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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政策与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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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政策与管理课件.ppt

    渔业政策与管理,1,第一章 渔政管理基本知识,第二节 渔政管理关系主体,第一节 渔政管理的基本涵义和特征,第三节 渔政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实施条件,第四节 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我国的渔政管理机构,2,第一节 渔政管理的基本涵义和特征,渔政管理的基本涵义,渔政管理的要素和属性,渔政管理的性质,渔政管理的特征,3,渔政管理的基本涵义,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 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简称。,广义的渔政管理,狭义的渔政管理,4,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此意义上的渔政管理,包含了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广义上的渔政管理,5,指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及有关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简单地讲,狭义上的渔政管理就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狭义上的渔政管理,6,渔政管理的要素和属性,渔政管理的要素,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手段,渔政管理的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7,渔政管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制约人的生产活动,不断调节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资源及其栖息的水域生态环境都有其客观规律,在维持渔业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渔政管理调节捕捞强度以符合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规律,这必须有科学理论作指导,取得科研部门对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变动情况的监测调查与分析,据此做出科学的管理决策;在渔业管理过程中,应用科学的监测手段,准确地及时收集违规渔船、违规案件相关的证据,提高办案的精确性。,8,渔政管理的社会属性是指渔政管理活动要调整渔业生产过程中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力的发展。 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和社会公有性,往往容易在一些渔船集中的水域,引起激烈的资源争夺。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协调渔业经济活动中的关系,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渔业法规,用来保护社会在渔业上的共同利益。渔政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确保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因此渔政管理在社会属性方面具有鲜明的法制性。,9,渔政管理的性质,1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组成部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实施渔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我国渔业法规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管辖水域的渔业活动、安全生产等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2渔政管理是国家渔业管理的组成部分 在当前我国渔业管理体制下,渔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0,渔政管理的特征,1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在内容上既包括事先管理,也包括事后监督。 3由于渔业活动本身的特点,渔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4作为一种行业行政管理,既涉及社会科学,也涉及自然科学。,11,思考题:1.如何理解渔政管理的含义?2.为什么说渔政管理既具有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属性?3.为什么说渔政管理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受自然规律的影响?,12,第二节 渔政管理关系主体,渔政管理主体,渔政管理相对人,渔政管理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3,渔政管理关系指因国家实施渔政监督管理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是渔政管理主体,另一方是渔政管理相对人。渔政管理关系就是渔政管理主体和渔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4,渔政管理主体,渔政主体指代表国家实施渔政管理权的国家渔业行政机关及由法律授权的其他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管理权。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主要的渔政执法主体,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但在依法行使渔政管理职权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法定的渔政管理机构应设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内,有的由地方政府设置。非法定设置的渔业管理组织和一些群众性的有关组织,不能作为渔政主体。,15,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船,16,渔政管理相对人,渔政管理相对人指渔政管理关系中渔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即被管理者,包括渔业法人、渔民个人、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渔船,以及法律规定受渔政主体管理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等。,17,渔政管理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渔政主体,渔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权利,义务,18,制定规范权 渔政处罚权 渔政命令权 渔政决定权 渔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渔政主体的权利,19,执行渔业法规、行使法定权利的义务 遵守法律,依法进行渔政管理的义务 不徇私请、秉公执法的义务,渔政主体的义务,20,受保障权和受益权 申诉和诉讼权 监督权 请求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权利渔政相对人,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义务 服从渔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渔政管理的义务,的义务渔政相对人,21,思考题:1.什么是渔政管理关系和渔政管理关系主体?2.渔政主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3.渔政相对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如何理解渔政主体的义务和渔政相对人的权利?,22,第三节 渔政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实施条件,渔政管理的职能,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渔政管理的实施条件,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23,渔政管理的职能,监督、保障、服务、协调、引导,24,监督,渔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渔政部门可依法查处一切危害渔业的行为并予以制裁或纠正。例如渔政部门对违法的渔具渔法的查处,对破坏渔业水域环境行为的查处等。,25,保障,保护渔业的科学发展,支持渔业生产按计划实施。渔政管理可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渔业发展计划的贯彻落实,保障科学技术措施在渔业中的应用,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在国际上的渔业权益。例如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制定可捕量标准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与其它国家谈判并签订协议。,26,协调,调节渔业经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使渔业协调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协调区域之间的渔业关系,协调不同的渔业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等。,27,服务,为渔业活动提供行政服务。渔政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政府行政部门,除了具备监督管理职能外,更重要的还应具备服务职能。例如为渔民提供渔业信息服务,渔业资源增殖,病害防治服务,以及渔业资源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渔业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等服务。,28,引导,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改进渔业生产方式,引导渔业可持续发展。例如,渔政管理部门可通过行政方式推广新的养殖品种或生产模式等。,渔政主体的职能,29,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核心任务) 2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中心任务,也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3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 5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6依法进行渔业行政服务(渔业许可、生产指导、资源增殖、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等) 7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利益,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议的执行,30,渔政管理的实施条件,1完善的渔业法律体系2完善的渔政管理体制3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4科学有力的执法手段,31,完善的渔业法律体系,渔业法律体系,内容:调整对象、范围及调整方式,结构:渔业基本法实施细则或专项法地方性法规,32,完善的渔业管理体制,渔业管理体制涉及渔政管理职权的确定、渔政机构的设置渔政管理的领导关系等问题。,渔政管理体制不健全,会导致以下两种不利状况:1)多头管理2)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责任,33,案例1,2004年5月,广西区右江发生了一起污染事故,造成河道鱼类死亡。环保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于当年把这起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时隔一年,南宁市渔政站准备跨行政区对这起污染事故再次进行处罚,由此引发了对渔业水体的认定和非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处理权应归属于哪个部门的疑问。,34,案例2,2005年5月,某地渔民在泄洪渠里放网箱养鱼。上游厂家事故性排放的污水使该网箱中所养之鱼全军覆没,损失达100万元。渔民痛心疾首,请求县渔政站查处。县渔政站认为:渔民在泄洪渠里放网箱养鱼没有办过养殖许可证,属非法养殖,渔政站无权管理。,35,渔政管理的实施条件,渔业法规,渔业执法,渔业守法,36,第四节 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原则,综合效益原则,37,依法行政原则,渔政主体职权法定 渔政管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渔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渔政管理职权和职责统一 违法进行渔政管理活动必须承担法律责任,38,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统一渔业法规(2)统一执法机构(3)统一协调行政区间的渔政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省市县,39,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成立行业协会,在渔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对渔业生产进行协调和管理。在内陆水域实行水面划片管理,采用责任制的办法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建立群众自我检查制度,互相督促,配合渔政管理机构对一些渔政管理事务进行管理。,40,综合效益原则,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渔业生产的综合效益,41,第五节 我国的渔政管理机构,我国渔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构成,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机构间的相互关系,渔政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42,我国的渔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构成,我国渔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设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其它部门,渔政管理机构,其它机构或部门,上级渔业主管部门,43,渔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基本层次: 1.中央为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 2.地方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一般又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渔政机构。,44,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处(局),渔业船舶检验,渔政科(处、股),渔业船舶检验科,渔港监督科,业务指导,业务指导,业务指导,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渔港监督局,45,农业部于1999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和完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渔、以法兴渔”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取得了重要进展。农业部于2000年成立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和黄渤海、东海、南海渔政总队,一些省(区、市)也成立了渔政总队、支队和大队;全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实行了统一编号、外观和标识。 齐景发副部长强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要逐步实现“统一机构设置和名称、统一执法证件和文书、统一执法制服和标志、统一装备标准和标识、统一行动调度和指挥”的目标,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2002年1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统一渔业执法制服标志的通知,统一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的渔业执法制服标志,新标志统一从2002年5月1日起使用。,46,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国家最高渔业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依据渔业法规,对全国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渔船、渔港和渔业无线电通讯等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47,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各项有关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制定、修订有关渔业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方案。 负责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参与我国对外渔业协定、协议的研究和谈判,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协议的执行。,48, 负责国家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管理;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负责确定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 审批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海区或公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其他应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证,审批到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49, 组织管理渔业船舶,负责渔港水域、渔业专用港区、港航安全秩序的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海难事故。 保护渔业生态环境,负责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导航业务和渔业信息系统的开发运用。 管理三个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跨省大型江河水系及边境水域渔政工作;协调跨省、大型湖泊水域的渔政管理。 指导全国渔政系统的业务工作,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50,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为了适应新的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国内渔业统一综合执法的需要,专职负责我国渔业行政执法的指挥协调,于2000年5月7日经国务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 指挥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农业部渔业局管理,接受渔业局指导。,51, 受农业部委托,承担全国渔业统一综合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任务,根据农业部授权,对重大渔业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承担专属经济区渔业执法检查的指挥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受农业部委托组织和协调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渔业执法机构,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 组织实施跨海区、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边境水域的渔业执法行动。负责拟定重要渔业执法检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52, 承担渔业重大事故、纠纷、突发事件和涉外事件的处理、统计和分析,负责应急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渔船间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承担全国渔业无线电通信、导航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拟定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具体承担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渔业局委托,组织指导全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渔业执法证件和制服管理,承担有关执法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重大渔政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3, 受渔业局委托,承担全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 承办农业部及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中国渔政东海总队、中国渔政南海总队的业务工作接受指挥中心的指导。,54,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管理权限范围是: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我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协议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海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业;重要的洄游性的渔业资源。此外,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受农业部委托,兼管长江流域的渔政管理工作,设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55, 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 组织指挥、协调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型流域的渔政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维护海上安全生产、处理渔业纠纷、防范自然灾害,协助海难救助;,56, 负责组织海洋大渔汛的生产管理,办理审批、核发跨海区作业、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渔业协定所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海区或到公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农业部或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委托其审批、核发的捕捞许可证;,57, 监督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 指导、协调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工作,指导、开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58, 管理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通信工作,负责所辖海区的渔政、渔业资源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开展渔业法规和渔政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渔政工作人员; 执行农业部交付的其他任务。,59,地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渔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范围是: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沿海滩涂、浅海及定置渔业渔场、养殖渔业由所在地方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内陆水域渔业,按行政区域由所在行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跨行政区的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60,地方各级渔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打击渔业违法活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渔业许可制度,保护、增殖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依法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 执行上级渔政管理机构或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交付的任务,并向其提出渔政工作建议。,61,厦门市成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03年4月,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市政府建议,在厦门市海洋管理监察大队、厦门市渔政管理处、厦门市渔港监督局、厦门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站四个执法机构基础上组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2003年6月,市政府下发关于组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通知,同意组建海洋综合执法支队。2004年12月,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组建了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并加挂“中国海监厦门市支队”和“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两块牌子。,62,厦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的主要职责,行使海域使用监察执法行使海洋海监保护执法行使渔业行政执法行使水生野生队伍及保护区执法行使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完成110联动等公共应急任务承办市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局交办的与海洋与渔业监察相关的其它事项。,63,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的法律地位,渔政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渔政检查人员的录用、考核审批和培训,64,渔政检查人员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政检查人员是国家渔业行政公务人员,渔政检查人员履行公务是保证渔业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管理行为。,65,渔政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职责主要是: (1)依法监督、检查渔业生产活动,及时处理渔业违法案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依法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生植物。,66,(3)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对外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协议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业事宜。 (5)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渔区广大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法制观念。,67,渔政检查人员的权限主要是: (1)在执行公务时,有权登临渔船和进入与渔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场所,并有权对各种渔业活动进行检查: 证件检查; 渔船检查; 渔获物检查; 是否遵守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的规定,是否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渔具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2)渔政检查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收集有关各种证据。有权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68,渔政检查人员的录用、考核审批和培训,1录用 录用以公开考试为主,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渔政检查员的录用还要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69,2考核审批 包括录用考核、资格考核和任用考核等。经考核审批合格者,发“中国渔政检查证”。中国渔政检查证全国统一制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3培训 为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的培养和训练。,70,渔政机构间的相互关系,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渔政管理机构相互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渔政管理机构在行政上受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渔政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渔政机构的领导 渔政管理机构在职权上依法相对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71,渔政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与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公安(边防)机关的工作关系,72,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 对违反渔业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受渔业行政处罚的行为,管理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渔政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相对人对渔业行政处罚不服的,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机关对渔政管理机构在实施渔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具有监督、制约的作用。,73,与公安(边防)机关的工作关系 公安(边防)机关在对沿海、边境水域、渔船、渔民等的治安管理与渔政管理机构有着密切联系: 对负有政治、刑事及经济责任者,公安(边防)及渔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出海; 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作业,渔政管理机构和公安(边防)机关可共同实施检查;在指定港口停靠的外国渔船,由(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监督管理。,74,在一些地方渔政管理实践中,将渔政管理工作与水上治安管理结合起来,渔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相互配合,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与维护社会治安相结合,对贯彻执行渔业法规起到积极作用。,75,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渔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对水产品市场管理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水产品一经进入市场就成为商品,渔政管理机构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水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苗种实施监督检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合作,以从经营环节、市场渠道有效打击非法渔业活动。渔政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既有利于提高渔政执法效果,也有利于坚强市场管理。,76,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关系 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渔政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为加强渔业环境监督监测,渔政管理机构在全国设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及时监测渔业水域环境动态,依法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件。 由于水域环境保护措施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要求,并涉及到众多利益部门,与工业、农业、水利建设、石油勘探等有直接的关系,在很多方面需要与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合作,共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77,与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国家海洋局是专门的海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海上倾废污染物管理、石油勘探开发的监视执行;海上船舶排污及油污事故的监视监测;海洋环境及海况的监视监测,以及维护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益。 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方面,渔政管理机构需要与海洋监督管理机关密切合作,取得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帮助。这对提高渔政执法的效果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78,渔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79,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区渔政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业务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局),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相互独立、合作,80,渔业法规基本知识,本章主要内容:一 渔业法规概说二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 三 渔业法规的作用四 专属经济区制度建立后,渔业法规发展的新特点,81,第一节 渔业法规概说,一 渔业法规的概念渔业法规,是国家在渔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总和。具体的说,渔业法规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以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暂行规定和规章的统称。,82,此概念包含的基本内容: 1.渔业法规是有关渔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渔业法规具有强制性。 2.渔业法规调整的是渔业生产和监督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但主要调整的是渔业经济关系和渔业行政关系。,83,渔业法规包括国家范围内的渔业法律、法令、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渔业法规及有关的条例、命令、规定。 渔业法规的发展与渔业在国家中的地位、渔业资源状况、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渔业法规的范围和内容因不同的国家而有所差别。,84,与海洋法不同,渔业法规属于国内法范畴,国家宪法中有关规定是国家在渔业问题上的最高准则和制定各项渔业法规的基础。但是,由于许多渔业资源的利用常常涉及到有关国家共同开发等问题,因此,一个国家的渔业法律、规章的制定往往又必须注意到国际法的有关规定。,85,二 渔业法规的种类渔业法规包含的种类很多,不仅包括了大量渔业方面的各种专门立法和规程,而且还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甚至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定。,86,从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和调整对象来看,渔业法规主要有以下种类: 1.渔业基本法。如:中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就是中国的渔业基本法。 2.关于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如:中国1979年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3.关于渔业环境保护的法规。如:中国1979年颁布的渔业水质标准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7,4.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如:日本的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和渔业协同组合合并法。5.关于渔业经营和流通的法规。如:日本的中小渔业融资保证法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 6.关于渔船的法规。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1973年修订的渔船法。7.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如:1983年由中国农牧渔业部颁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88,8.关于渔港的法规。如:日本的渔港法。 9.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如:1979年由中国国家水产总局颁发的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10.关于渔业保险的法规。如:日本的渔船船员保险法、渔业灾害补偿法、渔船损害补偿法。11.关于渔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法规。12.有关的国际渔业协定和公约。如:中日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89,第二节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一 涉及公共渔业资源的渔业法规的特点首先,渔业立法并不可能给所有人带来均等的利益;即使某项渔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某种不公正的现象,其所产生的效益也不可能均匀分布。其次,当人们进行某种立法以改善所重视的生物环境时,往往会忽视了这种行动会给某些生物带来危害的后果。 再次,渔业立法活动给社会或生物带来的利弊很难同时发现。,90,二 与其他法规相比较,渔业法规的特点 1.渔业法规所调整的范围(水域、资源、手段、行业等)十分广泛,需要据以调整的关系十分复杂。 2.渔业法规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密切。 3.渔业法规的制定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4.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阻力、矛盾、环境)。,91,三 渔业法规的实用、民主原则渔业立法活动除了遵循各个国家普遍的立法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一套实用、民主的原则。 1.渔业立法必须在大范围内、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2.必须使大多数受制约的人们对渔业法律、规章的必要性取得共识。 3.渔业法规一经制定必须坚决执行。 4.渔业法规要易于执行。 5.渔业法规的执行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92,第三节 渔业法规的作用,一 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 渔业资源的保护 三 捕鱼权的分配 四 维持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五 确保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六 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七 维护国家渔业权益 八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九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93,第四节 渔业法规发展的新特点,一 扩展国家渔业管理范围二 加强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三 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四 强化实施手段,94,一 扩展国家渔业管理范围,目前,以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形式来达到对200海里区域自然资源的管辖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有些宣布200海里领海或200海里渔区的国家正在着手进行新的立法,以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国内的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95,二 加强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1.关于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虽然沿海国有义务将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让给其他国家捕捞,但是在确定可捕量与他们本国的捕捞能力时,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换句话说,可捕量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完全取决于沿海国。2. 判定渔船国籍的标准。外国渔船的捕捞许可常常由更高一级行政部门决定,并由带有与本国渔船不同的颁证标准和附加条件。,96,3.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收费。对于外国渔船在沿海国管辖水域的捕鱼活动,各国的渔业法规都规定应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根据实际的渔获量收费,根据渔船的捕捞能力收费和一次性收费。 4.对外国捕鱼活动的管理措施。大多数允许外国渔船在其管辖水域内进行一定的捕鱼作业的国家,在他们的渔业法规里规定了各种管理措施或入渔条件。,97,三 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目前,世界许多地区的国家都通过渔业立法或国际渔业协议,实现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98,四 强化实施手段,为了保证外国渔船遵守他们的法律、规章,许多沿海国的渔业法规授权海军进行监督和执法。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予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渔船采取停船、登临、检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一些国家的渔业法规详细规定了对扣留违规渔船的程序。 在对外国违法渔船的处罚金额上,各国的渔业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除了罚款外,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权法院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有35个国家的渔业法规还规定对违法的外国捕鱼活动的当事者可以判处监禁。,99,渔业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渔业法的结构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100,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渔业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产业以养殖为主发展方针的确立,改变了以开发自然渔业资源为主的传统产业结构渔业内部结构调整取得成效,开始由规模产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以渔业法为基础,渔业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渔业执法工作得到加强,促进了渔业法制建设,进一步推动了渔业经济发展,101,渔业生产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渔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渔业水域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养殖病害蔓延,苗种质量下降渔业基础设施体系薄弱渔业执法体制与渔业资源的共有性和管理的统一性不适应海洋权益斗争日趋激烈,102,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103,渔业发展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104,外国人和外国渔业船舶的有关活动,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105,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同意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106,渔业新品种的审定和水产苗种的审批,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107,水产苗种的进出口检疫,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108,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109,捕捞业发展方针,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110,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捕捞限额的确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111,捕捞许可证制度 发放机关和管理,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112,捕捞许可证制度 发放条件,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件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113,捕捞作业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114,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制度建闸筑坝时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围湖造田水下作业对渔业资源损害的防止或减少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11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116,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117,禁渔制度,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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