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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梳理与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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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梳理与解读课件.ppt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新近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梳理与解读,一、引言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主要内容,一. 引言,1、为什么要在建造师继续教育中设置介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一、引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所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 占有较大份额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重要物资生产部门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国际创收、创汇潜力巨大,建筑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就业部门 行业的社会性问题 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等等,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近年来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使得科学的建筑标准和工程质量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建筑能耗过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给建筑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对建筑业诸多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 如工人健康和安全记录较差、工人合法权益常受到侵害、大拆大建、质量安全问题、不公平交易等问题,与当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需要建筑业着力改进。,一、引言,建筑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建筑业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 住建部2011年发布的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建筑业在“十二五”时期将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主要任务。同时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尽快与国际接轨,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明确权利义务,加大监督力度,协调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这既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建筑业业特点所决定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最应该、也是最必须予以“法制”的行业!,一、引言,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仍然是政府及相关立法机构常态化的工作。,一、引言,作为一名建造师,必须及时关注我国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这也是对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引言,综合科目的第4章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际常用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的简单比较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一、引言,建筑工程专业的第5章 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在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中的职业道德相关篇章也多有提及相关的法律法规。,3、建筑工程法规及法规体系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建设法规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建设活动及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一、引言,我国建筑工程法规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一、引言,我国建筑工程法规体系 行政性法规调整工程建设中行政管理关系及其它社会关系(如财产、商务、信用、契约等经济及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技术性“法规”调整工程建设中技术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规程等)。,一、引言,1、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梳理,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的分类 教材按照内容将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分成以下几类:防灾减灾类安全生产类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资质管理类其它类,节能环保类质量管理类劳动保障类,所梳理的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的时间范围,结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开展时间,主要梳理了自2007年以来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个别之前出台的法规,鉴于仍需在广大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中予以宣贯,也将其纳入梳理范围。,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要求建造师熟悉教材解读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掌握其相关要点;要求建造师了解近年来颁布了哪些法规和规章,并能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了解这些法规的颁布基础和主要内容或变化。,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防灾减灾类,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抗灾设防及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一类是针对消防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抗灾设防及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救助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一类是针对消防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新2009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立了防震减灾规划制度,要求各级政府编制本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新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批、发布、实施, 并进一步明确了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原则、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明确对地震灾害预防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等等。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机制。规范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制度。,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同样是2009年5月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98年消防法的基础上有几个变化需要我们关注:,在消防法的基础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节能环保类,国家及住建部近年来非常重视建筑节能问题,节能环保成为近年来出台法规较多的版块之一;建筑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工业部门,建筑部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潜力可能比其他任何产业部门都要大;,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节能环保类法规主要包括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大量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总体而言,这些重要的法规:加大了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要求;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监管重点;节能监管主体进一步得到明确;建筑节能标准更加严格;节能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建立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等制度。,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类,建筑业是我国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保持较大规模,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艰巨,导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安全生产依然是近年来出台法规、部门规章最多的领域。,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类,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管理核心法规已经出台的基础上,近年来出台的最主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该条例,重新确定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原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确定的四级重大事故划分也已经作废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确定的很多安全生产制度,近年来住建部还发布了很多与建造师实践工作密切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典型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重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重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重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除此外,鉴于安全管理需要常抓不懈、安全管理形式依然严峻,近年来国务院、住建部等还发布了一些“关于进一步加强*的通知”、隐患排查或事故查处督办的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1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质量管理类,质量是工程管理的永恒话题,需要常抓不懈!建筑产品质量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我国当前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而又紧迫,工程质量问题仍然突出。我国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也有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备案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图设计审查制、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责任制、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质量管理类,近年来质量管理类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体现了以下内容:进一步落实、完善或加强之前已经发布的法规和建立的机制,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等;针对某类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文件:如针对公租房、廉租房、灾后重建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相关通知;建立新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类,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者,在建筑业建立、推动、落实劳动保障相关规定对于贯彻以人为本、推动社会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制体系仍不完善,建筑领域劳动保障问题需要建设行业着力持续解决。针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和规章仍非常薄弱,有可能成为未来的重点。涉及建筑业最多的仍然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我国在建筑工程管理上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但从建设市场的实际运行来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工程招投标制度及市场运行规则尚需继续完善,实施中还存在着无证、越级、挂靠承包现象,串标、围标等现象也较为严重,工程交易领域也仍然是国家反腐的重点。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的法规与规章仍然需要不断的予以完善或加强。,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因此,近年来发布的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的法规和规章仍然以:“进一步加强”、“进一步规范”、“进一步落实”、“专项治理”、“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居多。此外,教材未纳入的, 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该为广大建造师所关注。,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资质管理类,资质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基础、最常态化的工作;资质管理包括各类企业的资质及各类专业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资质管理需要动态管理,资质等级标准也需要根据建筑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资质管理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仍然是近年来建设部出台较多的一类的法规和规章。资质管理规定和等级标准的调整通常可以反映政府行政管理与调控的方向,如建造师应当把握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较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变化。,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01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我国建筑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因这个文件,我国建筑企业涉及重新就位的问题。(该文件的核心思想:调控规模,优化结构;企业资质条件设定上不但看企业的人财物条件,也在变化人财物等条件要求上,增加了对企业市场行为的要求。 )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较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又有一些变化。,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1 条例概述,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五条。旨在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 节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并明确了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中所涉各方的法律责任。,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2 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了全过程监管;从规划阶段开始,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有环节都突出了节能要求;,建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开制度(能效标识制度)、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制度、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测评制度等。,对工程建设各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点解读,图: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2.3 既有建筑节能管理,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方式;不同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有别,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的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节能改造,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4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热、电能耗统计报告责任;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审计;公共建筑用电管理;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培训;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耗能管理。,2.5 政府扶持和经济措施,贷款、税收优惠,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本地化生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并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42 页,2.6 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都应付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同的对象,所履行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条例对以下对象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业主、使用禁止目录内技术者、伪造或者冒用测评标志者、不履行能耗统计报告义务者,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1 规定概述,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而制定;,规定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做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制,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2003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2007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发展历史上的几个重要法规文件:,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全额财政拨款、参公管理机构 和建设主管部门一起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任务;非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本质上仍属于行政执法机构。提示:此提法不同于之前“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和“受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对*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提法。,3.2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3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所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根据质量监督的内容),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4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规定明确了监督机构主要的监督内容; 规定明确了实施质量监督的程序。,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5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同时对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提示:一方面,要把监督责任与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而政府的质量监督则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另一方面,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也要要被追责。,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6 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加强了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面的要求,针对建筑产品设置了永久性标牌,建立了工程质量信用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方式,对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7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对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是本规定的重点内容;规定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的条件有3个,包括人员、场所以及制度和信息化方面的要求;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的75以上,且必须具备4个条件;同时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以解决人员不够的问题!,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1 办法概述,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而制定。是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发布后,关于工程承发包的又一重要法规文件,行业主管部门仍希望加强该文件的宣贯。我国当前工程承包实践中很多常见纠纷的解决均涉及该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4.2 办法要点,办法明确界定了施工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基本概念。办法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这肯定了劳务分包的合法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律所规定的“分包再分包属于违法分包”等所带来的歧义。,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2 办法要点,办法确立了施工分包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原则;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2 办法要点,办法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办法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的界定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劳务分包则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属于违法分包。,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2 办法要点,办法规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发包的名义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遣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2 办法要点,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2 办法要点,办法确立了施工分包合同的备案制度,将分包合同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办法特别强调: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4.2 办法要点,办法明确规定了分包工程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文本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主要解决途径,涉及的主要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培训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教学提示:基础知识、传统重点、持续强调建筑工程科目教材解读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企业资质管理: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禁止越级承揽工程,没有特例! 禁止肢解发包;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经济上连带赔偿!,教学提示及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工程总承包: 包括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鼓励发展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的条款。 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管理:分包、转包、违法分包联合体承包:联合体的资质认定 连带责任,教学提示及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文件:,建筑法与质量管理条例(原则性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绿色施工导则(2007)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文物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文件:,建筑工程科目教材解读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可以绿色施工导则(2007)作为重点讲解内容;可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及建造师在文物保护、名城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众多; 结合教材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要求进行串讲; 这部分内容也是建筑从业人员的基础知识、传统重点、需要持续强调; 个人认为:教学中可以以梳理我国的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制度为主。,3、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教学提示及主要内容:,我国先后颁发了许多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除了施工许可证制度、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经理责任制、工程报建制度、从业许可制度、执业资格制度等外,还有:,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政府安全监督质量责任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筑工程保修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等等,例如: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例如:承包商的责任和对承包商的管理,按照资质承揽业务生产合格产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照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承包商的责任,政府对建设项目承包商的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项目经理责任制投标管理与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分包管理外部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履行强制性规范标准及条文照图施工过程三检制度与竣工验收制度,材料检验(含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与报批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经营承包责任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自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等,业主责任,提出合理建设目标(质量、工期、安全、环境)履行建设程序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合法发包报建,并获得施工许可提供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水、电、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场地组织设计交底按照约定提供合格材料与构配件按时计量与支付质量监督、质量验收及备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递交建设档案,例如:业主责任与对业主的管理,政府对建设项目业主的管理,建设项目业主资质管理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施工许可管理建设质量、工期等标准与要求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与发包管理图纸设计审查管理(初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甲供材管理工程事故上报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行政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制度 仲裁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4、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文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5、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城乡保险统筹正在进行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教学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规、文件及合同文本:,合同法示范合同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6、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文本,提示: 合同是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合同管理意识薄弱、管理水平普遍较低是当前我国各建设主体普遍存在的问题。 建造师需要通过加强合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合同意识,增强合同管理的能力。合同管理应当成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尽管鉴于多种原因,教材合同管理部分内容较陈旧,但仍然可从合同基础知识向建造师进行介绍。,教学提示及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综合科目合同的形式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FIDIC、AIA、NEC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建筑工程科目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99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教学提示及主要内容:,教材主要内容:,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分包工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采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支付结算中常见的法律问题,7、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THANKS!,附件与关联,防震减灾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防震减灾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在我国使用18年的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划分标准(07年作废),(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重伤二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二人以下; 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节能条例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主要节能要求,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规划许可:设计方案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需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并应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改造与否,由业主自行决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结合改建、扩建,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这类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方式:,2.3 既有建筑节能管理,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2.3 既有建筑节能管理,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时方可改造;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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