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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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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课件.ppt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许可审批的概述 (一)行政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1、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2)行政许可以法律禁止或限制为前提,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政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内部的人事、财务、请假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2、功能(作用) (1)控制危险(普通许可) (2)配置资源(特许) (3)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登记、认可),(一)行政许可,3、种类 (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用于防止危害、保证安全,如安全生产许可证。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如矿产资源证等。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用于服务业、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技能、职业、资源评价。如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安全产品(设备)的经营环节,检验检测及检疫。 (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用于向公众提供当事人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信誉及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等。,4、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3)地方性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点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 (4)地方规章(省级政府)可设临时许可,一年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否则废止。 (5)部分规章(国务院各部门)不得设定任何许可,但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对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6)国务院可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 -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5、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另外,按照省政府规定,我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一律压缩20%。 有关规章还明确了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6、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高效原则。 (4)救济原则。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诉讼权;要求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改变生效的许可;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应给补偿。 (6)不可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申请的事项作出决定,但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行为。 对安全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是对行政确认申请的审批和需要进行审查的强制性备案。,(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一)建立许可的目的和许可类别,1、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普通许可 。,(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类型,1、矿山企业 -煤矿(煤监部门) -非煤矿山(安监部门) 2、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 3、危险化学品(安监部门) 4、烟花爆竹(安监部门)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工信委),(三)分级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1、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中央企业,省级安监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以外的企业。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煤矿企业。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建筑施工企业。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六)许可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七)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1、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实施的许可项目 目前,按照省政府全省第六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决定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共拥有19项行政许可权力和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利。,全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3、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备案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 6、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7、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9、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10、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11、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全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12、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1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1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6、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一)行政许可事项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办理条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6条 申报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814条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受委托的市(地)安全监管局 提示:2012年11月2日,省局印发黑安监发2012207号 文件,决定取消采水、采土(砖瓦粘土)、采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设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二章 申报材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25条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3、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应当取得经营许可。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 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二章。 申报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9条。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办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承担其他企业办理工作。,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设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第6条:第一类许可;第18条:第二、三类备案) 申报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第7条:第一类许可;第19条:第二、三类备案) 办理时限:48个工作日(第一类许可) 当日(第二、三类备案)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第一类生产许可办理工作。 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第二、三类生产备案办理工作。,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设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第6条:第一类许可;第18条:第二、三类备案) 申报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第8条:第一类许可;第20条:第二、三类备案)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第一类许可) 当日(第二、三类备案)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第一类经营许可办理工作。 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第二类经营备案办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承担第三类经营备案办理工作。,6、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此项许可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重要环节。 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810条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11条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项目,中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的项目,跨市(地)的项目审查工作。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其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7、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按照省政府规定,我省已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今后不再新批烟花爆竹生产许可。,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第5条:批发企业;第9条:零售企业) 申报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第6条:批发企业;第10条:零售企业)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第一类许可) 16个工作日(第二、三类备案) 实施机关: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批发许可办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承担零售许可办理工作。,9、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法 办理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8条:甲级资质;第9条:乙级资质) 申报材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初审、终审各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终审。乙级资质由市(地)安全监管局初审,省安全监管局终审。,10、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法 办理条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2号令)第6条 申报材料:乙级资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11、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附件 申报材料: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第9条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12、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条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7条:一级资质;第8条:二级资质;第9条:三级资质;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还需符合第10条规定) 申报材料: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11-13条 办理时限:一级(初审16个工作日),二、三级(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一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终审。二、三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承办。,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该项许可与其他许可事项不同,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具体办理详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1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该项许可主要包括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办理条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设计审查:第14、16条,竣工验收:第22、23条) 申报材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设计审查:第18条,竣工验收:第27条) 办理时限:各2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市(地)安全监管局。,1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危险化学品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办理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设计审查:第16条,竣工验收:第28、29条)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设计审查:第17条,竣工验收:第30条) 办理时限:各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项目,中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的项目,跨市(地)的项目审查工作。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其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1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该许可国家已设定多年,但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未正式实施。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起草实施办法,在部分省进行试点。,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设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办理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0号令)(甲级:第14条;乙级:第15条;丙级:第16条) 申报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0号令)第17条 办理时限:初审、终审各1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技术评审时间 实施机关:甲级资质,省安全监管局初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终审; 乙级资质,市(地)安全监管局初审,省安全监管局终审;丙级资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初审,市(地)安全监管局终审,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设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办理条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10、11条 申报材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12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 设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办理条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16、17、18条 申报材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20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设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办理条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26、27条 申报材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28条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实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 申报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20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中央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级安监部门确定。,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 第25条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项目,中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的项目,跨市(地)的项目审查工作。市(地)安全监管局承担其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23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30条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实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办理条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10、11条 申报材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12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6、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实施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13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 实施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24条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四、行政许可审批办理要求 (一)管理制度 (二)一般办理程序 (三)变更、延期 (四)省局委托项目办理要求 (五)行政许可文书要求,(一)管理制度 2009年12月8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黑安监发2009105号文件),确定了省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确了委托市(地)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就加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二)一般办理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般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3、决定 4、送达、公告,1、申请与受理 流程图,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当场告知或5日内开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5日内开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需补正,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合格,1、申请与受理 对受理机关的要求 1、需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格式文本。 2、应当公示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3、应当公示或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4、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对办理人员的要求 1、不需申请取得的,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4、材料不齐或不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5、属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补正的,应当受理。,2、审查 流程图,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 织现场审查,制作现场审查意见,综合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形成最终审查意见,提 出整改意见,复 查整改情况,制 作复查意见,需整改,不需现场审查的,2、审查 具体办理要求 1、责成2名以上审查人员办理。 2、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放宽法定许可条件 3、书面审查要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现场审查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 5、聘请专家参加的现场审查的,专家要独立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 6、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承办机构要组织书面审查人员、现场审查人员和现场审查专家召开审查会议,确定结论性审查意见。,3、决定 流程图,承办机构呈报,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安监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3、决定 具体办理要求 1、要严把行政政许可审批关口,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2、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履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充分听取审查情况,对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手续。,4、送达、公告 流程图,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书面决定文书,制作许可证照并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公 告,不予许可,准予许可,4、送达、公告 具体办理要求 1、对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要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准予许可审批文书或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许可审批证书。 2、对作出不予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通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事项,要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事项主要包括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审批证书(文件)编号、许可审批范围、有效期等。,(三)延期、变更 1、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后加以更改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确定力。一经颁发,不得擅自变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主体、模式、方法的多样性,被许可人的名称、内部组织结构、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经营条件、设备等经营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不能或不完全能确定被许可人的许可资格,对应的许可证需要变更。 (1)变更的范围。目前,安全监管部门一些规章规定,许可变更的范围仅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时,可以变更许可。但许可条件发生实质变化时,不能变更许可,只能重新申请许可。此类问题,可分别由实体法规范,区别对待。,(2)变更的程序 与一般办理程序相同。但依据有关规章,许可条件未做实质变化的,审查程序可以简化。 2、许可的延期,是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延长许可有效期限间的活动,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确定力。 (1)延期程序与一般办理程序相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申请延期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四)省局委托项目办理要求 具体委托项目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露天采石场)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要求 1、以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实施,在许可证书和审批文书中统一加盖省安全监管局印章 。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3、不得以委托、初审、核查等方式交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4、建立行政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行政许可项目审定工作,具体承办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5、每月向省局相关处室报送委托行政许可项目档案复印件。,(五)行政许可文书要求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要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制式文书,统一制式文书不齐全的要以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相关文书作为补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未制定统一制式文书的要全部使用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范本文书。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可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五)行政许可文书要求 具体使用要求 1、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下达受理(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2、一次性告知应当下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或不予许可审批决定要制作送达回证。 4、审查文书要由审查人员逐项签字,决定文书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5、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行政许可卷宗主要包括卷宗首页、卷宗目录、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内部审查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审批决定文书、行政许可证复印件、法定送达回证等。,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层级监督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 (三)处理方式,(一)层级监督 行政许可法第60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1、监督的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合法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 (4)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 (5)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行政许可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7)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有关材料是否按规定立卷保存; (8)实施行政许可的义务性规定是否遵守。,(一)层级监督 2、监督的方式: (1)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2)调阅、提取、复制有关卷宗、文件、账簿等资料; (3)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要求其作出说明; (4)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素质考核; (5)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6)征求意见,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一)层级监督 3、承担责任情形: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审核人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4)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5)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7)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建立行政许可项目日常监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加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处理。 (3)及时报告属于上级查处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4)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等违法行为。,(三)处理方式 1、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持有某种许可证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采取暂时限制或剥夺其相应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 例: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三)处理方式 3、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处理方式 4、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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