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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汇算清缴政策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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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汇算清缴政策培训课件.pptx

    Company Logo,内容安排,上级部门2013年度汇缴新政策速递,专题政策讲解,Company Logowww.themegallery.c,上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数52份(不完全统计)分类情况如下:1.税收优惠 24份2.税前扣除 5份3.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份(200份?)4.特殊业务 3份(政策性搬迁、混合投资、汇总纳税)5.非居民 2份6.个案批复 9份7.征管类 3份(后续管理、汇算清缴、非居民劳务派遣),上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数52份(不完全统计),税收扣除类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5.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号 ),税收扣除类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类法规,个案类或试点类: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5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税收优惠类法规个案类或试点类:,税收优惠类法规,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税收优惠类法规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税收优惠类法规,1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1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1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税收优惠类法规,税收优惠类法规,其它类: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15. 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税收优惠类法规其它类:,税收优惠类法规,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8号 22.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23.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税收优惠类法规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特殊业务类法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特殊业务类法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财税201313号文规定的中关村、东湖等试点范围的研发费用范围一致。至此,全国范围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执行新的归集口径。比较范围: 1.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财税201370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补充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引申:财政拔款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的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是37行“加计扣除额”的减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引申:财政拔款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一)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二)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三)财税2010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公告规定这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 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基本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 基本规定:,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1):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1):,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2):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认?答: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A 企业以40万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新法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2):,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3):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汇算清缴时可否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的折旧额作纳税调减?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存在纳税调减。,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 特殊规定(3):,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四)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公告确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引申:项目减免的费用分摊问题)(五)根据项目类优惠的管理实践及当前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公告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要求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时限及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六)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对管理中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七)为妥善处理简化行政审批与强化专业性前置审核确认的关系,真正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问题,探索和建立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机制,公告中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构确认把关机制。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例子: 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核心: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二)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 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公告明确了,引申:收入总额(总收入),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引申:收入总额(总收入)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某企业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2012年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的方式,2012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弥补2011年的亏损额吗?答: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肯定大于等于零,不会产生亏损,因此贵单位不存在弥补2011年度亏损的问题。反过来讲?,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 某企业2011年,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无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肯定大于等于零,税务上确认的亏损为零,对于企业账面确认的亏损,是无法进行弥补的。,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就电网企业的新增电网投资项目而言,新建跨区跨省交直流输变电项目一般有独立的输电价格,可核算收入和成本,但如要做到单独核算该项目的所得,应需找到该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合理方法; 而农村电网等项目由于受电网网络特点和电价体制的限制,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格,难以单独计量每个项目的输送电量,因此,无法计算单个项目的收入。,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就电,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二)对,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总机构年度申报事项,总机构使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总机构年度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总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送分配表。总机构可使用总机构年度申报表下载模板作为报盘文件在办税服务厅申报。,总机构年度申报事项 总机构使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年度申报事项,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是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V2.0的主表基础上增加三行次而成,所增加指标的填表说明如下:(一)第43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二)第44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三)第45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总机构年度申报事项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是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57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7)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这些政策变化点,都已完整地体现在办法相关条款中。,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一)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二)关于执行时间问题,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国税函2009,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成本?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转让成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扣除部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衔接,12年10月1日前,跨12年10月1日,12年10月1日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购置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衔接12年10月1日前跨12年,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主要内容:,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二、符合本公,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三、本公告自2,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一、鉴于混合性,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约定收益,2. 约定偿还或赎回,3. 无实质控制无净资产所有权,4.无实质控制无选举被选举权,5.无实质控制不参与经营活动,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非金融企业向,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二、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二、投资期满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1.调增预计毛利(附表三第52行实现)2.调减预交税金(附表三第4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之20.其他”)3.调整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附表一(1)、附表二(1))(一)将本年度新发生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金额,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二)将附表一(1)第16行的填列金额,同时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注意区分未完工年度、完工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 1.调增预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地产企业在未完工年度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交)贷:银行存款也有个别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待摊费用等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交)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交)贷:银行存款上述预交税金未进入会计损益科目核算,但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因此,该预交税金应做纳税调减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地产企业在,租入土地自建房产问题,公司租用村土地一块,自建厂房,完工后厂房是否入账固定资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 一、如入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必须按20年,因土地租用合同只有10年,能否按10年计提折旧,税务上允许否?因10年后厂房归村所有,不存在10年后厂房能转让的问题。 二、如入账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按10年分摊就行了?,租入土地自建房产问题 公司租用村土地一块,自建厂房,完工,私车公用问题,问: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合同上注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使用人负担,相关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私车公用问题问: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合同,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第三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第四条 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第三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税前扣除凭证问题,1.问: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但未取得发票,请问在申报四季度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发生额进行核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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