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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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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doc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第2条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系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4条 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第5条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6条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第7条 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9条 省电力公司调是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省电力公司调度的主要职责: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2、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7、组织编制和执行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参加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8、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9、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12、负责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13、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15、负责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第10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第11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12条 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第13条 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第14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3.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第15条 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第16条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3. 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第17条 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厂、站自用系统设备。第18条 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第19条 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20条 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21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1. 地调调度员。2. 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3. 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第22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第24条 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第25条 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第26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第27条 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第28条 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第29条 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第30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第31条 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第32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第33条 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第34条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2. 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运行稳定可靠。3. 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维护由集控站(中心)负责,集控站(中心)应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必须24小时值班,以确保及时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设备操作。4. 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无人值班变电站,必须接受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操作。5. 当需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现场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操作。第35条 调度系统可接令人员发生变动后,应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并附最新人员名单(须经省调考核认证)。第36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应按规定及时修编并报省调备案。第37条 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省调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1.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2.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3. 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4. 不经调度许可,擅自在省调管辖或管理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是否造成后果)。5. 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6.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7. 与省调调度业务有关的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检修或在调试前未向省调申请并得到同意的。8. 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第四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38条 省调应按年、月、日编制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其它需要的特殊运行方式(含保供电方案),并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本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下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要求,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省调备案。第39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编制好,其内容包括:1、 上年电网运行情况总结。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第40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编制好,其主要内容包括:1.月度发电调度计划。2.月度售电计划和购小电计划。3.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4.月度输变电检修计划。5.各发电厂可调小时。第41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8:00时之前编制好下达到有关单位,其内容包括:1.各供电局地区负荷曲线和预测需电量。2.省内负荷预测曲线和外送负荷曲线。3.各发电单位96点有功出力曲线和发电量计划。4.检修容量及开停机安排。5.备用安排情况。6.设备检修安排。7.新设备申请书。8.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9.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第42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省电力公司电网备用容量按南网总调统一安排,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1.负荷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2.事故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3.检修备用: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4.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第43条 发、供电调度计划1. 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2. 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调整后必须作好记录。3.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1) 负荷预测。2) 电网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3) 电网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4) 各发电厂的上网电价。5) 各发电厂购售电合同。6) 火电厂的燃煤储存情况。7) 水电厂水力资源情况,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的水库,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等各方面要求,合理利用水库蓄水。8) 外送(购)电计划。9) 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计划。10) 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4. 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1) 负荷需求预测。2) 电网发电和供电能力。3) 电网计划用电方案。4) 销售电价。5) 有关的供、用电合同(协议)。6) 上级下达的供、用电计划。7) 国家有关供、用电政策。5. 发电厂执行发电调度计划,地(县)调执行供电调度计划。第44条 出力管理1. 发电厂必须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2. 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 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处理。2) 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1) 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2)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4) 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5) 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6) 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7) 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第五节 水库调度管理第45条 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1. 在确保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按设计确定的任务、调度原则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泄水方式,充分发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效益,发挥水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2. 在全网内实施水库群补偿和水火互补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3. 负责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协助和指导各水电厂的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第46条 水库运行1. 水电站水库设计的开发任务、水文特性和功能经济指标(如正常高水位、死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机组的引用流量等)是指导水电厂运行调度的依据,运行时必须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2. 水库调度应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利用水调自动化系统,做好水文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合理安排水电厂的运行方式。3. 依据系统实际情况和各水库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实行水库群联合补偿调度,发挥水电站及水库的最大效益。4. 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保证率和水文气象预报相结合的方法,所采用保证率一般可在7075%。对水库运用方式和安排,须根据水雨情和水库下游的情况及时调整水库发电方式。第47条 水库调度基本原则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最大效益,当安全与兴利二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2. 水库调度应充分利用水头和水量,提高水量利用率。3. 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水库所在地区的防汛指挥部调度。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拦截洪尾,适当超蓄。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由省调调度。4. 遇设计枯水年份,供水不应破坏。遇特枯年份,供水破坏应均匀,不应集中。5. 梯级电站实行统一调度,同步运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及整个梯级效益最大化。第48条 水库调度工作制度1. 每年年底前,水电厂应根据水文、气象预报和历史资料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水库控制运用发电建议方案,上报省调。省调根据电厂上报建议和系统负荷预测、火电厂供煤平衡及降雨来水趋势预报等综合情况,编制全网水库群补偿调度和水火互补的年度计划。2. 每月5日前,水电厂应将月度水情报表报到省调。3. 每旬第一个工作日,水电厂应将本厂的旬报报到省调。4. 每天10时前水电厂应将当日流域的水、雨情报告省调。5. 各水调分中心应做好有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传输至省调。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第49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省电力公司电网计划检修安排原则:1. 电网检修安排应综合考虑电网安全、发供电平衡及设备健康状况。2.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抓好设备管理,健全设备档案,保证检修质量,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逐步消除非计划检修。3. 设备计划检修原则上应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进行。4. 设备检修应抓好计划管理,避免重复停电。5. 基建工程项目对电网设备有影响的,必须提前报年度、月度计划。6. 正常情况下,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厂及火电厂的大修工作安排在汛期进行,调节性能差的水电厂安排在枯期进行。第50条 检修工作按性质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三类。1. 计划检修分年、月两种。各单位应于年底上报次年度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经协调后统一安排。月度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编制,各单位应于18日前将次月省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于月底下达。2. 临时检修: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的非计划检修。超越调度员权限的临检申请应通过相关部门办理。3. 事故检修: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的检修,也必须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第51条 已列入计划的设备检修,在开始检修前,应按规定提前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一般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第52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明确计划检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一设备的不同检修项目和不同部门的检修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防止重复停电检修;并归口向省调办理省调管辖、管理设备检修申请,由省调平衡、协调。凡属电网联络线计划检修相关发电、供电单位必须配合进行,避免重复停电检修。凡遇基建工程需要在役设备停电或改变运行方式者,按检修停电申请手续向相应的调度部门申请。第53条 凡地调度管辖、省调管理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临时检修管理: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厂站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2、线路带电作业;3、与已批准的检修工作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4、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安全影响的检修;5、安全措施具体明确,对运行系统安全无影响的二次常规工作;6、本值可以完工,对系统运行方式、送受电及电网安全无影响的其它工作。第54条 已经批准的设备检修,在改变设备状态前,须当值调度员同意或下令后方可进行。属省调管辖、管理范围的设备检修竣工,在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前,不得改变其状态。第55条 送变电设备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于开工前向相应设备管辖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电话申请,应包括:工作设备名称、内容,工作地点和要求,获得同意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向相应值班调度员汇报。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应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第56条 设备计划检修工作中,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检修单位应于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已批准停役计划检修的设备,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调度部门,申请更改停役检修时间。第57条 检修工期的计算:(1)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检修时间自设备从系统解列开始,至并入系统运行或转入备用时止。设备的停复电操作,启动试验等均应算在检修时间内;(2)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点自许可工作开始,至接到停复电联系人报告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检修人员已撤离,可以向线路送电的报告为止。第七节 负荷管理第58条 负荷管理的任务1. 收集和统计本电网的负荷资料。2. 进行用电情况分析。3. 进行负荷需求预测。4. 编制、下达供电调度计划。5. 编制、下达事故限电方案。第59条 负荷管理人员应进行以下分析:1. 省网、地区电网和大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与预计曲线的偏差及其原因。2. 各行业的用电比例、生产特点、用电规律以及用电量与国民经济的关系。3. 气象、季节变化、原材料供应和负荷的自然增长率对省网和地区电网负荷的影响。4. 电网异常和事故运行情况对用户的影响。5. 小水电在水情变化时对电网发、供电负荷的影响。第60条 负荷预测1.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月度、日负荷预测及节日负荷预测。2. 地区下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于本年末60天前报省调。下月度负荷预测于本月末10天前报省调,日负荷预测应于前一天的12:00前报省调。地区节日负荷预测应在节日前5天报省调。第61条 各级调度应执行日供电调度计划,因气候、事故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地调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修改的计划执行。在事故情况下,地调应执行省调下达的限电方案。第八节 新设备投运管理第62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地区电网或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向相应调度机构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并按规定在并网前3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技术资料(见附录四)。第63条 凡接入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地区电网或电厂(或机组),应遵守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颁省电力公司省地方发电厂(网)与省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前,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等。调度机构在收齐有关计算资料后,需进行潮流、电压、稳定、短路电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计算、校核,于该工程投产前1个月书面提交建设单位有关计算、校核结论。第64条 新设备投产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新设备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并经启委会同意或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签字认可。2. 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调度机构提出的方案和意见,确保设备安全并入电网运行。3. 设备参数测试正常。4. 生产准备工作就绪,运行人员已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经调度机构资格认证;规程制度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设备等满足调度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与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产。若属于水电厂投产,水电厂水情测报系统已接入省电力公司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6. 完成保证电网安全需要具备的其他措施。第65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接入电网前15天向省调提交规范的新设备投产申请书,并提前7天提交并网启动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现场运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名单等资料。省调在新设备启动前批复投产申请,主要内容有:1.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2.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电网操作程序。3. 新设备调试、投运过程中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4. 通信、自动化要求及注意事项。5. 其他有关事宜。第66条 新设备投产前有关调度机构应做好的准备工作:1. 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和二次保护配置图。2. 修改调度模拟盘,修改或增补有关电网调度自动化的接线图。3. 修改设备参数资料。4. 建立和修改设备档案。5. 修改短路容量表,制定稳定运行规定。6. 调整保护整定方案。7. 其它准备工作。第67条 新设备投产前调度员和有关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熟悉设备,现场运行方式,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等,并做好事故预想。第68条 凡新建、改(扩)建设备自得到调度员指令并同意接入电网试运行起,该设备的试运行即应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设备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后即纳入调度管理并应遵守本规程的一切规定。第69条 110kV重要联络线、联络变断路器和220kV及以上断路器应具备同期并列功能。第九节 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第70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电网频率及电钟的调整由南方电网调度统一负责指挥。南方电网的标准频率是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第71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省电力公司电网负责控制省际联络线的功率,遵守送售电协议,完成联络线间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的调整,由省调AGC或指定电厂按省际联络线的负荷曲线或南方总调调度员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监视。省调AGC的联络线调整模式及偏差在保证本电网的安全运行下应满足南网总调的要求。第72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单独运行时,标准频率是50Hz,偏差不得超过±0.2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技术手段通过省调AGC进行调频,也可以指定主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来进行调频。主调频厂负责在50±0.2Hz范围内进行调整,使电网频率保持在50Hz;当电网频率偏差超过±0.2Hz时,第二调频厂要主动参与频率的调整使电网频率偏差小于±0.2Hz;当调频厂失去调频能力时,应立即汇报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或改变调频厂;其余电厂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要求接带负荷。第73条 为保证系统频率正常,省调在编制系统及各发电厂的日调度计划时,应按规定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2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到调频手段和通道的输送能力。第74条 为防止系统频率崩溃,各地区网必须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切除容量和轮级都要满足省调的要求。各地区网不得擅自停用低频减载装置。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必须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得到许可后才能对所切负荷送电。第75条 省调在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其它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发电机低频自启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省调统一制定方案。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频自启动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机组开机并列并汇报省调调度员。第76条 在省际联络线送、受电计划大幅调整的时段,省调和南网总调要互相协调调整联络线功率,防止系统频率越限。第77条 对省际联络线潮流或系统频率有较大影响的大用户在负荷大幅度调整之前必须征得省调调度员的许可。第78条 当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的联网方式发生变化时,省调调度员要及时通知地调和主要发电厂。第79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内发生电网解列运行时,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指定解列网的调频厂及频率调整范围。当解列网装机容量小于3000MW时,该网频率的偏差不得超过±0.5Hz。第80条 各发电厂、变电站在发现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或越限时,要主动汇报省调。并按本规程中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81条 当省际联络线出现大幅度功率波动,联络线监控电厂应及时汇报省调。第十节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第82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的无功管理和电压调整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电网的无功补偿及调整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主网电压按“逆调压”原则调整控制。第83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1. 确定电压考核点、监视点,并根据电网的发展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原则上省调管辖的所有220kV及以上母线均作为电压监视点,其中的80%作为电压考核点。2. 每季度编制下达一次无功、电压曲线,明确正常运行电压值和允许的偏差范围。3. 指挥系统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和机组的无功出力调整。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5. 对监视点的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考核。第84条 省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地区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方案和措施。第85条 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并按给定的无功、电压曲线控制各级母线运行电压在曲线范围内。1. 高峰负荷时,按发电机PQ曲线规定的限额,增加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上限运行。2. 低谷负荷时,按发电机允许的最高功率因数,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下限运行。3. 腰荷时,通过适当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在上、下限的中值运行。4. 允许进相运行的发电机,根据其核定的进相能力,应在进相深度范围内调整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5. 当母线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值,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恢复至电压曲线允许范围,若经调整仍超出规定值,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6.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电压调整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如需停用,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第86条 省调、各地区调度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波动,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变电站电容器组或低压电抗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或开停备用机组。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3. 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或降低送端母线运行电压。4.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改变潮流分布或限电。第87条 低压侧装有电容器组及主变为有载调压的220kV变电站,正常情况下主变分接头及电容器组由VQC装置进行控制调整,若VQC装置退出则按以下原则调整:1. 110kV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110kV±7. 3%)内按无功、电压曲线调整。2. 当110kV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7%时,将本站电容器组分组投入,当电容器组投完后电压仍偏低时,方能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断路器,提升电压;当110kV母线电压高于额定电压的107%时,将本站电容器组分组退出,当电容器组退完后电压仍偏高时,方能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断路器,降低电压。3. 兼顾低压侧母线电压调整的要求。第88条 供电单位应统计以下资料报省调:1. 每月8日以前将报送上月地区电网A、B、C、D类电压合格率。2. 每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典型日(15日)地区有功、无功负荷曲线,电压曲线,电容器组运行实测资料。3. 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220kV有载调压变分接头调整次数,无载调压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第89条 省调应对电压曲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1. 每日统计电压控制点、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并统计日电压合格率和月度电压合格率。2. 统计分析系统内发电厂峰谷发电功率因数、主要变电站峰谷负荷功率因数及变电站调压设备运行状况。3. 分析正常和特殊方式下,调压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若遇突出问题,应对所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及时调整。第十一节 电网稳定管理第90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电网的稳定性情况,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异步运行后再同步措施,防止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第91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1. 对各种运行方式的稳定情况进行计算分析提出合理的运行方式。2. 提出主干联络线或断面的动态和暂态稳定最大控制功率极限。3. 提出稳定措施方案,经电网稳定工作小组批准后督促实施。4. 对电网重大事故进行稳定性校核计算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5. 对安全稳定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第92条 电网稳定职责分工1. 电网稳定工作由电网稳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各级调度及接入电网的发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2. 凡在电网内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调度等工作,均应遵守电网稳定管理的有关规定。3. 省调负责电网年度稳定计算,提出相应控制措施,负责电网稳定的运行管理及稳定事故分析计算,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稳定措施落实情况。第93条 电网稳定计算管理1. 电网稳定计算应遵循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的原则,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2. 电网调度机构的稳定计算,计算前由省调统一研究网络结构、开机方式、负荷水平、自动装置动作时间、计算模型等有关计算条件,拟定计算大纲及计算计划。并按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型统一,方式统一,安排计算任务统一(简称“五统一”)的要求进行稳定计算。3. 全网性稳定事故分析计算,由省调负责进行分析计算,提出报告,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制定提高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对电网继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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