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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舞弊分析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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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舞弊分析教材.docx

    采购舞弊分析采购舞弊分析:擅自开标、换标 这种手段通常有下列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随意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样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如果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仍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 防范技巧: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要严格按照招标制度要求,在监督部门人员监督管理下公开启封开标,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招标投标过程也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修改、补充和撤回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首先,修改与补充的原因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生了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其次,补充、修改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要求补充、修改和撤回应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都无权开启标书。为了防止泄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可见,开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标书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采购舞弊分析:借招标采购之名蒙蔽过关 应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产品,多数人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以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监督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舞弊行为。实际管理中,招投标制度确实见到了成效。但是,给人的错觉是: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就是合理的,就是符合内控制度没问题的,所采购产品的价格也就一定合理。由此,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采购审计时,只要看到是招投标方式采购,就作为免审查事项。然而,一些采购机构和人员往往利用审计人员错觉“做文章”,出现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价格比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还高出一截的反常现象。 案例: 某一单位招标方式采购复印机一台,审计人员检查招标记录、招标资料和评标人员签字,未发现异常。但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该规格型号复印机报价比采购价还低34. 82%。进一步审查核实,采购该产品的招标活动中,产品使用部门选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价格作为招标价格的依据,很明显其产品使用部门在招标前与选定供应商进行过“亲密”接触。 防范技巧: 招投标采购行为中的舞弊行为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我们要观察、分析、评价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要采用查看招投标资料,对比招投标资料与采购物资合同是否一致,实施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差异分析等,证实招投标采购的真实性、有效性。采购舞弊分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所谓串通招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济生活中串通招标投标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两种。 所谓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者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采购舞弊分析:在评标定标中做手脚 评标定标中做手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评标组成人员不适当变换,专业结构不科学。评标人员应以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为主,而有些单位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却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由于是以外行评标为主,结果是投标单位只重视搞关系,拉拢腐蚀评委,而不把精力放在做标书上。 二是评标办法不合理。开标前不定评标规则,开标后才定评标规则,即先做游戏后定规则,往往是根据关系单位的投标情况设定评标标准,怎么有利于关系单位就怎么干。如果关系单位报价低,就以价格为主要定标依据,如果关系单位价格无优势,就以施工方案、社会信誉等难以定量考核的指标为定标依据,想方设法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优势。有些评委专挑无关系单位的缺点,而对关系单位缺点只字不提,只讲关系单位的优点,甚至拿无关系单位的缺点与关系单位的优点相比。有些评委为排挤非关系单位,可以毫无根据地说非关系单位产品在市场上假货较多,并以此为理由来排挤非关系单位。 防范技巧: 一方面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的专业结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确定候选人中标,一定要通过技术、价格等多方面综合定量的评价,要以最后的综合得分高低,来确定候选中标人,即尽可能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采购舞弊分析: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 由于中标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 为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也不应该过早,以防止成员名单泄露,滋生不必要的事端。 案例: 2007年1 1月8日,A单位发布了招标编号为072s-532、项目名称是A单位某项目工尺功能办公家具采购(木制家具分包)的招标公告。 北京B家具公司购买了标书,并按照要求制作了标书,销售经理兰舟(化名)说,该公司的标底是700万元,竞标价为672万元。除B公司外,另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 11月28日下午,兰舟和同事参加完唱标后,兰舟的同事突然接到一个手机来电,声称可以以评标专家组名单让B公司中标,前提是给他30万元。 第二天上午,评标专家组名单确定。10点26分,兰舟同事的手机上就接到神秘人发来的短信。短信上有4个人名,据说是评标专家组成员。兰舟认为自己可以凭实力竞争,没必要做手脚,就没答理这个人。 12月1日,兰舟听说另一家参加投标的家具公司在提前庆祝中标。“按程序,中标结果必须在网上公示5天后才算最终结果,可是当天招标方的网站上并没有相关信息发布,那家公司怎么可能知道自己中标了呢?” 12月3日,B公司向招标方递交了“关于增加现场勘察要求”的申请,但一直没有回应。随后,该公司又向监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递交了投诉书,仍无人回应。 此次招投标结果的公示日期为12月5日,发布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结果显示,中标的正是兰舟12月1日听说的那家提前庆祝中标的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招标法,专家组名单在结果公布前应保密。12月5日公示的结果,经过5天公示期后如无异议则双方签约。也就是说此次评标专家组的名单应在12月10日才可能披露。本该在12月10日中标结果通过公示之后才可能披露的评标专家组名单,竟然在11月29日专家组确定之日被泄露出去。“不论提前泄露的名单对这次中标结果起了多大作用,名单被泄露是事实。我们有理由怀疑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兰舟说。 防范技巧: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不宜太早,其成员名单必须严格保密以防评委被腐蚀拖下水。由于中标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因此,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和保密,具体评委的名单确定得过早,很容易会被泄密,从而有可能干扰到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评委会产生得太迟,则又会使被聘用的评审工作人员准备得不够充分,从而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评审技能和水平等等。对此,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适宜选在“开标”日期到来之前的前半天。采购舞弊分析:串标 串标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这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是发生在投标以前,补偿是发生在定标以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各环节从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其他投标人可能都输得心服口服,审计监督也很难从程序上发现其漏洞,极其隐蔽。串通的招标者与投标者为众多不知情的投标者创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欺骗性很强,危险性很大。 另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此情况与前一种很相似,所不同的,一是该情况招标人有两次串通,首先与特定投标人串通,决定由其中标,接下来与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串通,以事后补偿为条件,让其抬高标价,从而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给予补偿的对象不同,招标人是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补偿。总之,中标者在招标投标前就已成定局,无竞争可言,程序又看似合法,中标者似乎并未参与运作,只要拿到好处的投标者不予揭发,串通行为很难败露。 案例一: 某市辖下某区政府大楼的内外装修工程项目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招标了,甲装饰装修公司的吴某得到这个项目的信息时已经比较晚了,但是他通过内线的牵线搭桥,从招投标代理公司处入手,得到了这个项目的政府预算价和政府准备出资的详细情况。还不等这个项目上网公开招标,就已经有人在偷偷摸摸地买投标权了,据可靠消息,这个神秘的“庄家”已经收购了二十多家的投标权了。根据建设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具备此次投标权的单位还不到四十家。 随着内线的进一步摸底,吴某得到了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招标文件。此次招投标的要求非常简单,只要是在该市备案了的,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公司就可以参加投标。 没过几天,这个项目就上网公开招标了。一时间,某市的凡是具有装饰装修一级资质的公司都蜂拥而上,纷纷报名,想进去分一杯羹。在开标前的四天前,这个项目被紧急叫停了。据官方的公告,是因为图纸出了一些问题,所以导致此标的工程造价出现了明显的失误,所以就暂时停止开标,一切都要等到图纸深化设计出来,并且预算公司重新计算出工程招标价以后再正式招标。 实际上,吴某已经得到了通知,真正没有开标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很强势的人来“坐庄”买标,所以领导没有赚到钱,因此这个单就被紧急叫停了。现在,领导要做的工作就是安排设计公司重新设计图纸,哪怕是假装走一下形式也好,都要将这个单暂时搁置下来,等一切运作好了以后再招标。而到重新招标时,这个项目的招标金额已经明确下来了,只能在1. 17亿的基础上再加上20%,这样的话,这个合同的成交价就变成了1.4亿左右,也只有这样,领导才能赚到钱。 果然,在一个月后,这个单又重新招标了,招标公告显示,现在的工程预算价是1. 35亿,先前的招投标预算出现了巨大的漏洞,一切都与设计公司的失误有关;而且,对于投标单位的要求就更严格了。现在不但需要具备装饰装修工程的一级资质,同时还要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一级资质、设计甲级资质,这样一来,许许多多的公司就被挡在了门外。 这就是吴某和他的同盟们运作的结果!目前在该市具有以上全部资质的单位不足10家,吴某他们可以操作了。 案例二: 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报价高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防范技巧: 第一,程序规范和公开原则实施到位。串谋招标投标可能发生在法定程序的每一环节,这要求双方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开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不能缺失,不能变通,这是防范串通行为的基础,因为程序合法才可能保证内容合法,阳光操作才能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建立权威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首先,要明确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机构,明确职能,严格选拔和配置工作人员,培养招投标业务水平和技能。其次,要主动接受四个层次的监督。一是来自招投标工作归口机构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审批和备案程序要到位;二是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全程参与;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社会监督,包括投标商、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充分发挥专家系统、最终用户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专家系统有两个方面的人员构成,一个是学科和专业领域的专家,他们可以为技术设备的性能、技术设备之间的系统配合、技术设备与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关系进行把关;一个是招投标业务的程序性专家和商务谈判专家,他们可能保证法定程序的实施和公开原则的落实,以及商务运作的专业性。 第四,发现串标,必须重拳治理,严惩不贷。监管部门要积极行动,不推不让,迅速调查取证,准确定性,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遏制串通投标的长效机制,积极地向招标采购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招投标的自觉性,正常管理常抓不懈,降低发生串通的概率。凡有串标行为的,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必须列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毫不留情地一追到底,在查处串通投标案件中要注意多部门联动,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第五,加强道德和思想教育。串标行为有其内在动机和心理根源,因此,加强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剖析腐败案例,做到警钟长鸣,建立道德和思想防线,提高人员素质和水平,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是不可忽视的。 采购舞弊分析:评标时差别待遇 这种手段是指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比较常见于综合评标法的招标采购过程中。 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中标尺度唯二明显,作弊就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易掌握,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于评标过程的影响比较大。如果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则很容易出现串通作弊的行为。 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既然是评标标准,就应当应用于所有的投标文件,而不应区别对待。 案例一: 某企业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但其只想让几个关系好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于是该企业在资格预审时对所有报名的单位进行评分。由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方式不公开,又是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后该企业只让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案例二: 据建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某市进行市政道路招标,其公司参与了投标。其公司在该市从事过此种工程,并且与该市合作得非常愉快。故此工程,该市仍然希望该公司中标。但是评标的结果,其公司名列第三名。由于业主的评标办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于是业主更改评标办法后,又重新将评标的评委组织起来,再次进行评议,最终使得其公司中标。 防范技巧: (1)要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传统的评标方法有“两阶段评标法”、“百分制评标法”。现在着力推行的是“无标底投标,有标底评标”法,此评标法,在发放招标文件时连同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让投标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在评标时,这里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例。在技术标评审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取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按接近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评标方法和其他方法相比,减少了人为因素,增加了机会因素,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又前进了一步,同时,也更加显示了投标技巧的重要性。 (2)严格遵循评标过程三大原则。 保密性原则。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公开专家名单,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其通信工具全部处于静默状态,开标场所和评标场所要相互隔离,评审委员会要在封闭的环境中工作,闲杂人等不得随便进出,现场工作人员通信工具集中保管,有条件地实行通信信号屏蔽。独立评审原则。这是招标采购评审的基本原则,评审不搞意见统一,更不能相互抄袭,每一个评委都应有自己对投标文件的判断和理解,简单地讲就是要有主见,不人云亦云。评委要严格遵照原则规定,服从招标采购机构的统一安排,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的评标工作,自觉抵制他人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勇于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依规评审原则。依法律规定程序评审,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比较与评价等程序须依次推进。评委在评审时不要急于打分下结论,务必要熟悉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评标方法及标准、无效投标情形等重要内容,然后再逐一审查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减少误判行为,保证评审结论的公正性。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而不能以专家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不得改变的,这不但是法律的原则规定,也是评审行业的行规。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尤其是对客观性评审内容,特别要注意,万万不可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来做出有违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结论。采购舞弊分析:招标设门槛,中标后撤销 一些采购人往往会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为由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以及交货时间进行变更。这些变更,有的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则是事先预谋的,为了使心中所想的供应商中标,有意在技术规格、要求、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中设置门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一旦预想的供应商中标,即提出变更。 防范技巧: (1)加大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 招标文件中的有些要求明明是达不到的,如苛刻的交货日期、安装工期、付款方式等;有些技术指标、参数仅适用于某个别投标对象的,造成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情况。这些有的是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熟悉业务造成的,但有的也是有意为之。因此,要防患于未然,强化专家在制作标书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加大审查力度,在招标文件中杜绝出现类似条款。 (2)已确认的招标文件不可随意更改 一些供应商在投标书中提出明显偏高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时就予以确认,在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供应商进一步给出说明,使其成为不可变更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偏高的技术、参数条款,在评分时不应加分。明确不经监管机构确认对已确认的内容不可作出变更。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的,监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断,以决定其是否作出变更。采购舞弊分析:询标不公正 询标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就标书中不明确、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要求给予澄清,或要求投标人给予新的承诺。有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一机会,只向关系单位询标,不向无关系单位询标,在得到有利于关系单位的回答后就不再询标,匆匆定标,使得各投标单位在不公正的条件下竞争。 还有的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内容。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案例: 在一挖掘机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与某一投标人张某关系甚密。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的冷却方式为水冷,该投标人张某所在公司制作的标书上确实登记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询标环节时,评标委员会委员李某故意问张某,你们投标文件中的风冷发动机是不是打字错误。张某自然心领神会,马上纠正说应当是水冷发动机。这种诱导式提问,使投标人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变成符合要求的投标。此种招标投标,实质上是特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的磋商,置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不顾。 防范技巧: 招标采购纪律是采购项目人员廉洁的保证,要严格重视和坚持招标采购纪律,并制定招标采购纪律的制度性规定。招标项目组成员、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受贿或索贿;不准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和馈赠;不准向投标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招标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准泄露涉及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中的机密。 总之,监察员在全程监督过程中,一发现苗头,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并视情节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工作人员或评委资格并将进行纪律处分,确保在项目活动中不出现违纪甚至违法现象。采购舞弊分析:低价竞标,高价合同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先低价中标再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 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防范技巧: 目前比较流行的“有效最低报价法”可以较好地预防恶意压价现象的发生。 所谓“有效最低报价法”就是将所有参与询价采购的供应商的报价从高至低依次排列,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求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在综合平均值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百分比(此百分比为市场调查基础上的合理百分比),从而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报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比如,采购中心为甲单位询价采购一批印刷业务,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之后,应到供应商6名,实到供应商5名,5名供应商的报价依次为:82800元、78240元、79200元、73200元、84000元。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为80080元。在80080 元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010(根据印刷市场行情调查,可以在综合平均值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010左右),即确定有效报价上限为84884. 80元,下限为75275. 20元,而73200元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为无效报价,然后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78240元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遏制恶意竞价,可及时将试图恶意竞价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使广大供应商明白,招标采购需要的是能够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合理低价,引导供应商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合理报价。 还可以保证项目质量、服务水平,保证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以“合理的最低报价”而不是“最低价”成交,保护双方权益。因为任何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是和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密切相关的,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如果供应商恶意压价,履约过程中必然以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弥补损失。采购舞弊分析:内定中标人 这种手段是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情况下在开标前投标人会进行内部的协商,私下确定一家或几家中标公司,然后中标公司需要拿出一些好处费来安抚其他预定陪标的公司。 案例一: 浙江某地8家建筑企业密谋导演了一起串标案,给国家造成损失681万余元。负责该起串标案的张某已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捕。 2007年7月31日至8月1日,某市招投标中心对某市飞云新区某标准厂房工程的机械A区的四个标段的工程项目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为了串通投标,承揽该工程项目,在开标前,某当地的8家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某茶室两次秘密“聚会”。 几经“协商”,他们一致同意对该工程进行串通投标,并私下议定该工程的四个标段由4家公司中标,四家预定中标单位各拿出80万元用于串通投标的好处费,本地另外4家预定陪串标单位各得50万元好处费,其他的钱用于某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参与该工程投标的串标费用,并委托张某去操作所有外地建筑企业参与该工程投标的串标事宜以及分发串标好处费。张某接受委托后,便着手搜集外地建筑企业参与该工程投标报名的信息。经分析,张某认为外地8家建筑企业有可能会参与该工程招投标的竞标。张某在该工程开标前一两天,分别通过阮某和周某以及自己亲自出马,送给7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和挂靠人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张某自己作为其中一家公司的挂靠人,留下了30万元作为串标好处费。 2007年8月22日至24日,某市招投标中心对该工程的四个标段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果正如张某等人所谋划的那样,4家某市本地建筑企业中标。 据这4家建筑企业负责人透露,如果没有参与串通投标,他们将按预算参考造价下降约16. 5560/0来确定该工程的最后报价。如此一来,张某等人的串标行为给国家造成了681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例二: 某单位办公楼装潢工程,工程概算4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开标方式为现场开标,离开标时间还有半个小时,各项准备工作都已办妥,意外的事发生了,招标办和招标单位几乎同时接到了一建筑商的投诉电话,电话中称“里面有人是陪标的,他们搞串通投标”,在这个节骨眼上出现这样的事,尽管投诉显得不太“正式”,但招标办和招标单位都非常重视,大家决定边开标、边受理和处理这起投诉事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比较、分析、对质,人们终于发现有4家供应商存在串标嫌疑,通过进一步的取证,串标得以证实,原来打电话投诉的供应商也在串标之列,因事先达成的“出场费”未能如数兑现,结果出现内讧。采购舞弊分析:评委会的“成员结构”不合理 评委会的职责是为防止非技术人员的意见垄断或干扰技术专家的评标结果,为了确保招标采购项目既能达到应有的技术要求,其采购成本又低,各项服务承诺措施又能完善周到等等,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评审专家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评审,诸如财务成本专家、造价评估专家等等,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审专家基本上都是一些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领导”,真正的技术专家则很少,而按规定,评委必须要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那种比例严重“失调”的评委,其评审工作很容易被一些不懂技术和业务的人员人为“操纵”,从而造成少数人推荐或变相指定中标或成交商的不正常现象。 案例: 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这个招标看似公正,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防范技巧: (1)要建立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立由具有充分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构成的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这是招标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基础。 (2)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确保评标专家依据评标办法独立负责地进行评标,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鼓励和保证“质优价低”的投标人中标。 (3)要科学进行商务和技术的评价,形成专家独立评价、要素信息对比、专家小组和评标委员会讨论,问题的澄清和综合定性评价等程序完整、科学、高效的评标规则。采购舞弊分析:询价小组人数变成了双数 “询价”是采购人员作业流程上的一个必要阶段。如果是常态性的采购,需求的产品又是属于标准零件,对于供应商来说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在新产品开发时,对于那些不属于标准品的部分,询价的时候就必须要特别注意是否有提供供应商足够的资料,来方便其报价作业。为了避免日后造成采购与供应商各说各话,以及在品质认知上的差异,询价时要认真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并将不明之处要求供应商一一做出解释说明。 根据招标采购法的规定,询价小组一般是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这主要是为了能够公平有效地就采购决议达成一致。但如果询价小组的人数变成了双数,就说明这其中有了“不必要”的人物加进来,这样的目的很可能就是想影响询价的结果。 案例: 受某区实验中学的委托,6月13日,当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就其所需的电脑室及电子阅览室改造工程进行询价采购。6月23日,出现在询价现场的人员有:监督人员1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1名、专家4名、采购人代表1名(学校的副校长)、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询价活动开始后,询价小组让参与询价的5家经销商代表按照签到顺序,分别对其所投设备及方案进行简要介绍。在这次采购中,现场气氛非常活跃,每一个供应商介绍完毕离开后,询价小组的专家都会进行激烈的讨论,谈其优点,论其不足。不过,在询价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活跃的要算该校的校长了,“我爱人用的就是A品牌的电脑,三天两头拿去修”、“B品牌的电脑显示屏质量不好,对学生眼睛不好”、“管理软件用盗版的就行了,没必要花那么多钱买正版的”、“41万的那家报价虽然是最低的,但他们的方案不行” 在整个询价过程中,尽管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副校长多次暗示校长不要发表类似言论,但这位校长还是忍不住要发言。当副校长第七次提出“×校长,我们听专家的吧”,这位校长终于抑制不住内心的怒火了:“不是我们买东西吗?我们提提建议咋还不行?”专家一片哑然,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副校长也只有选择沉默不过,在采购中心的支持下,询价小组的专家最终还是抵制住了校长施加的压力,根据询价文件,确定了报价最低的那家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防范技巧: 采购单位首先应该保证采购人代表出席人数的合法性,没有进入询价小组的工作人员最好一个也不出现,如果采购单位的领导有这方面的需求,采购人代表也应该事先做工作,要么不去,要么去了也只能旁观,得受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否则,很容易影响或者耽误采购工作。 其次,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询价前的准备工作,对于询价过程的任何问题,都不可马虎大意,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采购舞弊分析:将邀请招标简单化 邀请招标并不是将公开招标简单化,实际上它的程序比公开招标更规范、更复杂,这主要就是不鼓励大家过多地使用邀请招标采购。但是很多单位却理解为邀请招标操作比较简单,随意性大,这样很容易导致邀请招标中出现问题。 邀请招标中由于忽视招标程序的严格性和规范性而导致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三种: 一是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二是邀请的都是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的供应商。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同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却大搞“轮流坐庄”,或私下“分标”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不少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其地方利益,在采购工作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高资质的、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有意排斥外界竞争市场的进入。 案例: 某省一省级重点医院授命研究一医学新课题,为了配合这个新课题的研究,需要采购一套技术十分复杂的医学化验设备。由于该省卫生厅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并刚刚成立了相应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该医院就把这个医学化验设备采购项目委托给了卫生厅。经过卫生厅采购工作人员和医院代表的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认为此设备技术较为复杂,国内只有不超过5家企业具备生产能力,因此适宜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并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了申请。经过几天的等待,申请终于得到了财政厅的批准。很快,卫生厅在该省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内共有6家供应商主动报名。在卫生厅采购部门和医院代表的共同审查之下,5家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合乎本次采购标准。随后,他们又在这5家中选取了注册资金最多的前三名参与投标,并发去了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上注明的正式开标日期,就是发出邀请后的第十二天。 开标日期如期来临,被邀请的三家供应商也如约而至。与往常参加公开招标相同,三家供应商都认真制作了投标文件,并派出了最优秀的业务代表。可是卫生厅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发现,供应商A的法人代表几次对他们欲言又止,似乎有难言之隐。经过一天紧张的评标,邀请招标结果正式出炉,供应商A没有成为最后的赢家。他们的法人代表首先找到了医院,询问最后收到投标邀请书的3家供应商是如何产生的,医院方面为了让未中标供应商得到满意的答复,避免引起事后质疑或投诉,就把情况如实地阐述给了供应商A。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卫生厅和医院还是收到了供应商A提交的质疑书,随后,供应商A又正式向财政厅提起了投诉。 财政厅详细调查了案件的始末,最后做出了处理决定,判定卫生厅及医院未按法律规定操作,本次采购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收到这份处理决定,卫生厅和医院都感到十分委屈,他们找到了监管部门询问个中原因,最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卫生厅小心翼翼地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邀请招标,却偏偏漏掉了一些最重要的规定。如,根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其中的“随机”大有学问。采购人要么抽签,要么摇号,万万不可按照某种标准指定。另外,虽然法律未单独规定邀请招标的等标期限,但是财政部第十八号令在阐述二十天等标期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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