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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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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版).docx

    附件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版)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办构承机执法依据实施对象理限办时收费依据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规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聋记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蹙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L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全省性社会团体立记工专:史、销项个作。成黄27彳日变更注事1工日不收费2会体改程准社团修章核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替'政批公>省会织理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蹙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蹙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餐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餐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全省性社会团体1工作日不收费3办企单成、F、销记民非业位立变更注登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级法替,政批公>省会织理1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翁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险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立记工车;的、销项个作。成登27彳日变更注事1工日不收费位在办理注辆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4办企单修章核隹民非业位改程中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1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民办非企业单位蹙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蹙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蹙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1X作日不收费5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I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L)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筒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干餐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立记工车;F、销项个作。成登27彳日变更注事1工日不收费室)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6金修章核作基会改程*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1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於:”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脸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1X作日不收费7名分,名记批地皆名更登审行政许可吉林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1986年1月23日颁布,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流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L)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四)二股不以人名作地Z,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2号;2002年9月17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第工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二)省地方人民政府不收费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转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更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八)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口案;第九条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速议。翦十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8社团未范展项动处力对会体规开各活的r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赞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笄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95、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A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等彳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各团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餐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全省性社会团体行处案立之起日作行处决。去、去、章有定,其定自政罚件案日90内出政罚定勿律总规规另规的从规不收费【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密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蹙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赞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不收费9受、使用捐贿、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法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律、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法第三十二条现、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规章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维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另有绣,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规定治安管理处罚。p9«第三十三条从其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冕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10社团骗登及及开活的物对会体取记未时展动处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瞽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笄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95、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A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等彳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维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各团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餐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全省性社会团体行处案立之起日作行处决。去、去、章有定,其定自政罚件案日90内出政罚定勿律总规规另规的从规不收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部令44号)(2012年民政【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民非业位规开各活的罚对办企单未范展项动处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枇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贲令改正,可以限【规章】社会组织蹙记管理机关11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掾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部令44号)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娉、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O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法室)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籍,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邀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去'竟有定,其定律以规规另规的从规12无法质民非业位法展动处可对合资的办企单非开活的目行政处罚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改批公>省会织理1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枇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餐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Z)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羯、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搜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籍,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娥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兖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章】社会组【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处案立之起日作行处决。去'去、章有定,其定自政罚件案日90内出政罚定法律为规规另规的从规不收费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都令44号)13民非业位取记业主单撤批的罚对办企单编登和务管位销准处行政处罚吉林省民政厅社组管局省会织法督、政批公,省会织理I社组执监局行审办室【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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