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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净稿及对比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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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净稿及对比稿.docx

    附件4-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为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交易信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并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会员不得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可以申请使用远程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其交易通道,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会员使用远程交易席位,应当按照远程交易席位数量按年交纳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费。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已收取的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七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具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包括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二)远程交易管理相关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第十条会员申请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其远程交易信息系统软件、网络接入应当通过交易所测试。会员不得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及相关网络进行任何可能对交易所交易系统产生危害的行为。第十一条日盘交易时段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会员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公共通信网络或者第三方交易软件原因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非交易所管理原因,应急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终端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需要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二)将远程交易席位以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第十五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远程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一)因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96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二)在开市前,30%以上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者未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时段不办理远程交易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三章交易编码制度第十八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其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第十九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编号。第二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第二十一条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开户,其交易编码前四位会员号不同,后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境外客户是指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开户,或者通过境外经纪机构转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开户的境外交易者。境外客户不得通过同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开户,或者同时通过两家境外经纪机构转委托同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开户。除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前款所述境外交易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适用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客户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相关开户规定,通过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并妥善保存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第二十四条客户资料不真实或者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交易编码等措施。第二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可以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其交易编码,同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交易时间、交易指令与价格第二十六条期货交易的交易日分为夜盘交易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设两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1:30,其中10:15-10:30为休息时间,第二节13:30-15:00。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对于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交易日”是指从夜盘开市至日盘收市的交易期间。第二十七条期货交易指令的种类包括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集合竞价结束后,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市价指令是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套利指令分为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跨期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取消指令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期货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和最大下单量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本条所称每次最小下单量,包括每次最小开仓下单量和每次最小平仓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包括每次最大开仓下单量和每次最大平仓下单量。第二十八条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如夜盘交易时段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无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集合竞价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第二十九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第三十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三十一条开市后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二sp;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二cp;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二bp。某一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撮合成交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本办法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三十三条新上市品种的挂牌时间和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公布。第三十四条新年度上市合约的挂牌时间为上一年度该合约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为其最近月份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与期货交易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交易所信息等。第三十七条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即时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等。第三十八条即时信息内容主要有:合约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即时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第三十九条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日行情:合约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二)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和买卖持仓量,以及所有月份合约期货转现货量;(三)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四)交割配对结果、实物交割量。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第四十条每周信息内容主要有:合约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每周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第四十一条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月行情:合约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二)所有品种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三)月度实物交割量。每月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第四十二条每年信息内容主要有:(-)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分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二)会员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排名;(三)总交割量和分品种交割量,期货转现货量。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第四十三条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发布。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和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因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媒体转发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者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期货交易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4-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细则(对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细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为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交易信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并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会员不得禁止忍声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可以申请使用远程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其垓会吴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会员使用远程交易席位,应当按照远程交易席位数量按年交缴纳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费。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已收取的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七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具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包括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二)远程交易管理相关的业务制度,4包括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以(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在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第十条会员申请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其远程交易信息系统软件、网络接入应当通过交易所测试。会员不得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及相关网络进行任何可能对交易所交易系统产生危害的行为。第十一条日盘交易时段闻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眸,会员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会员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公共通信网络或者要第三方交易软件原因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非交易所管理原因,应急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终端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需要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二)将远程交易席位以科4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席隹的;(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第十五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远程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十六条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喋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尚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因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二)在开市前,30%以上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者未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时段不办理远程交易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三章交易编码制度第十八七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其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第十九共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编号。第二十弗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第二十一条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前四位会员号不同,后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境外客户是指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开户,或者通过境外经纪机构转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开户的境外交易者。境外客户不得通过同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开户,或者同时通过两家境外经纪机构转委托同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开户。除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前款所述境外交易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适用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客户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相关开户规定,通过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三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并妥善保存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第二十四三条客户资料不真实或者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交易所可以对其突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交易编码等措施。第二十五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可以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其垠消交易编码,同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交易时间、交易指令与价格第二十六五条期货交易的交易日分为夜盘交易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设两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1:30,其中10:15-10:30为休息时间,第二节13:30-15:00。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对于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交易日”是指从夜盘开市至日盘收市的交易期间。第二十七太条期货交易指令的种类包括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集合竞价结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市价指令是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套利指令分为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跨期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取消指令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期货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和最大下单量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卜单数量为IOOO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卜单数量为200手。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本条所称每次最小下单量,包括每次最小开仓下单量和每次最小平仓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包括每次最大开仓下单量和每次最大平仓下单量。第二十八条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如夜盘交易时段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无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某品种我月份合约每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L其集合竞价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第二十九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第三十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三十一条开市后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L最新成交价二sp;当bpcpsp,则L最新成交价二cp;当cpbpsp,则L最新成交价二bp。某一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撮合成交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第三十二芬亳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开盘价。开盘价L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本办法40廉品突易期突易规则4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二)收盘价。收盘价L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三)最高价。最高价L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k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k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六)涨跌。涨跌L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k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k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一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量L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L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细姆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L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L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三十三三条新上市品种的挂牌时间和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公布。第三十四叁条新年度上市合约的挂牌时间为上一年度该合约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为其最近月份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五四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六五条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期货交易信息,不得从事与期货交易信息有关的业务将之用由高业用途,才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交易所信息等。第三十七六条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向会员i卢和41族公众提供即时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信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等。第三十八七条即时信息内容主要有:合约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即时存情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第三十九人条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每日行情:合约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二)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和买卖持仓量,以及L所有月份合约期货转现货量;(三)各上市锦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四)交割配对结果、实物交割量。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结束后发布。第四十基丰九条每周信息内容主要有:合约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每周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结束后发布。第四十一条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每月行情:合约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二)所有品种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三)月度实物交割量。每月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结束后发布。第四十二H条每年信息内容主要有:(-)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分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二)会员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排名;(三)总交割量和分品种交割量,期货转现货量。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结束后发布。第四十三二条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授权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业对社会公众发布。第四十四三条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第四十五四条交易所和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五条因信息技术服务经荐机构或者公共众媒体转发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者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期货交易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亳条违反本办法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交易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将特殊规定的J从其规定U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十条本办法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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