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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讲座(推荐DOC7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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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讲座(推荐DOC76).docx

    企业会计制度讲座(上)正当我们辞旧迎新,迎接新世纪到来的时刻,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实施该制度后,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是我国会计界的又一件大事,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又一新高潮的到来。它为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章背景介绍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9921993年,我国进行了重大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实施。“两则两制”的发布并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即由适应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转换为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建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由多种记账方法统一为借贷记账法、资金平衡表改为资产负债表等。“两则两制”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国际化,为引进外资、企业走出国门奠定了财务会计的基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企业股份制改造日益兴起,并在国内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同时,我国企业到香港、境外等地发行股票,接受外国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越来越多,相应地带来了会计的国际化协调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因其投资者众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远高于对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必然提到议事日程,尤其是琼民源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此后又于1998年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收入、投资等七个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和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此外值得提到的是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财会字1999第35号文件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和损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仍然执行“两则两制”时发布的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而这些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痕迹,其中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成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可靠的主要原因之一。财务会计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适应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传统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进行相关会计处理。虽然“两则两制”时进行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并没有从财务会计制度的根本上解决财务会计管理以及所带来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不合理、不科学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把企业作为执行国家财政和计划的基层单位,企业经营国家授权经营的资产,实现利润上交国家,发生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计入损益,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前或财政部门不予批准的损失只能将其挂在账上,形成虚的资产。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的,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一再放权,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并没有根本改变。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这种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二)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具体表现在: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另一方面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老化,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资料的更新需求。2、坏账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在账上,妨碍了资金周转,导致企业的现金流量严重不足。3、不按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目前,国有企业的收入确认标准比较简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有些企业商品销售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虚增利润,导致利润超分配,现金流出企业,加剧了企业资金短缺。4、由于存货严重积压,变观能力差,存货的账面价值已经低于市价,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成本价值,而不是反映可变现净值。5、投资不能产生效益,有的甚至已经发生损失,但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原投资成本或原价值,没有反映已经发生的投资价值的减损,造成虚增投资价值,使企业资产严重不实。6、某些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财产,仍然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如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导致企业资产不实。由于上述各种会计政策体现在财务会计制度中,由此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缺乏真实性。(三)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造成相同行业会计信息不可比。由于不同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同一行业企业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纺织行业中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因其分别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而使纺织行业中的各个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一致,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计提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损失准备,而其他企业则不能计提投资损失准备。这种现象不便于国家对企业的会计数据统计、考核等,特别是给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了难度。(四)分行业会计制度不能起到指导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两则两制”以前,会计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规范,会计制度起到了会计核算手册的作用,即企业遇到会计核算问题,通常情况下只要对照会计制度即可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而在“两则两制”后制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末周全地考虑我国的现状。舍弃了原会计制度操作性强的特点,代之以简单的指引。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八年来,不少企业会计人员反映,会计制度成了简单的账务处理程序,致使会计人员遇到实际情况翻阅会计制度后也不知所云,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制度其权威性自然大大降低,甚至成了会计处理无章可循、各行其是的制度上的原因。(五)按行业分类建立会计制度已明显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一方面是企业多种经营的存在和发展,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另一方面,新兴行业的兴起,如足球俱乐部、网络公司、软件公司等,无法从现有行业会计制度体系中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和业务出现,按行业分别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长此以往,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将始终处于被动局面。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国际化进程要求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近几年,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关注,他们已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整个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都会失去保障。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不规范导致会计信息不真实,以及企业管理当局为了各自的目的而操纵利润,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迫切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一)1999年发布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企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且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会计法配套法规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对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要素作了重新定义。按照重新定义后的会计要素重新审视现行的会计制度,我们认为仍然存在着与会计要素定义不一致的地方,如固定资产的核算,仍然没有满足资产定义的要求。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仍然按照账面净值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而没有反映该项固定资产实际的价值,有些上市公司将已经淘汰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中反映,还有些上市公司将长期停建、并且以后若干年内也无望继续开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贷款利息继续资本化,仍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等等,这些资产已经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财产,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使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符合资产的定义。对此,国内学术界和实各界,以及聘请的外国会计专家曾多次提出意见,要求我们从会计制度上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要求我们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另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有关方面要求财政部提出具体的会计改革时间表,并且要求我们于2001年1月1日起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更具透明度。(三)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人员要求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核算标准的可操作性的呼声很高。会计法修订并实施后,单位负责人是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他们要求首先从规范会计核算标准出发,建立良好的会计标准平台,借以考核单位负责人是否遵循了会计规范,是否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此同时,企业会计人员要求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增加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便于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呼声也很高。因此,制定既满足会计国际化的需要,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核算标准提到了议事日程,并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中也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对会计制度改革多次作出指示,要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江泽民总书记1999年在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中指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李岚清副总理在2000年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会计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而新修订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发布和实施,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会计核算模式(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我国,由国家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的会计管理模式,已经走过了漫长的五十年的历史。从建国初期建立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志,确立了会计制度在制定会计核算标准中的地位,它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国情相适应的,几十年来,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在企业会计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制度作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它也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国的会计是与其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环境相联系的,有什么样的法律、经济等环境,就必然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标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会计标准的制定既不能走过去的老路子,又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必须闯出自己的路子,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标准。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会计国际化发展方向的会计核算标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以及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布后带给会计界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可以说,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大体分为立项、调查研究、形成初稿征求意见和修改定稿四个阶段,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参与。最后,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尽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综合性的、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制度,以满足会计核算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经过上述研究,我们确立了建立国家统一的、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集财务会计为一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的会计核算标准。从改革的目标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分别建立企业会计制度(不含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由于各自有其特性,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分别单独制定会计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由于共性业务较多,应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增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透明度。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分别建立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进而分别形成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格式等。第三层次是在上述两个层次的基础上,对于各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陆续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发布。由于各行业、所有制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区别在成本构成不同,相应的收入核算也不相同,因此,各行业、各所有制企业的个性业务,将采取拟定各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来解决。另外,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对于会计制度规定不合理的地方,作出专门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作为贯彻实施会计制度的重要手段。(二)分步实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如前所述,由于现行财务会计管理体制所致,一般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仍然带有很多的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从而造成了企业资产不实、利润虚增、所有者权益不实等状况,也造成了企业大量的虚资产。另外,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可能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不可能整齐划一地由所有企业同时实施,必须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骤实施。对于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核实资产、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清理资产损失等,因而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基础较好,又有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经验,特别是1999年所有股份公司均“计提四项准备”后,已经对实施会计政策的调整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实践经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如果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这一实施措施,充分体现了既加快了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进程的步伐,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四、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原则从1998年起,会计制度一直在致力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致力于我国会计标准的改革。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予以规范。该制度执行三年来,反映良好,为规范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奠定了基础。此次会计改革,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已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同时考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要求,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规范,使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符合会计真实性的要求。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确立了以下主要原则:(一)统一性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通常的收入、费用等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是一的,而过去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中大部分内容都是相同的。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应当尽量体现其统一性。但是,统一性并不否认行业的特殊性,而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成本费用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对于具有行业特点的会计标准,今后将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方法陆续制定并发布。今后企业将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符合本行业特点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作为其核算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或即将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实际情况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相关补充规定,以及部分具体会计准则,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因此,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我们尽量保留了现行有效、执行效果较好的会计标准,作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同时,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或具体会计准则在实际执行中产生较大问题或不适用的部分,予以修正。如债务重组准则发布以后,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弄虚作假,编造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大家一致认为,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公允价值。为此,我们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重新规定。(三)充分体现会计要素的质量持性。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规定了统一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对于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各项财产,规定都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价值真实,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相比较,增加了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内容,这些规定缩短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距离。(四)体现需要和稳定性。企业会计制度在体现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于急需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经济业务,从会计制度上能够规定的尽量规定,暂时不能规定的,待制度发布后再陆续补充、修改,使之不断完善。(五)体现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高会计制度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广大财会人员共同的心声、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了我国广大财会人员的阅读习惯,便于掌握和运用,以真正起到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六)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本着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不同,对于确实不能保持一致的地方,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在“两则两制”基础上的重复,而是在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订的,起点更高,并且将正在起草并准备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等较成熟的部分,也纳入了企业会计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从会计制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值得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与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它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上的转换,它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实务工作者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除了掌握和领会会计制度的实质精神外,还需要广大实务工作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作出努力。第二章 会计核算标准的主要差异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核算标准,与已经发布并实施的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但不包括2001年发布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会计核算原则(一)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十二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有关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而可靠性包括真实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未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格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1998年及以后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来,我们在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断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提出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的要求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兼用。实施谨慎性原则,对于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对防范风险起到预警作用,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是,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不能滥用,不能以谨慎性原则为由任意计提各种准备,即秘密准备。例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从1999年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原则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存货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四项准备”,并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实际执行时,有些股份公司滥用会计制度给予的会计政策,在1999年度大量计提损失准备,待2000年度再予以转回。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是会计制度所不允许的。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果计提秘密准备的,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二、按照资产定义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系统规范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重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在于重新定义了会计要素,特别是规范了资产的定义,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按照我国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定义,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即使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资产不实。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因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这些设备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实性。虽然从1998年起,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就资产的核算提出了符合资产基本特征的要求,但除股份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仍未做到。企业因按基本准则的资产定义以及与此配套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造成大量虚资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是资产的最基本性质或特征。资产中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净现金流入。资产的这一基本特征,在资产定义中是不可或缺的,按照资产这一基本特征判断,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果资产定义忽略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特征,则这一定义是不完整、不科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重新定义后的资产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待处理财产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则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按照资产定义,企业会计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使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价值,真正符合资产的定义:(一)固定资产的折旧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等过去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则不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等由企业根据其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使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等能够反映其实际的价值磨损等。同时,为了避免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对于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二)资产在期末时按照其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计量。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的确认、计量中对资产减值单独作出了规定,即“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又规定,“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三)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前必须处理完毕。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等产生的损失或溢余,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中,其期末余额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办理年终决算前应查明原因,并报经董事会等批准后处理,未能在年终决算前处理完毕的,应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而未处理完毕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特别是待处理财产损失,不符合资产定义,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三、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作了重新规定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199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规范企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两个准则中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概念,例如,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从理论上讲,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在于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不受其他方任何因素的影响下所确定的、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在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存在两个问题:(1)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在很多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主要在于我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在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影响了会计要素计量的可靠性。(2)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交易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上市公司以少量的资产抵偿大量债务,从而达到实现利润的目的。这种不公允的交易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下是不可能产生的。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减少因会计规范不恰当而形成的泡沫,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企业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的事项,因其整个过程并不创造新价值。因此,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过程中不应当实现利润。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作了重新规定。(一)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主要是改变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和债务重组时相关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债务重组时产生差额的处理等。原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即“让步”是债务重组的主要特征。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定义改为,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改后的定义表明不论何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例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但延期后债务人仍然按照原债务账面价值偿还债务,也属于债务重组。但是,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等,不属于债务重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一般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债权人收到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支付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重组中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5)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未来应付金额,或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债务人或债权人均不作账务处理。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收到当期的收益处理。这里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为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果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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