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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系列培训课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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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系列培训课程课件.pptx

    劳动合同法系列培训课程,强化概念之十三:工伤保险待遇强化概念之十四:社会保险与福利,人力资源部 陈龙,上班途中见义勇为算不算工伤,?,贵阳市政府近日通过的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者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特别突出的,经核查确认,可被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奖金万元,享有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可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国家工伤待遇。丧失劳动能力的,民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发给生活费。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应优先录用。 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其子女或其供养的弟弟、妹妹生活有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免除学杂费;参加中考、高考的,同等条件市属院校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一、概念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二、主要内容 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死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三、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1、强制性2、非营利性3、保障性4、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特点,(一)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三)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五)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四、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医疗费:(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交通、食宿费用;(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劳动能力鉴定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8月,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对此,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异议。后来,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4条的规定,将应按月发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因工伤导致工资降低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伤残等级应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折算,一次性发给了张某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终止了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五、案例分析,事后,张某所在单位带着张某工伤有关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支付单位已经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部分满足了张某所在单位的要求,即支付了应一次性发给张某的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而张某所在单位认为,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我们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属于先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数返还给企业。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经办机构的做法。,【评析】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对于本单位的工伤职工,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问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无论被鉴定为几级,其下列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工伤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除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 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发放了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并由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也是合法的。正是基于上述法律 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社会保险与福利,社会保险与福利,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 、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2 、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3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4 、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5 、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6 、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7 、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8 、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的、连续性的;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9 、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二、失业保险待遇,案例一 2001年程某刚刚大学毕业就与一家大型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蔬菜水果部主管。同年12月,由于与主管蔬菜水果部的超市副经理发生了争执,程某一气之下就向单位提出辞职。随后,单位批准了程某的辞职申请。辞职后,程某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案例二 2001年程某刚刚大学毕业就与一家大型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蔬菜水果部主管。翌年12月,由于与主管蔬菜水果部的超市副经理发生了争执,并发生了打斗。随后,单位以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辞职后,程某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并到社保指定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 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重点回顾,1、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2、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特点;3、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4、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6、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考试,感谢您的聆听!,人力资源部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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