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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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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即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Efl刷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口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第四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五条办案补贴指导标准:(一)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进行分类,将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做为第一类地区,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的市(州)、县(市、区)做为第二类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范围。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包括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除平武县、北川县)、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除万源市)、雅安(除天全县、宝兴县)、资阳等15个市。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的市(州)、县(市、区)包括攀枝花、广元、巴中、甘孜、阿坝、凉山6个市(州)和平武县、北川县、万源市、天全县、宝兴县5个县(市)。L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1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1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2700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IOOo-1800元。2 .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外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300-1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900-23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700-3200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000-35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300-2100元。3 .无期、死刑二审案件,每件补贴4500元。(二)对需跨省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办案的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城际间交通费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在同级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三)办案补贴特殊情形处理:L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被告相同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群体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不超过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实行案件数量与补贴最高限额分档次按比例挂钩。2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0%-40%支付补贴;己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70%支付补贴;己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3 .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报经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酌情处理。每年酌情处理的案件量不超过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总量的5%0除多次会见、开庭时间过长、需大量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等情形外,原则上酌情处理提高补贴的幅度不超过相应补贴标准的100%o4 .对于省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和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报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的,可以从上级法律援助经费中按规定列支。第六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导标准:(一)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履行职责,未开展会见、阅卷等工作,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符合卷宗归档要求的,按件计算补贴,并按本办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补贴标准执行。第七条法律咨询补贴指导标准:(一)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或认可,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省内或省外工作站(点)等值班,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担任中国法律服务网(含12348藏汉双语法网)、12348四川法网等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驻场人员,按照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给予补贴,每件次补贴不超过50元。()本条规定的(一)与(二)项及第六条规定的补贴不叠加领取。第八条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指导标准:(一)代书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无人代理、辩护的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发补贴不超过50元,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代书补贴与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二)公证、司法鉴定费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需公证、司法鉴定援助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公证费、鉴定费,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每个公证、鉴定事项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司法鉴定机构。(三)翻译费补贴。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按照每件案件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翻译费用。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选任专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年度或专项质量评估,根据年度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在400元的额度内增发或者扣减补贴。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职人员,不支付补贴和基本劳务费,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报销直接费用。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时适用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付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认可的;(二)列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的;(三)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当作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终止承办的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五)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八)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并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案卷材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补贴公示制度,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使用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本办法补贴指导标准适用于省法律援助中心。各市(州)、县(市、区)补贴标准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仅规范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有关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268号)同时废止。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解读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由司法厅会同财政厅于2022年10月21日联合印发,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财政事权分级原则,补贴办法中有关补贴标准的条款专用于省法律援助中心,各市(州)、县(市、区)补贴标准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办法中补贴标准以外的其他规定适用于全省。补贴办法共17条,第一至四条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补贴类型、费用构成和案件认定等。第五至八条规定了各种类型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除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三大类外,还对代拟法律文书、公证、司法鉴定、翻译费等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作了规定。第九至十二条强调了法律援助补贴实行差别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不予发放补贴的九种情形。第十三条至十七条规范了补贴的发放流程、公示监督机制、补贴适用范围、具体实施日期等。补贴办法着重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主要类型、构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重新规定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发放规则和封顶条款、办案补贴特殊情形的处理,建立了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强调了公职人员办案不得领取补贴,规范了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特殊情形,细化了法律援助补贴的申请发放流程,健全了法律援助补贴定期公示制度,加强了对全省法律援助补贴的指导。补贴办法还呈现三个亮点:一是充分总结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经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了对法律援助补贴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主动对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这一国家规划,对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内地区办案和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地区办案做出区分,综合考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交通便利程度和一体化程度,结合我省财力情况,辅助考虑测算所得数据,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三是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反复测算讨论,形成的补贴标准在2014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提升了25.7%,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与法律援助成本测算相契合,又符合我省财力状况和法律援助实际,能体现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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