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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公司党委会(党支部)议事规则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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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公司党委会(党支部)议事规则两篇.docx

    国有企业公司党委会(党支部)议事规则两篇(一)国有企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一)“三重一大”事项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2 .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3 .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4 .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5 .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6 .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7 .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8 .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9 .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11 .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12 .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13 .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14 .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15 .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6 .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17 .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二)其他事项1 .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2 .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4 .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5 .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6 .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第三章决策方式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A)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L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2 .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3 .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4 .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5 .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S)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第三节会议的召开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三)董事会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总经理提议时。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S)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S)会议议程;(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六章纪律要求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A)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三条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第五条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第三章议事范围第六条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S)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七条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第九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3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十条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第十四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第十五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第十七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第五章议事纪律第十八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第十九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第二十条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第二十二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按本规则议事决策、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中共XX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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