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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业务介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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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业务介绍课件.ppt

    职业卫生业务介绍,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职业卫生管理面临的形式和主要问题,一、职业卫生概述,一、定义1、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研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一门预防医学科学。职业卫生主要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诊治。,2、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职业卫生概述,3、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 (2)群体发病; (3)疾病发生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 (4)很难治愈; (5)可以预防性。,一、职业卫生概述,二、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关系1、因果关系,一、职业卫生概述,2、浓度和强度的关系(1)危害因素与职业病是因果关系(2)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与发病率发病程度密切相关,一、职业卫生概述,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二、行政主管,安监部门职能: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二、行政主管,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二、行政主管,陕西省2012年完成划转,职能划转,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三、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号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199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人大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1987,1、法律、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条20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法律、法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200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200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20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20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20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2、部门规章、制度,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部门规章、制度,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76号201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部门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部门规章、制度,3、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概念:是以保护职业人群为目的的卫生标准,是对劳动条件的各种卫生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控制职业有害因素、预防职业危害工作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制订劳动卫生法规的基础和贯彻、实施法规的技术规范。 凡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均是强制性标准。因此,职业卫生标准大多属强制性标准GBZ、GB、GBJ只有检测方法和告知标准是推荐标准GBZ/T,CONTENTS,目录,1,2,3,4,职业卫生概述,行政主管,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及主要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5,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四、主要法律法规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2012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201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6、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11、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20151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76号201513、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47号令,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49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1号令,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0大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肺炎、哮喘等二、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等三、职业性眼病,如电光性眼炎、白内障等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牙酸蚀病等五、职业性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手臂振动病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八、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等九、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等十、其他职业病,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1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11、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8号,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11、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1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1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13、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尘设施“三同时”,确保新建设项目粉尘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二、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并可根据需要,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尘肺病和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将疑似尘肺病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二、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简化诊断程序,缩短,三、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诊断时间,切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诊断的实际困难。对诊断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尘肺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有关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尘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尘肺病治疗技术水平。,三、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要大力推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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