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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全文、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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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全文、附表.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促进全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负有主体资格登记职能的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为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机构设置(一)党建引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二)举办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机构名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四)开办资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具体按照登记部门规定执行。(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六)章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三、场地设施要求(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o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开办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指引要求。四、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L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 .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 .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7 .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二)人员配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专职执教、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三)人员管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五、培训内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六、审批登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详见附表)。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负有主体资格登记职能的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书,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审核登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七、资金监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八、附则各设区市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本指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附表体育类校外培力I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教研人数场所面积教学面积注册资金年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生核准培训项目审核部门意见核准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备注:此核准书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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