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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中财产豁免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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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中财产豁免制度的构建.docx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中财产豁免制度的构建摘要: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该制度的重中之重则是豁免财产制度的建立。目前在深圳、浙江等地方已经有了个人破产的试行,都对豁免财产范围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缺乏具体化内容。已经有部分涉自然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清理,但对豁免财产鲜有提及。实务中存在豁免财产升贬值、个别清偿等问题亟待解决。相较于我国,美国、日本等国家豁免财产制度已经较为完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用的立法方式和司法裁判方式各不相同,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应相结合适用于我国。我国豁免财产制度应根据维护债务人人权原则、保护人身专属性原则、适度保障原则等进行立法,且应将可以归入豁免财产范围的财产具体化,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豁免财产制度。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豁免财产制度;豁免财产范围;债务人引言2007年开始实行的企业破产法迄今为止已被普遍适用,但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个体商行为日益增长,同时国家大力鼓励创业行为,与企业的市场退出制度一样,自然人资不抵债后的市场退出机制成为现实需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存在呼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学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后,我国迎来了首例自然人破产案件。深圳梁某进行个人创业后,遭遇困境导致无力偿还银行借款。2021年7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这例案件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迫切需要探究的问题则是豁免财产的范围划分。根据人道主义,有关自然人破产的立法应为破产者保留一定必要的财产以维持其与家人必要的生活,不能将其所有财产无差别用以还债,这些用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财产就是豁免财产。目前我国并未构建完善的自然人破产制度,2019年2月,最高法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实务上,深圳已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进行了尝试。目前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还存在较大的空白,现阶段仅部分地区成为试点。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其中豁免财产制度是最重要的、最独特的制度之一。一、自然人破产中豁免财产制度的现状(一)豁免财产制度立法现状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出台独立的个人破产法,但在一些地方进行相关试点。深圳和浙江都有对个人破产事项出台相关规定。1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之豁免财产范围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权个人破产条例中第36条规定了有关豁免财产的范围。从第36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立法将豁免的财产分为三大类:个人及其扶养人或抚养人生活必需品;债务人职业发展的必需品。对债务人具有重大人身属性、具有精神价值的物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次明确了豁免财产范围的重要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部分财产的价值限制。基于公平原则,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豁免财产作出了例外规定条件,即如在豁免范围内的财产价值较高,同时对公平原则有明确的违反情况下,并且不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则不能认定为豁免财产。同时,虽然所有被确定的豁免财产的价值合计不能高于二十万人民币,但奖章和其他的荣誉奖章、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财物例外,上述财产仍归债权人所有。2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弓1(试行)2020年12月浙江省出台的工作指引中第22条同样对豁免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与深圳颁布的规定不同,工作指引并没有给豁免财产的价值总额设定最高标准,没有要求豁免财产的价值必须明确界定,只需要诚实地进行财产申报和对“必需品”的合理确定。可见浙江模式比深圳模式的步伐更快些。工作指引提出,豁免破产自然人的财产明细和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审议免除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确定“被履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品”的适用范围或者价值的根据。(二)豁免财产制度司法现状在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后,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案例。2020年10月,徐某某、殷某向建德法院提交了个人欠款处理申请书。根据徐某某、殷某的诚信表现状况,2020年11月,建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对徐某某、殷某的债务问题集中处理实施一案,并明确了管理人。管理人同时还调查了二人的债务状况以及资产管理状况,并要求他们履行了诚信承诺书,同时还通过一切措施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将采取的信函、来电、上门送达、电子邮箱等方式方法申报债权,同时,法院也公布了刊登债权的申报公告。深圳破产第一人梁文锦的民事裁定书中对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的裁定为,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从判决书内容可见仅对豁免财产模糊带过,没有在判决书明确体现豁免财产的确定以及清单,实践中在这一块系统性有待加强。个人债务清理问题可以给诚实和不那么幸运的人一个创业的机会。市场是有风险的,它提供了容错的机会,同时也鼓励了符合时代价值的企业家精神和个人债务清理的解决方案。二、我国豁免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 .国家层面自然人破产逐渐成为热点话题,虽然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已经有出台相关规定,但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立法。2 .地方层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36条对豁免财产范围虽已采取列举式形式对豁免财产的范围进行规定,但条文缺乏具体性。由于具体性的缺失,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对具体豁免财产明细难以有心理预期。债务人难以预估破产后的生活状况和经济状况,不敢轻易尝试自然人破产程序,因此,主动申请破产的人数也难以增加,不易发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作用。条例第36条规定豁免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但对单个或单种豁免财产并没有规定限额,这使得债务人没有权利在具体分项下的同类财产中选择可豁免的财产,缺乏了灵活性,债务人的权利难以获得更好的保障。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对豁免财产的总价值和具体分项下的价值都没有进行规定,这也同样会出现与条例类似的问题。债务人在困境下对未知的生活和经济状态不会轻易尝试,他们对进行个人破产程序后能获得多少豁免财产供给自己以及家人生活和发展无法预估,是否豁免财产数量和价值会远低于预期,甚至不如拖着现有债务不管。对豁免财产的具体化规定是我国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1 .豁免财产中财产升值贬值问题从实务的角度考虑,各种财产的市场价值变幻莫测,在法院进行有效判决后,其中的财产随时可能出现升值或者贬值的现象。假设被确定为豁免财产的住房市场价值增长,此时住房仍为豁免财产,但价值已比原先预估的价值增加不少,增值而产生的富余价值应当如何处理是豁免财产制度实行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假设为债务人保留的豁免财产进行了大幅度的贬值,不足以维持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个人破产者是否有权申请扩大豁免财产范围。2 .担保财产作为豁免财产的问题豁免财产是自然人破产时,免于偿还债务的一部分资产,不参与破产分配。而若这笔财产上在已有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二者之间便形成了矛盾,这也是豁免财产制度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其作为豁免财产不可执行时,便剥夺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这违背了担保物权的立法意义。3 .豁免财产用于个别清偿的问题豁免财产从破产财团中剥离出来,所有权仍然归属债务人,但从物权法的观点分析,由于债务人对部分豁免财产依旧具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债务人有权使用部分豁免财产进行个别清偿。但是,豁免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或者抚养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债务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个别清偿背离了设定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因为存在的亲属关系、亲密友谊或个人诚信而使用豁免财产对部分债务进行个别清偿。在立法过程中,是否应允许债务人这样做的问题不容忽视。三、域外立法的借鉴(一)域外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方式一般而言,各国在个人破产案件中最常使用豁免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方法。有三类财产通常作为被豁免而免于追索的财产类型:一是为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或抚养亲属最基本生活的财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确认“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本公约缔约各国必须承认人们能够为他本人或者家庭享有相应的生存水平,具有相应的服务、衣着和住所等,并能不断改进生存条件。缔约国将通过合理步骤,以确保这一权利得以实现,并承认为此目的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适当生活水准权”因各地生活水平不一,应当因案而分而非划分统一标准。二是用于支持债务人未来重新发展的财产。例如与债务人职业相关的物品、工具等,如果这类物品的价值较高,可以选择拍卖原物品后购买平价同类物品替换原有物品,因为在支持债务人重新发展的同时,也要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属于债务人专有的财产或者具有很强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包括精神价值巨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财产,如债权人获得的奖杯、纪念品等,除非价值过高,否则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认定为豁免财产。(二)域外豁免财产制度典型1 .美国豁免财产制度(1)豁免财产范围豁免财产制度概念并非是美国法律独有的,但其有着深厚的根基。债务人不能不穿衣服就去工作,也不能没有行业工具就去工作。豁免财产可以保持公民赚钱和纳税的能力和动力Q同时,美国豁免财产立法制度目的是为了促进储蓄,美国破产法豁免了一些退休基金,以帮助债务人做好充分准备,而不是在他们后的几年里成为公共负担。法律还豁免了残疾津贴,以便政府不需要增加拨款来为残疾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水准。最后,财产豁免保护具有精神价值的物品,这些物品可能不是谋生所必需的,但对偿还债务来说不具较大意义。例如,使用过的衣服或家庭用品,抵押或出售没有什么转售价值。此外,结婚戒指、传家宝和照片可能被其主人高度重视,但根本没有转售价值。然而,债权人利用“扣押”这些财产,会导致债务人为了拿回这些财产而向其他人借钱,或使用任何其他手段来保护这些物品不受债权人侵害。为了遏制这种杠杆作用,免责条款通常会保护这种个人财产。豁免财产制度在破产制度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1800年的破产法规定了对必要的服饰、家居用品以及与债权人分配金额相联系的遗产比例享有豁免权。1841年的破产法扩大了豁免财产的范围,包括更多的服装、家居用品和其他“必需品”,价值高达300美元。现行美国破产法典第522(d)条将下列资产列举为豁免财产:(1)债务人及其家人居住的房屋,或去世后存放的目的,不能超过15000美元;(2)个人疾病保险、失业保险、残疾保险、人寿保险,最高8000元;(3)债务人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金;(4)总价低于8000美元且单价不高于400美元的动产、衣服、书籍、家居用品、乐器、动物、食品等,单位价值2400元以下的物品;(5)失业失业补偿金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分公共补助津贴;(6)价值1500元以下的从业工具;(7)其他可以作为豁免财产的物品。(2)对豁免财产范围的异议豁免财产的范围并非是破产自然人等申请人提出申请,再列出豁免财产范围的清单便会得到确认。申请将部分财产列为豁免财产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存在若干的限制。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等其他有关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的豁免财产清单和相关理由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反对的权利也不是无限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异议期限,当事人应当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破产法院应当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对异议进行处理。根据美国破产法,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后30天内对豁免财产的认定提出质疑。其次,法院裁定,异议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充分证据和理由为依据。美国破产法规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提出质疑,法院应裁定质疑有效。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根据听证会等情况,调整或者变更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并处理异议R(3)法院对豁免财产的许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22(1)条和破产规则第4003条,如果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破产人提交的豁免财产清单未提出有效异议,则破产财产清单所列财产将被推定为豁免财产,随后返还债务人,而无需法院裁决或宣布放弃该部分财产皿”。但是,在英美法系部诉讼模式属于当事人主义,所有诉讼案件的启动、持续与进展都重要依靠当事人进行,当事人在整个案件流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法官则仅仅是被动的中立裁决者。由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如果在异议期间中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反对,豁免财产清单不需要由法院裁决即可确认。2 .日本豁免财产制度(1)豁免财产范围根据日本破产法第34条,豁免财产分为三类:(1)自然人破产程序中新获得的财产(此类财产的归属问题将在下文讨论)。日本破产法一直对新获得的财产采取固定主义,新获得的财产不再归类为破产财团,即豁免财产财产;这些财产的细目如下:(D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和152条禁止的财产(动产和债权);(2)日本劳工基本法第83条第2款禁止的财产;(3)与工人索赔和日本生活保护法第58条禁止的生活保障领取权权利有关的其他法律禁止的财产;(4)破产禁止的财产。破产财产管理人放弃的部分遗产可以成为豁免财产。(2)采用概括式立法确定豁免财产范围日本破产法采用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的概括式立法来确定豁免财产的范围,仅在破产法中豁免财产进行概括式规定,在实务中具体确定豁免财产构成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中禁止查封的财产等相关规定。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学说,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进程都属于个别强制执行和概括实施之间的关系。破产程序由于债权人的资不抵债情况,对债务人的债务与财产将按照本法规定集中处理。日本有关法律规定禁止扣押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的最低生活水准,并维持其本人及其家人的生计。而自然人破产制度旨在保障债务人的经济再生能力,日本将强制执行法中禁止查封的财产规定作为依据来具体确定案件中豁免财产的具体范围在理论层面上符合立法目的且具有合理性,同时在技术层面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3 .英国豁免财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后必须向受托人申报他的所有财产,包括破产人就业、经营和专业所需的工具、书籍、交通工具和其他设备,以及供破产人及其家人使用的衣服、被褥、家具、电器和其他日常用品,由受托人供破产债务人继续使用。但如果这些东西可以用更便宜的商品替代,接管人将予以更换。剩余的财产将由受托人管理。对于债权人资产的不公平处置,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前将资产低价转让给其亲属,管理人将要求法院作出追偿令,并命令相关人员将资产归还给管理人。在破产期间取得或转让给破产人的资产,如遗嘱中的资产,将由管理人收回。“如果破产的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有抵押,不管是终身拥有的还是租赁的,不管是私人的还是共有的,破产人在该房屋中的权益都是破产人的财产。如果破产人与他的配偶或子女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管理人可以出售该房子,并在破产令下达后推迟一年出售,以便破产人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的住处诃”。破产人的配偶、亲戚和朋友可以购买破产人的房屋产权,即使产权价值很低甚至是负数(例如,房价下跌,房屋价值低于抵押贷款,破产人对房屋的债务超过现值),以阻止房屋管理人出售房屋。如果管理人暂时无法出售房屋,并且在房屋中拥有超过IOOO英镑的资产,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回令(类似于中国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持有房屋的决定,但具有抵押效力和优先权,本质上是一种转换无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15,在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未来房地产优先转让的权利。如果在此期间有任何增值,则为破产财产。如果管理人未能出售或获得收回令或占有令(即如果发现其占有债务人的房屋),或没有与破产自然人作出具体安排,三年后可将房屋归还破产人。在扣除合理的生活费用后,破产人必须及时将收入余额通知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交收入支付令,用以记载破产财产前三年的金额,并在此期间,根据收入的变动情况可随时进行调整。同时破产自然人还可通过与代管人磋商,以决定及时补足的数额,法院命令不再属于必要条件。此类协议也叫做“收入支付协议二由财政税收部门批准的养老金一般并不构成破产财产,但却可以成为破产自然人的收入的一部分,并必须履行收入给付令。如果破产人的人身保险利益构成了破产财产,则管理人也可以出售破产财产。(三)自然人破产程序中新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债务人在自然人的破产程序启动后,依然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破产自然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所获得的新财产,将不再自动列在破产财产范畴内,而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利用劳动获得的新财产,能否在破产财产的范畴之内皿?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分别实行了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破产法中的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都是只适用于自然人破产制度而非企业的法律理论和立法准则。1 .固定主义一一以美国为例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取得的财产,为固定主义。美国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只包含了个人破产者在申请破产时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性收益,但在个人破产申请后所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性收益却不包含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也不再用以清偿债务,因此美国原则上采用固定主义。按照美国破产法第541条(a)(1)款的规定,虽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破产申请期间被固定,但通常情形下是在破产程序启动时由债务人所取得财产不受债权人追偿,”但对于破产自然人而言,这类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所获得的财产却为其全新开始生活创造了根本基础mJ然而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并非所有财产及财产性利益都不受债权人追偿,新取得的“特定财产”依旧需要纳入破产财产,其中包括:破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取回的财产以及被第三人占有本属破产者的财产、破产程序中非通过债务人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以及因破产财产中财产损失而取得的保险金等财产。可见,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部分财产依据膨胀主义会纳入破产者的破产财产中。除美国之外,日本等破产法也采用固定主义。2 .膨胀主义一一以英国、德国为例依膨胀主义,破产财产并不以在破产财产公告之前破产财产人所占有的财物数量为限,在破产财产公告时破产财产人所占有的财物、在破产财产公告之后或破产财产程序结束时,破产财产人所获得的财物都构成了破产财产。英国和德国破产法原则上适用膨胀主义J英国在1986年破产法中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在破产宣告时所有属于或者授予破产人的财产,但制定法或者普通法有专门的规定排除的除外1二破产程序启动时债权人的所有财产均构成破产财产,但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所有财产,应在21日内通知管理人,除新取得的财产被确定为豁免财产外,均应列入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原则上所有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获得的财产,都将归入破产财产。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所有财产及破产程序进行中所获新财产都归属于破产财产,其中包括劳动所得、工资、独立经营所得收入,以及通过继承、继受取得的财产、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有形财产。四、我国自然人破产中豁免财产制度具体构建豁免财产制度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域差距较大,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难度巨大。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正式颁布,酝酿已久的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深圳全面实施。深圳是改革开放的热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前沿示范地。该部立法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了许多英美破产法原则,给我国未来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奠定基础。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立法,使试点外的其他地区有依据可循。(一)统一立法应遵循的原则豁免财产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个人以及所扶养亲属的基本生存为基础进行保障,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我国人口众多同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一,家庭基本生活也因此差异较大,无法使用统一基本生活标准来划分豁免财产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情况进行不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维护债权人人权原则、保护人身专属性原则、适度保障原则等。1 .维护债务人人权原则生存权是自然人拥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生存权相较于债权等其他权利应当优先保护。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押并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条款中“保留生活必需品”是自然人破产中有关豁免财产的规定。立法为债务人设定豁免财产的范围首先应当包括能够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或者扶养人的基本生存。“保持最基本的生存水平不是仅仅使债务人的生存水平和贫穷线水准之间保持平衡,而是必须在贫穷线水平之上”,这就意味着能够“保持他自己和家庭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福利所需的生存水平"泡。2 .保护人身专属性原则在破产财产中剥离出部分对破产者而言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作为法定的不破财产。在自然人破产案件中对这部分财产的保留,是对债务人尊严的维护,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破产者的关怀。因为在该部分财产中,其赋予的精神价值相较于金钱价值来说更值得保护。但若该部分财产中,有个别财产单个价值过大,将此置于豁免财产内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也应该根据实际不同情况认定该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自由财产而得以豁免。若是与债权人人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损害赔偿、退休金、抚养费、赡养费等性质的财产,也应当作为豁免财产而排除在破产范围之外,否则将违背其作为社会救济的本质特性】。3 .适度保障原则“个人破产制度及其豁免财产制度产生于保护不幸和诚实债务人的愿望,但在保护债务人人格尊严和财产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循适度保障原则”,豁免财产范围不应划分过大,过度保护债务人。法律对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豁免应当具有限度,否则会严重损害享有合法债权利益的债权人。豁免财产制度仅是给债务人提供一个暂时性、有限性的基本保障,超出这个限度将违背公平原则,不能助长债务人长期依赖豁免财产制度的心理。(二)豁免财产制度各项程序的设置1 .豁免财产制度设置首先,合理确定申请豁免财产的权利主体。豁免财产制度属于自然人破产中的一部分,只有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有资格申请豁免财产。从债权人角度看,豁免财产制度必然会减损其可参与分配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对破产者申请豁免财产时能够进行干预。严格审查申请破产者是否有资格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处理债务,有些债务人不符合条件,通过豁免财产制度来逃避债务。短期内确无法偿还债务,但因有固定收入或预期利益长远来看能够偿还债务者,在短期内允许其破产,设定好豁免财产的期限,防止破产者脱逃债务。其次,完善豁免财产制度的具体程序。美国的豁免财产制度中,破产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豁免财产,其一是由债务人列出其豁免财产的清单,其二是填写具有固定格式的豁免财产申请表,提交至法院。我国对个人财产的处理具有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部分债务人愿意放弃可归入豁免财产范围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此种情况下要考虑债务人所抚养或扶养的亲属是否同样愿意放弃,这之间不具有当然性的关系,二者应独立区分。最后,规定豁免财产的生效方式及效力。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以法院的判决为生效方式,为保持破产法的完整性,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生效的方式也应当以法院作出判决而生效。法院作出判决后,破产者对豁免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可以由债务人自由处置而不受债权人追偿。若债权人强行使用豁免财产进行清偿,债务人有权依照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豁免财产的申请豁免财产作为法定保留的不可破财产需经过一定的操作流程才可确定。一般情形下,在破产再燃人正在进行破产程序之时,其能够被豁免的财产也将被包括在破产财产中,需要由债权人主动申请,法院并不会主动为债权人保留这部分财产。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相关条款:首先,破产自然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供有扶养义务的未成人的近直系亲属,或是无劳务技能、无任何经济生活资源的成年人的基本状况等相关材料,由法院和管理人审核。其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的个人破产裁定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和相应的财产价值或者数额。再次,当管理人在接受了个人债务人所提供的豁免财产清单之后,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豁免财产清单进行审核,并在个人债务人财产申请时就豁免财产清单提供法律建议。复次,由管理人将所确认的豁免财产清单随同相关方案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对豁免财产范围予以解释,债权人大会将表决通过该豁免财产清单,由管理人报请法院批准。最后,在给破产自然人保留必要财产时必然会减少债权人的部分权益,而针对于这些利益冲突,在债权人会议中未投票通过豁免财产清单的,但由于豁免财产具有法律属性,且并非由债权人来确定,故管理人仍有权提交给人民法院予以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管理人所出具的豁免财产清单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确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并没有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权利针对已确定的豁免财产范围提出异议。然而,由于豁免财产对破产人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具有重大意义,属于重大事项,应当赋予当事人权利对已确定的豁免财产范围申请复议。我们的个人破产制度应首先允许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豁免财产申请提出异议,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都有权对法院作出的豁免财产清单的决定提出异议。如果有关财产豁免的建议或决定涉及债务人管理家庭的基本权利或处置外人的财产,应给予这些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三)确定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额度建立起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律是必然趋势,在深圳与浙江出台的立法与政策中能够发现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豁免财产制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两个部分的内容会是统一立法中重点关注的内容。1 .豁免财产额度前文已经提到深圳颁布的条例对豁免财产的总价值进行了规定(不超过20万元),而浙江的工作指引中没有规定最高限额。两个地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显然并不一致。在国家统一立法时,应对豁免财产的总价值进行限制,同时也要对单个或单种财产的最高价值进行限定。从一个方面来说,给予限额是给破产自然人一个预期,对于申请破产后能够达到的生活水平做到心中有数,增加债务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信任感。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统一立法对总价值进行限制,也适当减少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各地生活标准不同,但可以做到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其生活,帮助其发展。2 .确定豁免财产的构成豁免财产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哪些可以划入豁免财产的范围,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保留给债务人用作未来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对豁免财产范围的设定在立法上应当选择概括式和列举式二者并用的模式。豁免财产总体价值的标准依据各地不同经济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一般情况下,豁免财产应当包括:保障破产自然人及其抚养或扶养的家人基本生活的财产,如住房、家居用品、基本生活开销费用等;帮助破产自然人经过破产程序后能够继续或重新发展的财产,如债务人职业所依赖的工具、债务人子女接受教育所需要的相关财物等;对破产自然人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具有较高精神价值的财产。我国立法应对上述三类财产进行具体化细分,明确哪些或哪类财产可以归入豁免财产。本文建议,对保障基本生活类的财产应当包括:债务人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住房、价值不高的衣物和家居用品、能够支付债务人基本生活的水电费、食品费、正常接受医疗的费用等。对帮助债务人发展的财产应当包括:债务人的职业工具(如钢琴,若钢琴价值过高,可以由管理人替换为价值较低的钢琴)、债务人的交通工具(价值过高同样可替换)、债务人子女学习所使用的工具及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等。对具有较高精神价值的财物应当包括:债务人所获得的奖杯奖牌、债务人家人留下的遗物(对价值不做要求)、债务人的结婚戒指等。结语在过去个人破产这一制度缺乏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财富积累越来越多,也有人因为身负累债而狼狈不堪,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存在必然性。为保障破产者破产后重新开始,建立财产豁免制度必不可少,自然人破产在立法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豁免财产制度,为债务人及其扶养或抚养的家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1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上),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2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36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J3工作指引第22条:“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下列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一)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四)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J4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230号(个1)之二。6陈本寒、罗琳:个人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范围规则的本土化构建,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7钟鹏飞: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区分及处置,载上海法学研究2021年第9卷。8陈本寒,罗琳:个人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范围规则的本土化构建,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9李超群:适当生活水准权:当代人的基本权利,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10胡利玲: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载东方论坛2020年第3期。11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648页。12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13刘颖: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载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14张永红:英国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及启示,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0期。15张永红:英国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及启示,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0期。16孙英杰: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与豁免,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17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中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7年版,第449页。18胡利玲: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载东方论坛2020年第3期。19徐阳光、陈科林: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载东方论坛2020年第3期。20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25条第1款。21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222页。22陈本寒、罗琳:个人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范围规则的本土化构建,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23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771页。作者:李榕王耀铎所在律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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