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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解读:夫妻财产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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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解读:夫妻财产制度课件.pptx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内容,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个人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内容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夫妻财产,法定,约定,法定共同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整体财产,部分财产,3夫法定约定法定共同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整体财产部分财产,一、法定个人财产,一、法定个人财产,法条直击法定个人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条直击法定个人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案例讨论:,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案例讨论: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解析:,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析: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解析:,如果是婚后购买的钻戒看这条: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解析:如果是婚后购买的钻戒看这条:,案例:王宝强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法院的公开资料显示,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据媒体估算,身家总计上亿元。将服饰、包包列入财产分割清单,合适吗?,案例:王宝强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法院的公开资料显示,王宝强要求,“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才不属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4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仅限于生活用品、价值不大且供一方单独使用,如鞋、帽、衣服以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配物、饰件等。,“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法条直击,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条直击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案例直击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以个人财产购买一套200万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的变化抛售后的价值为300万。那么这100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不属于,因为该100万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2)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以个人财产200万投资于甲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100万收益,该收益是基于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既不属于孳息又不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案例直击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案例直击知识产权的收益,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书出版,取得了50万元的稿费,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案例直击知识产权的收益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前写了一本,案例直击知识产权的收益,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本书,貂蝉与吕布离婚后,该书出版,貂蝉取得50万元稿费,这时50万元属于貂蝉个人所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益不是实际已经取得也不是已经明确取得收益,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案例直击知识产权的收益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姻关系存续,案例直击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布父母去世,未立遗嘱,吕布继承100万遗产,该100万则为夫妻共同所有。(2)貂蝉和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布父母去世,留有遗嘱将其100万遗产留给吕布一人,该100万则为吕布个人财产。,案例直击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17,案例巩固: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7案例巩固:,18,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2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18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19,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19 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2002年7月7日,钱某与阮某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近日,经多方调解,钱某与阮某琴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阮某琴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跟阮某琴无关。”钱某说,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道理。,案例直击18万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7月7日,钱某与阮某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案例直击18万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2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一第11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93年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4条)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一第14条)平均值=费用总额(70入伍时年龄),2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3,案例巩固: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23案例巩固:,三、夫妻财产约定,三、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约定?,1、夫妻财产用口头形式约定可以吗?2、夫妻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自愿3、赠与行为的效力,夫妻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约定?1、夫妻财产用口头形式约定可以吗,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注意的2个小问题,1、约定优先: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注意的2个小问题1、约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注意的2个小问题,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注意的2个小问题2、不能,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问题,1、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约定应以书面形式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问题1、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一)当事人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有结婚证的也要带上结婚证。 2、与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文本和电子版。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协议上的签名和订约日期需要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在公证员当面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一)当事人需要,说说看:婚后购车时父母为其出资,该车辆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说说看:婚后购车时父母为其出资,该车辆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说说看: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说看: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涂,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3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决定;2)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释(一)第17条),3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案例讨论:离婚后发现中奖了怎么办?,王某与妻子李某于2010年1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 。离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张5注10元的福彩双色球彩票 。离婚3日后开奖,王某中了一等奖500万元。李某得知后要求分割奖金,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案例讨论:离婚后发现中奖了怎么办? 王某与妻子李某于201,第一,彩票能不能视为财产。彩票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凭证,具有合同关系的法律凭证,能否中奖,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只是一种未来的期待利益,在条件未达成时,其价值处于零状态,不能代表任何财产去等价交换、流通、变卖、抵押。第二,从彩票的本身属性来看,彩票是一种无记名的债券。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彩民能否获得资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第三,本案的彩票是王某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李某作为共同出资人而与王某共同成为彩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双方离婚,但彩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是不变的,所以彩票中奖后,共同出资人有权向合同对家主张支付奖金的权利,王某独享这笔奖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李某的一种民事侵权。故李某有权要求分得一半资金。,第一,彩票能不能视为财产。彩票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凭证,具有合,思考与讨论,1、“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思考与讨论1、“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债务,四、夫妻债务,负财产如何处理?,原告李老夫妇诉称,两人系李航父母,李航与何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李航为购买期房,向父母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了借条。2016年12月1日,李航表示将分三笔一年内偿还所有欠款,并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要求用还款计划换回原始借条。李老夫妇未同意,故李航将还款计划撕毁。2017年1月初,李航以何女士名义向李老夫妇还款4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因李航与何女士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航、何女士向李老夫妇偿还借款196万元及借款利息。法庭上,李老夫妇提交了李航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负财产如何处理?原告李老夫妇诉称,两人系李航父母,李航与何女,判决:因该借款发生于李航、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李航、何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为本案适格被告。李老夫妇作为贷款人,已履行相应出借义务,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关于利息一节,本案中,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但李航及何女士表示同意按照李老夫妇主张的计算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判决:,侵权之债也是由夫妻共同承担吗?,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侵权之债也是由夫妻共同承担吗?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案例讨论: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黄纳(女)和王洋(男) 1999年8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9月俩人看上了一套价值30万的两居室。因钱不够,王洋向父母借款10万元交纳了30%的首付款,余款20万向银行做了5年按揭。买房后,黄纳用自己的2万元存款装修了房子,王洋用自己的18万元存款买了家具。同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礼上王洋的父母举杯向两位新人祝酒,并当众宣布:10万元房款作为我们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其余房款你们婚后要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尽早还清贷款。黄纳有身孕6个月,双方共支付按揭款12万,还欠8万元。黄纳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并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案例讨论: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黄纳(,案例讨论: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第一,10万元房屋借款的属性问题。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第二,婚礼上男方父母送给新婚夫妇10万元结婚礼物的性质。 1、10万元的赠与行为属于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2、该婚后赠与是否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例讨论: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一,案例讨论: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严肃(男)与高兴(女)均为电影学院和艺术学校毕业的学生。 在一次招聘会上相识。 经过 半年的交往,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相互托付终身。 经协商他们订立的爱情协议的内容为:第一,男 女双方自订立协议时起要信守各自的爱情誓言和承诺,相互忠诚不得变心;第二,结婚后双 方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在外嫖娼,不得与异性同居;第三,双方要共风雨、共患难,白头偕 老,永不离婚;第四,男女双方互相爱护,男方不得动手打人,不得酗酒,不得沾染其他恶 习;第五,每人每月将收入的 13 存入银行,作为双方的爱情基金,如其中一方违约出现 以上情况时, 爱情基金无论数额多少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60 岁时双方均未出现违约情况, 如 此款作为双方的旅游费用共同使用;第六,协议自签字时生效,本协议生效的同时双方领取 结婚证。,案例讨论: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 严肃(男)与高兴,案例讨论: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 判令被告严肃承担违约责任,用双方设立的爱情基金共计 12000 元补偿原告;(3)请求分割 双方共同财产。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焦点:爱情协议是否合法?夫妻一方违反约定后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讨论: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解,案例讨论:夫妻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约定?,柯禾,女26岁,未婚。章录,48岁,某影视制作公司经理,2000年初丧偶,有一女儿正在就读高中。3个月交往,半年后同居。1年后柯禾提出结婚的请求,由于年龄、婚姻状况、经济收入的差异,婚前双方做了口头约定:第一,章录送给柯禾人民币20万元作为补偿安慰费;第二、家庭月生活费为5000元,章录承担70%,柯禾承担30%;第三、只要生活在北京,无论工作多晚都要在夜里12点回家,否则金钱制裁,标准为每晚300元离婚是男方认为:恋爱中的甜言蜜语不能当做法律证据,借婚姻勒索财物是法律禁止的。,案例讨论:夫妻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约定?柯禾,女26岁,未婚。,案例讨论:夫妻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约定?,1、夫妻财产用口头形式约定可以吗?2、夫妻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自愿3、赠与行为的效力,案例讨论:夫妻如何对财产进行有效约定?1、夫妻财产用口头形式,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二)24条,婚前必看,婚姻法解释(二)24条,婚前必看,案例:,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妈妈,她被指应对一笔43万元的债务负责。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汤婷的前夫。原告诉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汤婷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汤婷则向法庭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她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她对这项债务不知情。汤婷自述,她是和前夫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在争吵和家暴中,这段婚姻仅仅持续了3年多。2016年5月,汤婷和前夫协议离婚。“刚结束了一段噩梦般的婚姻,没想到另外一个噩梦开始了”,汤婷说,离婚没几天,几个“小黄毛”找上门,个个凶神恶煞,要她还钱。来人声称,汤婷的前夫借了多少多少钱,但现在人找不到,失踪了。,案例: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案例:,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经分居了将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静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2016年9月28日,姚静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当天正是姚静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哗啦,对法官充满了不解和怨恨。后来,这名法官和姚静律师沟通时解释,因为有24条在,他没办法不如此裁判。这是姚静真正了解24条的开始,当地法院一位对其身怀同情的法官说,即使他们一审判姚静不承担前夫债务,但原告上诉之后,因为24条在,二审还会改判。,案例: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24条做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24条做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在夫妻财产共有制,或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的渊源。,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婚姻家庭法解读: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家庭法解读: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家庭法解读: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家庭法解读:夫妻财产制度,24条真那么不堪?,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了“24条”出台的背景:“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一位已经退休的法院民庭法官,对这一现象印象深刻:“当时有好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金蝉脱壳,这对债权人不公平。借钱做生意,赚了就属夫妻共同财产,亏了就算个人的,这肯定没道理。,24条真那么不堪? 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如果没有“24条”所列举的两种例外情形,都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么有这么傻。,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一:男方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男方作为债务担保人,到期后未能还款后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男方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提出执行申请并拍卖了男方名下的房产。笔者代表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所拍卖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拍卖款中的一半应属女方所有。一审法院以婚姻法解释二24条为理由判决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女方的请求,拍卖款中的一半属女方所有。该案发生在2011年。,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一:,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二:男方因为生意需要,对外借款,到期未还,笔者代表债权人起诉男方,同时也依据婚姻法解释二24条起诉了女方,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最终法院以男女双方长期分居、男方所借钱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符合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为由,驳回了债权人对女方的诉讼请求,该案发生在2012年。,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二:,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三:原告杨镭与被告张海燕、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夫妻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问题就在于什么才是共同债务呢?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对某一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根据婚姻法41条从债务的性质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断,如果某一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首先排除了配偶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适用,也就排除了24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只有当无法就此标准进行判断时,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此时配偶一方要排除自己的还款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前面提到的两个条件之一。,对某一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根据婚姻法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回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回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24条最新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条最新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现在有五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债务责任:,1.能证明债主和其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能证明丈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有五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债务责任:1.能证明债主和其丈夫明,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三种情形:,1、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2、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对其借款真实目的并不知情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三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法庭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通知还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判断,包括借贷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最大特色,1、新司法解释则做了非常大的改变,将举证责任分摊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债务双方均需证明债务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未超出,则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已超出,则由债务人举证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最大特色,2、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要件,引导债权人主动规范交易行为解释第一条从共同债务形成的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存在的形式要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发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这一条从表面来看是对债务人的保护,实质上同样保护了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规定,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规定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规定,民法典第106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实际上是建立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上的。依据家事代理权的构成特征,判断能否成立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主要区别是使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的费用,还是用于经营活动及其他方面的费用。由此性质不同的债务,是否一方举债,另一方也应承担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有所区别。本次关于夫妻家事代理权和共同债务承担范围的规定并非创新,而是将之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吸纳到本次民法典立法中了。就立法体系来说自是完善,由此提高了立法层级;而对于实务而言亦是利好,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规定民法典第1064条对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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