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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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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我市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XXX市减灾委员会XXX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市灾害应急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县(区)开展减灾救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为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XXX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XXX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我市高等院校知名专家和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2. 3XXX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2.4 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2.5 XXX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3灾害预警响应3.1 灾害预警预报3.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草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3.1.2 2市应急管理局和承担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向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或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1.3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市减灾委和受灾县(区)党委、政府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3.2 灾害信息共享承担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及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3.3 报告和发布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5)。4.1.1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灾害信息,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2小时内同步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对死亡(含失踪)超过20人的,10分钟内同步上报本级政府、市、省、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随后动态报告整体灾害情况。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省级或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时,要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市级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涉灾行业部门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UXX省基础设施灾情上报系统逐级报送灾情信息,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2 灾情信息管理4.2.1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行业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2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损坏房屋、受灾人员需生活救助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4.3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灾情信息,按照灾害发生县(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简要灾情信息,灾害发生县(区)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援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X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n、IV级4个等级。1 .1I级响应5 .1.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5万人以上;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图1.I级响应示意图5.1.3响应措施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2)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3)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提出救灾方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5)配合省委、省政府或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6)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1 .2级响应5 .2.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万人以上、55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2.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下同)决定启动级响应。5.2.3响应措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2)市减灾委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图2.II级响应示意图(3)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及市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提出救灾方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5)灾情稳定后,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6)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1 .3I级响应5 .3.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m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m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 3.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m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6. 3.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决定进入I1.l级响应状态图3.III级响应示意图(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7)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IV级响应5.5 .1启动条件(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4.2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图4.IV级响应示意图5. 4.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情,对灾区减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2)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7)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6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决定者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及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6.2 冬春救助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减灾委专家委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6.2.3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商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 2.4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 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7. 3.2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8. 3.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9. 3.4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9.1 组织保障各级减灾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9.2 资金保障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县(区)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10. 2.1各县(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7. 2.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7.2.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7. 2.4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7. 2.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7.3 物资保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7. 3.1按照市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市、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8. 3.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9. 3.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7.4 通信和信息保障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市、县、乡、村四级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7.5 装备和设施保障7.5.1市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7.5.2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5.3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工作,确保安置点正常生活生产秩序。7.6人力资源保障7.6.1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7.6.2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研判、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1.1 6.3开展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逐级配套装备,严格执行24小时AB岗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讯畅通。要重视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市、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每年对辖区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7.7 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8 科技保障7.8.1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卫生健康、林草、水保、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8.2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9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8附则8.1 奖励与责任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2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灾害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n级及以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或特别重大灾害;达不到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市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8.3 预案演练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4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各县(区)政府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保障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5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XXX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2 .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3 .XXX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流程图4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5 .关于启动XXX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模板)6 .关于终止XXX市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模板)附件1XXX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2 .市委网信办:协调、指导相关县(区)、部门处置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3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防灾减灾有关密码电报、内部明电的传输、办理、呈送工作和应急密码通信工作。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5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6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提供决策支撑。7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急需重要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供需衔接和协调保障;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等无线电通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灾区无线通讯枢纽工程、通信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及设施进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8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9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县(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10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11 .市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12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等。13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14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负责指导各城市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15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市辖公路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16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17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18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县(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19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20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21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2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市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和综合性应急救灾培训演练,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省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23 .市消防救援支队:发生自然灾害时,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隔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24 .XXX市森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驻庆森林消防专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根据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协调异地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增援。25 .西峰区森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驻庆森林消防专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根据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协调异地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增援。26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国(境)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友好城市等致市领导的慰问信函。27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安全责任和措施;核报、评估所监管企业的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市属监管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28 .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处置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I;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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