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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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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x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专项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专项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专项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第 1 部分释义1-1第 2 部分专项计划介绍2-1(一)名称和类型2-1(二)投资目标和特点2-1(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2-2(四)分级方式和分层规则2-2(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2-3(六)目标规模2-4(七)存续期限2-4(八)封闭期2-4(九)开放期2-4(十)推广时间2-4(十一)每份专项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2-4(十二)参与专项计划最低金额2-4(十三)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2-5(十四)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2-5第 3 部分专项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3-1(一)管理人3-1(二)托管人3-1(三)推广机构3-2(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3-2第 4 部分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专项计划4-1(一)专项计划的推广日期4-1(二)推广期每份专项计划的参与价格4-1(三)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方式4-1(四)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参与费率4-1(五)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份额计算4-1(六)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4-3(七)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4-3(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4-4(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4-5第 5 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专项计划5-1第 6 部分专项计划的成立6-1(一)专项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6-1(二)专项计划设立失败6-1第 7 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7-1(一)投资理念7-1(二)投资策略7-1第 8 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8-1(一)决策依据8-1(二)投资程序8-1(三)风险控制8-2第 9 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9-1(一)投资限制9-1(二)禁止行为9-1第 10 部分专项计划资产10-1(一)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0-1(二)专项计划资产构成10-1(三)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10-1第 11 部分专项计划的资产估值11-1(一)资产总值11-1(二)资产净值11-1(三)份额净值11-1(四)估值目的11-1(五)估值对象11-1(六)估值日11-2(七)估值方法11-2(八)估值程序11-6(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11-6(十)差错处理11-6(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11-8(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11-8第 12 部分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12-1(一)费用的种类12-1(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12-2(三)税收支出12-2(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12-3第 13 部分收益与分配13-1(一)收益的构成13-1(二)可分配收益13-1(三) 收益分配原则13-1第 14 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14-1(一)参与和退出的场所14-1(二)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14-1(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14-1(四)规模控制原则14-2(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14-2(六)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14-3(七)参与费用14-3(八)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14-3(九)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14-4(十)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4-4(十一)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14-5(十二)专项计划的非交易过户14-5(十三)其他情形14-5第 15 部分专项计划的份额转让15-1第 16 部分专项计划的展期16-1第 17 部分专项计划终止与清算17-1(一)专项计划的终止17-1(二)专项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17-1(三)资产返还17-1(四)资产清算主体17-2(五)清算程序17-2(六)清算费用17-2(七)终止与清算的报告17-2(八)剩余资产分配17-2(九)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17-3第 18 部分信息披露18-1(一)本专项计划定期通告18-1(二)委托人查阅18-2(三)重大事项的披露18-2(四)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18-3(五)信息披露方式18-3第 19 部分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19-1第 20 部分其他应说明事项20-1(一)专项计划托管20-1(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20-1第 21 部分监管安排21-1(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21-1(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21-1(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21-1第 22 部分特别说明22-1第 1 部分 释义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指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发布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发布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范指2012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本专项计划:指依据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退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推广机构: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本专项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委托人超过两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指本专项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专项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专项计划存续期:2年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参与确认日:开放日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封闭期: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分层、定期封闭。封闭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部分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封闭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开放日:指专项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专项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期: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分层、定期开放。开放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部分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次级份额每天开放参与业务。持有次级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退出,退出时间为持有次级份额每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计划年度: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2011年5月10日成立,则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9日为一个计划年度,依此类推。若9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可转债指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退出: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参与本计划的本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净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分红权益登记日: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第 2 部分 专项计划介绍(一)名称和类型1、专项计划名称: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专项计划类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请确认。(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利用管理人的固定收益研究与投资优势,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券种选择、久期控制与信用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债券在内的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增值服务,在以资产安全性为优先考虑的前提下,获取风险控制下更高的稳健收益。 2、主要特点:(1)安全性高:仅投资低风险证券(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银行)专户托管,由专业管理人专户管理;(2)收益增强:通过投资于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充分分享国内信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回报,适当承担一些信用风险,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相应的增加收益; (3)流动性好:优先级份额存续期内分层定期开放,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的流动性安排,自由选择1天、7天、28天、91天、182天的产品; (4)收益分级:优先级份额获取约定收益率,次级份额享有专项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5)渠道广泛: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和其他多家推广代销机构参与。3、业绩基准无(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本专项计划将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专项计划可以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交易所股权质押回购业务。2、专项计划投资组合比例(占专项资产净值):(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债券逆回购、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0100%;(2)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3)现金、银行存款、一年内到期的国债、一年内到期的央行票据或政策性金融债、一年内到期的AAA评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4)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交易所股权质押回购业务:010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新型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管理人制定专门办法,以管理新型固定收益金融工具面临的风险(四)分级方式和分层规则1、分级方式:本专项计划包括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9:1。2、分级规则:本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分层发售,分为1天、7天、28天、91天和182天五种。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如下: 1天的分层:投资者可以每个工作日参与或退出1天的分层。约定收益率每个工作日发布。1天分层的资金不超过专项计划规模的70%。 7天的分层:投资者每周一可参与或退出7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7个自然天数后可申请退出,如果周一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一可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7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 28天的分层:投资者每周五可参与28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28个自然天数后可申请退出,如果周五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五可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周五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28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91天的分层:投资者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可参与91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91天后可以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月15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91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如果15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82天的分层:投资者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可参与182天的分层。委托人持有182个自然天数后可以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不退出,自动参与下一期。管理人在每月5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下一期间182天分层的约定收益率,以及下一个开放日期。如果5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于节假日影响,每一分层的实际持有天数可能超过或者不足该分层的对应自然天数。优先级份额享有约定的收益率,约定收益率通过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XBRL)披露;次级份额享有专项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1、本专项计划的优先级份额风险低,期限短,适合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可在现金管理需求的合格投资者中推广。2、本专项计划的次级份额风险较高,持有时间长,适合向熟悉债券市场投资,能够承受较高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推广。 (六)目标规模本专项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当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时,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本专项计划存续期未约定规模上限。(七)存续期限未约定存续期限,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八)封闭期优先级份额分层、定期封闭,具体封闭期限参见本部分(四)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次级份额封闭运作,每6个月开放一次。(九)开放期优先级份额分层、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参见本部分(四)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次级份额每个工作日开放参与业务。次级份额持有每6个月开放一次退出,退出时间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开放退出日,接受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十)推广时间本专项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十一)每份专项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本专项计划的每份专项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专项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十二)参与专项计划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的最低金额为200,000元,后续增量参与金额不低于1000元。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专项计划次级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后续增量参与金额不低于1000元。(十三)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专项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代销,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和广播等其他大众媒介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专项计划。参与本专项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专项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十四)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管理人(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次级份额参与数量不低于总次级份额20%。 管理人参与资金不超过专项计划总规模的20%。在同一分级或分层内,管理人参与资金与其他投资者同等待遇。第 3 部分 专项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一)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邮政编码:200002)法定代表人:顾颉成立时间:2010年8月27日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8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5、符合有关规章中关于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监管要求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7、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二)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中国建设银行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有资格从事集合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中国建设银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在过去三年内未因违规或不当处理托管资产而遭受过任何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三)推广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214联系人:刘红公司网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托管人部分。(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第 4 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专项计划(一)专项计划的推广日期本专项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如本专项计划两级份额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上限,可提前终止推广期。(二)推广期每份专项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专项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三)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方式推广期内委托人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专项计划。(四)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参与费率本专项计划参与费用为0。(五)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份额计算本专项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推广期内,当认购金额达到上限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本专项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采用“次级份额优先”,“优先级份额的期限优先”的原则;在同一风险等级或者分层内,采取“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方法对专项计划认购规模实行限量控制。(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且优先级与次级的参与总金额之比不超过9:1的情形: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且优先级与次级的参与总金额之比超过9:1的情形:次级参与金额全部确认,优先级确认金额为次级参与金额的9倍为限,其中优先级按照长期限的参与申请优先确认,在优先级的同一分层内,采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3)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10亿元的情形,且次级参与金额不超过10亿元的情形:次级参与申请全部确认,优先级参与金额按照长期限的参与申请优先确认,在优先级的同一分层内,采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4)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10亿元的情形,且次级参与金额超过10亿元的情形:次级参与申请采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优先级份额全部拒绝参与,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末日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推广期末日配售比例 = (10亿元 推广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销售渠道在推广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推广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一:某专项计划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计划份额次级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参与费率为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00/1.00+300=1,000,300.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计划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300.00份专项计划份额。例二:某委托人投资2,000,000元认购本专项计划次级份额,假设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认购末日,通过销售渠道A购买,本次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达到9亿元,认购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8亿元,其中次级份额申请2亿元,优先级份额申请6亿元。根据次级份额优先原则,对2亿元次级份额申请予以部分确认,对3亿元优先级份额申请全部拒绝。假设认购末日通过销售渠道A购买的次级份额有效认购总金额为1亿元。委托人在销售渠道A的申请序号为10。则所有销售渠道的末日配售比例为(109)/2= 50.0%这样,销售渠道A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为1×50.0%=0.5亿元下一步,对通过销售渠道A购买本产品的所有委托人按照申请序号进行排队,并根据申请序号从小到大计算其累计认购金额,当累计认购金额超过5,000.0万元时,对该临界序号(不含)之前的申请序号代表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对该临界序号(含)之后的申请序号代表的认购金额全部作为未确认金额,未确认金额将于本专项计划认购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假定销售渠道A的临界序号为11,则该委托人的2,000,000元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假定销售渠道A的临界序号为10,则该委托人的认购申请作为未确认金额处理,将于本专项计划认购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六)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专项计划的认购.。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优先级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次级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七)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2、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专项计划推广网点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提出参与申请。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4、推广期间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5、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专项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本专项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参与本专项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专项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开放日参与:委托人T日在销售网点的参与申请,将在T日申报给中登公司,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推广期参与:最后的份额确认将在计划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中登公司开立的专门账户,所产生的利息金额归委托人所有,如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利息确认份额,由管理人负责补偿;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利息确认份额,差额归专项计划资产所有。(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 1、推广期,本专项计划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专项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专项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专项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专项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第 5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次级份额参与数量不低于总次级份额20%。管理人参与资金不超过专项计划总规模的20%。在同一分级或分层内,管理人参与资金与其他投资者同等待遇。第 6 部分 专项计划的成立(一)专项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本专项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专项计划同时满足:第一,专项计划规模超过 1亿元;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及专项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专项计划的参与,并报告专项计划成立。如果专项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专项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推广期内,管理人将采用实时监控的方式控制募集规模。若募集规模已接近或达到目标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后,将即时在指定网站公告结束募集的信息,并于次日上报监管部门。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将会提前结束,并且经验资合格后本专项计划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中登公司开立的专门账户。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中登公司开立的专门账户,所产生的利息金额归委托人所有,如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利息确认份额,由管理人负责补偿;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利息确认份额,差额归专项计划资产所有。(二)专项计划设立失败本专项计划不成立时,专项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并加计同期中登公司的备付金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专项计划参与人,利息金额以本专项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第 7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一)投资理念注重资产安全性,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在可控风险下提高资产总收益水平。(二)投资策略1. 资产配置策略 本专项计划资产配置将基于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将专项资产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分级基金之优先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之间进行配置:(1) 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 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 (3) 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另外,本专项计划将综合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根据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资产配置中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品种,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专项计划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收益资产的平均久期,并根据收益最优化的原则,通过量化模型确定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本专项计划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主要通过信用评价、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组合优化、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等策略来实现: (1) 信用评价策略本专项计划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专项计划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a)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b) 充分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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