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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DOC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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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DOC47页).doc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二)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等;(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补助、风险补偿等;(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五)创新平台建设:协同创新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第十三条 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法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者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者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第六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595号)同时废止。附件:1.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2. 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3. 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5.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6. 中山市科技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7.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附件1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1) 重大科技专项: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优质科技资源,重点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旨在鼓励我市大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旨在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研发机构,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旨在引导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管理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第三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重大科技专项属事前资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属事后补助。第九条 资助标准:(一)重大科技专项资助标准:按项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为500万元。(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申请,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每个企业获得研究开发费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标准:根据依托单位申请,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1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20万元。(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标准:经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可申报辅导费补助。补助分为两个阶段:基本辅导补助和深入辅导补助。基本辅导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辅导费用的60%,最高补助3万元;深入辅导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辅导费用的60%,最高补助30万元。资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额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十条 拨付方式:(一)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付方式: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或者一次性拨付,拨付资金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并由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上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列入年度候选项目库;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列入候选项目库。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或者核定进行论证。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采取现场专家评审方式;(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采取核定方式。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查询项目结果。第二十一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下达后1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四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每年3月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不予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一)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二)不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经提醒未改正的;(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七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附件2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等事项的专项资金。(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组建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投资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二)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科技支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分为市级和市镇(区)共建两类。市级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放贷,支持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科技贷款贴息:对已纳入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且已还清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五)科技保险补助:通过引导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六)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旨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水平。(七)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金融项目。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第八条 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采用引导投资方式,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采用风险补偿方式,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采用事后补助方式。第九条 资助标准:(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资助标准:根据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的申请或者市科技局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 引导基金单笔出资最高额度为1亿元。(二)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资助标准:单笔出资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镇区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三)科技贷款贴息标准: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四)科技保险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科技型企业同一年度科技保险经费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五)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标准:1、对我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为100万元。2、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补助。(1)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山市分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获中山市分赛区优胜奖的,最高补助5万元;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山市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30、20、10万元。(2)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10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50、30、20万元。(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团队”的,最高补助3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200、100、50万元。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对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以补助。(六)资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额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十条 拨付方式:(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合作协议,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一次性或者分年度出资。(二)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拨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上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列入年度候选项目库;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列入候选项目库。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可按专项资金项目的方式进行申报,也可由市科技局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核定或者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核定或者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项目采取核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第十九条市科技局直接审核或者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查询项目结果。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附件3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协同创新体系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同创新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等创新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协同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辖区内项目单位的监管工作,加强推荐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资助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协同创新载体建设。通过认定、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的方式,对经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运营和协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1、认定资助:对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安排50万元资助,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2、重点建设资助:对市校、镇(区)校共建的开放型协同创新中心,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等)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1000万元;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500万元,用于场地租赁、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3、运营补助:对未获得重点建设资助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或者已通过重点建设资助项目验收的各类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运营补贴,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协同创新业务拓展与软环境建设。支持未获得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各类创新主体或者机构在我市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主要包括:1、产业链整合。对同一产业链各关联创新主体或者机构,通过组建产业创新联盟等合作方式,联合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活动,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的 30%择优支持,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员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2、跨区域协作。对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创新主体或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需求,联合开展跨区域的技术研发、资源共建共享、共性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技能培训等协同创新活动,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的 30%择优支持,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员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3、跨领域融合。对各类创新主体或者机构,面向区域产业升级,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的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服务等创新合作,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的 30%择优支持,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员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4、协同创新战略研究。支持开展产业协同创新战略研究、产业资源调查、协同创新建设规划编制等课题研究,单个合作项目最高资助20万元。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协同创新项目。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三)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配套条件和基础设施;(四)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者服务能力的人员队伍;(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市科技局结合专项资金年度用款额度和建设重点,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范围,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发布。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或者委托机构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或者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集体研究提出拟立项方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7天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当年可支配的经费额度,通过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予以立项安排。(一)立项经费达到或者超过30万元的事前资助项目分两期拨付,立项后当年拨付合同金额70%,剩余30%验收通过后拨付;或者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管理。(二)事后补助经费和立项经费3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项目一次性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十四条 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协同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由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确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和运行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中山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将使用财政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履行报送统计数据上报义务。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及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附件4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政府无偿向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兑现。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统计局负责对申请创新券的相关企业的研发费投入进行统计核实工作。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创新券的宣传、申报和推荐工作,推进创新券的实施。第五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具体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组织审核等日常服务工作。第三章 创新券的分类、有效期、发放额度第六条 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服务券和仪器共享补助券。重点券和一般券的面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服务券的面额分为5万元和2万元;仪器共享补助券的面额为10万元。第七条 重点券和一般券的有效期为2年,服务券和仪器共享补助券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金预算额度和上年度已发放创新券实际兑付情况,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创新券所占的比例。第四章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九条 支持对象:1、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为2千万元(含2千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一般券支持对象为符合重点券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条件,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为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4、仪器共享补助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5、对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单位,可在申请条件和申请数量等方面适度放宽,具体在当年的创新券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使用范围:重点券和一般券用于企业完成自主研发项目。服务券仅限企业用于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其中,5万元服务券只适用于购买科技成果,2万元服务券只适用于购买技术创新服务。仪器共享补助券只适用于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为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补助。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是指:属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研究开发项目已开始,并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可通过独立归集账确认的项目。科技成果是指:能够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包括: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工业设计类服务、科技金融类服务和企业申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也不在创新券扶持范围。仪器共享服务是指:指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购买了某种仪器设备后,除自身使用外,该设备还在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可向中山市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创新券申请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按申报通知规定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中山科技信息网上提出申请。在同一年度,重点券、一般券和服务券一个单位只能申领一种,其中重点券、一般券只能申请1张,服务券申请最多不超过4张。在同一年度,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只能申请1张仪器共享补助券。对持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单位,不再重新发放创新券。创新券按照申请顺序发放,当年额度发完即止。第十三条 审批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网上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审批办审核后同时发放电子券和纸质券。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可以少于创新券面额。申请兑现重点券或一般券时,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兑现金额的3倍;申请兑现服务券时,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兑现金额的2倍;申请兑现仪器共享券时,实际兑现金额将按照兑现单位为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仪器共享服务总金额的10%计算。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创新券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兑现要求和兑现程序。第十六条 兑现单位网上提交兑现申请和兑现通知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批办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公示后出具兑现结果通知书。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收到异议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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