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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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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课件.ppt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刘增江2013年4月20日,1,PPT课件,主要内容,一、简要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三、2013年度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参考表四、接待咨询及办理委托手续五、证据目录及赔偿明细表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七、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2,PPT课件,一、简要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PPT课件,(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止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 总结为三个特点:一是汽车保有人和驾驶人的基本素质不够高;二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够高;三是道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够高。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使得赔偿金额大大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普遍增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诸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大量增加,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极大的压力。,4,PPT课件,(二)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二部法律: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5,PPT课件,(三)准确理解和掌握几个基本概念,(1)道路:(2)车辆(3)机动车(4)非机动车(5)交通事故(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7)机动车保有人(8)机动车驾驶人(9)非机动车驾驶人(10)行人(11)乘车人(12)受害人(13)交通,6,PPT课件,(1)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解读:这个概念表明开放式小区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该法,封闭式小区、校园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该法。其中,“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等。“城市道路”是指修建在城镇中的道路。包括直辖市、市、镇的主干道、辅路、支线、立交桥等。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是指有些单位或者社区的场院内的道路,虽然隶属于某单位管辖,但由于允许社会的机动车通行,这些道路的交通也属于本项道路的范畴之内。这里不包括那些封闭式的部门场院内的道路。 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 界定道路的意义是为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以及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非道路上发生的类似事故,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7,PPT课件,(2)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8,PPT课件,(3)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解读:“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另外,本项还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供人员乘用的车辆”,是指那些各种的客车,包括各式的大小客车,也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运输物品的车辆”,是指各种类型的专门运输货物的大小货车。“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是指各种在道路上从事专项工作的特种车辆。如各种工程车,包括电力部门进行电路查修工程的车辆、消防部门使用的各种用于救火的车辆、道路管理部门为保护道路进行清洁或洒水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进行划线作业的车辆、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车辆等。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履带式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 另外,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超过这个标准的上述车辆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属于机动车。,9,PPT课件,(4)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解读: 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10,PPT课件,(5)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解读: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形。(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11,PPT课件,交通事故的定义存在以下不足:,(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属于语法错误。 (二)交通事故的定义中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而且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也不清楚。 (1)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故意表现为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故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12,PPT课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由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狭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即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责任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3,PPT课件,机动车保有人是指保有机动车并且对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这个概念是借鉴德国法和日本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经常使用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占有人或者从事高速运输工具活动者,但这三个概念均不太准确。学者一般都倾向于使用机动车保有人这个概念。,(7)机动车保有人,14,PPT课件,机动车驾驶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正在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8)机动车驾驶人,15,PPT课件,(9)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即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是驾驶非机动车的自然人。,16,PPT课件,(10)行人,行人就是在道路上行走的自然人。,17,PPT课件,(11)乘车人,乘车人是指乘坐机动车的自然人。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节规定的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因为非机动车不允许载人,如果坐在非机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而致伤的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说的乘车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七)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18,PPT课件,(12)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19,PPT课件,(13)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的概念没有单独规定。按照词语学解释,交通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往来通达。 杨立新教授认为,研究交通概念,应当借鉴德国法和日本法的“运行”概念。德国法强调机动车在运行之际发生损害的场合,机动车保有人根据道路交通法承担责任。运行之际包括机动车运行、使用、无接触事故、车上坠落物、被牵引等,都处于运行中。因此,“车辆在道路上”是交通概念的核心问题。 以下活动属于交通:(1)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2)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如机动车因故障停在道路上、在道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等;(3)被运行中机动车上的坠落物致伤受损的。,20,PPT课件,(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经历了五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通常是按照过错责任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第二个时期,民法通则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三个时期,从1992年1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至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个时期,从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至该法2008年5月1日修订第76条之前,适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多重归责原则。 第五个时期,2008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之后至今,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21,PPT课件,2、二元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后的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基本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英美法系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不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22,PPT课件,调整范围: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适用归责原则。 (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有的称为严格责任原则)。 (4)免责事由: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 另外解读: (1)该法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公平?如机动车因避让行人造成车辆损失,要求行人赔偿的情形,此时如直接推定行人有过错时,对行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3)过失相抵规则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形,23,PPT课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4,PPT课件,(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形态,基本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其中替代责任是常态,凡是机动车保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相分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都属于替代责任;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是自己责任,属于非常态。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还常常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还存在一种连带责任形态。但其要么表现为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要么表现为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因为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受害人损害,其因果关系具有同一性,造成的损害不可分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一种是共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数个共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25,PPT课件,1、替代责任,(1)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责任:是指机动车保有人作为责任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2)区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 责任主体在学说上有不同说法,一是机动车所有人,二是机动车占有人,三是从事高速运输工具活动者。杨立新教授主张采用机动车保有人概念比较稳妥,我也赞同此主张。但侵权责任法使用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其主要是着重于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的规则。 行为主体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即在道路上正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26,PPT课件,(3)承担替代责任的类型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所有人与其工作人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替代责任。 b.雇主雇佣雇工驾驶机动车的替代责任。 c.机动车保有人借用他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替代责任。 d.承揽人为定作人执行承揽活动时定作人有过失的替代责任,如承揽人带车承揽为定作人完成定作事项。 e.未成年子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 思考:实践中的因代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替代责任?,27,PPT课件,(1)道路交通事故自己责任:是指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2)承担自己责任的类型 a.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 b.家庭成员驾驶私家车的情形。 c.合伙事务执行人驾驶合伙共有机动车的情形。,2、自己责任,28,PPT课件,二、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29,PPT课件,1、侵权责任法(2009.12.26公布 2010.7.1施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公布 2007.12.29第一 次修正 2011.4.22第二次修正) 3、公路法(1997.7.3通过 1999.10.31第一次修正 2004.8.28第二次修正) 4、保险法1995.6.30通过 2002.10.28修正 2009.2.28修订) 5、民法通则(1987.1.1施行) 6、产品质量法(1993.2.22通过 2000.7.8修正 2000.9.1施行)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通过 1994.1.1施行),(一)法律,30,PPT课件,(二)行政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公布 2010.12.20修订2011.1.1施行)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施行 2012.3.30第一次修正 2012.12.17第二次修正)3、道路运输条例(2004.7.1施行)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5.1施行)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施行)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31,PPT课件,(三)司法解释:,1、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7公布 12.21施行 法释201219号)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6.30)3、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3)4、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9.1施行)5、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4.3)6、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7、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2013.4.8起废止-第十批-50)8、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2月31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9、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31公布)10、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11、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2013.4.8起废止-第十批-32)12、关于购买人适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38号)13、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法释199913号)1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2.11)15、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16、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17、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32,PPT课件,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10.1施行 2012.8.21修改 9.12施行)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7.11公布 2009.1.1施行),(四)部门规章:,33,PPT课件,(五)地方法规、规章:,1、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7.1公布实施 鲁政发201125号)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11.27通过 2009.3.1施行)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9.29),34,PPT课件,(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1、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11.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2、山东高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8)第243号3、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第201号4、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2.22),35,PPT课件,(七)伤残评定:,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2005.3.1施行)2、道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02.12.1施行),36,PPT课件,(八)其他:,1、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度 用于确定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2、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参考表(年度)3、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8.1.1施行)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通过 2007.4.1施行)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2007.5.31)7、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12年版),37,PPT课件,G:课件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doc,38,PPT课件,三、2013年度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参考表,39,PPT课件,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参考表.doc,40,PPT课件,四、接待咨询及办理委托手续,41,PPT课件,(一)接待客户咨询,对前来咨询的客户,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针对客户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42,PPT课件,1、询问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8)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的阶段,判断诉讼时效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调解、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9)肇事车辆在何地存放,是否进行财产保全;(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客户的咨询要求和目的。,43,PPT课件,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客户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客户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态度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条件判决结果。,44,PPT课件,(二)案件受理律师的工作,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履行审核程序后,办理委托手续;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并留存相关复印件;3、向客户解释委托代理合同条款的含义,要求客户明确授权范围、询问有无其他代理要求;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6、请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材料清单,请委托人签名、捺指印;7、计算律师代理费,请委托人将代理费交至财务部门,并开具票据。,45,PPT课件,(三)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的工作,1、根据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材料清单查看委托人提供的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承办律师签字附卷。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选择对本方有利的法院;(2)原告或者被告是否适格,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其他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意见;(5)初步计算诉讼费用,询问是否进行财产保全并计算保全费,要求财产保全的,请委托人提供担保财产;(送达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6)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3、起草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以及减、缓、免诉讼费申请等材料,审核无误后请委托人签名、捺指印;4、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5、经常与委托人、受理法院的相关人员交流和沟通,并做好记录。6、按时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归档。,46,PPT课件,五、证据目录及赔偿明细表,47,PPT课件,(一)证据目录,证据目录-横式-王安明等提交王少东韩文勇.doc,48,PPT课件,(二)赔偿明细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明细及计算方式-2012.8.9.doc,49,PPT课件,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50,PPT课件,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了规定: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51,PPT课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6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1、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了租赁、借用等情形的责任主体,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条不适用于城市中的出租车;2、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了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后的责任主体,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了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4、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责任主体,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5、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的责任主体,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归案后承担赔偿责任”。,52,PPT课件,本司法解释规定了10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1、本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了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本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了挂靠形式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3、本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4、本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了驾驶培训单位在驾驶培训活动中的赔偿责任;5、本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提供试乘服务者在试乘过程中的赔偿责任;6、本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本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8、本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道路存在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本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责任侵权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0、本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了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区分不同情况,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53,PPT课件,以下3种情形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1、城市中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2、出租车辆经营者既提供车辆又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的,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有二种情况,一、可能是承揽合同关系;二、可能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3、代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54,PPT课件,租车、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认定及赔偿主体,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解读:是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谨慎人应尽的解读义务,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中,实行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理论。运行支配是指有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是指谁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 “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根据所有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其应当承担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5,PPT课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以各项证据为基础判断原因力,原因力(也称参与度),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原因力的基本规则是,在数个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案件中,各个原因构成共同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具有不同的作用力;不论共同原因中的每一个原因是违法行为还是其他因素,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份额,不是由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进行当事人行为原因力判断时,应当首先判断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行为和原因到底有哪些。其次,确定这些行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是远因还是近因。最后,确定各种行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作用力,以认定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应当根据这样一些因素来判断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优于次要原因;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56,PPT课件,私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这里的过错应理解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保管或者管理上的过失,但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宜。该条还排除了机动车在盗抢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不构成共同过失,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和原因力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另外:本条中驾驶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不包括驾驶人是为用人单位执行职务或者与他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57,PPT课件,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件和营运证件,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现象反映了我国运输市场的不规范和由于法律不健全而导致的混乱现象此时,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分别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当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应当先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损害进行赔付,不足部分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仅有出租车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为合法的挂靠形式,而除出租车以外的客运挂靠均为现行行政法规所禁止。 在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如何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说”、“有限连带责任说”或者“适当赔偿责任说”、以及“垫付责任说”。我比较倾向于适当赔偿责任说。 思考:作为被挂靠人的法律顾问时应当如何避免或者降低顾问单位的损失?挂靠人自己既是所有人也是使用人的情形下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连带责任。司法解释规定了连带责任有越权之嫌。,58,PPT课件,多次转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连环购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根据物权法第6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我国对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交付与否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决定性作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朱峰与李志国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李志国等人利用赠与方式转让机动车,意图免除李志国夫妇的赔偿责任。,59,PPT课件,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套牌是指参照真牌机动车的型号和颜色,将号码相同的假牌套在同样型号和颜色的机动车上。套牌机动车是指冒用他人牌照的机动车;被套牌机动车是指真正拥有该牌照的机动车。 但是,如果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套牌机动车出租或者借用给他人,或者套牌机动车被盗抢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此时应当遵循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和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责任人,也就是说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60,PPT课件,拼装车、报废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此类机动车依法不应买卖,也不应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如当事人违规转让,表明其主观上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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