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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3-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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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3-25.docx

    目 录Contents1、 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1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12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184、黔东南州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235、2011年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工作方案296、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东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48黔东南州招商引资文件汇编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中共黔东南州委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黔东南党发2011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创先争优;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扩大规模与提高水平相结合,抢抓国家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中央企业发展扩张等重大战略机遇,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紧紧围绕突出“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三大战略,以作风、环境、项目“三个建设年”活动为抓手,坚持不懈地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二)奋斗目标。力争“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年均增长速度在50%以上,累计引进州外资金1000亿元以上,力争1500亿元。力争“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在引进新兴产业、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二、突出重点,大力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三)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引资网建设。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和我州“十二五”发展战略的需要,立足我州资源优势,围绕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建设,围绕中央企业规模扩张、产品扩散、产业整合以及国家扶持新兴产业等,精心筛选、包装、推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带动关联性较强的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和善于包装、借用、创造和挖掘项目。州、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要把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准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储备中心和组建项目咨询投资公司,确保项目库建设有组织、有机构、有专人、有专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我州发展战略,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到每年至少储备、包装重点项目100个以上,一般项目200个以上,“十二五”新编500个以上有规模、完成规划、有环境评估、土地征用可行性研究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招商引资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和完善黔东南招商网,实现州内招商信息的互联互通。要把招商引资项目库、人才库、园区库、中介库、招商引资网等结合起来,实行动态管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册、招商引资网络平台以及数据库适时更新,做到每年开工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和储备一批。加强对招商引资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使用好招商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对外宣传资源,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整体对外推介。(四)加强客商库和中介库建设。做好以商招商,加强政企联系,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客商库建设,对重点企业信息和洽谈客商等的资料进行详细搜集,建好客商库档案,制作联系卡,加强与重要客商的联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长三角”、“珠三角”等商会、行业组织进行摸底,加强与各地商会、协会的联系,积极传递招商信息,推介我州招商项目,同时,对在本州各种商会、协会进行了解建档。(五)突出大项目和大企业。围绕工业强州战略,以电力、林业、旅游、商贸物流、中药材、铝及铝加工、重晶石加工、以及特色食品等产业为重点,优选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和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项目,主动对接中央企业、省外企业扩张要求,着力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中央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在黔东南州设立地区分支机构及相关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等。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基金等金融中介组织在我州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六)建设适应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需求的各类产业园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把握国际、国内、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新趋势、新变化,充分发挥我州资源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承接载体。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要按州对产业园区建设的整体规划要求,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建设的新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省、州、县市级产业园区“九通一平”、“七通一平”、“三通一平”建设。建立技术创新、招商引资、信息资讯、人力资源、现代物流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园区吸纳和承载能力,使园区成为推动产业聚集、产业升级的基地。园区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原则要求入园建设。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各县市工业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试行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项目规划管理权限赋予各县市工业聚集区部分县级职能部门经济管理权限,在赋予许可权的同时,规定相应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一园一主业”原则,搭建专业化平台,做好重点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推介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园区库。坚持科学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搞好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创造条件,力争扩区升位。州直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产业园区的建设。(七)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招商引资形式,通过政府主导、领导引领、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一要做好组团招商,积极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赴京等地招商活动,组织好我州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开展上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二要大力实施小团组和专业化登门招商。按照“小规模、专业化、强实效”原则,瞄准大企业进行合作对接,围绕大项目进行点对点洽谈。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带队组织外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2次以上。要组织专门招商小分队,选择客商比较集中、产业转移和扩张倾向比较强烈的地区进行驻点招商,直接到企业宣传我州比较优势,推介优质项目,突出产业、工业园区对接招商,主动和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实行点对点的对接,提高产业承接的成功率;三要开展重大招商活动。原则上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每年要组织一到两次大规模、有实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州级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大型招商活动,形成招商引资的强大声势;四要拓宽交流合作渠道,积极开展与东部及沿海地区政府间的经贸合作,密切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大公司的交流,多渠道寻找合作伙伴,做好与本土在外成功人士的沟通,促进“回引”创业。实行网上招商与会展招商相结合,突出“以特招商,以大招商,以商招商,以优招商”等多种有效形式招商;五要建立驻外招商工作平台,发挥州驻外办事处的对外联络作用,推行招商代理制,在重点地区开展跟踪式招商;六要充分调动我州优势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以存量引增量,进行产权招商。引导落地的核心企业以商招商和二次招商。引导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从事商业性招商活动;引导贸易企业以“贸易探路、投资跟进、工贸联动”的模式进行招商。利用宁波对口帮扶城市的有力支持,进行对口帮扶招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产业园区利用专门的招商公司进行招商。积极引进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兼并重组、股份收购、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ABS( 资产证券化)、资源换投资等多种有效融资方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坚持“互利共赢、内外资并举、大小并举”,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政策。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同时,注重处理好利用外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利用外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延伸产业链和增强配套能力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推动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八)搭建招商引资活动平台。在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各种展会进行招商的同时,精心策划和组织本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州和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要创造条件搭建一批影响范围更广、更大、更深的招商引资梯级平台。要大力推动以凯里为重点的会展业发展,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培植会展龙头企业。通过继续办好“芦笙节”、“原生态民族文化艺术节”等活动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更多到我州考察、了解、合作的机会。(九)加强区域合作。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为重点,全方位拓展与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环北部湾等区域及周边地区城市的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在旅游、贸易、人才培训、服务业等领域的合作,争取香港、澳门、台商在黔东南投资。积极拓展外派劳务市场,在有关职业学校建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规模。 (十)进一步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转变出口商品结构,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提高研发能力,推动资源型产品向精深加工转变,有效延伸产业链,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力培育本州品牌企业、品牌商品,增强我州骨干企业、特色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内外贸一体化,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扶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出口的支持。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现跨地区、部门和行业信息共享和联网核查,构建新型、便捷的通关模式,推行“一站式”通关便利化措施。同时,围绕我州产业发展重点和企业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急需的短缺资源、战略资源,提升技术设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三、建立招商引资扩大开放政策措施体系,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十一)下放项目审核权。按照“环境建设年”和“勇于创新,大胆试验,先行先试”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州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各类引资项目在投资规模、建设、环境评估、建设用地和部分规划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给予县级相应条件,调动和激发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十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州和各县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及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列入州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州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县市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要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先行用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及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流转等政策,切实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服务。(十三)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各级财政要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奖励扶持等政策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兴办企业,总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从经营和获利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贴息;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由同级财政按其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州财政预算要建立州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招商引资平台建设和州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和扩大出口,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利用外资、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要及时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对州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税收政策的支持。 四、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吸引力(十五)完善政策环境。要按照有利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投资,加快全州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完善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州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问责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断规范和促进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十六)加强对招商引资行政执法的监督。各级招商部门要定期征求投资者对招商引资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意见,并作为对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综合执法,严格执法程序,从严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和检测;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实行投资企业缴费公示制。(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信用意识,信守承诺,取信于外来投资者,出台的政策必须确保贯彻落实,承诺的服务必须确保兑现。对通过招商引资落户黔东南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重点项目企业,州政府将组织州直相关部门搞好兑现工作,要限时向企业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强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宣传、教育,提倡诚信和守法经营。(十八)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为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审批事项的咨询、指导、办证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问责制等办事服务制度。重点和鼓励投资项目审批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1/3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制。采取减少审批环节,以现场办公、个案解决、并联审批等办法,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提高办理效率。对我州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调整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审批管理权限,能下放审批的全部放权。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全程代理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十九)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投诉协调处理机制。依照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在州投资促进局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建立适应招商引资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有效工作机制,重点查处故意刁难投资者、吃拿卡要、勒索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依法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做到投诉处理回复率达100%。(二十)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落户企业提供相关优质高效服务,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二十一)建立重大项目督办制。各级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落实相关责任,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领导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服务。州政府对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每月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通报。(二十二)完善促进投资扩大开放的法制环境。建立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出台有刚性、约束力、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监察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行风评议,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法制环境。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为招商引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硬环境建设。加快我州境内贵广、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通县市高速公路联络线,凯里黄平支线机场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着力改善投资项目落地的局部硬件环境,为投资项目解决好地、路、水、电、气等基础条件。同时,建设一批出口加工基地及现代物流基地。五、建立健全推进招商引资有力保障的体制机制(二十四)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组织领导。为切实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大发展、大跨越,成立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分管和联系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黔东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有关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全局性、方向性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项目承诺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和招商引资项目承诺兑现办公室在州商务局。成立州投资促进局,归口州商务局管理,为正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立相关职能科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增设领导职数和科室,人员编制20人,编制以外人员从群团组织抽调和向社会聘用,在经费、行文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相对独立。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要比照州的设置,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州驻外办事处要加挂驻外招商机构牌子,作为州投资促进局的招商分局,明确招商引资任务,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驻外办招商引资实绩进行目标考核。(二十五)落实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州级财政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1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奖励、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四库一网”、招商引资宣传和推介资料、本州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小分队招商活动、接待来我州考察的客商、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招商人员的培训等费用。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结合本地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切实解决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二十六)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按照“项目建设年”的要求,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要定期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会,及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重大、重点招商项目落户、建设、投产搭建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1亿元的项目,由州领导直接负责;对投资3亿元的项目,由州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对投资10亿元的项目,由州组织一套班子负责。实行相关领导挂牌联系,采取“一事一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和重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关键问题,确保项目引得进、建设快、发展好。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州对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招商引资具体的考核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考核,确保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参与检查考核,将招商引资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要给予重奖,对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继续完善实施投资环境考核评价制度。(二十八)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提供人才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加强招商引资和外向型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用好州内人才,重视引进国内外智力资源,更多地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来黔东南创业,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全州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需要的高素质国际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实施东西部人才交流计划,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大企业和高校培训和挂职锻炼,并明确招商引资任务,一边学习提高,一边招商引资。(二十九)建立党政领导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全州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切实肩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任,带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明确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引进的项目要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州各部办委局、群团组织都明确招商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招商引资良好格局。建立各级各部门、单位抓项目落实、跟踪服务以及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示和考核。对招商引资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给予奖励,优先提拔任用,对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干部要适时进行调整。(三十)完善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确保招商引资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由州商务局与统计局共同制定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做好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三十一)狠抓招商引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化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59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文件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发2011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以外到我州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州内投资。下列为本州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六)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七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第九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由同级财政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第三章 土地政策第十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2租赁集体土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1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给予供地;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五星级饭店的,由受益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第十三条 安置措施:对失地农民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1货币安置;2就业安置(政府根据企业用工条件、用工计划,将用工计划分解到村,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失地不失技、失地不失业,彻底转变身份,即由原农民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积极推进就业安置,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3增减挂勾项目区拆迁安置,各级政府要结合土地整理新农村、危房改造、通村寨公路、沟渠改造工程等,争取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大力推进增减挂勾项目的实施。4留地安置;5社保安置:农村低保;城市低保。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通过出让方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5个工作日颁证。第四章 其他优惠第十五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七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第十八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第十九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产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第二十三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第二十六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给予再就业人员2万元贷款扶持。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第五章 一事一议第二十八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是: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州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2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州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3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4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州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第二十九条 对各县市(区)和州直有关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由州招商引资部门初审,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地政府或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第三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 “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第六章 奖励政策第三十二条 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第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第三十四条 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文件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13号)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州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对成功引进我州以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一)奖励对象分为以下两类:1社会引资人。2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科级以上在职干部。(二)纳入省、州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对象的不属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二、奖励标准(三)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按超额累进计算,奖励标准:1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3固定资产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4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三、奖励资金来源(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绕资源深加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农林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文化旅游、金融等产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现代服务业等。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资源开发以及其他项目(具体目录另行制定),不属奖励的范围。 5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八)奖励项目的认定。1签约项目认定。引进项目以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协议等有效文本为依据进行认定。2项目开工认定。以项目主体生产经营用房动工建设为依据进行认定。对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项目,以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为依据进行认定。3引资额认定。按投资项目注册资金中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比例的,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度计算。引进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经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4投资到位认定。外来投资到位金额以项目建设周期为结点认定。原则上,5亿元以下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510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10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左右。超过上述建设周期项目,由引资人和业主提出申请,并经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建设期内完工并投产经营的,引进外来资金按照实际到位额计算。(九)奖励项目引资人认定。1投资者在与州、县市(区)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引资人。引资人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分别向州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办理引资人申报备案登记。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一人,如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五、奖励兑现(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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