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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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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规范,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术管理体制,保障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依法对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第二条健全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其是全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授予)、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校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学院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及分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审议、裁决等工作。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取证等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供的调查取证材料和初步意见,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做出处理决定,并送交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落实执行。第三章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第九条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经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四章委员条件、权力及义务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4、热心学校工作,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5、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6、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常规设置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分别设在社会科学处和科技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按程序从其所在学科等额补充: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5、学术委员会委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者,自行解除委员资格;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六章运行制度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讨论和决定的议题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评审的有关问题,一般由相关委员会或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初步方案,有关审议或评审材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提前分送各位委员。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需保密议题的会议讨论内容。第二十七条凡属于学术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文件应由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酌情(批准)执行或答复,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就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质询;凡属于学术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八条为便于学术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确实推动工作开展,助力学校发展,时任校长有就事关学校发展及重要决策接受学术委员会现场质询、解释的权力和义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字20073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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