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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说明关于行政审批的办事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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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说明关于行政审批的办事项目.doc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公开指南一、行政许可项目(一)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1、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水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评估论证报告(2)流域综合规划批复等文件。8、许可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2)新建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枢纽工程(3)新建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4000KW及以上且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以下(不含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且小于1亿m3(不含1亿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4)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大中型灌区工程;(5)5m3/s及以上的输水工程项目。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5天)是否需专家审查是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否组织专家审查材料退回申请人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科技处(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0.5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3天)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12天)(二)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1、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工程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要求评估论证报告(2)有关防洪规划批复等文件。8、许可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2)新建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枢纽工程(3)新建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4000KW及以上且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以下(不含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且小于1亿m3(不含1亿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5)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2000吨及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5)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大中型灌区工程;(6)5m3/s及以上并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输水工程;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5天)是否需专家审查是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否组织专家审查材料退回申请人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科技处(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0.5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3天)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12天)(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涉及到取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有关批复文件;涉及到移民问题的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物指标确认成果。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8、许可条件:(1)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2)新建总装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且小于50MW以下(不含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且小于1亿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3)县(市)及以上的城镇和重点开发区供水、由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4)地级市及桂平、平南、苍梧、藤县的三、四级堤防(含排涝泵站)工程初步设计;(5)防洪非工程设施及水利信息自动化系统初步设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5天)是否需专家审查是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否组织专家审查材料退回申请人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科技处(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0.5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3天)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12天)(四)取水许可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2、审批对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每本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6、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不含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取水许可审批的文件(一式1份);(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一式1份);(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一式1份);(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一式1份);(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2)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的以下不予批准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审批流程图:取水许可审批流程时限图厅水政水资源处(电话:0771-2185294)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45天)材料不全许可文书印发(限时2天)分管副厅长(限时5天)分管主任(限时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1天)厅办公室(限时2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具体承办人办 理(限时33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36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取水许可审批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审批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3、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文件(1份);(2)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20 份);(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1份);(4)自治区有关部门立项建议书批文(1份)。8、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6)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评审。9、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时限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厅水政水资源处(电话0771-2185294)具体承办人办理 (限时12天)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15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分管主任(限时0.5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2、审批对象:需要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自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集中审批,自每年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申请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向水利部申请印制资质证书、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2)法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1)资历和信誉:A、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B、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C、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良好的信誉。(2)技术力量:A、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人员;B、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C、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技术装备:A、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B、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C、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A、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B、参加过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9、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时限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认定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厅水政水资源处(0771-2185295)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2天)分管副厅长(限时5天)厅办公室(限时2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1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1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8天)分管主任(限时1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七)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1、项目名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2、审批对象:在广西境内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并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自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集中审批,自每年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申请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向水利部申请印制资质证书、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一式4份);(2)法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5)符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乙级标准并通过专家的审查和综合评定。9、审批流程图: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流程时限图广西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厅水政水资源处(0771-2185295)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2天)分管副厅长(限时5天)厅办公室(限时2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1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1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8天)分管主任(限时1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1、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2、审批对象:在广西境内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第十五条。 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4份);(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8、许可条件:(1)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2)排污口的排污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3)不造成江河、湖库水域使用功能降低;(4)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5)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不防碍河道行洪,符合防洪要求。9、审批流程图: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流程时限图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厅水政水资源处(0771-2185295)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2天)分管副厅长(限时5天)厅办公室(限时2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1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1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8天)分管主任(限时1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九)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项目名称: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2.许可对象:水利工程项目业主。3.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9条。4.许可数量:无限定5.许可费用:不收费6.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时间和听证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原件2份);(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10份);(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工程平、立面图,加盖设计单位图章)(15份); (4)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10份);(5)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10份);(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10份);(7)地级市水利部门初审意见(10份)。8.许可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2)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9.许可流程:材料不全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补正材料通知 (限时5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限时15天)河道科(限时12天)分管局长审核(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分管主任(限时0.5天)分管副厅长(限时3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组织专家审查分管总工(限时1.5天)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岗位责任人:水管局河道堤防科;联系电话:0771-2185212(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2.审批对象:占用广西范围内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申报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组织专家审查(听证)及申请人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期限在内)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一式3份);(2)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一式3份)。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情况、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施工方案、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等;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3)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式3份);(4)其他有关资料(一式3份)。8.审批条件:(1)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3)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9.审批流程:(1)受理接收材料: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0771-2185025);受理:根据申报人申报的项目情况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岗位责任人:农水处;联系电话:0771-2185032;时限:5个工作日内);(2)审查: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岗位责任人:农水处;联系电话:0771-2185032;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组织专家审查(听证)及申请人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期限在内);(3)决定:自治区水利厅作出决定岗位责任人:农水处;联系电话:0771-2185032;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组织专家审查(听证)及申请人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期限在内);(4)告知:作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人(岗位责任人:农水处;联系电话:0771-2185032;时限: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十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审批对象: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一、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七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第一、二款;(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八条第二款;(5)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八届人大常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四条。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的材料初步审查、技术评审时间、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对于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书),一式1份;(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作为方案报告书中附件);(3)技术评审单位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的审查意见,一式1份;(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文本,一式8份。8、许可条件:(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9、审批程序: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交给业主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厅办公室分管主任(限时0.5天)厅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水土保持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水土保持处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12天)水土保持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水土保持处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不符合技术评审要求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不通过技术评审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收受理(承诺限时20天)组织技术评审厅水土保持处技术评审初步审查(限时5天)修改完善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收申请(限时1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十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1、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2、审批对象: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4)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不含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利厅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5、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6、许可费用:不收费。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式1份):(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4)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告;(5)按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8、许可条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9、审批程序:自治区水利厅接收申请(1天)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对验收材料的审查(5天)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修改、补充、完善不符合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受理(20天作出验收结论)组织验收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办理验收合格手续(10天)水土保持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水土保持处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4天)水土保持处领导审核(限时1天)厅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厅办公室分管主任(限时0.5天)分管厅领导(限时2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水土保持处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交给业主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自治区水利厅接收申请(1天)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对验收材料的审查(5天)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修改、补充、完善不符合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受理(20天作出验收结论)组织验收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办理验收合格手续(10天)水土保持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水土保持处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4天)水土保持处领导审核(限时1天)厅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厅办公室分管主任(限时0.5天)分管厅领导(限时2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水土保持处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交给业主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十四)水库水文资料使用审批1.项目名称:水库水文资料使用批准2.许可对象:使用水文资料的单位和个人。3.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3)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第24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4.许可数量:无限定5.许可费用:不收费6.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时间和听证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文件(原件2份); (2)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3)需要使用水文资料的项目或事件概况的说明(原件2份);(4)使用的水文资料情况及有资质单位的认定情况(原件2份);需要使用长系列水文资料的,应当提交由具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文资料评价报告,对收集水文资料的测验方法、整编方法和水文资料的一致性、可靠性、代表性进行评价(10份); (5)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原件2份)。8.许可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9.许可流程:材料不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补正材料通知 (限时5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限时15天)工程科(限时12天)分管局长审核(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分管主任(限时0.5天)分管副厅长(限时3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组织专家审查分管总工(限时1.5天)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岗位责任人:水管局工程管理科;联系方式:07712185214(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1.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2.许可对象:申请修建水库的单位3.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4.许可数量:无限定5.许可费用:不收费6.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时间和听证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所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2份);(2)修建水库申请报告(原件2份);(3)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10份);(4)地方政府意见(原件2份);(5)其他有关材料(原件2份)。8.许可条件:(1)小(1)型以上水库;(2)申报材料齐全;(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9.许可流程:材料不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补正材料通知 (限时5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限时15天)工程科(限时12天)分管局长审核(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分管主任(限时0.5天)分管副厅长(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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