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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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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docx

    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二O二一年H月二十五日管理人名称: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联系人:杨晋懿沈志文管理人通讯地址:厦2820室目录一、债权申报通知材料1. (2021)苏0585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2. (2021)苏0585破3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 (2021)苏0585破30号之二通知书二、债权申报填写材料L债权申报须知2 .债权申报与审核规则3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收费标准4 .债权申报登记表5 .计算清单6 .送达地址确认书7 .身份证明书8 .授权委托书9 .承诺书10 .银行账户确认函11 .财产线索征集表12 .权利限制征集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苏0585破申32号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 区金滩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o法定代表人:金晔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 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15069387o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 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11月1日,本院向被申请人寄送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 料及破产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注 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生 产、加工、销售阀门、除尘设备、无纺布袋;加工、销售模具钢; 阀门、除尘设备的维修;经销洗涤用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 轴承、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钢材、建筑装潢材料。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24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苏州 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 金5407222. 13元,支付利息90160元、罚息及复利236. 67元(计 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 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苏宝特 殊钢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49900元。 三、被告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吴建勇、陆小芳应对被告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州苏宝特 殊钢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6460. 71元,公告费900元, 共计57360.71元,由被告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苏州弘州 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勇、陆小芳负 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J因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苏 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勇、陆小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债权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 月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5执1454号,执行 标的5660303. 51元。2017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 供执行,致该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该案符 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505执1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于2020年10月20日在江 南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 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住所地为太仓市,本院具有管辖权。被 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够清偿债务,属 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焦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1 )苏 0585 破 30 号2021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 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摇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 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 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 司管理人。负责人杨友隽,该所主任会计师。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A)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1 )苏 0585 破 30 号之二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本院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 25日裁定受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 日指定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苏州弘州机械有 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 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 号乐嘉大厦2822室;联系人:杨晋懿、沈志文;联系电话: 13771853428、15962155374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 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2月11日14: 00在江苏 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五楼大法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径南 路19号)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如系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特此通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江苏省太 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 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 破30号决定书,指定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负 责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债权时间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 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债权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 限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 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审核、规则)(一)债权申报登记表;(二)计算清单;(三)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四)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各类合同书、协议、发货清单、收货确认单、 对账单、收款或付款凭证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约凭证原件及复 印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五)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 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 件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 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 师执业证复印件;(六)承诺书;(七)银行账户确认函;(A)财产线索征集表与权利限制征集表(如有);(九)其他债权申报材料。三、申报方式债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债权申报地址:厦2820室。联 系人:杨晋懿;沈志文。四、笫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2月11日14:00在江苏省太仓市 人民法院大法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19号)召开。特此通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与审核规则一、债权申报主体(一)认为其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受理苏州弘州 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二)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在本文中统称为“机构债权”;债权 人为个人的债权在本文中统称为“个人债权”。二、债权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 指定的债务人破产清算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申报债权。三、登记受理时间债权申报登记期限截至2022年1月27日,受理时间为登记期间工作日的9:00-17:00o四、申报方式债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申报地址:厦2820室。联 系人:杨晋懿;沈志文。五、债权申报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一)领取并填写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可以到登记地点领取或者从 下载债权申报材料。(二)申报、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表格中的“债权编号”由管理人统一编码。债权人应按照债权申 报登记表列明的项目仔细填写(填写方法详见第六部分)。2 .计算清单。3 .联系地址确认书。4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和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之外的人 到现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5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1)各类合同书、发货清单、收货确认单、对账单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 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 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则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经完成 或正在进行案件的民事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 定、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4)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 的其他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 .承诺书。7 .银行账户确认函。8 .财产线索征集表与权利限制征集表(如有)。9 .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债权转让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三)债权人提交的资料只需一份。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原件由管理人核对后 归还,复印件需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债权人签名捺印。六、债权申报登记表填报说明(一)机构债权,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签名。(二)有关金额或数字之填写,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为之;金额之填写,除人 民币外,均应表明其币别。外币须折合人民币的,均以2021年11月25日之收盘汇 率为计算标准。(三)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所列各栏时,若其中有部分项目无可 填报的,应填写“无”或“本栏空白”等字样或以斜线划去,不可保留空栏。(四)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时,应避免书写错误,若有增、删、 涂改,应于增、删、涂改处盖章或签字。(五)债权申报登记表所列债权基本事实以上申报项目各栏如不敷填写 时,申报人得依各项目之内容与规格,另行制作表格或者续页填写,附于该申报表 之后,注明页数,并于骑缝处盖章或签字。(六)债权基本事实、债权担保事实说明、债权数额的计算方法与过程等项 目可在计算清单中填写或者附带纸张作为续页。如有必要,在提交登记表之外, 债权人亦可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说明书,对申报内容进行说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应与登记表记载一致。(七)申报人于申报登记时,应在债权证明文件中列明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 文件的名称、页数、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各栏应填写之事项有需补充说明者,得 于“备注”栏内按填写事项之先后顺序逐一说明。七、债权申报中的通知和公告(一)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管理人将通过网络发布各项公告和通知(访 问网址)o如债权人因未能及时浏览上述网页通知/公告而导致相应权利的丧失, 管理人不承担未通知债权人的责任。(二)就破产清算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债权人也可致电联系人(杨晋懿 ;沈志文)进行电话咨询。八、已申报债权的初步审核(一)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申报的材料以后,将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债权人所 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制作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审核。(二)如管理人在初审中发现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例如存在提供材料不齐全,管理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三)如管理人经过初审,认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及债务人 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身或债权额应当予以调整的,管理 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四)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合理期限内将所有债权申报材料和审核 记录置于妥善地点,供全体债权人查阅。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合理期限内 编制债权表,供全体债权人查阅,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九、其他有关事项(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1年 11月25日起停止计息。(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三)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请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四)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 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 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五)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程序的, 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除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由此 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八)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 申报债权。(九)债权人逾期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申报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 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十一)管理人提供的本规则、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登记表、 联系地址确认书、承诺书、确认函等与本次债权申报有关的材料仅 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材料后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 理人提供材料、签收申报债权材料、管理人对原件的初步核对的行为不代表管理 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更不表示管理人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最终确认。债权人应自行妥善保管经管理人初步核对后的原 件,以备事后再次提交、补充提交,或者在相关诉讼、仲裁中作为证据使用。(十二)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供己方或者代理人 手机号码作为固定联系方式。如债权人因未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无 法接收短信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相应权利丧失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三)管理人的网络信息平台:管理人将建立微信工作群,将各债权人及 债务人一同进群,请各债权人及时关注该微信群,本案中各项工作信息将通过该 平台予以发布,各债权人有什么意见和问题可以在微信群提出,管理人进行回答。 有关本案中的程序性事项(如管理人提名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名单等) 需向各债权人征询意见的也将通过该平台进行发布(实体性事项将通过债权人会 议进行表决)。(十四)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管理人有权移送有关机 关追究法律责任。(十五)为防范和惩治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非法利益的“套路贷”虚假申报, 惩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管理人发现疑似“套路贷”虚假申报的,将立即 移送线索至扫黑办进行排查并同时报法院备案。(十六)本规则由管理人制定并报人民法院备案,由管理人负责解释。(十七)本规则及其他债权申报材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 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或者无载明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 件等相关规定为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收费标准尊敬的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江 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江苏省太仓市 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破30号 决定书,指定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而产生的费用。故此,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 虑到尽量减轻逾期申报人的费用成本,经研究决定,管理人将参照人民法院关于财 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逾期申报债权的,该费用应先向管理人交 纳后才可进入债权的实质审查和确认程序。逾期申报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关审查费 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特此告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D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登记表编号(管理人填写):债权人 基本情 况名称申报时间年月 日住所法定代 表人手机号码公民身份 号码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邮编单位执业证号或 公民身份 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申报债权金额原始债权单息债权债权发生期间债权性质财产担保债权 金额担保标的担保物价值担保债权发生时间担保种类最后一次主张债权时间年月日债权是否为连带债权是()/金额:元否()债权是否有连带债务人是()否()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是()否()是否附有条件或期限是()否()是否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否()有无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有()无()债权基本事实债权证明文件序号文件名称页数是否与 原件核 对一致备注1234567891011备注此表填妥后,将此表(加盖公章)、送达地址确认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承诺书等一同提交。债权人声明:L我方承诺,本债权申报登记表内容为真实,所提供之发印件与正本亦均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2 .我方巳知晓,本次债权申报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巳过诉讼时效的债 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3 .我方巳知晓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邮件、网络发布与债务人破产清算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文书。申报材料提交日期:年月日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接受文件人签收:备注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计算清单注: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 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受 理债权人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为准确审核你方的债权,请你方在申报债权时详细列明能够清晰、准确反 映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计算的基数、时间段、利率、公式等数据。如有需要, 可另附页。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债权申报人债权申报人联 系地址及方式联系地址(必填):联系人(必填):联系人手机号码(必填):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邮箱(必填):其他联系方式:申报人声明和保证一、我方保证所提供的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如变更上述信息,将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二、管理人通过邮寄、手机短信、微信、电话、邮箱等方式与本公司/人联系,我方均予以认可。如因未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无法接收短信等我方原因导致相应权利丧失的,与管理人无关。三、因上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人,我方保证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四、管理人基于上述信息所发出的通知、文书等,自寄出之日起五日,毅债 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和保证日期:年月日备 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 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在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兹委托以上人员担任 本单位(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1.代为申报债权、与管理人核对债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 债权);2,代为签署、签收各项文书;3.代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异议权和表决权;4,代为行使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代为履行债权人的其他义务。5.代理期限:委托之日起至破产案件终结之日止。委托人:(签章)日期:承诺书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本单位(本人)接到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有关申报债权的通知 以后,积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本单位(本人)郑重作如下承诺:一、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二、截至提交债权申报材料之日,本单位(本人)的债权未通过 其他途径受偿。三、如在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后,有其他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向本 单位(本人)清偿的,本单位(本人)会及时将受偿情况如实向管理 人告知。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 后果。承诺人:(签章)承诺日期: 年 月 日确认函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兹确认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单位(本人)在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案中接受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的 唯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L 开户银行:- 账 号:J确认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注:请附以上银行账户的银行卡或者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如有), 同本确认函一并提交给管理人Q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线索征集表线索提交人:序号财产名称财产所在地备注(权属证明、财产联系人等信息)备注:请线索提交人随时将本表及财产线索证据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将及时核实。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权利限制征集表序号财产保全标的财产保全方法财产保全期间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单位备注备注:请申请或知道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康写此表,随时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将及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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