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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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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讲义.docx

    税务稽查(地税)讲义(汇总)第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与流程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税务检查根据检查对象来源以及检查的具体组织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三种形式。(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依照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计划,在没有上级统一安排和特定目的的情况下,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稽查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本级稽查机关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特定对象或特定事项所进行的集中性的、运动式的专门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2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 3 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三)专案检查 专案检查是对特定的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包括公民举报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以及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重大案件。 专案检查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检查对象特定。专案检查的对象来源于确定的线索,具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二是案件来源范围广,检查效果明显。专案检查主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等形式,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有力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流程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税务检查应当遵循一定程序和要求,包括查前准备、检查实施、检查终止等。(一)税务检查前的准备 做好税务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税务稽查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为下一阶段工作打好基础。 1、落实任务 税务稽查的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转来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2、确定是否需要回避 税务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如果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检查人员应当提出回避,由其所在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3、专业资料准备 检查人员要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资料,为提高稽查实施的工作质量,顺利实施税务稽查工作打好基础。 (1)调阅检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检查对象税务登记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确定检查对象有可能涉及的税种,整理、分析检查期间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获取检查对象资产规模、收入水平、税负水平的总体印象。 (2)收集检查对象所处行业的有关资料,熟悉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了解检查对象目前的行业经济环境,尽量获取该行业的生产经营关键指标及其参考值。 (3)查阅被查对象的行业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掌握该行业特殊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析其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可能产生涉税问题。 (4)查阅被查对象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前后变化、税收优惠政策等特殊规定。 4、分析情况 检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结合稽查任务书通知书及选案环节传递的信息,进行案头分析,从中查找涉税违法问题和线索,为确定税务稽查的重点和拟定税务稽查方案提供依据。 (1)分析报表。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各类附表进行认真的审查、验算、分析,并将其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分析,确定重点检查方向,甚至发现涉税违法线索。这是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检查资源浪费的重要工作。 (2)分析检举资料。若是举报案件,检举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可以为税务检查提供重要的检查目标和范围。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对检举内容的可信度和检查方向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初步确定稽查实施的重点和范围。 5、拟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是指税务检查部门通过专业资料的准备与分析,针对特定检查对象制定的具体检查计划。 为了使税务检查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和合理的安排,有步骤、高效率、顺利地完成税务检查的工作任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在收集专业资料、进行专业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检查工作时间要求等事项,拟订简明、完整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2)税务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3)检查的所属期限; (4)税务检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5)检查人员的分工; (6)检查时间的安排。【实例1】税务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2008年6月,某市国税局流转税科通过数据检索,发现某煤炭经销公司的财务数据异常,准备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几乎同时,该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对该公司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的举报。根据上述情况,市局决定由稽查局对该公司立案稽查。 在实施稽查前,市稽查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流转税科转入的财务分析资料、举报材料中提到的违法行为以及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充分考虑到实施税务稽查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拟定了全面、详细的税务稽查实施方案: 1检查力量配置。以市稽查局举报中心人员为主体,并在市稽查局及下属县区局抽调了5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本案的稽查工作。 2检查力度的确定。根据举报的内容及财务数据的异常情况,该公司可能涉及虚开发票,且很可能需要到外地调查,因此,市稽查局决定提前向市公安局通报案情,提请警方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力争一次定案。 3确定调查方向与思路。由于财务数据分析显示该公司销售收入非正常增长,举报内容指向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因此,检查组经过分析后拟定了调查方向与思路: (1)从生产规模着手调查公司收入异常增长前后固定资产尤其是货运汽车的变动情况。由于该公司是商贸公司,通过报表资料分析,该公司外购货物及劳务,除煤炭外主要是运输费用及成品油,因此需要实地核查、分析该公司货运汽车是否确实存在,其营运能力是否与销售货物的数量相适应,是否存在异常隋况。 (2)从用工人数入手调查公司雇用职工人数,职工尤其是有关部门经理的工资状况,核实是否与该公司销售收入增长情况相符。 (3)从运输费用着手包括进货及销售的运输费用。检查该公司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否与购入、发出货物的数量相配比,运输发票所列示的运输区间与货物购销是否一致,推算出企业是否真正有货物的购进和发出,验证购入货物的真实性。 (4)从资金流向着手对该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前往有关银行核查账户的准备。通过会计账簿、凭证的检查,获取银行账号,详细核查每一笔销售的收款纪录。 (5)从会计资料着手进一步检查该公司的各类收入、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存货等会计账户,争取在账簿及原始凭证上发现该公司购销不真实的线索,确认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6)从责任人员着手加强和公安部门的配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谈危害、论后果,以法律和政策攻破责任人员的心理防线,促使责任人员讲清问题,尽快突破本案。 4进行必要准备,实施多种取证手段。考虑该公司的商贸性质以及案件可能的严重程度,检查组拟定采取多种取证手段,及时固定证据。取证手段除了传统的复制、复印外,还计划采取现场录像取证,对涉案企业资产状况、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等进行现场录像;若遇到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不配合检查,不愿对检查组取得的相关账簿资料确认的情况,组织公证部门对有关账簿资料进行现场公证确认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公证;根据企业以电子记账为主的特点,检查组人员配备了计算机专业人员,做好调取电子数据的准备备好U盘两个、封条若干、随时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经过充分准备,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检查组按照既定方案,历时四个多月,查清该公司自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 239份,价税合计128 602 715. 31元,税款16 718 352. 59元。该公司实际经营者被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二)税务检查工作的实施 税务检查工作的实施是税务检查的核心环节,是决定税务检查是否有成效的重要工作步骤。税务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后,就应该及时开始实施税务检查工作,按要求、保质高效地完成检查实施步骤,获取必要证据,形成对检查对象的基本判断。 1、下达通知 税务检查实施工作的第一步是履行检查通知程序。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前,应当制作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检查的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有关情况。 如果预先通知被查对象可能会妨碍检查,影响有关证据取得的,可以不预先通知。一般来说,不预先通知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于案件来源是举报案件的,通常不预先通知,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是对于在查前准备阶段确定了重要疑点,拟定了突击检查的检查实施方案的,不能预先进行通知。 三是对于在查前准备阶段,通过行业分析、标杆企业数据对比等方法确定了明确的证据收集途径,需要采取非常规证据收集手段的,可以不预先通知。 2、出示证件 税务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检查人员在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税务检查证,表明自己的身份。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税务检查证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在税务检查实务工作中,检查人员往往采取电话通知方式与纳税人约定检查的时间,然后在预定时间前往纳税人办公场地,出示税务检查证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开始实施税务检查。这种方式便于税务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在检查时间上进行有效沟通,并不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要注意的是,沟通时间与检查时间不能间隔太长,否则,被查对象有可能充分利用这段时间间隔做一些不必要的准备工作。 3、调取账簿 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进行检查,可以前往被查对象办公场地对有关纳税资料、信息进行核查,也可以将被查对象的账簿等有关资料调取到税务检查机关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需要调取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要明确写明调取资料的类型、所属期间、送达时间及送达地点。 调取的资料一般包括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协商被查对象调取公司章程、年度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取得所需的调取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在清单中要按顺序详细注明资料种类、所属期间,交被查对象核对后签章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调取账簿进行检查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检查人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如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47号)规定,可调取当年账簿资料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2)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的; (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4、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到被查对象办公场地或者调取账簿、资料后,就应当及时对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核对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有关数据是否相符;根据检查准备阶段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重要会计科目,进行逐一详细检查;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如有必要,还可查阅出入库凭证、仓库盘存表、车间生产记录、出勤统计表、计件工资记录单等资料。对纳税人存在账簿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的疑点的,要进行存货监盘程序。对非重点科目与内容,采取抽查法,抽查一定数量的凭证,通过统计计算或者根据经验判断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税法的嫌疑。检查方法的具体内容详见第5章。 税务检查应当自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5、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与实施检查是同时进行的程序。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将收集到的各种资料以适当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上述七类证据之一。证据的收集要求详见第5章。 对检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被查对象不得拒绝或阻挠,如果被查对象有下列妨碍证据收集的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4)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的检查行为。 6、编写稽查底稿 稽查底稿是记载检查人员检查过程、检查内容以及涉税案件事实的重要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7、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在编写稽查底稿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被查对象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涉税数额等提出对被查对象的处理意见,编写稽查报告。(三)税务检查终止 1、税务检查终止 检查人员对账簿以及有关资料检查完结,证据收集齐全后,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资料,对被查对象在检查期间遵循税法的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报送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结束税务检查程序。 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前,检查人员可以与被查对象交换意见,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听取被查对象就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的陈述与申辩。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提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资料、检查人员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检查人员定性、定量的法律依据之一。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也需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在其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完成税务检查程序,终止税务检查。 办理税务稽查审理提请手续时,需要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并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主管领导,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的审批手续。然后检查人员需填制税务稽查资料移交清单,连同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须当场清点签章。 2、税务检查的中止与终结 税务检查的中止是指在税务检查进行的过程中,检查过程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需要暂时停止。当中止检查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税务检查,中止前已进行的检查工作仍然有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税务检查的终结是指在税务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税务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三、税务稽查报告制作 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全面总结税务检查过程与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情况。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判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作出正确结论。(一)整理检查资料 税务检查实施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整理各种税务文书及检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 1.审核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完整。检查人员应当对税务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法定的税务稽查文书进行审核,核实稽查文书是否正确、完整地体现了检查的全过程、制作日期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存在瑕疵等。例如,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是否有相应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日期是否在相应文书日期之后等。 2.审核所取得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对检查过程中取得的各种证据,检查人员应仔细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具备法定要件。例如,询问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和手印,并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询问前是否下达询问通知书,等等。 3.审核证据的完整性。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中采用的方法、程序,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能完整体现检查内容,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证据,如有,应补充相关证据。(二)分析证据材料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资料整理归集后,要仔细分析各项证据材料,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归纳,为给案件定性、定量,做出处理建议做准备。 1.根据证据资料反映的违法事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照违法手段、行为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进行逐项分类汇总。 2.对不同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税种计算对应缴税款的影响额。 3.对照在检查准备阶段所确立的疑点,分析所查证的违法行为是否验证了相关疑点;将违法行为查增的收入额、税额合并到相关数据后,是否能消除准备阶段所确立的疑点。若通过分析,已查证的数额不能消除准备阶段所分析的疑点的,应考虑检查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遗漏问题的可能。 4.对照在检查准备阶段所确立的检查方向、检查方法及检查内容,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完整体现了预定计划,是否存在遗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的可能。 5.对照所确定的涉税违法行为,分析确认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和有关的佐证材料能否有效地证实当事人的涉税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补证。 6.分析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及其所反映的违法行为,对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判定被查对象行为的性质。(三)拟定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详尽分析,确认检查全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无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后,就应当汇总证据分析结果,提出对被查对象的处理意见。检查中确认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还要准确计算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确定是否拟给予处罚、移送等。 1.根据所确定的违法事实,准确计算并认定被查对象涉税违法的数额;或者依据所获取的证据,确认被查对象不存在涉税问题; 2.根据每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别计算确认应加收的滞纳金数额; 3.根据所确定的违法事实的性质,判定是否需要予以处罚,拟给予处罚的种类、数额; 4.分析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是否存在从严或从轻或免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5.分析当事人配合税务稽查实施的情况和认识态度,确定从严或者从轻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节:一是能否依法接受税务稽查,不干扰、不阻挠税务稽查实施工作的开展;二是能否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的实施,如实讲清问题,主动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三是有无主动讲清税务稽查实施中未查及的其他涉税违法问题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四是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五是能否及时解缴应追缴入库的款项,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等。(四)撰写税务稽查报告 1、税务稽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税务稽查报告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1)事实清楚 稽查报告对稽查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之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在制作稽查报告时,报告内容要表述清楚,层次清晰,否则清楚的事实会变成一团浆糊。 (2)证据确凿 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确凿的证据。所谓证据确凿,就单个证据来说首先就是要合法(包括取证程序合法),其次是要有说服力,能够证明其所要说明的事实;就整个证据链条来说,就是要形成体系,种类齐全,相互支持。只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才能定案。 (3)依据适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检查人员还要注意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从而产生正确处理结果。正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 (4)定性准确 对稽查报告所涉及的税收违法问题,检查人员对其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反映了税务稽查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还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影响税收执法环境。因此,对涉税案件的问题定性一定要恰当,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5)行文规范 稽查报告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格式要求,做到内容严谨,格式规范,严肃权威。稽查报告行文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语言文字要朴实准确、字斟句酌,详略得当,切忌夸张和进行不必要的渲染。 2、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制作 (1)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案件来源;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2)税务稽查报告的制作 根据现行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中税务稽查报告的格式,税务稽查报告分为表头、报告主体和签章三部分。 1.表头的内容 (1)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简写或使用简称,识别号与名称要与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中的识别号和名称相一致。 (2)“检查类型”填写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三种类型之一。 (3)“检查期间”填写税务检查内容所涉及的税款所属期间。 (4)“检查人员”填写所有参与检查的税务人员的姓名。 (5)“检查实施时间”填写检查实际开始与结束的具体时间。 (6)“问题标志”、“立案标志”和“是否达到大要案标准”分别填写检查是否查出涉税问题及涉税问题的严重程度。 (7)“是否属于复查案件”填写该检查任务是否属于稽查案件复查。如果是稽查案件复查的,此处填“是”,并同时填列原案件编号、实施机关、实施人员、稽查时间等内容。反之,则不用填写这几项内容。 2报告主体部分 (1)当事人及当事人税款缴纳情况。被查对象基本情况的写作没有固定之规,但一般要求写明被查对象成立日期、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内容。被查对象税款缴纳情况主要写明检查期间内被查对象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实现情况,税款申报、缴纳的有关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可以只写明此次检查所涉及的税种,此次检查不涉及的税种可以不写。 (2)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在这部分内容中,要求检查人员以精炼的语言概述在检查中所使用的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检查所涉及的主要项目、内容及基本情况。 在这部分内容中要详细说明检查所查清的税收违法事实以及性质和手段。案件事实的列举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并适当考虑违法手段及性质进行排列;也可以按照所涉及的税种不同进行分类列举;还可以按照违法手段以及性质的不同进行列举。 税收违法事实以及性质和手段要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法行为的动机、经过及手法、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产生的实际后果、据以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等内容。 除了详细罗列税收违法事实之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对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与案件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有关的事项,如是否存在法定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 最后,税务检查人员要加总计算各项税收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种及税款、滞纳金数额。 (3)法规依据。此部分内容要求列明检查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法规依据只需要写出所依据的具体法规的条款,并不需要将条款内容详细说明。 (4)处理意见。在此,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检查所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数额、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所产生的后果及被查对象在税务检查中的表现等因素,提出对被查对象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 (5)少缴或不缴税款责任分析。这部分内容要求检查人员对所发现的涉税问题从纳税人以及税收征管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找出形成税收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帮助税务稽查报告使用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成因深入了解。 (6)其他说明事项及对案件的执法判断。 3签章 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都需要在稽查报告中签名。稽查报告完成的时间也需清楚写在报告中。 【实例2】 税务稽查报告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编号51XXXXXXXXXXX92登记注册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 检查类型专项稽查检查期间2005-01-01至2006-12-31检查人高XX、张XX稽查实施时间200X-05-14至200X-08-07问题标志有问题立案标准 已立案是否达到大要案标准否是否属于重查案件 否原案件编号原实施机关原实施人员原稽查时间 至<一>、当事人及当事人税款缴纳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6日;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镇××路;法人代表:孙××;注册资金:800万元;从业人数:25人。该企业于同年参与竞标××县××公司××仓库的土地拍卖,以82万元的成交价格中标。2005年3月经××计划统计局批复在中标地建住宅小区、振兴楼3栋、共66套,建筑面积9 452平方米,现已完工,但未进行决算。该企业缴税情况:2005年共取得预售房款634.4万元,上缴营业税27.3万元,城建税1.4万元,印花税0.16万元,按10%的毛利率计提毛利63.4万元,上缴所得税20.9万元;2006年共取得预售房款593.9万元,上缴营业税35.9万元,城建税1.8万元,印花税0.41万元,土地使用税0.56万元,房产税0.25万元,土地增值税6.3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按17%的毛利率计提毛利,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上缴所得税21.5万元。2005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2.97%,2006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4.1%。该公司以往没有偷税行为,没有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我检查组采用顺查法对该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检查,经查发现问题如下: 1按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且2006年底前大部分已入住,但至今仍未进行完工结算(所得税始终采取预缴的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我检查组按其账面资料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 604 051. 53元,剔除已缴纳的所得税424 832. 96元,少缴所得税434 504. 04元。我检查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支付的热力费30万元为热力所开具的收据,已计入开发成本,所以应调减开发成本3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3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条之规定,少缴所得税99 000元。 2. 2006年度热力公司收取的热力费3 974元是热力所开具的收据(有财政监制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条之规定,少缴所得税1 311. 42元。 3. 2005-2006年度个人轿车用油、过桥费等124 519. 59元列入其单位管理费用(2005年度44 790. 54元,2006年度79 729. 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 519. 59元。造成少缴所得税41 091. 46元。以上13项合计少缴所得税575 906. 92元。其中2005年少缴14 780. 87元,2006年少缴561126. 05元。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一、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四>、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1项违法事实属于少缴税款,第23项行为已构成偷税。 我组建议:根据第1项违法事实,应补缴税款533 504. 04元。根据第23项违法事实,应补缴税款42 402. 88元。并:(1)对该单位所偷税款进行追缴入库,并按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2)建议对所偷税款42 402. 88元处以0.5倍罚款,即21 201. 44元。 以上13项补缴税款575 906. 92元,罚款21 201. 44元,合计:597 108. 36元。 <五>、少缴或不缴税款责任分析 以上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责任在于纳税人财务人员未认真审核,造成偷税。对查处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检查,对税务机关查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拟处理所适用的税收法律规范无异议,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章问题。 <六>、其他说明事项(无) <七>、对案件的执法判断(无)科(所)长:×××实施部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200×年4月7日(五)案卷提交审理 检查人员完成税务稽查报告写作后,应当将所有检查文书、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对需要提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归档的资料,按照一定顺序整理成案卷提交审理部门。 1检查人员对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 凡与税务检查的工作程序有关的所有税务稽查文书、手续以及与本案定性处理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包括认定违法主体的有关资料)均归入税务稽查案卷;与涉税案件及纳税无关的资料,应及时退还当事人。 2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税务稽查案卷的卷内资料一般包括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证据资料和其他资料四大类。 (1)工作报告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报告;重大涉税案件报告;其他与涉税案件有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材料等。 (2)工作程序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包括检举信、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和检举案件摘录单);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稽查询问通知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涉税案件撤销或中止审批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其他税务稽查程序、手续材料;税务稽查资料(案卷)移交清单;各类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稽查审理提请书等。 (3)证据材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询问(谈话)笔录(分当事人、主要责任人,按时间顺序排列);证人证言或询问(谈话)笔录(按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按违法问题的类别分类排列);协查要求及回复的有关材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 (4)其他材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与涉税案件有关的协议书、文件、批复、合同等。第二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方法与证据一、税务检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检查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依法采用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它是税务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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