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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广州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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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广州市2022版).docx

    提示(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1 .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公司除外);2 .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 .制作章程时,斜杠部分需公司自行选择一项,如“执行董事/董事会”需选择一个。 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4 .范本中需要章程自行规定的内容,请公司在制作章程时自行规定。5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 修改。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第二条公司名称:O第三条住所:O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一。第三章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注:请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 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经营范围由市场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标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 更新发布。(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7)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 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股东的出资期限不 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 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 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L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 .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3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4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 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5 .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6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7 .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8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9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10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股东的义务:1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 .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3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4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5 .不得抽逃出资;6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7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 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 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 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第六章公司的党建工作、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符合党组织设立条件时,应当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组织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 发展。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职权一、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3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IL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职权一、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董事任期一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1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堇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4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6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第十四条经理的职权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第十五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一、公司设/不设监事会,监事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 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会决定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1 .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2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经理资格的;3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4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5 .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2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 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 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第二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将清算组成员、清算 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条本章程如与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于_年_月一日订立。股东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年_月一日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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