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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第四版)全套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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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第四版)全套ppt课件.pptx

    目 录,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第二章 行政法 第三章 行政法学 第四章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 第七章 行政主体理论 第八章 行政组织法 第九章 公务员法 第十章 行政行为理论,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第十三章 行政许可 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 第十五章 行政强制 第十六章 其他行政活动形式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第一章,行政与行政法,本章概要,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一、行政概念的产生二、有关行政概念的理论,(一)消极说消极说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认为行政权是从国家权力中排除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部分,行政是指国家作用中除了立法、司法之外的事项,故又被称为“控除说”“排除说”“除外说”“蒸馏说”等。,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二、有关行政概念的理论,(二)实质说与消极说回避行政权的实质内容相对,实质说试图通过概括行政的一般性特点来明确行政的内容。(三)形式说实质说着眼于行政内容的实质来定义行政的概念,而形式说从国家统治结构出发,认为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机关各司其职,其中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活动就是行政。,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三、行政的概念,我们可以对行政的概念进行如下定义,即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积极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决策、调控等活动。该定义包括以下含义:第一,行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由此克服形式说的缺陷;第二,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第三,行政必须依法进行,在法律之下,受到法律的控制;第四,行政的内容包括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决策、调控等活动。,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四、行政的特征,(一)法律性行政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这是由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决定的。其次,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宪法第5条要求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中当然也包括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活动。(二)公益目的性行政的公益目的性是指行政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四、行政的特征,(三)积极性与奉行“不告不理”原则的司法相比,行政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点,即行政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必须积极、主动地行使职权。(四)强制性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民事行为相比,行政是由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权力而进行的活动,代表了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此即行政具有强制性,对于合法的行政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该定义的具体含义包括:第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第二,行政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以公法方式作为其调整方法。,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二、行政法的对象,(一)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点与民事关系相比,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与行政活动直接相关;第二,行政法并非调整行政过程中所有的关系,而是其中的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第三,行政法调整的各种关系中必然有行政主体的参与;第四,行政法调整的各种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地位并非平等的,而是由一方主体行使公权力,对另一方主体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救济或行政监督,体现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权力性特点。,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三、行政法的公法性质,(一)行政法的权力特殊性(二)行政优越性的依据(三)行政优越性的对应,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一、行政与行政法的先后关系,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其中不仅涉及“行政”与“法”两个概念,而且涉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但具体而言,行政与行政法存在着如下关系。,(一)“行政法先于行政”的观点(二)“行政先于行政法”的观点(三)“区分确定说”的观点,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一)法的执行“法的执行”是指对相对人课予义务、限制自由等侵害相对人利益的行政活动。由于这类行政活动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益,法律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制,不仅要求必须依据法律,对于其内容原则上法律也应当规定一般性的标准。法律是抽象性的规范,而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活动有时又被称为“执法活动”。但此处的“法的执行”是指有可能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活动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受到法律的规制。,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二)法的授权“法的授权”是指规定行政权限的法律授予行政权某种程度上自由判断的权能,针对的是授予相对人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政活动。(三)法的限制“法的限制”针对的是不需要作为行政规范的法律的明示性根据而可以直接作出的行政活动,但在法律上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第三节 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三、行政法对行政的控制行政法对于行政具有积极与消极功能。积极功能是指行政法赋予各个行政活动以法律根据,该功能的反面即表示没有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活动违法;而消极功能是指拘束行政活动的功能,即对于相对人权利或利益的保护功能。,第二章,行政法,本章概要,第一节第一节行政法概论第二节行政法的存在形式第三节行政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一、行政法的目的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实现的目标,是在确立行政法律制度时预设要实现的目标。在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的目的存在着“保障相对人权益”“控制行政权”“保障与监督行政权”等争议。(一)公共利益目的(二)控权目的(三)保权目的,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二、行政法的定位可以认为: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部门法之一,与作为“母法”的宪法以及同为基本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等关系密切。(一)基本部门法(二)行政法与宪法(三)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三、行政法的特征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最为“年轻”的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相比较,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一)形式特征1、欠缺统一性法典由于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以及易变性等特点,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因此,在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表现为数量众多、形式各异的规范性文件。2、数量众多、表现形式多样与民法、刑法的法律形式较为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相比,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立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二)内容特征1、内容广泛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而现代行政的范围广泛,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建设等领域。这种作为行政法对象的行政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但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具体的行政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因此,行政法也必须经常废除、修改或者重新制定,以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需要。,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3、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行政法在第一性上并不具有作为裁判规范的含义,而是意味着拘束行政机关本身。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行为规范,同时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4、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融合民法与刑法基本上是实体法,与其相对应的程序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可见在这些部门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较为明确。但在行政法中这种区分却不明确,。,第一节 行政法概论,四、行政法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行政法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的类型划分,在行政法的研究上各有其不同意义。一般而言,可以将行政法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二)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各部门行政法,第二节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一、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成文法是指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在我国,行政法主要以成文法形式表现,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这些成文法形式又被称为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行政规章(六)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七)法律解释(八)国际条约或协定,第二节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二、行政法的不成文法形式不成文法渊源是指法律习惯、法律原理或原则、法院判例、行政先例等法的表现形式,与上述成文法相比,又被称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一)行政惯例(二)行政案例(三)行政法律原则,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一、行政法效力的空间范围行政法效力的空间范围,是指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具有法的拘束力。二、行政法效力的时间范围行政法效力的时间范围,是指行政法从何时起生效、至何时止失效以及行政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一)行政法的生效时间行政法的生效时间是指行政法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二)失效时间一般而言,行政成文法仅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只要不出现特别的事由,该法将持续有效。这种“特别的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撤销2、废止3、宣布失效4、因修改的部分失效,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三)溯及既往的效力行政法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当溯及既往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并且具有溯及既往适用的特别规定时,行政法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范围,三、行政法的效力等级行政法的效力等级又称为“行政法的位阶”,是指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之间所存在的不同的效力等级次序,上位法的效力等级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因此,在不同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高等级的法律规范。,第三章,行政法学,本章概要,第一节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第二节行政法学概述第三节行政法学的方法第四节行政法学的体系,第一节 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一、公私法二元论(一)公私法二元论的概念(二)公私法二元论的内容(三)公私法的区分标准1、主体说2、权力说3、利益说4、生活关系说,第一节 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二、公私法二元论的行政法学意义公私法二元论对于行政法学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公私法二元论不仅是行政法学脱离民法学而成为独立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对于划分行政法学的对象、决定行政上法律关系或行政活动适用的法规、决定诉讼程序的选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法学形成的理论基础(二)行政法学对象范围的界定(三)适用法律的选择与解释(四)选择诉讼程序的标准,第一节 行政法学与公私法二元论,三、行政法学中的公法原理与民法属于市民社会法不同,行政法涉及具有公共权的“国家”,因此,行政法应当属于独立于民法等私法的公法,适用特殊的公法原理与规则。四、公私法二元论的问题及其相对化(一)公私法二元论的问题(二)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与公私法区分的相对化,第二节 行政法学概述,一、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与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第二节 行政法学概述,二、行政法学的对象从行政法学的形成过程来看,行政法学是基于其公法特性独立于民法学而形成的。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主要的特点在于以确保对行政的控制、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或利益为目的,以有关行政的公法现象为对象。(一)公私法二元论与行政法学的对象(二)现代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学对象的扩展,第二节 行政法学概述,三、行政法学的实践性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过程中的公法现象的学问,以现实行政中的各种公法关系为对象。在行政法学中不仅探讨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原则等理论,而且考察现实行政过程,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应用法学。行政法学的这种实践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学理论对于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实务、行政诉讼判例的影响,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实务、行政诉讼判例对于行政法学理论的要求这种互动关系。(一)行政法学与行政法(二)行政法学与行政实务,第二节 行政法学概述,四、行政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作为行政法学对象的行政法律现象复杂多样,对其的考察涉及政治学、行政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因此,在以行政法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时,也应当关注行政法学与这些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一)行政法学与行政学(二)行政法学与民法学(三)行政法学与法社会学(四)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五)行政法学的学际化,第三节 行政法学的方法,一、行政法学中的“法学方法”(一)行政法解释学(二)概念法学方法(三)非概念法学方法,第三节 行政法学的方法,二、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特征(一)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在德国行政法学特别是奥托迈耶的行政法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其运用的方法就是法学方法。(二)以法治国思想或依法行政原理为基础(三)以行政实定法律制度为前提(四)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及公法关系的特殊性(五)注重保障行政权的优越性,第三节 行政法学的方法,三、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被限定于法律解释学,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规范解释来考察法学的理论构成,站在依该理论性标准进行解释的演绎性立场上的法学方法论。但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要求现代行政法学的视野必须拓宽到法律制定过程等领域,为此,有学者提出必须在传统行政法解释学的基础上提倡行政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解释学、法社会学方法论、法政策论等方法考察行政法。,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公法,在体系上首先可以将行政法学划分为总论与各论两部分,在此基础上,行政法学总论又可划分为总则(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而行政法学各论又可划分为公安行政法、税务行政法、财政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文化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部门行政法。,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体系,一、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划分二、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一)行政法学总论的意义行政法在现实中尚不存在统一的行政法法典,而有关行政法律制度的法律复杂多样,因此,行政法学总论是各行政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原则或规则,事实上发挥着如民法总则的功能,即行政法学总论中的一般性原则或规则统率、指导各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二)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内部组织的法律,行政行为法是有关特定行政活动的内容、形式、程序的法律,行政救济法是在行政活动违法时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的法律,这三部分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共同构成行政法学的总论。当然,在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中,三者并非完全并列的,而是以行政行为法为中心。,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体系,三、行政法学各论的体系四、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良性循环(一)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在行政法学中,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就如同民法典中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因此,在行政法学中,对总论与各论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行政法学总论与各论的良性循环,第四章,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本章概要,第一节法治主义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二节依法行政原理第三节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第四节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第五节依法行政原理与行政裁量的规制,第一节 法治主义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而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一、“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二、法治主义的概念三、法治主义的阶段与行政法的形成,第一节 法治主义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与行政法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五、法治主义的内容法治主义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一)依法行政原理“依法行政”是指由立法机关事前对行政活动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当行政活动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纷争时,由法院基于事前制定的法律判断行政活动是否适当。(二)法的支配原理,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一、依法行政原理的含义二、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三)程序正当(四)高效便民(五)诚实守信(六)权责统一,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三、现代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理的转换从依法行政原理的历史发展来看,根据对于其中“法”的理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形式性依法行政原理与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随着现代行政法治主义的发展,要求实现从形式性依法行政原理向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转换。(一)形式性依法行政原理(二)现代行政的发展与依法行政原理的转换(三)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确立,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一、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又被称为法规创制力,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本身的原理,即创造“法规”是法律固有的权力。二、法律优位原则,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三、法律保留原则(一)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对于特定的事项否定行政权的自由性,而将法律的规定作为行政权发动的要件。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具备了法律上的根据才可以进行行政活动,可见,法律保留是在法律优位原则基础上的原则。(二)法律保留的范围1、侵害保留说2、全部保留说,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3、权力保留说4、社会保留说5、本质及重要事项保留说(三)我国的法律保留制度根据对法律保留中“法律”的不同理解,可以将法律保留原则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不同的层次。1、狭义的法律保留2、广义的法律保留,第四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一、“法的支配”原理(一)“法的支配”原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二)“法的支配”原理的内容(三)“法的支配”原理的类型,第四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二、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的区分法治主义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根据对于“法”的理解的不同,可以分为“依法行政”与“法的支配”两种类型。(一)对法律内容的要求(二)对程序法的要求三、依法行政原理与法的支配原理区分的相对化,第五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行政裁量的规制,一、行政裁量的概念与类型(一)行政裁量的概念(二)行政裁量的类型传统行政裁量理论认为,根据法院是否能够审查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将裁量行为分为羁束裁量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二、行政裁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三、依法行政原理对行政裁量的要求,第五节 依法行政原理与行政裁量的规制,四、行政裁量的规制行政裁量理论与立法、司法在两个方面相互关联:第一,在行政活动的事前阶段,应当考察行政裁量与立法的关系;第二,在行政活动的事后阶段,应当考察行政活动与司法的关系。前者涉及对于行政裁量的立法规制,后者主要是对于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一)行政裁量的立法规制(二)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第五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概要,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三节行政法一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反映了各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体现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与基本的价值观念。,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理论意义(二)实践意义1、对行政法律制度的意义2、对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意义,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关系(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三)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关系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一)普遍性(二)特殊性(三)基本性,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三)行政合法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是指其中的“理”的内容,自然法、客观理性等概念过于抽象,在行政法中一般认为“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目的2、法律精神或法律目的3、法律价值或原则4、客观规律,第三节 行政法一般原则,一、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概念(二)比例原则的内容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这三个子原则之间存在着递进关系,因此这种理解比例原则的观点又被称为“三阶理论”。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性原则(三)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应用,第三节 行政法一般原则,二、信赖保护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四)信赖保护的方式(五)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应用,第三节 行政法一般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我国各行政法中,一般将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1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含义各不相同,但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一)公开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公正原则四、效率原则,第六章,行政法律关系理论,21世纪行政法学系列教材,本章概要,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概论第二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第三节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第四节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论,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等价、有偿的特点相比较,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与内容上具有如下特征:(一)主体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具有不对等性(二)内容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定2、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概述(二)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前提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两个方面。1、行政法律规范2、行政法律事实(1)行政法律行为(2)行政法律事件,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论,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与其公务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的相对化三、行政主体的优越性(一)行政主体的优越性(二)行政主体优越性的理由公益优先原则,第三节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三、特别权力关系的救济,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作出决定,必然有一个承受的对象,这个对象被称为行政相对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可见,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一方的当事人是行政主体,而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便是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传统行政法学在探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权利时,以公权利理论与反射利益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在现代行政法学中,这两种理论都被认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对行政法仍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下面首先探讨这两种理论,然后论述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公权利理论(二)反射利益理论(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第七章,行政主体理论,21世纪行政法学系列教材,本章概要,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念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职权第三节行政授权第四节行政委托,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概念概述(一)外国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概念(三)我国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概念的问题(四)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辨析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为主体、公务员等概念相关,必须加以区分。(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四)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五)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三、行政主体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进行不同的分类。(一)外部性行政主体与内部性行政主体(二)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1、职权性行政主体2、授权性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一、行政权与行政职权(一)行政权(二)行政权与行政职权二、行政职权的概念三、行政职权的特征(一)强制性(二)单方性(三)优益性(四)责任性,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四、行政职权的内容(一)行政立法权(二)行政许可权(三)行政命令权(四)行政形成权(五)行政处罚权(六)行政强制权(七)行政确认权(八)行政裁决权(九)行政复议权,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五、行政职权的授权与委托从行政组织法来看,在行政主体依法获得行政职权之后,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固定的。但基于现实行政的需要,行政主体有时在客观上不能或不方便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而将行政职权授予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从而体现了行政职权的运动状态,具体包括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都是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代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但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同:(一)行为的名义与效果的归属不同(二)被授权者与受委托者的性质不同(三)法律限制的程度不同,第三节 行政授权,一、行政授权的概念二、行政授权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授权划分为以下类型。(一)特定授权与概括授权(二)口头授权与书面授权(三)单独授权与共同授权,第三节 行政授权,三、行政授权的原则行政授权涉及行政职权的转移,必须依法进行。具体而言,行政授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授权法定原则(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三)授权内容确定原则(四)禁止转授原则(五)授权监督原则,第三节 行政授权,四、行政授权的法律要件根据授权法定原则,行政授权必须依法进行。从有关行政授权的法律规范来看,行政授权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要件。(一)主体要件(二)内容要件(三)形式要件(四)程序要件,第四节 行政委托,一、行政委托的概念二、行政委托的依据三、行政委托的原则(一)委托法定原则如上所述,行政委托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并且不得违反相关的规定。(二)书面委托原则,第四节 行政委托,(三)委托范围限定原则(四)委托权限内容确定原则(五)禁止再委托原则(六)委托监督原则四、行政委托的限制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将行政职权交由特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限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委托事项与受委托者资格的限制。(一)行政委托事项的限制(二)受委托者资格的限制,第八章,行政组织法,本章概要,第一节行政组织第二节行政组织法理论第三节中国行政组织法第四节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行政组织,一、行政组织的概念二、行政组织的设置(一)行政组织的设置(二)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1、依法设置原则2、行政目的原则3、权责一致原则4、精简、效率原则,第一节 行政组织,三、行政组织的类型(一)中央集权型与地方分权型(二)权力统合型与权力分散型(三)议会内阁型与总统型(四)独任型与合议型,第一节 行政组织,四、行政组织的特性现代行政极其复杂多样,行政组织是为了调整这种复杂多样的行政,为行政设置合理的、效率的组织,同时基于民主主义的要求,行政组织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以民意为基础,服从民主的控制,明确其责任之所在。在这种意义上,行政组织具有如下特性:(一)行政组织的统一性与阶层性(二)行政组织的独任性与责任性(三)行政组织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四)行政组织的民主性与合法性,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理论,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简而言之,就是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与行政组织的概念相对应,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存在着狭义与广义之分。(一)狭义行政组织法(二)广义行政组织法二、行政组织法的内部规范性三、行政组织法考察的必要性,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理论,四、行政组织法的方法论意义五、行政组织法的定位行政法在体系上一般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可见,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二)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第三节 中国行政组织法,一、中国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组织效率原则,第三节 中国行政组织法,二、中国行政组织法的存在形式(一)宪法(二)行政组织基本法(三)涉及行政组织的单行法(四)行政法规(五)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三节 中国行政组织法,三、中国行政组织法体系及其完善(一)中国行政组织法体系从上述行政组织法的存在形式来看,我国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但各级立法也初步形成了我国行政组织法的体系。1、中央行政组织法体系2、地方行政组织法体系(二)中国行政组织法体系的缺陷与完善,第四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一、行政组织的设置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是行政组织法最主要的内容,包括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设置、行政组织编制、行政组织的人员配置、行政组织的财物配置等方面的规则。(一)行政机关的设置(1)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设置(2)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二)行政组织的编制(三)人员配备(四)财物配备,第四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二、行政组织的职权三、行政组织的工作制度行政组织的工作制度是指行政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包括责任制度与会议制度等。(一)责任制度首长负责制(二)会议制度1、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2、国务院部委会议3、地方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第四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四、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因此,在行政组织法中必须明确各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一)上下级关系(二)平级关系五、行政组织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九章,公务员法,本章概要,第一节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第二节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变动与消灭第三节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奖惩第四节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一、公务员的概念二、公务员的范围三、公务员的分类公务员法分别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了职位分类与职务级别分类。(一)职位分类(二)职务级别分类,第二节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变动与消灭,一、公务员身份的取得(一)考任(二)选任(三)委任(四)聘任,第二节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变动与消灭,二、公务员职位的变动(一)职务的升降公务员职务的升降是指对公务员晋升职务或降低职务,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工作称为晋升,反之为降职。(二)公务员的交流1、调任2、转任3、挂职锻炼(三)其他职位变动的情形,第二节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变动与消灭,三、公务员身份的消灭(一)退休(二)辞职(三)辞退(四)开除(五)罢免或撤职(六)其他公务员身份消灭的情形,第三节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奖惩,一、公务员的义务二、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有:(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节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奖惩,三、公务员的奖励(一)奖励的原则(二)奖励的对象(三)奖励的方式,第三节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奖惩,四、公务员的惩戒(一)惩戒的对象(二)惩戒的条件(三)惩戒的方式(四)惩戒的程序(五)惩戒的后果(六)惩戒的解除,第三节 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一、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一)物质保障(二)身份保障(三)职务保障二、公务员救济的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公务员司法救济的排除(二)公务员救济的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第三节 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三、公务员救济的方式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对公务员的救济规定了复核、申诉、控告以及人事仲裁等途径。(一)复核(二)申诉(三)控告(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十章,行政行为理论,本章概要,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二节行政行为理论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定型化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第五节行政行为的附款第六节行政行为的瑕疵,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二、行政行为概念在方法论上的意义(一)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意义(二)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三)行政诉讼上的意义从行政诉讼方面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以及作为行政诉讼对象的意义。,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三、狭义行政行为概念的要素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依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具体形成法律效果的行为。该概念中包含外部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权力性、单方性等要素。(一)外部性(二)法律效果性(三)具体性(四)权力性(五)单方性,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四、广义行政行为的类型(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三)作为性行政行为与不作为性行政行为(四)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五)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七)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八)其他分类,第二节 行政行为理论,一、行政行为理论二、行政行为理论的定位行政行为中心论三、行政行为理论的体系(一)行政行为的定型化理论(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论(三)行政行为的附款论(四)行政行为瑕疵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定型化,一、行政行为定型化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定型化(一)行政行为定型化的过程(二)行政行为定型化的标准三、行政行为定型化的意义四、行政行为定型化的问题,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是行政行为存在的逻辑起点,也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已经确定并对外向相对人表示的形态,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态。可见,行政行为的成立包含“主体”“意思”“表示”“行为”要件。(一)主体要件(二)意思要件(三)行为要件(四)表示要件,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发生形式效力的过程,即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表明行政行为的存在,行政行为的生效则表明行政行为产生了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生效一般以相对人知晓行政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具体而言,行政行为从成立到生效,一般存在以下4种情形。(一)即时生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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