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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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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课件.ppt

    社会工作法律基础,主讲人:席小华,导言:,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和宗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帮助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了解和掌握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为将来能够为相关案主服务打下良好地基础。开设本课程的重要意义: 具备法律知识是一名合格社会工作者的必备素质(知识、价值观 方法)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从事社会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知识是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言,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第一单元:我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一章:我国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第二章:我国帮教安置政策法规 第三章:我国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第二单元:我国婚姻家庭有关法规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单元:我国特定人群相关法规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导言:,本课程的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课外阅读与学习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平时考核占30%-40%,期末考核占60%-70%。期末考核为闭卷方式,第一单元: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人民调节政策 法规,第一章:社区矫正政策法规第二章:安置帮教政策法规第三章: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第一章:社区矫正政策法规,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和意义二、社区矫正的对象三、社区矫正的主体四、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五、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六、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方法,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及意义,1、社区矫正的概念: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社区就是具有一定关系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区域和在这个区域内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我们讨论的社区矫正中的“社区”与滕尼斯所定义的“社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社区矫正政策的制定者看来,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具体来说就是城市的居民小区或农村的村庄。矫正,矫枉过正也,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改正,纠正,如矫正发音、矫正错误、矫正偏差。矫正的外延非常广泛,可以是对人的错误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矫正,也可以针对人的非正常的生理缺陷进行矫正,如矫正口吃,还可以是对错误的、不道德的思想进行矫正。在刑法学领域内,矫正仅指犯罪矫正,包括犯罪行为矫正和犯罪心理矫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社区矫正的特征,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专业性和群众参与性并重人文关怀和社会福利性,3、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相对于直接目的而言的,是指借助直接目的的实现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并通过这一目的的实施,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4、社区矫正的意义,社区矫正的开展顺应了世界行刑改革的发展趋势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行刑压力,降低行刑成本开展社区矫正可以体现刑罚人道化和国家文明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二、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是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指社区矫正适用于哪些人。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以及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类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什么是管制?,管制是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一,是由人们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低的、不必予以关押的犯罪分子。哪些罪名和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1997年刑法中有86个分则条款有管制刑 。,什么是缓刑?,缓刑就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一定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实质性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监外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刑事诉讼中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已发现罪犯需要监外执行,可在宣告判决时,同时决定监外执行,并填写监外执行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二是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的监外执行,应由罪犯所在的执行单位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什么是假释?,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附加刑之一种,是一种资格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性质严重或危害性大的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主要由总则加以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作为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有30个罪名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社区矫正的主体,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司法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者其他社会力量,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作,需要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我国政法各部门、机关相互独立,各负其责,不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能很好的相互沟通、协调,不能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有鉴于此,每个试点地区要求按照行政级别成立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为行文方便,以下均使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个别政法委副书记以及司法厅(局)长等人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院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厅(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主管厅(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主管局长等。市(地、州)级、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也由同一行政级别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因及在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行使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判权和裁定权上。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主要的职责还体现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方面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行使职责的第三个方面体现在行使非监禁刑的撤销权以及减刑的裁定权上,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其监督权的行使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体现,有不同的监督对象和内容。,公安机关,依据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工作中,本来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但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归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还必须履行,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手续、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仍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一定要协调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监狱部门,监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所以在具体实施矫正措施时,应充分调动居(村)民委员会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对社区内的各种情况、社区环境和服刑人员的家庭、个人情况比较了解,由它们协助执行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社区矫正活动,非常有利。,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在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依托执法权限或专业知识,在社区内针对矫正对象开展管理和矫正等工作的人员。依据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观点,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由三个部分组成: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组成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具体任务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纪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的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任务主要有三项,其中的首要任务就应该主要由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来承担,即:“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具体如下:一是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二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具体实施各种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三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主要指对社区矫正对象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实施监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四是考核、评估、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五是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六是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者队伍的纪律,根据试点省市的经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主要有:1、提高执法意识,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严格履行职责。2、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各级组织的团结合作。3、秉公执法,严格依照制度和规定开展考核奖惩工作。4、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报告,不瞒报,不迟报。5、对矫正对象提出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不推诿,不懈怠。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矫正对象谈话必须保证两人以上。7、不得利用对象及其家属谋私利或接受馈赠和宴请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任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遵守的纪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社区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需要树立的有关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首先,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理解教育刑论的科学内涵,对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其次,要树立罪犯为“特殊弱势群体”的理念。犯罪分子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其他素质:首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熟悉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次,在知识素养方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懂得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及有关学科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并能够将多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运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最后,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有一颗仁慈之心和献身精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矫正计划、方案,具体实施矫正措施。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等。二是提供帮助、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三是教育、培训。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指导社区矫正其他工作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等。四是加强与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方法社区矫正志愿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概念,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自愿或者由专业工作人员邀请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具有下列特点:第一,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都是兼职人员。第二,他们不领取薪水。第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有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员,比如来自高校的专家或心理咨询机构的心理专家;还有的是不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技能,比如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这时,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一般会对他们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第四,志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必要性,首先,社会的广泛参与性本身就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 其次,我国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再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参与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宣传。 最后,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也是世界各国的惯例。,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具备的素质,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的方法,第一,各地区要举办集中或定期的志愿者招聘活动。 第二,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志愿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在职业道德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心态关心、爱护、帮助矫正对象,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教育他们为人之道,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健康的、积极的人生目标和理想,以改造他们的犯罪人格,成为有信心重归社会的守法公民。在工作纪律方面,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帮助监督矫正对象时,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接受矫正机构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安排进行,准时到岗,事前作必要的准备,事中遇到问题积极汇报请示,事后积极汇报工作成果。,其他社会力量,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专业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家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的角色 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四、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和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培训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资料的管理对五类矫正对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资料的管理,对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以及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管理是整个社区矫正系统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实现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的有效管理:首先,矫正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以方便矫正工作者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查阅、调查等,矫正机构应该设专人负责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的管理;其次,是对建立档案的具体要求,应该做到档案资料的有序化,保证档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新的变化,需要变更、补充的,要及时填写;最后,是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矫正机构可以建立网络档案资料。,对判处管制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判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裁定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针对假释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了与缓刑相同的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具体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社会适应问题及其矫正社会快速变迁问题监狱人格问题社会支持问题及其矫正物质方面的支持,以就业为核心心理方面的支持社会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支持社会交往问题及其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社区矫正个案工作方法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方法社区矫正社区工作方法,个别化矫正方案的撰写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是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矫正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住址、婚育情况,职业等。另外简要介绍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第二部分是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具体包括矫正对象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主要社会关系。第三部分是矫正对象的主要问题陈述,具体包括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矫正对象的分析和诊断。即在对矫正对象心理、家庭、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找到解决这些的突破点。第五部分是矫正过程记录。需记录矫正工作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方法,以及在工作过程中矫正对象发生的种种变化。这是矫正工作的核心环节,因此也是撰写矫正方案过程中要着重描述的环节。第六部分是总结和反思。即对矫正对象工作的效果进行总结,并对其中需要弥补的环节进行必要的反思。第七部分是跟进计划。对需要跟进的矫正对象制定出必要的跟进计划。,社区矫正中可以使用的小组工作类型,教化小组:确立明确的小组目标,以角色引导和行为规范为重点,通过营造小组气氛,在道德品质、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方面给予引导,加强指教,提升矫正对象的自觉意识和自律能力。(碎瓜、法律意识提升) 治疗小组:将有共同问题的矫正对象组成小组,以问题为靶子,自我反省,相互帮助,关注问题的改正效果,动员和鼓励小组成员,彼此鼓励,相互支持,坚持不放弃,直到问题解决。矫正对象大多有社会适应不良、社会功能缺失、观念扭曲、言行不轨等方面的问题,组成治疗小组有较好的针对性。(情感支持小组) 社会化小组:帮助矫正对象学习社会适应技巧,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改正不良习气,顺利融入社会。(人际交往小组) 学习小组:学习专门的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帮助矫正对象提高文化修养,掌握专业技能,为他们升学、就业、自食其力、恢复自信创造条件。 成长小组:深刻促进矫正对象互动,使他们在思想、感情、精神等方面有所感悟、有所觉醒。鼓励矫正对象展示潜能,彼此欣赏,增强自信,大胆表达,挖掘生命的力量,达到个人的良性整合,实现人生意义。这种小组可以在社区矫正的后期使用,目的在于唤醒矫正对象的自觉和自知,自勉与自立。,运用社区工作方法服务于社区矫正的实践,应实现的基本目标:,1、 要 促进居民参与和解决矫正对象的各种问题,提高居民的社会意识。即需要让居民了解社区矫正过程中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促使其为社区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2、要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解决社会冲突。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有一部分居民会出现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是排斥的态度,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这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帮助关注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 3、要寻求社区需要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合,以服务于社区矫正过程,同时改善社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进步。社区矫正的过程,需要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居住、培训等问题的解决,因此,整合社会资源是社区矫正中的一个重要能力和任务。 4、培养互相关怀,互助互济的美德,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在社区矫正中,特别需要社区居民对矫正对象给予真诚的人文关怀,通过真情的感召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这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增强社区的凝聚力。,社区矫正社区工作的基本阶段,综合不同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将社区工作运用于社区矫正的工作过程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关系。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进入社区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内的机构和社团,社区内的居民建立专业是助人关系。在这一阶段,既让社区内的居民、社区矫正对象了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同时工作者也可以更好地对案主进行了解。 第二阶段:收集资料。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对社区类型、所面对的问题、可运用的资源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收集,具体包括:社区的基本资料、社区内的资源、社区内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等资料进行收集。收集资料可采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收集来的资料必须整理成系统的、便于保存和查阅的档案。 第三阶段:制订计划。需要制订社区矫正的整体计划和具体计划。既对社区矫正的整体目标有一个长远规划,同时也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问题制定出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的制定,必须符合全体居民的愿望与需要,同时也要符合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与愿望,同时目标必须明确,具有适用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计划的产生应集思广益,民主决策。 第四阶段,社区行动。社区行动指社区矫正工作者激发社区居民行动起来,将制定的社区矫正计划付诸实践。具体的方法有会议、教育、宣传、访谈、人事、财务、协调、成效评估等。 第五阶段,成效评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进行科学的评估,这有助于未来设计的工作计划更加合理。评估可以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己来做,也可以特意请专家来做。,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的困难主要有:没有住处,需要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者帮助解决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问题;没有生活来源,这需要矫正工作者帮助其办理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手续,领取社会救济金,帮助办理社会保险等;没有专业技能,也没有工作,需要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者为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安置就业;由于犯罪被判刑而遭受的有关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权被侵害的,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帮助协调,提供法律援助;有心理问题、心理疾病的,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帮助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等。,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及具体内容法制观念教育及具体内容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培训,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特点和个人爱好 第二,发掘矫正对象的特长和优势,挖掘他们的潜在能力。 第三,了解摸清并结合社会职业和对人才的需求。,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在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履行的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在第四章社区矫正措施中的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五、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我国社区矫正的宪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的宪法层面的任务和目的,所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是有宪法依据的。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有哪些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五类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的基本使用条件、对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和终止程序,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五类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我国监狱法对社区矫正有哪些规定?关于社区矫正的内容,我国监狱法主要是有关假释和监外执行这两种类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颁布的背景是什么?在2003年之前,我国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法律制度都已经实际存在,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一直在进行当中,但还没有将五类非刑罚执行制度看成一个整体,立法上也没有社区矫正的概念,更没有将五类矫正工作统一为一个完整的具有共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只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者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将各种社区矫正的理论介绍到中国,才使更多的人认识了社区矫正制度,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原有管制、缓刑、假释等在社区执行刑罚的制度各自为政,没有很好的贯彻“社区矫正”的宗旨,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行刑理念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行刑方式的改革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以上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真正引入中国大陆成为必然选择。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为了使管制等五类社区刑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功能,为在全国统一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探索社区矫正积极经验,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域。2003年9月2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时,上述六省(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正式启动。,社区矫正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续),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是什么?首先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定义。该定义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特点、主体、内容和目的。其次,明确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三,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第四,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简单扼要地将各机关的各自职责予以了明确。第五,确定了北京等六省(市)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并提出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希望和要求。,社区矫正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续),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尚未启动的情况下制定的,仅作了原则规定,需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各试点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制定的,各成体系,缺乏统一,不够完备。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和试点工作的深入发展,有必要在各地已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各地试点工作。否则,势必会影响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程,影响这项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司法部领导指示,自2003年11月中旬开始,司法部负责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工作的基层工作指导司组织人员对6个社区矫正试点省份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于2003年12月中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年年2月上旬,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送审稿),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5月9日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政策法规,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基本体制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基本体制,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的基本体制:我国已形成三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依法调解的原则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的程序,受理纠纷调查研究进行调解结束调解,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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