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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经济学院学生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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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经济学院学生手册.docx

    山 东 经 济 学 院学 生 手 册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二OO九年九月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健全的人格、健康的体魄、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宽厚的知识基础、执着的创新意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山东经济学院概况山东经济学院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是山东财经学院,创建于1952年,是山东省办学历史最长的高等财经院校,也是全国建校较早的高等财经院校之一。建校50多年来,经过几代山经人的不懈努力,学校发展到了二万多人的办学规模;2009年被确认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谐发展的办学层次;积累了注重应用,比较适应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办学优势;优化了以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主,文、法、理、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具备了大部分学科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少数学科在国内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办学水平;建设了设施比较完备、功能比较齐全的硬件条件和整洁优美的校园;培育了一支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弘扬了“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山经传统;凝练了“克明峻德,格物致知”的山经校训;积淀了“以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山经文化;确立了“学校与师生员工共同发展”的山经信念。学校坐落在以“泉城”闻名遐迩的山东省省会济南市,文化氛围浓郁,地理位置优越,现有两个校区,共占地1580亩,另有规划建设用地2422亩。校园内绿草如茵,花团锦簇,文明整洁,幽雅宜人。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371人,其中专任教师991人。教师队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44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21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所占比例为83%;有博士生导师9人,硕士生导师16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人,省部级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11人;全国和省级优秀教师14人,山东省教学名师3人。聘任国内外兼职教授、名誉教授60人。学校拥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现有计算中心、会计模拟实验室、金融实验室、国际商务基础实验室、企业管理综合实验室等一批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并在校外建立了85个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共有多媒体教室176个,教学用计算机4139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8186万元。建成了覆盖全校的千兆以太计算机网络。拥有设备先进、功能齐全、馆藏丰富的现代化图书馆,现藏纸质图书173.96万册,电子图书40万册,中外文期刊13279种。学校运动场建有体育馆、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和塑胶田径运动场等体育设施,食堂、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备,满足了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突出优势学科,强化特色学科,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学科建设水平。设有16个学院,47个本科专业;拥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授予权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资格,拥有企业管理学科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金融学、数量经济学、政治经济学6个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会计学、经济学2个专业为省级品牌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金融学4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货币银行学、西方经济学、财务管理等11门课程为省级精品课程。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校坚持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了对科研的支持力度,科研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近五年来,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23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教育部项目等国家级项目44项,获得省部级奖励58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988篇,出版学术专著10部,科研经费达到6000万元。学校设有山东区域经济研究院等44个科研机构。拥有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软科学研究基地、3个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山东经济杂志是学校主办的综合性经济理论刊物,国内外公开发行,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交流与合作 学校实施开放式办学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借力发展。积极探索多种模式办学,与山东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知名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与山东微软技术中心、用友软件公司等知名企业联合,分别组建了企业信息化研究中心和ERP实验室;与山东社会科学院、章丘市人民政府等科研机构和地方政府联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典、韩国等国家的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广泛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于1998年率先在山东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中外合作办学先进单位”。1998年与美国阿姆斯壮大学联合成立中美合作山壮学院,联合培养MBA研究生;1999年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开展了2+2中澳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本、专科生;2006年与新西兰Unitec理工学院、德国帕德博恩应用经济学院合作项目也开始招生;2007年开始选拔优秀本科在校生赴瑞典、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捷克等国家的知名高校访学;常年与德国InWent/CDC培训中心合作,为海外留学生提供汉语言及文化培训;同时,还与港澳台地区多所学校建立了实质性联系,常年进行学术交流、互派学者和留学生等活动。学校发展目标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已经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明确了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了“十一五”发展规划并开始实施。在未来的五年里,山东经济学院将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之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建立起文、法、理、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将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整体办学水平省内一流、部分学科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少数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多科性高水平财经类大学,建设成为山东省经济与管理类高素质人才培养中心、经济与管理理论研究中心、经济与管理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积极为山东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指导思想学校的办学理念,一是弘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山经传统,这是办学兴校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办学之根。二是培育“明德格物、求实拓新”的山经精神,这是办学之魂。三是发展“以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山经文化,这是办学之本。四是树立学校与师生员工共同发展的山经信念,这是办学之道。学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跟踪学术前沿和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科学研究为先导,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教学条件、环境建设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学管理为保证,通过实施“教学强校、学科强校、科研强校、人才强校”战略,经过八至十年乃至更长时期的不懈努力,把学校建成以经济与管理学科为主,文、法、理、工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水平财经大学。学校的发展战略学校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一)实施强校发展战略:即教学强校战略培养具有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科强校战略打造强势学科,树立学科品牌,提高学术地位,扩大学术影响;科研强校战略承担较多的高层次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课题,获得较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获取高端的科研奖励;人才强校战略构筑集聚人才高地,搭建集聚人才平台,建设集聚人才载体,培养和吸引高层次杰出优秀人才,建设整合高水平创新团队。(二)实施特色发展战略。强化注重实际、注重应用的特色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现代化建设实际,及时调整和增加学科专业设置与结构;发展多种模式办学的特色创办独立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发展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特色实施“三嫁接”机制:即校内不同专业之间的嫁接,与国内有关大学相关专业之间的嫁接,与国际有关大学相关专业之间的嫁接。培养学生的四种经历:本校学习经历、国内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国外学习经历、社会实践经历。(三)实施外延扩张上规模,内涵发展上水平战略。外延扩张增加学科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建设新校区,满足学校现实发展需要,并为未来发展创造条件。内涵发展以学科发展为龙头,努力实现强校目标;以深化改革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以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队伍;营造干事创业、健康向上的学校氛围,建设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的校园环境。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构建和完善符合时代特点和具有山经特色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两课”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抓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三进”工作;大力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进社团的途径和机制;深入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咨询;全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弘扬文明风尚,倡导文明行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发挥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人才培养与就业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法的创新,构建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一是明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具有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健全的人格、健康的体魄、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宽厚的知识基础、执著的创新意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二是把素质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通过突出诚信教育和开放式教育,实施“313成才工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是优化课程体系,强化数学、英语和计算机“三基”教学,增加全校通识课程数量,实现人文素养与专业素养的结合;四是强化实践教学,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五是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扩大选修课比例,积极推行因材施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六是制定了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校培养了4万余名毕业生,为山东乃至全国输送了大批优秀的经济管理人才。多年来,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就业率高,二是就业去向好。每年都有优秀毕业生被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大批优秀毕业生被财税、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系统录用;各地大中型企业、知名企业也主动与学校建立联系,要求录用我校毕业生。我校的毕业生以其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专业素质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山东经济学院校训山东经济学院校训:克明峻德 格物致知大学校训是大学理念、大学精神、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是学校师生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座右铭。“克明峻德 格物致知”体现的是山东经济学院的办学理念和治学传统,体现的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宗旨和特色,体现的是学校倡导并遵循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克明峻德:即人要能彰明本身的大德。典故最早见于书经·尧典“克明峻德,以亲九族”。“克明峻德”与大学开篇之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中的“明明德”,虽语境不同,却是一脉相承,阐明学习的目的首要的是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明晓道理,修养品行,彰显美德,既能照亮自己的人生之旅,又能用此光明帮助别人造福于社会。格物致知:即考察事物,获取知识。词语引自大学“致知在格物”。“格物”即知事物之本末,强调凡事都要弄个清楚,探个究竟;“致知”即穷事务之终始,强调拥有真正的学问,为人行事决不糊涂。“格物致知”是儒家学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哲学概念,是儒学的学理根基,是朴素而科学的实践唯物主义,阐明了实践与理论的辩证关系:知识之所以增进,是因为去探究了事物的根本;探究了事物的根本,知识自然就增进。“克明峻德 格物致知”的整体含义,概言之,就是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校训高度展现了立德、治学、做人的精要,集中概括了大学中提出了“三纲领”和“八条目”的精髓,也真实反映了山东经济学院五十多年来形成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校一贯重视素质教育,强调学生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克明峻德”作为育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格物致知”作为师生的现实追求,成为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探索规律,追求真理,成就事业的不竭动力。山东经济学院校标寓意说明:校标图形有五层含义:一、它是一枚古代布币的变形,代表着山东经济学院以经济与管理学科为主,文、法、理、工协调发展的财经院校特色;二、它是一个挺拔直立的“人”字形,表明山东经济学院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三、它是一“众”字形,传递出“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齐鲁文化底蕴;又可看作是两个人托起一个人,蕴涵着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团队精神;四、它是一尊“鼎”的抽象造型,象征着威严和诚信,与山东经济学院崇尚学术、诚实守信的文化理念相吻合;五、它的一撇一捺呈现开放姿态,下部的负形犹如一把开路神斧,昭示着山东经济学院开放式办学、跨越式发展的时代特征。图案采用汉字书法艺术勾勒岁月流转的痕迹,映射山东经济学院办学历史之悠久。校标的颜色采用代表文明、进步、理性、严谨的蓝色,体现出“克明峻德 格物致知”的校训精神。目 录一、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籍方面一些名称的提法二、教学管理山东经济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经济学院全日制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细则山东经济学院学分制学生考勤制度山东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山东经济学院本科生国内访学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经济学院考场规则山东经济学院关于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暂行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山东经济学院学生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办证须知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入馆须知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借书入库须知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图书流通借阅规则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书刊阅览规则山东经济学院图书馆图书资料赔偿规则三、学生教育管理山东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经济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山东经济学院优秀研究生评选暂行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关于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中共山东经济学院委员会山东经济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职业化、专家化建设的意见山东经济学院辅导员考核试行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六项制度山东经济学院学生班级工作条例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学年鉴定细则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山东经济学院关于学生在学生公寓以外住宿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山东经济学院校园文明“六项纪律”、“十项不准”、“十项要求”和“处理细则”的通知四、团员教育管理山东经济学院基层团组织工作条例山东经济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五、“313成才工程”山东经济学院“313成才工程”实施意见山东经济学院“313成才工程”实施方案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资助条例山东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山东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山东经济学院本科生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经济学院大学生诚信承诺书所附表请登录山东经济学院学工在线网站(一、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报告;(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三) 章程;(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 学校名称、校址;(二) 办学宗旨;(三) 办学规模;(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五) 教育形式;(六) 内部管理体制;(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 章程修改程序;(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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