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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01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分包合同(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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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01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分包合同(修1).docx

    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分包合同(合同编号:金融财富中心项目-F-001)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分包单位:南宁市长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金融财富中心项目-F-001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工程分包人(乙方):南宁市长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 金融财富中心项目的 临时设施分包工程 由乙方进行施工,在乙方充分考察及理解、熟悉本工程所述工程内容及工程相关特点及背景,熟悉本工程施工图纸,了解本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本着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工程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C50740450100 1-4/1 发证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资质专业及等级: 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抹灰劳务分包壹级2、工程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分包内容工程名称: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 福建省莆田市 分包范围:(临时设施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内容,以及甲方安排的满足现场临时设施要求的施工内容)提供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负责各工种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临舍施工图范围内完成各分项工程定额规定的全工序工作内容,各分项工程完成后的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四周满足相关规范及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周转材料(如有)及机具清理及进退场;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完工后服务(保养与维修)。3、分包工作期限(以下简称“工期”)开始工作日期: 2012年09月15日 (暂定) 结束工作日期: 2012年12月15日 (暂定) 总日历工作天数: 120 天 (暂定) 具体以项目部的通知书为准,必须满足甲方现场临时设施要求。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甲方有权按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罚款。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协商一致并经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2)本合同;(3)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作出的使工程承包人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本临设工程应按施工图纸标注的以及国家和福建省所有现行的标准、规范施工,此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与施工图纸所标注的标准和规范不符,以施工图纸标注的标准和规范为准):序号编号名称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9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GB50268-9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3GB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4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15JGJ98-2000砌体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16JGJ33-2001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17JGJ 81-2002钢筋焊接技术规程18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19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JGJ137-2001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1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22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3GB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4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5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6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7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8JGJ/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29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0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施工期间如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有修改,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新规范为准。(2)其他相关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届时协商解决。7、总(分)包合同及承包方有关管理规定7.1工程分包人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分)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工程分包人须履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分)包合同条款中与工程分包有关的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按照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工程分包人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分)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7.2 工程分包人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进一步更深入、全面了解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同时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工程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工程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工程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工程分包人承担。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分包工作开始 2 天前,向工程分包人提供图纸 1 套。施工图以项目经理签字为准,作为结算依据。9、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承包项目经理”)为 ,职务: 项目经理 ,职称: 。9.1.1承包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9.1.2工程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工程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工程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必要时,承包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工程分包人应于工程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承包项目经理在工程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工程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工程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工程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工程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工程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应给予工程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工程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9.1.3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工程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工程分包人应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工程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承包项目经理答复的,工程分包人应进一步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工程分包人在书面向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造成工程分包人直接损失的,经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9.1.4工程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 工程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分包项目经理”)为唐家华,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2124075 联系电话 13823702418。技术员为 唐洪兵 ,身份证号码 510521197401304074 联系电话 13882728368。施工员为 唐洪兵 ,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1304074 联系电话 13882728368。安全员为 唐波 ,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09094111 联系电话 13882728368。合约经理 唐家华 ,身份证号码 510521197402124075 联系电话 13823702418。劳务管理员 唐洪兵 ,身份证号码 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 13882728368 。质量员 唐波 ,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09094111联系电话 13882728368 。材料员唐洪兵 ,身份证号码 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 13882728368 。资料员唐洪兵 ,身份证号码 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 13882728368 。以上人员一经确认未经承包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得任意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必须常住工地,有事必须向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无故缺席1天罚款2000元,其它人员不到位,每人每天罚款300元。项目每周的生产会议分包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参加,无故缺席1次罚款100元/人,分包总负责人必须保证现场生产顺畅,在人员及材料组织上出现问题或不能满足现场需求,分包总负责人必须驻现场协调,直到理顺现场关系为准,如现场不顺,分包总负责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天不到现场,或现场关系尚未理顺分包总负责人在未经得承包人同意后离开的,按分包总负责人不在场天数3000元/天罚款。9.2.1工程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或通知,经承包项目经理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9.2.2遇承包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工程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工程分包人应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若工程分包人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承包项目经理,在承包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向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工程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工程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工程分包人不得以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 9.2.3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承包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工程承包人或第三人,经承包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工程分包人,由工程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9.2.4工程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5工程承包人可与工程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分包合同内约定的相关义务,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工程承包人已完成了下列与工程分包人施工相关的前期工作,工程分包人已接受:(1)施工场地已具备分包工程作业开工条件;(2)提供现场现有的水、电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协助分包人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和质量要求;(3)工程分包人已获取了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工程承包人的有关施工手续正在办理,不影响工程分包人的施工; (5)向工程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交付工程分包人保护;10.3 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分包人编制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 负责工程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10.5 统筹安排、协调非工程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工程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1、工程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工程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管理规定;11.2 工程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下列时间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在每月的20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在每周四下午,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下周施工计划;在每周五上午,向工程承包人上周在施工人员一览表和下周拟投入的施工人员一览表;在每月30日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附有已收款人签字的上月施工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一览表和本月拟发放施工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一览表;在承包项目经理指令要求的时间内,需向工程承包人提交的其它报表;工程分包人不能按工程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分包工程如期竣工。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或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已同意工程分包人对工期的延长,也不解除工程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 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工程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工程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工程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11.9 工程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工程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工程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工程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工程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1.11分包人劳务管理员与项目劳务管理负责人(即项目生产经理)进行业务对接,提交分包人管理人员组织架构,收集提供工人信息资料,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要凭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岗位证、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办理人员进场胸卡,并于进场后2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复印件(人证合一)一份存档备查,并到项目安全部门接受进场安全教育交底。分包人必须服从项目现场劳务实名制、四化一监督管理工作。进场后,分包企业必须每周向承包人上报本工程作业人员出勤表、进退场记录表,在场作业人数记录表,按月提供由工人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工资表,并将工资支付情况在项目部进行公示;分包人必须服从项目实行门禁系统封闭管理,通过劳动合同登记、IC卡发放、考勤刷卡、出勤核对、工资发放监督、退场退卡等环节配合项目部实现实名制管理目标。在本工程作业人员退场前分包人必须与要求退场记录表上签字,并凭退场记录表为其向承包人办理退场手续及向承包人返还胸卡。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年检更新后的企业资信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及其相关产品合格检验试验证必要时等)。11.12工程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不得以索要劳务报酬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工程分包人承诺其所有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不会在施工现场内外,作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11.13就工程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工程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工程分包人发出指令,工程分包人应执行工程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工程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需通知工程分包人,工程承包人从应付给工程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11.14就工程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工程分包人应执行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11.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上述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工程分包人承担(包括因此工程分包人或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所遭受的罚款)。11.16工程分包人应允许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工程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工程分包合同有关的工程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工程分包人应提供方便。11.1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工程承包人之前,工程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应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工程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所有保护费用及特殊保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发生的任何保护费用均由工程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认为工程分包人的保护工作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时,工程承包人在向工程分包人发出要求整改通知后的3天内,工程分包人未采取措施,或其整改工作不能令发包人或工程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满意时,工程承包人可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第三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发生的保护费用,无需经得工程分包人的确认,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工程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承包人或第三人采取的保护,不解除工程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成品保护的任何责任。11.18工程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工程分包人赔偿工程承包人有关损失。11.19在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履行总包合同中,发现发包人、监理方或工程承包人的任何失误行为,工程分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请改正或按总包合同中的有关程序提请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任何工程承包人、监理方或发包人的失误行为,即使工程分包人已发生了费用或遭受了损失,但未能向发包人索赔成功的风险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分包工程报酬内。11.20工程分包人必须按月发放工人工资,按月造表发放,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并双方签字确认。如工程分包人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承包人将拒绝拨付工程款。本月拨付工程款必须以提交上月工人工资实际、足额发放签字确认记录表为前提。分包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款项(包括工人工资)、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供应商款项,及时支付各供应商的应付款项,并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的劳务方、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供应商提出的代位行使债权的主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拖欠行为造成工人闹事、群访、集访等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的拖欠等原因造成分包人的劳务方、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供应商连带起诉承包人的,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避免使承包人陷入应诉中,分包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11.21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与发包人(业主)发生纠纷、诉讼的,由分包人负全责。分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安排处理的,工程承包人有权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需征得分包人的同意。若因发包人(业主)违约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的,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并及时将相应款项付至承包人账号,分包人支付不及时影响诉讼进行的,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分包人不得有异议。11.22若因分包人原因与分包人的实际作业队、作业工人、管理人员、实际材料设备供应商发生纠纷、诉讼的,由分包人负全责,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及支付。分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或牵连承包人被仲裁或被诉讼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视情节轻重对分包人予以人民币550万元不等的处罚,承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12、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检查 12.1工程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其另行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工程分包人已完全知悉并同意工程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完全同意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并确认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中的所有条款。若工程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其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的,由工程分包人承担因未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的后果。并完全同意按工程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12.2工程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工程分包人防(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危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分包人承担。12.3工程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遇工程承包人要求工程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工程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程分包人必须于施工现场配置班组专职安全员。12.4工程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外,在工程施工管理中执行落实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司字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建八局广西分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文明施工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为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的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本合同按规定每期工程款工程承包人扣留2%作为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工程分包人在每次上报工程款时,必须把项目所发生的安全费用票据(票据必须经甲方项目部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同时签字确认)项目上报甲方,甲方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和公司领导确定签字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上次提留的安全费用,费用超过或不足2%的部分可累计到下次计算。项目最终安全费用的结算,分二种情况:一是未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甲方不扣除乙方安全费用;二是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扣除乙方全部安全费用,如乙方已扣安全费用尚不足冲抵甲方损失的,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工程分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不但未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或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并为公司创造良好声誉(如获得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等称号),除可以全额退还剩余的安全费用外,甲方项目经理部并可向公司安委会申请,适额奖励工程分包方。13.安全防护13.1 工程分包人已察看了工程现场,并承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高空、孔洞等地段施工时,首先做好安全措施,在确保绝对安全的环境下从事施工作业。一旦发现拟作业的地段施工作业时,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时,首先停止作业,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并采取防护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工程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报酬内。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工程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报酬内。13.3 工程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工程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工程分包人在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保护用品时,应认真检查、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发现不符合的不得使用,应立即退回给工程承包人处理。如工程分包人在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时,不仔细检查、核对、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擅自使用所导致的事故由工程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安全保护用品和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核对、测试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工程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报酬内。工程分包人领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从2%安全费用中扣除。14、事故处理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工程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14.2 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15、保险15.1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15.2 由工程承包人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15.3工程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相应的保险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分包工程报酬内。15.4 保险事故发生时,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6.1.1临设工程由分包人包工包料完成,若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则按材料采购价格加5采保费从分包当期进度款中扣除。16.1.2工程分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后的7日内应根据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及其他配套定额中的标准定额含量,编制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或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递交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审核,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施工所需设备材料的10个工作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经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领用相应设备材料的依据。16.1.3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已抵达工程现场的,由工程分包人派人卸车、清点、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清点验收后由工程分包人负责保管,其装卸、保管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17条分包工程报酬项下的单价或合价内。工程分包人领用后,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丢失、损坏或施工中造成返工浪费,由工程分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的经济损失。16.1.4若工程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要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及工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需用计划表,造成材料设备供应问题,致使工程延误的,均由工程分包人承担责任。16.1.5所有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及工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需用计划表,即使已经承包人有关部门人员的审核,也仅为材料设备供应(领用)的计划,不得作为工程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就其计划量多于或少于工程实际需用量而影响工程进展或提高了工程分包人成本的,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工程分包人自负。16.1.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已明示或暗示已含(计算)在分包工程报酬单价或合价内外,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由工程分包人不计价领用。但在结算时,须根据工程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套用“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及其他配套定额”计算工程直接费。16.2 由工程承包人委托工程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16.2.1除上述第16.1款约定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外,其它所涉工程所有的工程材料、工具、机械、设备,包括不形成工程实体的低值易耗性材料等,为完成施工工序所必须使用(消耗)的材料,包含但不局限于铁铲、灰铲、白灰、白线、吊锤、手推车、水平运输工具、劳保用品等完成工作范围及其内容所需的其它所有材料均由工程承包人委托工程分包人采购(以下简称“由工程分包人采购或供应”)。该类材料、工具、机械、半成品或设备费用均已包括在分包人合同分包工程报酬内,工程分包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向工程承包人办理额外结算。16.2.2由工程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派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以及本合同、总包合同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可拒绝验收,由工程分包人按承包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所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即使工程承包人未能到现场验收,施工时发现材料、半成品或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工程分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6.2.3对于用于工程之所有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工程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半成品或设备样品,以供检验,全部的检验和样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的分包工程报酬内,由工程分包人承担。16.3即使工程分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提交有关工程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或其它文件,但无论何时,当发包人或监理、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分包人已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的质量发生怀疑时,工程分包人应无条件地对该材料、半成品或设备进行剥露试验,该类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分包工程报酬内,发生时由工程分包人承担。17、分包工程报酬与费用(以下统称“分包工程报酬”)17.1 本合同分包工程报酬,采用如下计酬方式,总额为人民币暂定90万元。17.1.1本工程合同报酬:为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成量,采用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及其他配套定额和施工期间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中表内莆田市相应规格的材料作为基价,按照福建省最新文件计价,进行人工费调差,其他套价费用(规费:工程排污费、劳保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一律不记取,税金按分包实际缴纳为准,材料价格按福建省莆田市造价信息中施工期间的平均价格记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市场采购价,对信息价中没有价格的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必须经项目部材料员、合约经理、项目经理三人共同签字后方为有效。如因现场特殊需要须使用指定品牌的材料,材料进场后必须经过现场主管施工员、生产经理验收并签字后方为有效。按设计图纸计算的直接费计取税金后(政策性调整文件按主合同执行)为分包方的结算造价。除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和不可抗力外,其它任何因素均不作调整(甲方能从业主处得到相应的赔偿除外)。施工内容包括工地围墙、厨房、卫生间、现场道路、板房基础等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浇筑的土建工作,严格按现场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平面布置图及规范图集等施工,完工按经验收的竣工平面图进行结算。 17.1.2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帐支付,工程分包人在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与工程分包人单位名称相符的收款帐号,工程分包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后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17.2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报酬,已包括工程分包人下列工作内容或费用:17.2.1本合同约定由工程分包人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工程分包人应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由工程承包人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费用;17.2.2已包括了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图纸的全部内容;17.2.3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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