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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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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馆培训课件.ppt

    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城建档案馆培训,23 九月 2022城建档案馆培训,城建档案法规,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规: 是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的总称。,城建档案法规一、法律的概念,城建档案法规,法律的产生: 国家和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经过漫长时期发展之后,随着生产力提高而出现了私有制,导制社会分裂为阶级,当这种矛盾发展到了无可调和的地步时,就要有一种立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来加以控制,就产生了国家。就产生了法律。,城建档案法规 法律的产生:,城建档案法规,有了国家,就必然出现法律,因为法律是国家统治阶段意志的集中表现,取得胜利和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进行统治,总要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执行。法律和国家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法律的国家统治是不存在的。,城建档案法规 有了国家,,城建档案法规,我国具有四千多年有记录可考历史,是世界上公认的文明古国。在公元前二十一世便进入了阶级社会,揭开了奴隶制法制史的篇章,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放法典- 大清律(清朝)。 我国的现代法律主要分为十大类: 1、 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4、刑法 5、经济法 6、诉讼法 7、劳动法 8、自然资源与环境法 9 、军事法 10、科教文卫法。,城建档案法规 4、刑法,城建档案法规,法律一般分为: 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1、宪法: 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活动原则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例如: 香港基本法、刑法(基本法律),档案法、食品卫生法、环保法 建筑法(一般法律)。,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二、法规的概念 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 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 。 2、地方性法规: 是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副省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仅在本地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城建档案法规 二、法规的概念,城建档案法规,三、 行政规章的概念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办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副省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其效力低于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城建档案法规三、 行政规章的概念,城建档案法规,四、其它规范性文件 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它包括以下几种: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等。 2、国务院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城建档案法规四、其它规范性文件,城建档案法规,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命令等。 4、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等。 5、没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门和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城建档案法规 3、地方人大,城建档案法规,五、城建档案法规体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6、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建档案法规五、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城建档案法规,7、重庆市实施办法 8、建设部部长令(90)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9、建设部部长令(136)号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10、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0号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建档案法规 7、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城建档案法规,六、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系列业务规范、标准、办法及政策性文件 国家级有 : 1、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2、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3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4、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5、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6、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7、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城建档案法规 六、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城建档案法规,市级部门有: 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重庆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3、重庆市市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4、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5、重庆市成品建筑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6、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7、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8、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 9、重庆市城建档案案卷质量规定 另详见8、城建档案法规实用手册文件汇编,城建档案法规市级部门有:,城建档案法规,七、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第二条: 本法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1页(什么是资料、文件材料,与档案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章,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第十条: 对国家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章,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建档案法规七、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解读,城建档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计八章八十五条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形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持证上岗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国发1980年302号文件)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等科技文件材料 。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科技文件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存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基本建设档案。 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城市建设档案馆成立的法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以279号令颁布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计九章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章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38页。 第二章,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38页。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页。,城建档案法规 国务院建设工,城建档案法规,重庆市实施办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实施办法共计六章四十六条 第三章,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 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 学技术项目在验收、鉴定前, 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105页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法规依据),城建档案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档案法规,八、重点解读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240号令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城建档案的作用是什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法规 八、重点解读内,城建档案法规,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城建档案法规 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城建档案法规,第六条: 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城建档案法规 第六条:,城建档案法规,(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提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二)竣工图应当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章手续完备; (三)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副本; (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统一规格的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和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档案装具; (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六)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城建档案法规 第十三条 :收集,城建档案法规,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工程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不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条 :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整理归档。,城建档案法规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城建档案法规,第三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并于每年6月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建设工程档案目录。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同级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建档案法规 第三章 城乡建设,城建档案法规,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城乡建设档案:(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四)配置符合数字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载体存放环境、计算机网络防护体系和数据备份、防灾系统;(五)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异地备份保存;(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城建档案法规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城建档案法规,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造具清册,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制度,开发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数字档案馆,编研城乡建设档案综合资料,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城建档案法规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城建档案法规,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避免施工中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 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城建档案法规 第二十六条 :公,城建档案法规,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 查阅、摘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乡建设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建档案法规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城建档案法规,第三十二条: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城乡建设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做好统计工作,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法律责任,城建档案法规 第三十二条: 载有城乡建,城建档案法规,第三十四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建档案法规,城建档案法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路、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站场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登记、收集、整理和档案专项验收的标准及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行业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内容及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建档案法规 第五章,城建档案法规,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测绘档案原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档案复制件或者数字档案、电子文件。 档案收集、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涉及的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城建档案法规 第三十八条:,城建档案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渝建发19995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促使工程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范围 所有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重庆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二、验收准备 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两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城建档案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城建档案法规,三、验收组织 (一)凡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二)各区县(主城区除外)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城建档案法规三、验收组织,城建档案法规,四、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收集、编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发出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建档案法规四、验收程序,城建档案法规,(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建档案法规 (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城建档案法规,(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工程档案一套留建设单位保存,另一套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五、评分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定。(一)工程档案的完整性35分。对缺项和具体内容不完善的适当扣分。,城建档案法规 (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工程档,城建档案法规,(二)工程档案的准确性35分。档案技术文件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反映施工的实际,真实可靠,且按有关技术规定制作,尤其是文件材料中各种隐蔽记录和竣工图的编制,做到图(说)物相符。 (三)工程档案的系统性10分。单位建设安装工程竣工档案其文件材料要按归档内容及“一览表”(详见附件)上的前后顺序排列,图纸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顺序排列组卷。其它工程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组卷。每卷厚度控制在3公分以内。书写案卷标题和封面,并装订成册。凡进馆(室)的档案一律要使用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规格统一的装具,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城建档案法规 (二)工程档案的准确性35,城建档案法规,(四)符合规定要求20分。 1、制成材料。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档案复写纸(黑色)等不易退色的材料。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档案。 3、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表格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原件规定。原件是指盖有鲜章和原始签证的文件材料。归档时纸张尺寸不统一的,要用A4的白纸裱糊。 5、其它要求。五、重要性,主要考察执证上岗情况和是否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法规 (四)符合规定要求20分。,城建档案法规,六、等级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90分及以上为优良,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完善,达到合格,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扣除工程档案验收评定表中1、2、5项后采用90分制进行评定,90分为满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完善,达到合格,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城建档案法规六、等级标准,城建档案法规,七、评定权限 (一)经市城建档案馆主持的专项验收项目,其工程档案等级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经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的专项验收项目,其工程档案等级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城建档案法规七、评定权限,城建档案法规,凡工程档案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优良证书。(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其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综合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八、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建档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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