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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金融证券业务拓展与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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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金融证券业务拓展与实务.pptx

    律师金融证券业务拓展与实务,律师金融证券业务拓展与实务,2,导 语,一、市场经济 召唤 专业的金融证券律师服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呼唤专业服务 专业律师是市场的宠儿二、资本称雄 催生 金融证券律师业务 中国跨入资本时代 金融证券 全球化 金融证券律师大有作为,4导 语一、市场经济 召唤 专业的金融证券律师服务,三、金融产品与金融创新定义: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各种载体,具有经济价值,可进行公 开交易或兑现的非实物资产,它本身具有价格,最终通过交易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特点: 实物基础上演变而来 流通性强 交易标准化 信用度与透明度要求高 ,三、金融产品与金融创新,分类:A 基础证券 股票 债券 衍生证券 期货 期权 B 产权产品 股票 期权 基金 债权产品 债券 国库债 信贷产品 C 固定收益类 非固定收益类,分类:A 基础证券 股票,构成要素: 金融产品是有一系列法律结构性规定或契约约定而组成的,非常复杂,但以下要素必须具备:发行人:金融产品的卖主,承担一定的义务认购人:期限: 有限 无限价格与收益: 分票面价格与市场价(核心要素) 收益率 利息收入 资本损益风险:市场 法律 财务 流通性 质量标准,变现方便性权利:质量标准:收益率风险流通性透明度 公开 公平合规性,构成要素:,四、律师素质要求精通法律了解金融产品及金融创新的特性与要求财务素质较好独立、客观真实职业道德,四、律师素质要求,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一)银行类金融机构法律服务 1.1 服务对象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开 农发 进出口) 各地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 未改制的地方农村信用社 已完成改制的地方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新兴设立的各地村镇银行,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一)银行类金融机构法律服务,1.2 法律服务拓展方向 1.2.1 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进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逐渐成为中国银监会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中国银监会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法律依据,为律师业务拓展带来了不少新的法定机会。 其中,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城商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以上两个行政许可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与之配套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规定了以下事项必须由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2 法律服务拓展方向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0,法人机构设立法律意见书要点: 新设法人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是否符合监管审慎性要求;发起人资格是否符合许可办法的规定;股权结构设置是否符合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特殊规定。,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2 法人机构设立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1,法人机构变更 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法律意见书要点:变更前情况;拟变更的内容、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变更后的合法合规性; 其中变更涉及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还应对股东资格、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发表意见。,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3 法人机构变更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要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性,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以上是源于法定行政许可事项所带来的业务机会,但按现有金融监管政策,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商行的新设工作基本已停止,故为该类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机会基本已绝迹。基于此现状,实践中可以为律师带来收费的业务机会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地方城商行并购重组 我国地方城商行众多,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为了整合资产、强强联合,近年许多地方拉开了城商行并购重组的大幕,并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大力支持,由此带来银行法人机构变更而需要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甚至需要律师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可以为广大律师带来收费客观的业务机会。 已成功的案例:徽商银行、龙江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以上是源于法定行政许可事项所带来的业务机会,但按,未改制的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改制设立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各地方,特别是县级行政区划仍然存在数量庞大的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思路,该部分信用社必须尽快改制成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此类改制过程中,律师可以在设计改制方案、清理原有股权、出具法人机构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方面开展服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未改制的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改制设立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一、金,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 由于目前的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对各级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有严格的要求,新兴城商行、农商行由于业务发展速度较快,经常面临资本充足率逼近监管红线的窘境,因此,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补充资本金,成为各城商行、农商行不约而同的选择。律师可以为该项工作的增资扩股方案、引战方案的设计、增资实施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变更注册资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16,新设村镇银行 根据国家金融服务三农的要求,各地村镇银行的设立近年比较旺盛,新设村镇银行除须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还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的要求,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是由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或者地方城商行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投资者发起新设一家村镇银行。律师可以在设计新设方案、审查发起人资格、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出具新设专项法律意见方面开展服务。 以上四大类业务机会,是放眼全国不同省份,结合当前金融政策,业务发生概率均较大的几种业务,各位律师可以重点关注、积极开拓。,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8新设村镇银行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7,1.2.2 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以担任各级商业银行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下法律服务:为创新型金融产品设计交易方案;代理进行资信调查;起草、审查重大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参加重大业务的谈判;对重大金融业务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银行认为需要见证的材料进行律师见证;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所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属;贷款人的资产负债、存贷款余额的比例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抵押合同以及代理办理抵押登记;代理诉讼与仲裁,追讨金融债权等。,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91.2.2 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一、金,18,特别关注的:票据业务中律师的法律事务如涉及巨额款项的票据行为的代理与见证;审查、见证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以及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提示承兑与承兑、保证、提示付款与付款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代理或见证票据的贴现、挂失止讨与追索等行为; 审查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是否伪造或变造以及票据上是否完整地记载了票据法所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等等。,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0特别关注的:票据业务中律师的法律事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19,(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法律服务,1.1 服务对象 信托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担保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1(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法律服务 1.1 服务对象一、,1.2 法律服务拓展方向 除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新设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外,其余均较为传统,开拓空间不大,在此重点介绍信托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服务。1.2.1 信托法律服务信托融资的背景与现状 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且金融监管较严格的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同质性强,差异化不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也呈现出差异化需求。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涉及领域广泛,操作方式灵活的信托业,在依托资本市场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被寄予厚望。,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1.2 法律服务拓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1,信托业走在金融创新的前沿,是金融创新核心的金融工具;可以对接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并且业务可以涉 足贷款、证券投资、资产运用、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股权投资等 领域。信托融资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费 用;二是融资期限较长,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三是根据信托的法 律特点,公司可以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融资,优化了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 “信托融资”这个概念并不准确,投资与融资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相 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是“融资”,而对于投资者和信托公司而言却是 “投资”。“信托投融资”这一表述更为准确,为便于理解,在本次讲座 中暂且使用“信托融资”这一说法。,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3信托业走在金融创新的前沿,是金融创新核心的金融工具;可以,22,我国信托融资的法律体系,一法两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 定 ,2009年2月4日发布 部门规章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发布,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4我国信托融资的法律体系 一法两规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23,规范性文件 银监会以“通知”方式发布了很多关于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务的规范性 文件,尤其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信托业务、银信合作及证信合 作等监管层主要关注的领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的问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5规范性文件 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4,信托融资项目的运作流程融资方评估资金需求; 2. 信托公司与融资方接洽、沟通,开展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3. 形成融资方案,设计信托产品; 4. 融资方、信托公司与律师、会计师沟通、讨论融资方案及信托产品的相关法律、会计问题,拟定交易文件、信托文件等信托融资法律文件; 5. 信托融资项目审批,包括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和特殊项目向监管部门报 备; 6.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按相关交易文件与信托文件之约定向融资方注入资金,并对资金运用和融资方进行监督管理;8. 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9. 资金退出,信托收益分配; 10.信托清算结束。,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6信托融资项目的运作流程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5,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是信托项目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监管层非常关注的问题,退出方式往往决定信托项目的定性,因 此信托融资方案的设计以及交易文件的起草中尤其要注意信 托资金的退出方式。 2010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因此信托公司以附带回购条款的受让债权或入股形式为房地产开发商发放的信托计划,都将被认定为信托贷款。 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7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6,案例 为了绕开房地产信托贷款限制,实践中房地产信托业务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是特定股权远期购买或特定债权远期购买, 即给予购买方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这一权利,则进入投资兑现期,从而与单纯的回购相区分。,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8案例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7,案例:另一种方式是“股权+债权”的融资模式: 1. 信托公司设立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项下 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以资金形式认购优 先信托单位的社会合格投资者成为优先受益人; 2. 信托公司以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下项目公司股权,项目 公司原股东或关联方以其对项目公司的债权作价认购信 托计划项下劣后信托单位,成为劣后受益人; 3. 信托公司以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息红利或处分收入以及标 的债权的本金与利息收入作为信托利益来源 4. 信托计划终止时,先保障优先受益人的预期收益,标的 股权与标的债权可向劣后受益人原状分配。 5. 长期真实股权投资+期限债权融资,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9案例: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信托业务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对信托交易对手的法律尽职调查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存续、资质、持有的证照 2. 公司的公司的对外投资 3. 公司的固定资产 4. 公司的治理结构 5. 公司的财务状况 6. 公司的涉诉情况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信托业务中的律师尽职调查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29,对信托融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权属状况 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 括: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权、前期报备及审核、项目的 他项权利与法律瑕疵等。 3、项目现状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现状调查内容包括:项 目的动拆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已支付的税费、预售 等 信托方案设计与项目风险控制,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1对信托融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 1、项目基本情,30,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由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起草,报告内容与尽职调查清单和调查情况对应。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项目公司调查情况 项目调查情况 重点关注的问题 结论 文件清单 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与提醒,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2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核心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与“结论”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 律师将通过尽职调查所发现的项目本身及交易对手存在的问题,在这两点中予以充分表述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与建议。 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交易对手,借助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这两点内容即可充分了解并评估信托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作为判断决策的参考。,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3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核心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9条规定,“信 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是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必备文件之一,信托 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实践中,不同信托公司往往将尽职调查报告冠以不同名称, 如上会报告、可行性报告等。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不等于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信托公 司仍然需要履行受托人应尽的义务,不能回避尽职调查责任。,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9条规定,“信,33,信托融资项目完整的法律文件包括:意向性及框架性安排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 交易文件: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公司文件:项目各方内部的程序性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其他:财务顾问协议、资金代理收付协议等。,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5信托融资项目完整的法律文件包括: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34,信托业务中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律师主要针对信托计划成立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出具法律 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在信托项目在信托公司上会,经审批 同意之后,信托计划发行之前。 有些信托公司往往还要求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就项 目材料、项目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及可行性等问题发表律师意 见,如律师审查意见、律师专项意见、法律风险 提示备忘录等。 有些信托公司为了引用律师意见,要求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 摘要,以便于披露。,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6信托业务中法律意见书的制作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5,法律意见书的要点信托计划的期限:信托计划一般设定了一个预计期限(预定初始期限),同时在信托文件中往往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者发生某些情形时,信托计划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信托文件中一般设定一定期限的推介期,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且满足其他条件时成立;同时还会赋予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满足一定条件时宣布推介期提前届 满,信托计划成立的权利。 信托资金的运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 行的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信托文件的齐备性:审查信托公司是否已经准备了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信托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7 法律意见书的要点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6,1.2.2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背景:国家政策鼓金融形势迫切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途径 小额信贷公司在近几年发展迅速,成为金融业发展势不可挡的趋势,它主要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创造了机会,有利于金融制度的创新和风险的分散。,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81.2.2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服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37,小额贷款公司起源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专门提供小额贷款的特殊机构,他主要是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和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这项业务的发展壮大起源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学家尤努斯的一项扶贫实验,即给贫困农民提供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帮他们脱贫致富。目前孟加拉农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已经成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典范,为世界小额信贷产业和人类扶贫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9小额贷款公司起源 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8,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中国,主要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为了更好地指导小额贷款的工作, 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40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3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服务新设阶段1、成立方案的设计 股权结构-股权不能过度集中2、设立必备法律文件的准备 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信贷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3、开业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股东无关联关系核查论证,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4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服务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40,成立后运营阶段 1、股权转让专项法律意见书 监管机构要求发生股权转让时,应比照开业时出具股东间关联关系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2、日常经营性法律事务 贷款、担保合同审查 重大贷款法律风险评判 不良贷款协助催收总体上讲: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不大、难度不高,但收费总额不大,毛利率较高,属于短平快的新型律师业务,值得努力开拓。,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42成立后运营阶段一、金融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一)股权投交易框架 1.1 筹资 投资 退出1.2 股权投资管理结构 有限合伙及运作机制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决策委员会(二)私募投资基金设立之合法募资与非法募 资边界 合伙企业法界定 证券法:公募与私募 刑法上的界定,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一)股权投交易框架,(三)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问题 境外的情形 美国情形 香港情形 中国的状态 真实状态 规则效力层次低 备案制,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三)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问题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四)投资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4.1 尽职调查 类型:行业技术尽调 财务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设立及历史沿革业务资质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及担保对外投资诉讼情况技术及知识产权劳动保护税务行业政策及风险,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四)投资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注意事项 融资时点:首轮,一般工业企业在500万净利以上,服务性企业在1000万收入以上均可考虑 保密协议 意向书(Term Sheet),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2 投资结构 企业融资,首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投资结构,是股权投资,还是可转换股权贷款。 投资的好处:充实资本,降低负债率 不需偿还 提高形象 代价:稀释创业者或原股东股权 投资公司更倾向可转换股权贷款或二者综合使用。 信息不对称,为资金安全,可适当时候撤回资金,可转股贷权是一种进退自如的投资结构。按经营实绩进行选择,贷款利率较高10-20%,期限1-2年。,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2 投资结构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3 过桥贷款 决定引入投资资金之前,先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以过桥贷款,解决企业短期资金缺失。国内企业直接融资,有法律障碍,一般选择委贷。投资款到后,连本带息偿还。,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3 过桥贷款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4 优先股/优先权英美法上的概念。较普通股拥有优先性。公司股权通常拥有三大权力: 投票权(表决) 剩余财产索取权 获取股息与分红权力优先权在投票权上与普通股基本相同,在后二者权力上转普通股拥有优先权。不同轮次融资中,优先权可以A或B等列标识,权力有区别。中国法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同股不同权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4 优先股/优先权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5 投资保护私募特点:每轮融资基本处于小股东之列,如控股,则属并购交易了。权益保护就很重要了。董事会权利安排:私募一般无法形成多数席位,因此艰难谈判集中在:保留事项的特殊表决权安排。信息检查权管理层锁定,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5 投资保护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6 业绩对赌 双刃剑,无论如何只要投资者赢,就意味着是输家。太子奶例子。投资者输了,说明企业有价值,损失点股权,算是对企业家的激励。问题:企业家为完成价值,牺牲长远价值,或过度削减成本,使用短期手段。合适性:企业家特别看好企业未来,才能接受。,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6 业绩对赌 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4.7 反稀释(棘轮条款)投资人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价格过高,后期投资价格反低于前者,为避免账面损失,设反稀释条款。如企业家刻意坚持,则通过企业家转送老股方式平衡价格。4.8 强制随售权基金为掌控后续交易,需企业家强制接受基金后续交易安排,保证小股份也能有说法权。如果约定条件未能上市或价值超过预期等。,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7 反稀释(棘轮条款)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4.9 回赎权 这是小股东保护的最终条款,在IPO或其他退出受限时启动。两种形式:股东回赎 公司回赎 股东回赎,司法支持。公司回赎,日资司法是可能不支持,容易引起大规模诉讼。而且涉及减资程序。4.10 共同出售权 企业家有机会出售股权时,一般优先给基金,如果基金不买,企业家也要给投资者共同出售股份的权利。可按比例。但基金出售时,一般不会给企业家该种权利,当然,也可以安排相互适用的双向共同出售条件自动享用。,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9 回赎权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11 涡轮(warrants)又称权证、购股权或期权。投资人在未来确定时间按一定价格购入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权利。涡轮价格一般对于未来公允价值。类似于分期出资。4.12 退出机制IPO出售(整体)MBO(管理层回购)收益较低清算,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大法律问题,4.11 涡轮(warrants)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5,(一)股票发行上市中律师的主要工作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各种文件 合法性 审查 判断股票发行、上市中各种文书 合法性的判断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对相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对上市中涉及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规范、调整、完善,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7(一)股票发行上市中律师的主要工作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56,(二)股份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业务发起设立 (发起人协议 设立申请书)募集设立 (招股说明书 创立大会 大会决议)股份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定 创立大会制定)公开募集 承销协议股份公司设立时 尽职调查首届董事会、监事会 召集、主持、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法律建议书,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8(二)股份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7,(三)证券发行中的律师业务股票发行的条件 证券法13 组织机构 财务状况、会计文件、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IPO) 证券法14 募股申请、 执照、章程、决议、招股说明书、 会计报告、 收款银行、承销机构、保荐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操作流程 招股发行公告 发行路演 申购新股 收款交割登记划款验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9(三)证券发行中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8,(四)股票上市中的律师业务股票首次上市的条件公开发行千股本公开/年守法财务无假上市申请 上市报告上市决议章程执照 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保荐书招股说明书 其他文件股票首次上市的操作流程拟定代码上市申请审查批准上市协议披露公告挂牌交易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引言律师申明正文(公司设立 投资主体 股本与出资 组织架构 法律风险 合法申请)总体结论意见(侧重定性)股票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正文(侧重过程),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0(四)股票上市中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59,(五)上市公司管理中的律师业务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总经理、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1(五)上市公司管理中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0,(六)上市公司运作中的律师业务1、股权处置、处分类协议2、资产使用、处分类协议3、人力资源类协议4、公司运作中的各类法律意见书,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2(六)上市公司运作中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1,(七)公司借壳上市中的律师业务1、什么是借壳上市间接上市买壳上市2、借壳上市优势时间短条件低快流通3、借壳上市风险直接成本高融资风险大法律风险多4、借壳的三种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市场交易收购5、借壳的三种模式集团借壳正向并购反向并购、借壳上市的基本流程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对价收购程序持续监管置换资产定向增发(再融资)借壳上市的法律监督宏观鼓励微观条件复杂,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3(七)公司借壳上市中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2,(八)公司退出市场的律师业务1、股票退市2、歇业清算3、破产清算,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64(八)公司退出市场的律师业务三、证券法律服务拓展与实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资产流动性,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等。资产证券化中的“构造”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破产隔离过程。“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机构参与来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现金分割,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以较高信用等级发行流通。,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一)资产证券化,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二)律师的主要业务:协助资产归集等剥离,起草相关法律文件,确保资产的取得合法有效。协助设计交易方案,并使之合法化、实体化。起草交易协议。资产尽职调查。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二)律师的主要业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三)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设计3.1 交易机构流程 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一般包括 构建特殊目的公司(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取得资产为支持证券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三)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设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首先,归集资产,资产要求稳定的现金流,如:应收账款、信贷资产、公共设施收益等等,发起人通过筛选与组合,将这些基础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律师会参与) 信托(SPT) 其次,确定SPV的形态 公司(SPC) 有限合伙()第三,承销支持证券,支付证券对价,SPV取证基础资产所有权,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最后,服务机构收取款项,定期支付给托管银行,最终支付给证券持有人。,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首先,归集资产,资产要求稳定的现金流,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3.2 产品结构设计律师是重要参与人 优先和次级(列后) 内部增级 起额利益账户信用增级 过度(起额)抵押 政府 外部增级 银行 保险公司等 第三方机构,四、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3.2 产品结构设计,70,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72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一) 三板市场发展历程1.1三板市场发展历程1.1.1“老三板”状况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于2001年7月成立,其设立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内挂牌法人股(又称“两网公司”)的转让问题以及主板退市问题,但是老三板既不能提供融资渠道,又难以再次转板,股票质量较低,长期被冷落。,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一) 三板市场发展历程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72,两网公司:为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产权转让问题,1992年7月,中国证券市场研究中心成立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TAQ系统”);1993年4月,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公司成立全国电子交易系统(简称“NET系统”),俗称“两网”。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十四大”之后,产权交易市场进入发展的高潮时期,却给中国的金融系统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1998年中央整顿金融秩序,将非上市公司股票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STAQ、NET系统相继关闭。原挂牌公司流通股东也随之失去了相应的股份交易场所。两网公司:2000年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出现转机,许多地方恢复、规范、重建了产权交易所。2001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指定申银万国等6家证券公司代办原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2001年7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办。当时共有11家公司共11.28亿股法人股上市交易。,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74两网公司: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73,为妥善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规定退市公司可以进入代办系统,这是代办系统功能的第一次扩展。文件发布后,有4家退市公司陆续进入代办系统挂牌,但由于当时没有强制性要求,仍有较多退市公司未到该系统挂牌。2004年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规定了退市平移机制,强制上市公司退市以后必须进入代办系统。湖南省即有金荔科技等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转让,该系统信息披露网站见http:/,现已和“新三板”共同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75为妥善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1年11月30日,,74,1.1.2 “新三板”的由来为了改变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局面,同时为更多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2006年1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及相应配套规则,北京中关村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被称为“新三板”。上述规定为后来新三板市场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76 1.1.2 “新三板”的由来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1.1.3 “新三板”扩大试点2012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将条件比较成熟的园区纳入试点范围,为试点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等服务。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1.1.3 “新三板”扩大试点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1.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启动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随后2013年1月4号发布了3个配套监管指引。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在北京金融街金阳大厦挂牌,并接管代办系统管理的原“新三板”挂牌企业。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点)及配套文件。连同前述文件,构成了全国场外市场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业务,1.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启动五、新三板及有关法律,77,1.2 新三板的定位及与区域性股权交易所的区别2010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指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显著提升直接融资化。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二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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