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 资源ID:1696775       资源大小:22.26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15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徐林林,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3年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刑期起止: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3月4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7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10月24日八、刑期至:2022年6月27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徐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徐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林林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6日附:罪犯徐林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16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松,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三、刑期起止: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6月8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27777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无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八、刑期至:无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6日附:罪犯李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17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权绍丙,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开曙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权绍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0月11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六、刑期变动:无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八、刑期至:无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权绍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权绍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权绍丙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6日附:罪犯权绍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18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府银,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于贵州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府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三、刑期起止: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2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月20日八、刑期至:2022年2月22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李府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李府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府银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李府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19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陈灿,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6月2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灿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7月16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0121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无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八、刑期至:无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陈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陈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灿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6日附:罪犯陈灿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注意事项

    本文(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