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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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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课件.ppt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主要内容:14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2 耕地保护管理143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 重点: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有的土地利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对耕地等还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因此,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有的土地利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1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和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它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根据。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组成的系统。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省级、市(州、地)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的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其安排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类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等)和宏观的生态布局来实现。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指标和规划分区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用地规划进行指导和控制。,全国、省级、市(州、地)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主要用途和区内土地使用条件,为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土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依据,为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级与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应该能够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呼应,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级与级之间,不同地区之,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简单地说就是在规划期内要实现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各类用地的布局。具体来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区域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内容,我国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思想;逐级落实三项指令指标(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城市用地外延扩展,优先安排农用地,因地制宜发展园、林地,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1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然后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或是战略思想和对策;2进行土地需求量预测和土地适宜性评价;3根据区域土地资源适宜情况、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部门、各地区的用地规模,协调用地关系;4提出各级土地利用结构的指导性规划指标和调整方向,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5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规则,包括每块地的用途和利用方式;6确定规划范围内骨干工程与设施的市局;7制定实施规划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国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管制。,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管制与管理不同,管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总则中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它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管制与管理不同,管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总则中规定:“使用土地,一般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里应包含城市规划的内容,但是这两种规划往往是分别进行的,有时城市规划甚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前,同时他们的法律依据又各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因此,如何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里应包含城市规划的内容,但是这两种,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没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的,应当及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修订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没用地规模不,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具有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但是,如果实际土地利用情况与规划不符,并不一定马上就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规划代表的是一种发展方向,何时实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具有溯及既,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7、18条的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有4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为:,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一)宏观控制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应当着眼于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平衡,以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与社会发展要适应。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要通过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在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微观基础管理以便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能够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宏观控制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原则,(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进行编制,并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的意见,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粮食调出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单产,力争 能增加粮食调出量;粮食调入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切实保护耕地,力争减少粮食的调入量。,(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三)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的用地规模,促使土地的集约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通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开发指标以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用地规模来体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要求。,(三)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目前,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偏大的原因,一是人口预测规模偏大;二是人均用地标准偏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的精神,按照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扩大;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建设用地,到2000年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规定范围内,不得扩大;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体现特别严格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认真审查和审核城镇用地的基础上,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区,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保证必要的耕地面积,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确定耕地开发区时,要充分考虑开发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要避免因耕地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不利影响。划定耕地开发区时,要经环保论证。,(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相平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特别是全国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平衡。这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一是要划出足够面积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耕地区,二是要划出与耕地占用相匹配的耕地开发区和土地整理与复垦区,使占地者知道到哪里去补充耕地。,(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相平衡,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1准备。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和上报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以及进行业务培训,广泛收集和整理、分析已有的现状规划资料等。2调查研究。在收集和调查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项研究。并进行必要的外业调查核实。对专题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区位背景与发展态势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城镇化水平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问题,规划目标与战略确定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3编制规划。编制规划要在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以及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供需预测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各区的土地利用 方向和整治措施:编制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分解下达下一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编制规划送审稿、规划说明书和规划主要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3编制规划。编制规划要在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以及在土地利用现,4规划审批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后,报送上一级地政部门备案,最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4规划审批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六、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分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及布局要求,划分出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进行土地利用分区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内容和法定程序。,六、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区通常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这些土地利用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土地利用区,如农业用地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耕地开发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建设用地区可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区、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区、特种用地区等;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可分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土地利用区通常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区界线通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细化,最终反映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经将各项宏观控制指标落实到了每一地块,非常具体和直观。因此,土地利用分区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常重要,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控制手段,也是土地用途管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区界线通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七、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实际上就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资源在产业间和部门间进行配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使用权和建没用地使用权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七、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无论是土地资源在产业间部门间的配置,还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都牵涉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意见,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子以公告,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知道,以便遵守和落实。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制度,在国外已普遍实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必要程序。,无论是土地资源在产业间部门间的配置,还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完成以后,需要按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施。履行这一手续的目的,是为了使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上级人民政府的认可,提高它的权威性,同时也为了更好协调各种关系,便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地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院批准。,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此之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九、土地利用计划(一)土地利用计划的概念和种类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可以有效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以及土地整理和复垦审批提供依据。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是土地利用规划所制定的各级行政区土地利用宏观控制指标体系。,九、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按时间可分为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所谓中期计划,一般指五年计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阶段性实施计划,尽量和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相对应。这样,便于对其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出较为详细的计算,制定具体的指标,为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依据。该项工作可分三个阶段完成:计划编制阶段、计划审批下达阶段和执行阶段。,土地利用计划按时间可分为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所谓年度用地计划,是指以一年为期的计划,是中期用地计划的具体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某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进行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所谓年度用地计划,是指以一年为期的计划,是中期用地计划的具体,(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地政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政部门。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第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没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年度1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第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规定的计划管理措施,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下达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为了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的是省级政府负责制,省级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重点报告耕地被占用和新开垦耕地的情况,以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半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11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预报本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122 耕地保护管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逐步提高耕地质量,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一、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项重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22 耕地保护管理,(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我国耕地数量有限,而且可以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有限,因此耕地的数量保护除了实行开垦未利用土地、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补充耕地的方法外,更重要的是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包括: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建设用地区,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的计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 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二)占用耕地补偿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法律规定如下: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二)占用耕地补偿,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根据目前建设用地情况,责任人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责任人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计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二是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责任人是 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责任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政地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根据目前建设用地情况,,3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4各地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状况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区域,使建设单位有地可开。开垦耕地还应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防止乱开滥伐。5.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地政部门履行造地义务。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没有条件开垦是指建没单位没有开垦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从事土地开垦工作。,3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6省级人民政府在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有:(1)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占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别下达。(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为保证开垦耕地真正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对象是县、市人民政府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计划是否落实,开垦耕地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等。,6省级人民政府在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有:,(3)组织开垦耕地。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开垦问题,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进行,并对开垦耕地进行验收。,(3)组织开垦耕地。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三)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耕地耕作层是经过多年耕种形成的,是农业生产宝贵的资源。而在工程建设中,耕作层的土壤好坏与建设要求无关紧要,有的工程还必须将耕作层挖掉,来加固基础。因此,将耕作层土壤用作开垦耕地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是必要的,可改良土壤或加快耕地熟化的过程。国内外都有许多工程建设将耕作层剥离用于开垦耕地的成功经验。因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三)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当然,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本的影响。如当地土壤条件较好,开垦耕地不需要另加耕作层或运距太远造成成本太高等原因使其难以实现。因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要求这样做。政府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具备条件的,提出将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造地的要求。,当然,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四)省级人民政府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中的责任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四)省级人民政府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中的责任,二、基本农田保护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此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条文进行了具体规定。(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其主要内容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任务是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方针和耕地指标控制下,确定必保基本农田的面积,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并落实到地块,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措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任务是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对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耕地资源和建设占用耕地的状况提出的保护耕地的重大措施。实践证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实行耕地保护的有效办法。一是制止了乱批乱占耕地,保住了高产稳产农田和人口增长所需耕地;二是稳定了耕地承包者的思想,调动了农民对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三是通过划定保护区,协调安排了今后若干年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是党中央、国务,(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1.划定基本农田的依据和范围。划定基本农田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业用地的最高规划,特别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明确划出各种土地利用区,其中包括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考虑各行业的用地需要、耕地的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因此基本农田划定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下列耕地为划入基本农田的范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另外,国务院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规定应当划人基本农田区范围的其他耕地。,下列耕地为划入基本农田的范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确定这个目标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今后人们对粮、棉、油的需要来确定的。,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和基本农田划定的方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地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由省级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应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和基本农田划定的方法。基本农田保护区,(三)保护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1基本农田数量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三)保护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2.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1)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地力保护措施。,2.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3)凡是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符合国家标准,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3)凡是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3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1)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建立层层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地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汇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3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123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一、土地开发广义上,土地开发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地利用范围,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狭义上,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123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一般来说,土地开发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农用土地开发优先的原则、生态平衡原则及综合性开发的原则。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有:1.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来说,土地开发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农用土地开发优先的原则,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hm2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 hm2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未利用地开发。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侵害开发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做出处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hm2,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也可以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开发者,明确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年限,使用期或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3未利用土地开发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前提。,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田中不同程度地分散着一些闲散地、废沟渠、取土坑等。农村居民点内也有许多闲散地、“空心村”。通过整理既可提高耕地质量,也可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据测算,通过土地整理,全国可增加耕地约467万hm2,因此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1.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好土地整理中的产权关系,利益分配等同题,保证土地整理的有效实现。,土地整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2应当对土地整理做出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设计,使土地整理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目的。3.土地整理应当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因为土地整理往往涉及到几个村或几个村民小组,几十个承包经营者,没有统的组织是很难进行的。同时土地整理后,土地重划工作也要县、乡级人民政府统协调安排,防止借土地整理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2应当对土地整理做出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三、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据调查分析,我国现有工矿废弃地等待复垦的土地资源约400万hm2,按50比例复垦为耕地,全国可以增加耕地200万hm2左右,其他还可复垦为鱼塘、建设用地等。因此,土地复垦不仅可以补充耕地,同时对改造生态环境具有深远意义。,三、土地复垦,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1土地复垦企业或个人对生产建设中破坏的土地所应尽的义务(1)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费用可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复垦后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地政部门验收,要达到规定标准。同时,土地复垦中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复垦,由当地地政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给予处罚。,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2)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损失补偿费是以实际造成减产前三年的年均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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