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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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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35月1223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研发单位条件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第五章 新产品生产定型第六章 鉴定(定型)管理第七章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罚则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民爆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范民爆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生产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技术和信息化等的科研开发信息化技术等的科研开发。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民爆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统一管理和指导民爆行业的科技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负责民爆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备案和科技成果管理。,负责新产品的命名和生产定型工作。二、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科研项目的立项备案和科技成果管理鉴定。第四条 工信部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平衡;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受理民爆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对成果鉴定申请进行初审,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主持成果鉴定,对主持成果鉴定的程序和做出的主持鉴定单位意见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爆行业重大科项项目的立项备案和科技成果管理。第二章 研发单位条件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第三五五四三条 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学研究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从事民爆新产品,、生产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具备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具有法人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 具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等安全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从事民爆科研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科研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涉及危险项目的实验、试验或产品试制,应参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试验、(试)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民爆行业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四六五四条 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或选用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试验场生产线(或试验生产线点)”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应通过由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专家安全评估,组织专家针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进行的安全评估,;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使用期间,不得组织生产活动;(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三、)试验结束后,需清理干净所有试验物品、试验场地、设备、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全还原且由专家组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第五七条 民爆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应用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转让的民爆物品生产技术应是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完整技术,转让的技术或成果内容应与鉴定成果内容一致; (二)转让的民爆物品新产品应通过生产定型;(三)受让方应取得相应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四)技术转让方应与受让方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在实施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第六八六五条 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涉及如以下立项,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信我部立项备案备案:((一、)) 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产品的研发(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性能优良,应用前景广泛的民爆器材新产品开发);(二)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并对产品性能、质量、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二三)、)纳入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新设备的研发及目录中设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四)列入民爆关键技术目录 对现有生产方式、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重大突破、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装备、新材料项目的研究; (五)(三、)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有重大突破,具有行业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装备、新设施、新材料及新的试验和检测方法的研究; (四、)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我部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和指导。根据科研项目及成果的重要性及推广应用前景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物品行业管理部门)对民爆物品科研项目及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每年进行1次公示,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第七条 研制单位在开展以下项目立项时,应首先向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如下立项,在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应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一) 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性能优良,应用前景广泛的民爆器材新产品开发;(二) 对现有生产方式有重大突破、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或生产效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 (三)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有重大突破,具有行业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新的试验方法的研究; (四)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九七六条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工业和信我息化部主持组织科技或委托当地省级民爆物品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在省级民爆物品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物品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主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八七条 (一)科技成果鉴定范围1、列入国家和工信部科技计划内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2、对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3、现行有关行业管理和准入政策明确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成果;4、不包括软件、信息化等管理课题。(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完成了立项任务书或合作开发合同书上所列全部任务;。 (2、二、)鉴定资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提交资料一般包括:(一)研制报告、;(二)技术总结报告、;(三)测试报告、,有关产品性能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四)用户报告;(五)、技术创新证明、;(六)安全评价报告等,;(七);有关产品性能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新产品研究需提供基础性试验数据报告;生产定型或0和类专用生产设备还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3、三、)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备验收条件的预审结论;。(4、四、)新产品试制产量应达到:工业炸药不少于2.5t,用户试用量不少于2t;工业雷管每个品种(延期雷管以各段别计)试制量不少于1000发,用户试用量不少于500发,其它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可由组织验收鉴定单位或省级民爆物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只限于新产品科技术成果验收鉴定);。(五、)新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设备运转稳定可靠,其生产量应达到年设计产能的5%。第十一九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包括:(1一、)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2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性,并符合规定;(3三、)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和成熟程度;(四、)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4、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5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三)管理职责分工1、工信部科技司负责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平衡,会同相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各行业、各领域成果鉴定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成果鉴定申请和鉴定委员会专家的审核,会同或委托相关专业司局主持鉴定;2、工信部安全司负责受理民爆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依据细则对成果鉴定申请进行初审和把关,受科技司委托主持成果鉴定,对主持成果鉴定的程序和做出的主持鉴定单位意见负责。第十九二条 (四)鉴定工作流程为:( 1一、)申请。凡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完成研制单位如实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并以及提交第八条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主持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答复。并按照行业归属报送安全司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和满足鉴定条件;(2)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3)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4)初步判断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条件和前景,及其在国内外同类成果中所处的位置。(2二、)审核。组织鉴定单位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核:内容。主持鉴定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一)初审内容包括:(1一)1、是否属于部备案的科技立项项目;(2二)2、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3三)3、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4)初步判断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条件和前景,及其在国内外同类成果中所处的位置。(二)初审合格后,由安全司主持鉴定单位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成果鉴定初审表(见附件2),连同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见附件3、4)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一并送科技司组织鉴定单位审核。3、三、)鉴定。鉴定工作成立由鉴定委员会,负责负责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组织鉴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鉴定工作(详见附件三)。成立资料审查组、现场考核组和性能测试组,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出具小组考核意见,鉴定委员会出具符合第九条要求的鉴定报告。(四、)命名。新产品由工信部命名。研制研制单位在新产品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后的命名由,经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会审核确定提出,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四)(见附件9),通过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向报工信我部提出新产品命名申请审定。 科技司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同意后,会同或委托安全司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4、安全司(一)主持鉴定单位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做好鉴定会准备工作。申请鉴定单位应在会前起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初稿,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5,并报安全司主持鉴定单位审查。5、(二)在鉴定日期前二天,主持鉴定单位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三)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按拟定的时间和议程主持召开成果鉴定会,会议议程见附件6。6、四五、)审批及归档。(一)1、鉴定会结束后,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单位填写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五),安全司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司组织鉴定单位审核颁发。(二)2、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一般选择会议鉴定的形式,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质询和答辩后作出评价。第十条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从民爆行业专家库中依据专业需要聘请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主任由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因专业特殊需要,可聘请不超过2名的非专家库人员。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答复,在鉴定日期前二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第十一第十二条 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现况;(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或与被鉴定项目或承担项目单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第十三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拥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十三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的义务:(一)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第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尊重被鉴定者的知识产权,有义务保守技术秘密。(建议删除,原因:与法律责任雷同)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单位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向立项备案的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建议删除,原因:与流程雷同)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答复,在鉴定日期前二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建议删除,原因:与流程雷同)。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已经前移) 第十九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二十第十六条 鉴定结论中必须对成果内容进行具体描述,写明关键设备的技术指标,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一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第二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与前面的流程重复,建议删除)第二十三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第二十四第十九条 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第五章 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二十三一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由工信我部组织,生产定型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点审查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阶段存在问题是否解决;(二、)试产批量是否满足要求; (三、)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满足产能、安全和质量要求等。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所在地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三、通过安全评价;(三四、)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五四、科技)技术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六五、)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六)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民爆物品新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命名。研制单位应在新产品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后,经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39)和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10),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新产品命名申请;新产品在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生产定型后进行公布。 第十四二一条 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三、)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四、)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六);一般包括:(一)民用爆炸物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复印件);(二)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其它立项资料(复印件);(三)新建生产线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专业机构验收报告或测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原生产线则提供以上项目的当年检测报告;(四)生产关键设备、装置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安全连锁装置和自控仪表的安全性能实验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六)企业内部安全验收报告;(七)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八)技术、经济分析报告;(九)生产线全套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消防给排水管网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布置图等);(十)产品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十一)批量试生产质量分析报告;(十二)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废品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十三)检测机构出具的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十四)标准化的审查报告;(十五)工业性试用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五)、科技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六、)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第十三二条 新产品定型流程(一、)申请。研制单位通过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向工信我部提出定型申请,提交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定型。定型工作由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负责。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由组织定型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开展定型工作(详见附件三)。成立资料审查组、现场考核组和性能测试组,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出具小组考核意见,专家委员会出具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定型报告。(三、)审批及归档。(一)1、我部通过生产定型的新产品,由工信部颁发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七)。(二)2、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民爆物品新产品由工信部命名。研制单位在新产品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后,经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9)和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10),向工信部提出新产品命名申请;新产品在通过的生产定型后由工信部进行公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鉴定的列入目录管理的关键设备应及时按程序申报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第二十七第二十二条 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必须经当地省级民爆主管部门批准;(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三)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四)技术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五)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六)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六章 鉴定(定型)管理第十五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一般选择和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质询和答辩后作出评价。新产品的生产定型采用会议的形式。第十六五条 由组织鉴定(定型)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从民爆行业专家库中依据专业需要聘请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定型)委员会,鉴定(定型)委员会主任由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因专业特殊需要,可聘请不超过2名的非专家库相关专业人员的专家。鉴定(定型)结论必须经鉴定(定型)委员会专家三四分之二三以上通过。第十七六条 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或定型的新产品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现况;(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或与被鉴定(定型)项目或承担项目单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鉴定(定型)专家。第十八七条 参加鉴定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在鉴定鉴定(定型)工作中拥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鉴定(定型)的科技成果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研制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鉴定(定型)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鉴定(定型)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鉴定(定型)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鉴定(定型)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鉴定(定型)的请求。第十九八条 参加鉴定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的义务:(一、)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一、严格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客观、公正、全面、认真、独立地进行评价。二、提出的鉴定(定型)意见能清晰、准确地反映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提出的鉴定(定型)意见负责。三、维护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鉴定(定型)成果的技术秘密。鉴定(定型)工作完成后,有关被鉴定(定型)成果的所有材料全部退还,不私自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不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四、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与被鉴定(定型)成果无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九条 鉴定鉴定(定型)结论中必须对成果内容进行具体描述,写明关键设备的技术指标,鉴定鉴定(定型)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鉴定(定型),予以补正。第二十一二十条 组织鉴定鉴定(定型)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鉴定(定型)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鉴定(定型)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鉴定(定型)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鉴定(定型)委员会改正。 第二十一二条 对通过鉴定的列入目录管理的关键设备应及时按程序申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第七章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管理第七二十三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 (二、)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三、)受让方取得相应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第xxx条 技术转让方应与受让方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第二十十四三三三条 任何单位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模仿已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内容。,第二十九第二十四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第二十五四条 鉴定受理过程中,如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举报,鉴定工作暂停定,;由举报单位提供法定证据,如六个月内不能提供法定证据的提供的,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并举报单位赔偿被鉴定单位适当的经济损失;。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科研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签署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五十五条 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项目,经核实确实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据法院的侵权判定结论判决或相关部门裁定意见,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不得转让,并由侵权单位赔偿被侵权单位适当的经济损失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侵权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八章 法律责任罚则第三十第二十五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六七十六三十一条 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七八十七三十二条 参加鉴定(定型)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研制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第二十八八九十八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政主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一)一、)科研过程未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事民爆物品科研活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其停止民爆物品科研活动,造成重特大事故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二)二、)民爆物品科技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五第二十三二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已转让的,应禁止在民爆行业内继续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取消。第八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第二十二三十十九九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同时废止。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 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三、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 四、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六、新产品生产定型资料清单 七、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附件:1、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科技成果初审表3、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鉴定专家信息表5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6、xxx项目鉴定会议程7、xxx项目鉴定专家分组名单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工作守则93、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104、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研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测试报告,有关产品性能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用户报告;技术创新证明;安全评价报告等;新产品研究需提供基础性试验数据报告。附件二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表成果名称:完 成 单 位:申请鉴定单位: (盖章)申请鉴定日期: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制成果第一完成人承诺本人郑重承诺:1、本表中所填写各栏目内容真实。2、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技术成果客观存在,有关技术指标科学可靠,本人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3、成果的知识产权明晰完整,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本表中填写的主要完成人员也不存在名次排列异议。 (签名) 日期:申请鉴定单位承诺我单位已对申请鉴定科技成果进行了认真审查,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技术成果客观存在,有关技术指标科学可靠,本单位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且申请鉴定成果的知识产权明晰完整,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日 期:科技成果中文名称限35个汉字研究起始时间研究终止时间申请鉴定单位单位名称隶属省部代码名称所在地区代码名称单位属性( )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它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_ 2. _任 务 来 源(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自主研发成果有无密级( )0-无 1-有密 级( )1-秘密 2-机密 3-绝密技 术 水 平 简 介(项目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学科;主要创新原理和创新点;作用意义简述)技术指标对比与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情况及其总体技术(性能、性状、工艺参数等)、经济(投入产出比、性价比、成本、规模等)、环境、生态等指标所处位置。内 容 简 介技 术 资 料 目 录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名 单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文化程度(学位)工作单位对成果创造性贡献123456789101112131415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按照贡献大小顺序严格排序。5申 请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_(盖章)主 管 业 务 部 门 意 见 领导签字_(盖章)任 务 下 达 单 位 意 见领导签字_(盖章)组 织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经办人签字_(签字);主管领导签字_(签字)鉴定形式填写说明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以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由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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