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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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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x

    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主要内容,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2,主要内容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2,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3,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3,一、货物买卖,货物买卖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货物买卖合同有偿的双务合同标的物是财产价金由双方当事人约定,4,一、货物买卖货物买卖4,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1、各国国内立法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5,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1、各国国内立法5,1、各国国内立法,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和成文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再修订 1906年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6,1、各国国内立法大陆法系国家 6,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7,公约的制定背景,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8,公约的制定背景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公约的结构,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和总则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9,公约的结构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公约的内容,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内容公约的适用效力我国与公约我国986年加入公约两项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2、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10,公约的内容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内容10,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E组 2、F组 3、C组 4、D组 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合同制定)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某些贸易术语进行特别规定193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7托收统一规则,11,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1,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12,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12,一、概述概念作用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成本核算二、分类,一、概述,E组:发货术语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 :主运费未付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14,E组:发货术语14,C组: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15,C组:主运费已付 15,D组 :货物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已完税交货,16,D组 :货物到达16,三、常用术语的含义FOB/CIF/CFR四、常用新术语FCA/CPT/CIP两种术语的含义比较,17,三、常用术语的含义17,案例1: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18,案例1: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参考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19,参考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案例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0,案例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参考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21,参考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案例3:CFR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19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2,案例3:CFR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参考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23,参考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标的物是超越国境运输的有形动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25,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25,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关于缔结形式问题:要约、承诺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书面函电成交时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合同确认书,26,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关于缔结形式,三、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2、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3、发价的拒绝和失效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27,三、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发价(offer) 27,(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具体要求: (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28,(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28,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发价必须包含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29,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发价必须包含以下三,2、(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30,2、(1)发价的撤回30,2、(2)发价的撤销公约第16条第1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公约第16条第2款: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31,2、(2)发价的撤销31,3、发价的终止和失效(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明确表示拒绝对发价人的条件讨价还价(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32,3、发价的终止和失效32,(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 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例外: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33,(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33,3、对发价进行变更的后果实质条件变更,视为拒绝公约19条第1款: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非实质条件变更,可视为接受公约19条第2款: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34,3、对发价进行变更的后果34,4、逾期的接受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在发价没规定有效期时,超过了合理时间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只能是一项反发价。但有例外:(1)公约第21条第1款: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豪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 (2)公约21条第2款: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豪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35,4、逾期的接受35,5、接受的撤回是接受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不能撤回(投邮生效)德国法:可以撤回(到达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36,5、接受的撤回36,案例分析,自编案例,37,案例分析自编案例37,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8,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8,一、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一)按合同或法律规定交货1、交货的方式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移交货物单据)2、交货的地点合同规定的地点合同没有规定地点的,卖方营业地(英美法系德国)买方营业地(日本规定)如果是特定物,在特定物所在地 公约对交货地点的规定,39,一、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一)按合同或法律规定交货39,公约对交货地点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分三种情况:(1)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视为交货 。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如果不涉及运输,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40,公约对交货地点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40,3、交货的时间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规定交货期间的,卖方可以在期间内任一天交货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41,3、交货的时间41,(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单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42,(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单据42,(三)品质担保和包装义务指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没有瑕疵,符合合同、法律或贸易惯例的规定。可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公约的规定责任范围责任期限免责情形,43,(三)品质担保和包装义务43,责任范围,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符合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44,责任范围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除双,责任期限,卖方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卖方对上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某项义务所致。,45,责任期限卖方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免责情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未在合理时间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则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力(一般是实际收货后两年内),46,免责情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4,(四)权利担保义务(默示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享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负担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知识产权等)公约的规定:1、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47,(四)权利担保义务(默示担保)47,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 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48,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案例分析,教材P328案例,案例分析教材P328案例,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卖方承担此项义务,受下列条件限制:(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下列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此项义务(1)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2)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此项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50,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案例分析与讨论1:,200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51,案例分析与讨论1:200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参考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买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52,参考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案例分析与讨论2:,教材P330,案例分析与讨论2:教材P330,二、买方的义务,(一)付款义务:按合同或法律规定1、付款手续的办理公约54条: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和调理的要求,采取步骤和完善手续,收货款得到支付教材P333案例2、货物价格的确定公约55条:如果合同没有确定货物的价格,“当事人应被视为已经默示的参照了合同订立时此种货物在相关贸易中可比较的情形下销售时索取的价格。”,54,二、买方的义务(一)付款义务:按合同或法律规定54,3、付款时间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或移交货物所有权单据时4、付款地点合同未规定的,应在下列地点向卖方付款:(1)卖方的 营业地。(2)如果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向其提交文件或交货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卖方向其交货或移交单据的地点付款,3、付款时间,(二)收取货物的义务(1)买方必须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卖方完成交货(2)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卖方交货地点将货物取走,以履行收货义务,56,(二)收取货物的义务56,(三)检验货物并发出通知的义务1、检验货物的时间公约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2、检验货物的地点公约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57,(三)检验货物并发出通知的义务57,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公约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58,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公约39条规定:58,(四)合理小心保全货物的义务如买方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主张拒收货物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全货物。,(四)合理小心保全货物的义务,案例分析,自编案例,案例分析自编案例,第四节 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61,第四节 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61,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反合同的救济2、要求在宽限期内履约(继续履行)3、预期违约的救济 4、损害赔偿5、实际履行6、增加: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反合,1、根本违反合同的救济,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同样一个同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一方根本违反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违反合同的,则受损害一方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63,1、根本违反合同的救济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案例: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19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64,案例: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19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65,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简要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66,简要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67,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3、预期违约的救济,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事实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救济方式1: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公约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义务:(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 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68,3、预期违约的救济 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事实根据,通知程序公约规定: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69,通知程序69,救济方式2:解除合同公约72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时间许可,必须给对方合理通知,以使对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救济方式2:解除合同,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71,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简要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72,简要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案例2:预期违约不实的救济,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2019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73,案例2:预期违约不实的救济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74,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75,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4、损害赔偿,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1)损害赔偿范围公约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可以预见的损失)。,76,4、损害赔偿 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可以要,案例分析,教材P350,案例分析教材P350,(2)减轻损失的义务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何谓“合理措施”?教材P355案例,78,(2)减轻损失的义务78,5、实际履行,指让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损失公约46条:(买方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其义务,除非买方已经寻求某种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措施。公约62条: (卖方义务)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5、实际履行指让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以支付金,6、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能否撤销整个合同或者只能宣布这一批货物无效,而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公约73条对此作了规定。,80,6、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 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公约73条对此作了规定,(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撤销整个合同。,81,公约73条对此作了规定(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案例: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82,案例: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简要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83,简要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不交货时的救济方法要求卖方交货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交货在一定条件下,买方可以撤销合同(根本违约)卖方迟延交货时的救济方法当买方迟延交货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救济方法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修补减低货价撤销合同部分交货时只能针对未交货部分寻求救济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的救济上述三种情况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84,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卖方不交货时的救济方法84,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公约46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叫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合同的货物。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买方必须在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时提出,或者在发出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85,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公约46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撤销合同,公约49条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1)卖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交货。,86,撤销合同公约49条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2、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87,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公约第64条A、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撤销合同。B、如果卖方已经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履行其义务,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法律后果当卖方或买方宣告撤销合同后,即解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可以要求反还。撤销合同并不终止违约一方对其违约所引起的一求损害赔偿责任,也不终止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88,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公约第64条88,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如果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具体规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规定买方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具体规格要求或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89,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具体规格没有作,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90,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90,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各国规定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法、意、比利时等货物特定化后直至卖方放弃对货物处分权时所有权转移:英国交货时转移:美、德等中国法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所有权转移问题,91,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91,中国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92,中国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二、货物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的法律意义风险转移的核心问题:时间各国规定三个原则:1.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到买方2、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到买方3. 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到买方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公约的规定,93,二、货物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的法律意义93,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买卖的风险一般在货物交付时转移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自合同成立时转移货物涉及运输时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由买方承担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9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买卖的风险一般在货物交付时转移94,公约的规定,双方可以合同约定风险转移的规则涉及运输时:如果所买卖的货物由卖方负责发运给买方,那么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到买方。运输中的货物对于正处于海运中的货物的买卖,货物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在其他情况下,货物灭失的风险在买方提货时或买方不合理延迟接收货物,在卖方向其发出提货通知时转移。,95,公约的规定双方可以合同约定风险转移的规则95,案例分析与讨论1:,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19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96,案例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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