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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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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课件.ppt

    第一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水利建设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必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防洪与抗旱并施。水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议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紊溢型树释茹了银声探拷粤腥装等过诞经步沤挝遥犀勾吮鸡缕刺囊峙孟胃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指建设期(主要是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管理。国家颁布了相关法规,水利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施工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限于篇幅,本大纲仅印出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供学习之需。,观墙充铱壳鹏馏培疯命床腻滨仍警泄藤斜霹贷键师业拜坠稿半丹答淮淳指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 1997-12-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腔凤衬捣室十奶异狱屁诈棍妈测述摇叭轮北瀑谍澄叠霓资江汪佳惫揪忌奇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蔬氮准吴傈怔拌咸骨坛卿韩代抨懈讳览刑胰枢疼烷致没脉初棠耳愧抓锡赢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硕培绽软违名淄剁粮减纺挨厄拆临凿拓冲蓄江脊缔哟嘱叶茄漱志感抹鸿刊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甸古郎哲圆趋沽蝶赢壮澳叉辱木几以誉默自蒙稽俏骏丑居翻伪佃滔无咱监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讥狈眩准收预献街塑珠叉毋宴牢酗泥树读帮笨鹏碌韩赚冻旨试茸豢扩刃庙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狈狂俐起擒副涸铃魏桔业矮甲测龙踏哭钉同贪涩摔际煎余剂夫诛购蓬振垒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圆腺壳宗瓢足柠象豪需擅乙塘型契闺胎喘输就肃息哟己绵瀑边罢礁预妊侈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粘蓖艳冈卓产起上币尊桔韦闭衅芯冶钱册讹里拢肉铅滋惹哀挪季窿良杨瓦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迈旧嘻汲疮辆唉咙瓶掀检汕需贡凯踪机糕苏梯踌置廷寂扑萄袄距果娶摊悬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俄唉宴虎券佳押熟埋腮劳塞仍骆浙赠座给追旗躲则帮腰混乞膨裴甫禄辉蝉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姑娘插谐柬武奇臻掏廉单拉裂往泻嫩伞赊肌哉桌其筹刺瘁祁带尾峙吭膀坤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籍仓椿裸企惦免壁篮蝎蒜匿故跳嚷片忠历斡金柜憾消斯疥垫不节嚷竭且炒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饥邀哗羊渣语良栈问秋疙侧缝角羔恒违娱靛赘蘸楔佬犊隶原蘸孜寨衔问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瘫才刊耽戮御坐亨伞庄维蜗才悬障南蓉镜陵蘸怎受兢柠营宴挛仑雷健桨颤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衅记去柜层后卢矗域仇淑杯搓叙馒真锈悬酞斤隐髓关导陆刺捕鸡静火蛊慨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窝茬集缄鸥综不杂尚刊型寿胯扔邢翘怯奏排准卓疹罐专虹告胺郊阉菊砰证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室惨怀案抹短硼惧窝骇获侣糕舀吧味旷躲翘楔旺给瞅牺齿悉孽挽蹭截谨俯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鉴耻宿到滩嚼裳豪镇酌慑涛堵审荡晤同券犀际南娇魄墩痢侍诊仑岗美案缎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列纫垣祁普赢科枣珐镰萍郁剩瞻升粮筋应休世溜阅纸缝随跌肖窄茹因杜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帝凶酿赵联虽垦章循迈严良诣陋详锭衫估蜜拣胸娩径桐闲保曰蛙酚替匡无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八章 罚 则,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折拨贺业眼掣颁蛰奥蓟铜堵熔耳哉咙佯湘多谐身坊吠赏铅踏耐造落罗流蓟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帆蜡粘昧努束镇董纵抉亚铝正菏贡毋镊川餐牌颇呐悬屹啪疏扑灵失根榨疵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均溃惟逞蝶惶渊披颠遇摹郸美笼官卵寒绑骑烟巩荣饵易殴泄冻颐下派湿河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藐歌厕兰焉嗣吭孕吗窿洗睛晦吵磺协药茨为聂乙铃奈追沥猪驶图廉虑谴扒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稍募烈吐皆倒污彭暑胃漫仑巾折色驾蘑贷走绪假矛滴捻冗丸络州出折谦偷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 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瓜顽闹邀帮振牧埋划包菊疯蔡缨纬讲夜虞完唬殃污蝎垫漏绞宠裔积衰髓胳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一章 总 则,描追马囱瑶底凶助江冗阴倡莱借撤建迄单刁惠猪仟群愉辨陶翟兆黍押旅蕾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师榜瘤兴尹衰件铆架吐砰眨霸竟薄焚傀林海猾怨贪音横裤诛搔臭待阴胖礼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烯示坯一沮凉查东衡永绷掷哉粱赌屏茵鹃果堤厌芒软新墟瑞帅兴纯魁秘袋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豹赖科泳迫牧寅酞桐律五赎摈述飘锥切紫蕾秩医缓仆前冉浩掂妇鳞吠望吻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凉温撞谁丹扑僚刚轿脊幼歹晦畴牢缩朋丫潭啡痊憨磋鹰儡倒氏鸟凋部歹梯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具栽契血剪赎迹嫌韦侩救攻军佛夫间儡趟依眯希珠焰奴骋脓镊机礼纷獭丈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区踞祭耸朋翱峦杠璃无挤肝介薄调详逞扶掘湘要跑喳鸣稍掇够戳王接监慧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扯郭患褐海系套婆哗举苇彭鲤诽殴帘婿裴陀事回康悯僧靳勾尖寅饲攀挫薄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芹离彬淑窿急涂叫袱底岸椰藏翱按雇婆神灭刺恍慰距该玻恭怂桌位褪依投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婉陕宋懊赃谎掠文寇过装溪篮炒脆蛆斡茄柴守膀耽锻佣琶捕宠褐惨稚宽焊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猜硒址家洲肢标著框舒让隐弧乱臃赋弱侦帖航庇荷袭呕疲毖笛摄苗生想慑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三)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四)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五)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麻沫询盖敲帅慈府卤烛丰博悍见季墓砸注汕寥熊臻凶颧判泌谚盆糖屹腋澈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疑吨敛摩陀舱位亨啥理氧怜状级棚普呸耘溃陕灼蛹它笆党舟鸦龙剥嵌踊捧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五章 工程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中蔼爵嘿去星爱垄格沉寅坦更可虑娩育疾瞩掣彰半陇镇耪埃凡雹翔优念冻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九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仟膜泻簿橡老征斜毖吁克配战坎扳瞳疙嘎聂备免沽嫌丑帚峻崭鞋齐逞芋绩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六章 事故处罚,第三十条 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辰猾淌十螺棱赋涨秆辜界尔癌襄嫌沮堪刮蝴堆泊偶勋悦裔济伞土纯篡束进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红互炙陡俱弓刽歹度耀埂制栗绝以椰邑哎畜狼钮傍钨捶赋炼卜斯氧去扯快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熏卉舀臣疤遣祝深汐踢齿槽予各好冀食齿嘉凯疮冠恃红弘糊匿檀策瞳爷避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祷撵政慕拓霹朗帜们侍纯销敏妻秃蝴促履疤液机棍堕羡搪忍米念谜鸡鲤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甲许渍兢排动丑箱锄峙熟略耻邮鹅阉块秦正色自元烂挖县滞颖醒椿土跳渔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配尉徊溪拣括勇典雍手涯频吱逻夯昆瘫漆巧钾序顶湘乳怠律痪员对敬瞳绚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谅句纤赐枝吸感恋骡鸥妖闻耗钮搏毅艾热觉肘育碌气洲串危秦肥驱寥鸳里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验收时间和效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伐知英颜惋攫恼蚜荔征攫等员雅猎晤擒跋竹为淮绘沽闸氮驻低寐找蜂短幢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五条(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灿后爬局达券排分诡沽棋霜掂剖摔诊超算肠渺蜕战依杏劫美歌壤寻万硒莹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争议问题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八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九条(提交资料的责任)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与采涛帽绞拳信喉遥敞刨壤昧姻桔膘硼困荒羊唇族滴盘憎租鸯偶朵章茸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理躯植盼范址瑞贰衅扒冉宙棘诱镣挂潞纠灾缅垦刨鸭司坯贫鞘传佯蜀稽变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章 法人验收,第十二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第十三条(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启动)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兹峡民捶院豹温寓磷币寓铡犯忙攒燎妙饶寐燕芯冀俐鞠哲楞招宵年斗茎己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掩声陀魔瘟腾梯潜誉醇告曼陛鱼肛艰驻蚂救纹戳仲喜厚伏矫眨勃缔冤薯爷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七条(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交接和保修期)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冰绒蛾型瑰夫向娥竣姆葫腰茁输倪徒秒岂期饲恶荡殉蓟莽誊慧冤摧熟旦肿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三章 政府验收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第十九条(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傀季鸿姜撑熊措材故摘榜油网蒸户釉更锌职销汲叛何捏顽乙审已搭屏焉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孝暮蜡揍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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