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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与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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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与法规.docx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和战略地位一、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法规属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不难想象法规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和法规。具体来讲就是法规的产生、规定要求、实施以及变化的规律等。食品法规就是专门研究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各类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等。食品标准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它与食品标准化研究对象的层次、加工门类和加工过程要素三维空间有着十分重要的必然的联系。二、标准化的战略地位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在视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时指出:“一个好的标准胜过十万精兵”。足见技术标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一个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而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行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标准战略地位。(一)标准化与市场经济1.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2.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主要依靠标准化3.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宏观调控(二)标准化与市场竞争(三)标准化与WTO(四)标准化与市场准入第二节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与学习方法一、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食品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配送等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食品标准与法规研究对象是“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与农产品相关产业链,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市场贸易、规范企业生产。食品标准与法规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行为准则。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内容有: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功能和相互关系;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市场和贸易的影响;标准的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基础;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和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方法;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内外标准、法规;主要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法规与食品认证。二、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学习方法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它既涉及食品与农产品的各个种类,又贯穿于食品与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即包括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实施过程,又涵盖了对其进行监督监测和评定认证体系;既规范协调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又涉及政府、行业组织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合格评定等第三方中性机构。因此食品标准与法规学习不只是简单的记忆,更应该注意其复杂性、动态发展性、系统性。复杂性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研究对象、主体、过程及其复杂,涉及到了食品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方方面面,包括作物生产、食品保藏、食品工艺、食品流通、食品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食品分析与监督监测、资源与环境、生物技术、贸易、法学学科等众多自然与人文学科,因此必须对这些学科进行系统的学习与理解。动态发展性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等都只是现实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随着现实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变化。人类社会是一个永不止息的活动,标准与法规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变化发展过程。系统性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不是以孤立的形式存在和作用的而是以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系统性形式存在和作用的。在标准法规的初级阶段,人们常常是为解决某一个具体的问题而制定标准与法规,不仅其内容单一,其存在方式也是个别的、零散的。而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法规都积累了几百年以上的成就,无论是企业标准法规还是地方、国家和国际性标准法规,都已形成乐调整和规范食品与农产品各个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并以系统的方式作用于对象。第二章 标准化与食品标准制定第一节 标准与标准化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是企业组织食品生产的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水平。要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就必须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标准化管理。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主要因素之一。在2002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提出,要实施“三大战略”即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首次把技术标准提到了战略高度,我国要通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来适应未来的国际激烈竞争。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一流的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一、基本概念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区域标准: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发布的标准。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发布的标准。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过程标准: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合格评定:有关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的活动。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技术法规: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法规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法规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二、标准化方法原理简化原理 简化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标准化对象的类型数目,使在一定的时间内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和方法要求。统一原理 统一使标准化的基本形式,人类的标准化活动使从统一开始的。统一原理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所确定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统一的目的是确立一致性,是标准化活动的本质和核心。协调原理 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使标准化对象内外相关因素达到平衡和相对稳定的原理。在标准系统中,协调标准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一个标准系统中各相关标准间的相互关系,以标准为接口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各个环节之间的相关技术的相互关系,从而解决各有关链接和配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原理 优化原理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三、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超前预防原则协商一致原则统一有度原则动变有序原则互相兼容原则系列优化原则阶梯发展原则滞阻即废原则四、标准的特点1、非强制性标准虽是一种规范,它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即使所谓的强制标准,其强制性也是法律授予的,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它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因为标准中不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规定不行使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与其他规范立法程序完成不同。多数国家的标准是经国家授权的民间机构制定的,即使由政府机构颁发的标准,它也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由象征国家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而是由各方利益的代表审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标准是通过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等协商到达的,是协调的产物,不存在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问题,更不具有代表国家意志的属性,它更多的是以科学合理的规定,为人们提供适当的选择。2、应用的广泛性和通用性标准的应用非常广泛,影响面大,涉及各种行业和领域。食品标准中除了大量的产品标准以外还有生产方法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术语标准、包装标准、标志或标签标准、卫生安全标准以及合格评定标准、制定标准的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等,广泛设计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3、标准对贸易的双向作用对市场贸易而言标准是把双刃剑,设计良好的标准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但同时人们也可以利用标准技术水平的差异设置国际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市场和利益。标准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一般都是量化的。因此,其对进入国际贸易的货物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显形的贸易壁垒。与之比较,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虽然明确,但通常是非量化的,有很大的演绎和延伸的余地。因此,其对进入国际贸易的货物壁垒作用是隐性的。4、标准的制定出于合理目标除去恶意的,针对特定国家、特定产品而制定的歧视性标准外,一般而言,标准的制定是出于保证产品质量、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合理目标。5、标准对贸易的壁垒作用可以跨越标准对国际贸易作用多是由于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的,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客观”的壁垒。这种壁垒由于其制定初衷的合理性不能打破,而只能通过提高产品生产的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改善产品的质量以达到标准的要求等方式予以跨越。五、标准的功能1、获得最佳秩序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的,制定标准的过程,就是将科学技术成果予实践积累的先进经验结合起来,经过分析、比较、选择并加以综合,这是一个归纳和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任何强制力而自愿遵守。2、实现规模生产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不仅对产品性能做出具体要求,而且还对产品的卫生安全、规格、检验方法及包装和储运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4、促进技术创新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第二节 食品标准分类与基本内容一、食品标准分类1、按级别分类标准的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的级别来分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从标准的法律级别上来讲,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高于企业标准。但从标准的内容上来讲却不一定与级别一致,一般来讲,企业标准的某些技术指标应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2、按性质分类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是强制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代号是“G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字母“T”表示“推荐”的意思。我国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其范围与WTO规定的五个方面,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上完全一致。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数85%以上的推荐性标准则与国际上的自愿性标准一致。虽然,推荐性标准本身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该标准,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推荐性标准可以转化成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如以下几种情况:(1)被行政法规、规章所引用(2)被合同、协议所引用(3)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3、按内容分类食品标准从内容上来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包装、食品工业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4、按标准的作用范围来分类按标准的层次与作用范围可以分成三大类:(1)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体系主体,是企业组织生产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技术依据。(2)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程序和管理组织所作出的规定。(3)工作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对工作责任、权力、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等所制定的标准。二、食品标准的基本内容食品标准的主要内容为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和营养质量要求。但从了解食品标准的全部内容来看还是不够的,由于人们在选择食品时,卫生和营养质量往往难以用肉眼来识别,所以了解食品标志、标签和有关食品市场准入、质量认证的标志也很重要。无论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就食品产品标准的内容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卫生与安全(2)食品营养(3)食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4)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节 食品标准的制定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进行乐两项重大改革。一是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过去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强制企业执行的统一标准,所有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规定。现在改革为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供需双方的需要,自主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性能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执行的标准与要求外,由企业自主决定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二是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过去全部由有关政府部门统一来制定,企业没有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权力。现在改为允许企业自己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且鼓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来满足市场的需要。标准化的三大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要使标准制定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制定标准就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食品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审查阶段、报批阶段和复审阶段。第四节GB/T 1.1-2000版概述一、标准的结构 1通则在一般情况下,针对每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一项单独的标准,并作为整体出版。在诸如下列特殊情况下,可在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 标准篇幅过长; 后续部分的内容相互关联; 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被法规引用; 标准的某些部分拟用于认证。 如果产品的不同方面会分别引起各方(例如生产者、认证机构、立法机关等)的关注,则这些不同方面可被编制成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或若干项单独的标准。例如,这些不同方面有: 健康和安全要求; 性能要求; 维修和服务要求; 安装规则;质量评定。表 2-1 层次及其名称名称编号示例部分9999.1章3条3.1条3.1.1段无编号附录A2. 部分的划分在划分部分时可使用下列两种方式:a)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特定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示例 1:第 1部分:术语和定义第 2部分: 要求第 3部分: 试验方法第4部分: 示例 2:第 1部分: 术语和定义第 2部分: 谐波第 3部分: 解电放电第 4部分: b)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应作为第1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因此不能单独使用)应作为其他各部分。示例 3: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第3部分:旋转脱水机的特殊要求第4部分: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如果采用 b)所描述的方式,则从其中的一个部分引用另一个部分的内容,应引用最新版本。为此,可采用下列方法: 如果引用部分中特定的要素,则引用文件应注日期; 如果引用整个部分,在保证所有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引用文件允许不注日期;否则,引用文件不允许不注日期,只有从标准本身的角度考虑,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时,规范性引用文件才可不注日期。表2-2 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要素类型要素的编排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规范性一般要素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规范性技术要素规范性附录资料性补充要素参考文献索引3、层次的描述和编号1)部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对部分编号。部分的编号应置于标准顺序号之后。并用下脚点与标准顺序号隔开,例如,9999.1,9999.2等,不应将部分再分成分部分,部分的名称的组成方式应符合规定,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的名称应有相同的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体要素,而补充要素应不同,以便区分各个部分。在每个部分的名称中,补充要素前均应标明“第X部分” ( X为阿拉伯数字)。2)章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直连续到附录之前。每一章均应有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3)条条是章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第一层次的条(例如5.1,5.2等)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例如 5.1.1,5.1.2等),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例如 5.1.1.1.1.1,5.1.1.1.1.2等)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10章的条文中,如果没有10.2条,就不应设 10.1条。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标题 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处理。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10.1有标题,则10.2也应有标题。4)段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尽量不出现以下示例所表明的“悬置段”,以避免在引用这些段时产生混淆。新编号(如上面示例),或者将悬置段移到别处。5)列项列项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个句子(见示例1);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分行列举的各项来完成(见示例2),列项中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如果需要识别时,则在每一项前加上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序号。示例1:下列各类仪器不需要开关: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功耗不超过 10W 的仪器;在任何故障条件下使用 2 min,测得功耗不超过50 W 的仪器;用于连续运转的仪器。示例 2:仪器中的振动可能产生于:转动部件的不平衡;机座的轻微变形;滚动轴承;气动负载6)附录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应按条文中提及附录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每个附录应有一个编号。附录编号由“附录”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字母从“A”开始,例如“附录A”。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仍应标为“附录A”。附录编号下方应标明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再下方是附录标题。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章用“A.1”,“A.2”,“A.3”等表示;图用“图A.1”,“图A.2”等表示。二、标准的起草1.资料性概述要素(1)封面每项标准均应有封面,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封面是标准的必备要素,标准封面的主要内容有:标准的类型,标准的标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Cs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如果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还应在封面上标明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使用英文)、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内容组成。如果标准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的含义及其代号见GB/T 20000.2。a)标准的种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型的说明。b)标准的编号:在标准封面中标准类型的右下方是标准的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例如:国家标准: GB/T 19000-2000 GB 2760-2006行业标准: NY 50172001地方标准: DB 44 ××××2007企业标准: Q/SYTR 012002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则将上述标准代号中的“/T”删去即可。关于行业标准中的具体代号,可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c)标准的名称:标准的名称是构成标准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包括标准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在标准的封面上位于最重要的位置。标准的名称是对标准得主体最集中、最简明的概括。标准名称可直接反映标准化对象的范围和特征,也直接关系到标准化信息的传播效果。标准名称的一般构成要素是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这三个要素在名称中的顺序排列是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如果标准有归口的标准化委员会,则可用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作为依据来起草标准的名称的引导要素。引导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标准名称中是否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讨论的主要对象。主体要素是标准名称的一个必备要素。补充要素:表示该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部分)与其他标准(或部分)的细节。补充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如咖啡研磨机、果味酸奶、速冻野葱、山楂饮料、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等。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如“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等 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如“食用酒精 密度测定”等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如“叉车 钩式叉臂 词汇”等d)标准的英文名称:应尽量在从相应的国际标准名称中选取;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国际标准的英文名称;涉及到试验方法标准,只要有可能其英文名称的表述按规定方式表述。e)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示:在引用标准的名称最后给以标示,一般有三种情况:等同:代号IDT修改:代号MOD非等效: 代号NEQ(2)目次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前言;引言;章;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参考文献;索引;图(需要时列出);表(需要时列出)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在电子文件中,目次应自动生成,不需手工编排。(3)前言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 1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具体方法按GB/T 20000. 2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xxxx提出; 本标准由xxxx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本标准由xxxx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4)引言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引言不应包含要求。引言不编号。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编号。2. 规范性一般要素(1)名称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b) 上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附录I)给出了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规则。(2)范围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的方法”“的特征” 确立了的系统”“的一般原则。” 给出了的指南。”界定的术语。” 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不适用于”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表述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XXXXX的本部分”或“本部分”。(3)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见 6.6.6.5)的文件(这些文件一经引用便成为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文件)一览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应改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XXXXX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干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应注明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其标识方法见(GB/T 20000.2)该一览表不应包含: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3. 规范性技术要素(1)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应使用下述适合的引导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xxxxx的本部分”;“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只XXXX的本部分”(2) 符号和缩略语(3) 要求要求为可选要素.它应包含下述内容:a) 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b) 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c) 对每个要求,或者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该要素巾不应包含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合同要求在某些产品标准中,可能需要规定应随产品附带的提供给使用者和安装者的警示或者说明书,月规定其性质。由于这些使用或安装要求并不是适用 于产品本身的要求,因此.可将其纳入 一个单独的部分或一项单独的标准中。如果标准只列出特性,其特性值由供方确定而标准本身并不作出规定,则该标准应规定如何测量及如何表述这些特性值(4)抽样(5)实验方法(6)分类和标记(7)标志、标签和包装(8)规范性附录第三章 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它即包括法律规范,也包含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法规。具体的食品法规,往往偏重于技术规范。各种技术规范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食品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又成为食品立法活动。食品法的制定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和综合性。食品法律法规制定是以宪法为法律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思想依据,以食品科学为自然科学依据,以社会经济条件为物质依据,以食品政策为政策依据。一、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现的活动。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是把食品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食品法律法规作用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有食品法律法规遵守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两种方式。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食品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包括食品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食品质量安全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狭义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三、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方面。1、时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空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食品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食品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食品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食品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食品规章,只在其行政管辖区范围内有效。3、对人的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食品法律法规对人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都适用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一律不享有食品特权或豁免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食品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食品法律。4、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上位法由于下位法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四、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1、食品行政执法的概念食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食品管理的活动。食品行政执法是食品行政机关进行食品管理、适用食品法律法规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食品行政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2)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3)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4)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5)执法行为是单方面法律行为2、食品行政执法主体食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尽管具体的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但是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有些情况下,食品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但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后果也仍然由食品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也不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3、食品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根据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食品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两种。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单位和机构:(1)食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监督管理机关是最新设立的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国务院食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2)食品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的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包括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机关。(3)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它是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4)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也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5)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6) 联合执法主体五、食品行政执法监督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权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食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的对象是确定的,监督的内容完整、法定。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食品行政机关的 监督和非国家监督四种。六、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行为(一)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行为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从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食品执法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二)食品卫生行政许可1.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通过授予卫生许可证来赋予其生产经营该食品的权利或者确认其具有该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人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后,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程序、时间、方式等,审查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者告知不予颁发的决定及理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或改正符合要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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