使用手册(企业版)四 川 省 建 设 厅二 七 年 八 月目 录1、系统登陆11.1系统桌面41.2 PDF阅读软件安装52、系统服务82.1温馨提示82.2通知公告83、新办资质申请83.1企业资质93.2企业基本情况93.2.1基本情况93.2.2人员情况103.2.3财务经营情况113.2.4机械设备113.3企业简介123.3.1企业简介123.3.2企业章程133.4企业人员登记133.4.1添加人员153.4.2人员编辑163.4.3人员简历添加、编辑163.5组织机构图173.6企业主要负责人173.6.1企业法人173.4.2企业经理183.4.3企业技术负责人193.4.4企业财务负责人193.4.5企业经营负责人203.7有职称人员213.8项目经理(建造师)213.9主要机构设备223.9.1添加、编辑机械设备233.10代表工程233.10.1添加、编辑代表工程243.11主要代表工程253.12申请上报253.13申报资料打印264、主项资质升级295、资质增项申请296、技术支持29附:相关文件29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9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29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1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流程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27号)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办、升级、资质增项、资质变更、挂失补办等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增项等业务,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申报表,形成纸质材料,按原程序报批。未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相应的资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技术支持电话:028-85579897 85541957 85533312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运用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运用计算机技术、关系数据库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基于“四川省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实现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应用系统。运用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变更、延期、增项、升级、审查、审批、查询、统计分析、证书打印、发证、换证、信息发布等功能。1、系统登陆登陆“四川省建设厅”政府门户网( 或),点击图1中的“建筑管理”频道,进入图2所示界面。点击“建筑管理”频道。图1在“建筑管理”频道点击左上角的 图标(如图2所示),则进入图3所示系统登陆界面。点击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新办资质管理系统进入系统登陆界面图2图2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图3在图2 中,企业第一次登陆系统须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新办资质初始信息卡”,刮开“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新办资质初始信息卡”的密码,在用户和密码框中填入“企业初始信息卡”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时出现图4所示界面:填写好“企业名称”(请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填写)、“资质序列”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则进入图5所示界面。重要提醒:“资质序列”类型必须正确填写,以后将不能更改。图41.1系统桌面 系统桌面分为左侧的功能导航栏,右侧的工作主界面。如图5所示:主工作区域功能导航栏图51.2 PDF阅读软件安装 点击企业工作平台中的图标(如上图),将“AdbeRdr708_zh_CN.exe”下载在本机硬盘上,双击图标,出现下图所示界面:在上图点击“运行”按钮,则出现下图所示界面:系统正在安装软件的进度显示,并弹出如下图所示对话框。在下图中点击“下一步”按钮: 在下图中点击“完成”按钮,则软件安装完成。2、系统服务2.1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功能,主要提示企业当前的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用户历次申报业务的审批情况。如图6所示。显示企业历次申报业务审批情况在工具栏中点击“温馨提示”,然后温馨提示主界面图62.2通知公告主要供企业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公告、公示等信息。3、新办资质申请企业新办资质申请:主要是在网上完成对企业资质、基本情况(基本信息、人员情况、财务经营情况、机械设备)、企业简介、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有职称人员、机械设备、代表工程、主要代表工程等信息的填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新办企业资质的申报。3.1企业资质 点击系统桌面左侧工具栏上的“”,出现如图7所示窗体。企业进入该页面后,选择“添加”、“编辑”,“删除”等按钮,根据要求完成企业的主项资质、增项资质等信息的填写。图73.2企业基本情况3.2.1基本情况 点击页面左侧的“企业基本情况”下的“基本情况”导航条,出现企业“基本情况”界面,按要求录入企业基本信息。页面中带灰色的选项由系统从数据库直接提取,用户不需输入相关信息。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图83.2.2人员情况点击“人员情况”导航条,进入人员情况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应数据。填写企业人员情况后,然后点击 “保存”按钮,保存数据。图93.2.3财务经营情况点击“财务经营情况”导航条,进入“财务经营情况”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应数据。填写“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后,点击 “保存”按钮,保存数据。 图103.2.4机械设备点击“机械设备 ”导航条,进入“机械设备”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应数据。填写“机械设备”数据后,点击 “保存”按钮,保存数据。 图113.3企业简介3.3.1企业简介 点击导航工具栏下的“企业简介”,出现如图12所示界面,填写企业简介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数据。图123.3.2企业章程点击导航工具栏下的“企业章程”,出现如图13所示界面,填写“企业章程”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数据。图133.4企业人员登记通过企业人员登记功能,可以完成对企业各类人员信息的添加,编辑,删除等操作。1、点击“企业人员登记”导航条。2、系统会自动查询出企业目前的人员。3、对于人员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关键字对人员进行查询。图143.4.1添加人员图153.4.2人员编辑2、如果需要增加人员简历,可以点击人员建立“插入”按钮。系统会弹出对话框,让用户填写简历信息1、对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编辑。图163.4.3人员简历添加、编辑3、添加或者编辑人员工作简历,然后点击“确定”按钮,该条记录会自动添加到人员简历列表中。图173.5组织机构图用户先将组织机构图扫描,保存为JPG或者GIF格式,然后点击“上传”按钮,将组织机构图上传到系统中,然后点击“保存”按钮。图183.6企业主要负责人3.6.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信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添加个人简历和其它证书信息。要删除法人基本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删除。如果企业法人还取得了其他类型证书,可以点击“插入”按钮,添加其他执业证书到列表中。填写企业法人详细信息。图193.4.2企业经理企业经理信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添加个人简历和其它证书信息。要删除企业经理基本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删除。图203.4.3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信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添加个人简历和其它证书信息。要删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进行删除。图213.4.4企业财务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信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的。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添加个人简历,和其它证书信息。要删除企业财务负责人基本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进行删除。图223.4.5企业经营负责人企业经营负责人信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添加个人简历和其它证书信息。要删除企业经营负责人基本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进行删除。图233.7有职称人员企业有职称人员信息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要删除职称人员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进行删除。3、用户可以选中一位人员,然后点击“编辑”按钮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编辑。1、系统会自动查询出企业有职称的所有人员。2、系统会对有职称人员进行数据统计。图243.8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信息由系统从“人员登记”信息中自动提取的。这里只能编辑基本信息,要删除项目经理(建造师)人员信息,只能到人员登记中进行删除。图253.9主要机械设备 点击“主要机械设备”导航条 ,进入“主要机械设备”页面,分别点击“新增”,“编辑”,“删除”等按钮,完成对“主要机械设备”数据的录入。图263.9.1添加、编辑机械设备图273.10代表工程点击“代表工程”导航条 ,进入“代表工程”页面,分别点击“新增”,“编辑”,“删除”等按钮,完成“代表工程”相关信息的录入。图283.10.1添加、编辑代表工程在添加代表工程时,如果是主要代表工程,勾选“是否典型工程”选项,然后点击“”按钮,填写主要代表工程信息。图29编辑主要代表工程图303.11主要代表工程 主要代表工程由系统从“代表工程”中自动提取,只能进行编辑,不能增加和删除。要增加和删除主要代表工程信息,必须在“代表工程”中进行相应的操作。图313.12申请上报企业把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申请上报”导航条,出现如图32所示界面。上报到的主管部门由系统从企业基本信息中的“企业所在地”信息中自动提取。如果在“企业所在地”页面勾选的是省直属企业,资质数据信息则直接上报到省建设厅。选择好要上报地区后,点击“上报”按钮,即可完成新办资质数据的上报。注意:企业填报的各类数据上报后,只能查看,不能修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图323.13申报资料打印当所有的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资料打印”工具条。图33此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示用户将所有需要打印的报表保存为PDF格式,用户只需要点击对话框中的“保存”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图34用户点击“保存”按钮后,将PDF格式的报表保存到本机。(如下图所示)图35用户通过PDF阅读软件,打开报表,然后进行报表打印。图364、主项资质升级同新办资质操作要领,参见3节“新办资质申请”。5、资质增项申请同新办资质操作要领,参见3节“新办资质申请”。6、技术支持1、技术支持电话:028-85579897 85541957 855333122、网上咨询:3、邮件咨询:jzy附:相关文件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7258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审批行为,方便服务企业,建立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数据库,实现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27号)要求,我省同北京、河北、上海三省市被建设部确定为建设工程企业网上资质申报试点省份。为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这次全省建筑业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展开。省建设厅负责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组织所辖企业按培训安排(见附件)参加学习培训;省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技术培训师资、教材、学习资料等保障,提供技术维护和技术支持,明确技术培训相关事宜。二、工作步骤1、组织技术培训。7月9日至7月27日,各市、州组织所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网上资质申报审批系统学习培训,要求企业熟悉并掌握“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2、填报备案数据。8月15日前,企业运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质备案数据的填报。3、进行数据审核。8月2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对所辖建筑施工企业填报的资质备案数据的初审、复审,并报省建设厅。4、完成数据备案。8月31日前,省建设厅运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备案数据的审核和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数据备案工作,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信息数据库,发放全省建设工程企业信息卡。5、全面启动系统。9月1日起,按照建设部关于“试点省市利用建设工程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系统申报资质”的要求,全面启动我省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运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企业资质的申办、升级、增项、变更和审批等工作。运用企业网上资质备案数据,开展全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三、数据备案企业资质备案数据是企业今后开展资质网上申办、升级、增项、变更等工作的基础数据。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对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经理信息等数据的填报和确认,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企业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将资质备案数据上报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对所辖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初审、确认,并上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复审、确认,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建设厅。3、省建设厅直批企业的资质备案数据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各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4、企业上报的资质备案数据经省建设厅审核、汇总后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审核、确认后,转入建设部企业数据库。四、资质受理与审批在网上资质申报审批试点阶段,纸质资料申报的程序和要求不变。从2007年9月1日起,企业资质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进行。资质申请的表格和文书,按照建设部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打印。企业新办资质、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全部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申报表,形成纸质材料,并按原程序报批。未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相应的资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五、工作要求1、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工作是实现政务公开,规范审批行为,方便服务企业,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企业按时参加学习培训,真实填报备案数据,保质保量地完成试点任务。凡未按规定进行网上资质数据备案的企业,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事项,并将通报批评,记入档案,限期整改。2、企业资质备案数据是今后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的基础数据,要分别进入我省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企业基础数据库,是各级实施行业监管、制定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初审、复审,保证企业填报的资质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各市、州要明确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网上资质申报审批试点工作的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7月3日前将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省建设厅。各地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省建设厅联系人:(1)建管处 联系人:王倞电 话:028-85568348 传 真:028-85580146(2)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联系人:冉先进 王文才 电 话:028-85579897 85541957 85533312传 真:028-85531347电子信箱:jzy附件: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安排表(略)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资质管理 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打印: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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