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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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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docx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简称条例),规范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 息,提高省医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结合省医保局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医保局在履行行政管 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省医保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省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 划;(二)指导、协调、监督省医保局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维护和更新省医保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省医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答复进行复核;(四)组织编制省医保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 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对局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培训、监督、 考核;(六)履行省医保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 职能。第五条 局各处室单位是省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 责任人,应当按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 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草对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的初步答复意见。第六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 负责对省医保局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七条 局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局规财处”) 负责对答复意见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核。第八条 局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 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各处室单位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 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向局办公室报备。第九条 对影响我省医疗保障领域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 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涉及相关职能的处室单位应主动或在办公室的要求下,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三章公开的范围第十条 省医保局负责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省医保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省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四)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五)省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 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省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 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省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A)省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省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省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省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 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一条 省医保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局 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与该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 确一致。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医保局经审 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省医保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 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四)省医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 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 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省医保局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 从其规定。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 应当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局各处室单位每年12月对本处室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提 出公开意见。局各处室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评估审查情况书面 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各评估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局领导 审定。经局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改变信息公开属 性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公开程序。第十五条 局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 初审,并报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 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 单位进行合法性自我审查后,报局规财处进行复核。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编制并及时更新省医保局政府信息公 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 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 省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内有关处室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信 息公开初步意见;(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三)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五)有关处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第十八条对拟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局内有关 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起草政策解读 材料,并报请局领导审定。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当与政策解读 材料同步公开。政策解读材料应包括以下要素:(一)政策解读材料应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 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解读内容全面深入、生动活泼、通俗易 懂。(二)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 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 的特点和创新点。(三)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在文字解读的基础上,起草 处室单位应主动会同办公室运用图文、图表、音视频、漫画等形 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 可读性、实效性。第十九条 建立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机制。依托省局“店小二”专线和门户网站咨询入口,畅通政策咨 询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渠道,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各类 信息需求。各处室单位应主动公开本处室单位政策咨询电话,积极解答 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第二十条省医保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一)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在线访谈等;(三)局领导或处室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第二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省医保局政府信息,应当 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局有关处室 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 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程序。第二十三条 省医保局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 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 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局领导签 发的时间。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省医保局主动公 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医保局申请 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五条 向省医保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 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省医保局 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 式、途径。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给 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 限自省医保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医保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第二十七条 省医保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 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医 保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 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 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二十八条 省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登 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 行审核。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能 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 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汇总办理。第二十九条省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 作制度。承办处室单位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本 处室单位自我审查的初步答复意见,报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以 及局规财处进行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报局办公室。局保密 办保密审查和局规财处法律审核,一般一共不超过3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单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初步答 复意见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提供初 步答复意见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相关申请不应由本处室单位答复的,应当 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 并提出理由。第三十条 省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归档 工作制度。局办公室统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对承办处室 单位提供的初步答复意见及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符合条例及 本办法规定的,以局办公室的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并对有关材料归档。不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退回承办 处室单位重新办理。因承办处室单位原因导致初步答复意见被退回的,重新办理 期限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 法权益的,局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会同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 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 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内有关处室单位商局办 公室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 医保局不予公开。局内有关处室单位商局办公室后认为不公开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 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医保局牵头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室单位征求相关其他行政机关的意 见,并在征求意见的函中注明: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 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 意公开。第三十三条 省医保局对符合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 复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需要延长 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医保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 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 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认为 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 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 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 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 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 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医保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 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省医保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 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 处理;(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 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 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A)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 信息。除依照本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省 医保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 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 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省医保局提供政府公 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第三十六条 承办处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 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拟定提供政府信息的 具体形式,由局办公室审核确定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 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 可以商局办公室后,由局办公室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 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医保局 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 局内有关处室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 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医保局职能范围的,局办公室可以转送有权 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 的行政机关提出。第三十八条 省医保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第三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 视听障碍的,省医保局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章监督和保障第四十条 省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年 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第四十一条 省医保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 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省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 列内容:(一)省医保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省医保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局各处室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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