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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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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课件.ppt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家概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的继承,第一节 国家概述,国家,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邦联,联邦,问题:谁是国际法的主体?1760年之前的美国与今天的美国,特殊类型的国家:微型国家争论问题:微型国家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永久中立国重点掌握永久中立国的特点及代表国家,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平等,自卫,管辖,平等权,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不论各国情况如何,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国家的平等引申出国家的豁免权.,洛克比空难事件的管辖权问题,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在苏格兰小镇洛克比上空爆炸坠毁,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其中包括189名美国人。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勒迈格拉希所为。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问题:对所指称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你认为应该由哪个国家进行管辖?为什么?,认识“管辖权”(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领土,国籍,本国国民或国家的重大利益,国际社会的重大共同利益,荷花号案件及其国际法问题,问题:1.国际常设法院在论述“国际法是否存在一个规则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的规则”的观点时,其分析思路是怎样的?2. 根据国际常设法院的论述,它认为土耳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权中的哪一种?其主要理由是什么?3.国际常设法院的哪些论述涉及到国际习惯法的认定问题?这些论述反应了分别反应了国际习惯法的哪些构成要素?,普遍管辖权案例:艾茨曼案,阿道夫.艾茨曼,德国人,曾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犹太科首领,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者,该政策导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屠杀。二战后,他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到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在联合国安理会谴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阿根廷的主权。在以色列法庭对艾茨曼进行审判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1、以色列无权对一个外国人在以色列成立以前在外国所做的行为进行审判;2、以色列用劫持手段把他押回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问题:你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正确吗?为什么?,认识普遍管辖权,管辖对象,特点,限制,国际罪行,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实际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国领土主权为前提:只能在自己的领土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到他国的领土上去行使,案例导入:交易号案件,阅读教学材料,分析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1.他认为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什么?2.交易号为什么可以享有豁免权?,主权豁免 (state immunity),国家主权豁免的历史发展,萌芽时期17-18世纪,形成时期19世纪,发展时期,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规范,国际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主权豁免的理论依据,战争与和平法:“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格老秀斯,罗马法,谁可以享受豁免权?,谁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2条第1款(B)项: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或其他实体,只要他们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豁免的范围之争,绝对豁免,绝对豁免,Vs,“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仅对于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豁免范围的立场,二战前,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普遍支持和采用绝对豁免主义。典型案例:美国:交易号案英国:比利时国会号案件,美国:1976年颁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标志其全面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立场。 欧洲:1972年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是目前在国家豁免方面唯一生效的多边条约。这至少表明了在西欧国家,限制豁免主义正在成为一般性趋向 。英国:1978年英国颁布了国家豁免法,明确地不再采用绝对主义。 苏联:坚持绝对豁免主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的基调是倾向于限制豁免。,英国判例立场的转变:从“比利时国会号案”到“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阅读教学材料中“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回答如下问题:你认为要确定被告是否享有主权豁免需要考虑哪几个因素?在考虑这些因素后,你认为被告享有主权豁免吗?,因素一:被告是否构成享有豁免权的主体? 如果不构成,则当然不能享有豁免权.如果构成,才进一步考虑第二个因素.因素二: 被告的行为是属于主权行为还是商业行为?,上诉法院的判决,从国际法观点看,考察被告的性质和职能,被告是否构成尼日利亚政府部门,很难确定。从第二个因素来看,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交易.该信用证是通过伦敦银行按正常的商业途径发售的。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可以对此要求主权豁免。结论:英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由原来的绝对豁免转向相对豁免。,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涉及中国的最新案例:刚果(金)案案情简介:见教学材料问题:1.请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国际法问题?2.查找材料,对如下两个问题提出你的意见:第一,“国家主权相对豁免”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第二,查找我国有关法律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就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做的各种声明,对我国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态度及立场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主权豁免问题的态度,对中国在主权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提出自己的建议。,豁免的放弃,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如国家参加诉讼等。注意问题1.参与诉讼程序主张管辖豁免并不代表放弃豁免权。2.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必须分别作出。,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承认1.为什么国际法需要国家承认这一制度?2.国家有承认的义务吗?3.承认是国家的一种任意行为吗?4.国家用什么方式承认?,政府承认1.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政府承认?2.根据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新政府获得承认的条件是什么?,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承认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国家承认制度是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客观前提:新国家的出现主观需要: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彼此需要交往,而承认是交往的前提。,概念:当新国家出现后,既存国家对这一事实给予确认,并表明愿意与新国家进行交往、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国家没有承认的义务,既存国家,是否承认,以何种方式承认,何时承认,新国家,结论: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单方面决定,国际法,承认行为,承认是否符合条件,承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过急”承认,会构成对其他国家内政的干涉,调整,承认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承认的条件,被承认者应具备国家要素,新国家的建立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具备国家要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既存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结论: 1.承认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2. 承认并非是任意行为:可以不承认,但不能过急承认;可以不承认,但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成立的新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可以不承认,一旦承认,即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冷战后关于国家承认的实践,课堂讨论阅读教学材料中“欧共体承认苏联以及前南斯拉夫解体后新产生国家的实践 ”的内容,对欧共体的政策进行评价。,前南解体后对有关国家的承认问题:波黑问题,1991年6月起,前南斯拉夫开始解体。波黑(前南6个共和国之一)穆斯林、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三个主要民族就波黑前途发生严重分歧:穆族主张脱离前南独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克族也主张独立,但希望建立松散的联邦制国家;塞族则坚决反对独立。1992年3月3日,波黑议会在塞族议员反对的情况下正式宣布波黑独立。4月6、7日,欧共体和美国相继予以承认。塞族随即宣布成立“波黑塞尔维亚共和国”,脱离波黑独立。波黑3个主要民族间的矛盾骤然激化,导致战争爆发。,前南解体后对有关国家的承认问题:科索沃问题,截止2010年9月初,在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70个国家(占36%)承认科索沃的独立地位,正式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已经宣称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不承认科索沃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严重关切”,科索沃独立将会严重影响巴尔干地区稳定,他并表示该独立可能会对巴尔干半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表示深感担忧 西班牙:18日表示不承认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俄罗斯:俄罗斯外交部在科索沃宣布独立后作出谴责其独立的声明,支持塞尔维亚,并要求联合国和北约介入事件。俄罗斯及塞尔维亚双方指科索沃违反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中没有直接授权允许,指科索沃独立有违国际法。另一方面,在科索沃宣布独立后,已经立即向联合国召开全体紧急会议商讨。塞尔维亚:塞尔维亚总统鲍里斯塔迪奇在科索沃独立后立即召开特别记者会,表示该国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已经独立,他又表示塞尔维亚会用以和平、外交、合法的方法来推翻科索沃已经独立,以维护塞尔维亚国家领土完整,在不侵犯塞尔维亚人生命的前提下绝不会向科索沃开火。该国总理谴责美国旨在为了军事利益,驱使科索沃独立间接扰乱国际秩序。,国际法院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意见,应塞尔维亚的请求,联合国大会于2008年10月要求国际法院对科单方面宣布独立一事提供法律意见。 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以10比4的压倒多数,指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一般国际法,也不与安理会1244号决议相抵触。思考问题:阅读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咨询意见,了解科索沃独立的过程以及我国西藏问题的历史及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对我国未来西藏问题的解决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我国应如何应对?,承认的方式,依据表现形式,依据效果,明示承认,默示承认,事实承认,法律承认,照会、函电、声明等,暂时、可撤销、不全面交往,建立外交关系、签订条约,永久、不可撤销、全面交往,具体,表现,特点,政府承认,思考: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政府进行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谁有资格代表一个国家,涉及到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区别,联系,承认一个新国家,即是对该国新政府的承认,对后者无需另行做出承认。,政府承认的条件,案例导入: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案件资料见教学材料仲裁员的裁决如果某一个政府已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了人民的默认,则这个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在蒂诺科统治的两年内,蒂诺科及其领导下的立法议会和平地行使哥斯达黎加政府的行政事务。这段时间没有发生过革命性的动乱,在国内也没有任何其他政府。政府有序地行使行政职能,蒂诺科政府稳固地掌握着权力。因此,蒂诺科政府是一个主权政府。,结论政府承认的条件为“有效统治”新政府已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内行使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承认的法律效果,案例导入:路德诉萨戈案奠定了两国交往的基础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承认被承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承认有溯及力:承认的上述效力将追溯到被承认国成立时,案例评析,路德诉萨戈案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两航公司案问题:结合英国法院对“路德诉萨戈”案、海尔塞拉西案的判决,对两航公司案的判决进行评析。在评析中,注意分析关于承认的溯及力问题,在几个案件的不同背景下、法院的不同态度,并请在此基础上,提出你对承认溯及力的看法。,第四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家继承的范围和规则,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国家继承产生的原因,领土变更,两个维也纳公约,条约财产债务档案,以中国的继承问题为例,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应继承,经济条约、司法协助引渡等类似条约,有争议,领土部分转移,领土合并,分离或分立,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性条约),(边界条约、河流和其他水域条约、道路条约),香港回归后条约的适用问题,中国于年月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自该日起,香港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凡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将根据香港特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适用于香港特区;凡中国没有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国家财产的继承,如何理解“国家财产”?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属于被继承国所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继承的两个原则:1.不动产随领土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2.动产采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并兼顾公平原则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是否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有关的才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在甲乙合并前,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某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原乙国国家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依然消除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C.甲国南方某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债务继承的范围举债主体应为国家或中央政府,不论所借款项是用于何处;债权人也应为国际法主体不属于继承范围的债务非国家债务地方政府举债的债务、国家内个人所借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战争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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