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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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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ppt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黄洁,主 要 内 容,婚 姻 家 庭 篇,总 论,分 论,婚姻家庭制度,亲属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结婚(财产),离婚(财产),亲权,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家庭 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1、前婚姻时期2、群婚制(1)血缘群婚(2)亚血缘群婚3、对偶婚制4、一夫一妻制,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确立的必然性1、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财产的私有化为个体家庭脱离氏族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奠定了物质基础2、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转变,摧毁了母系氏族,确立了男权统治,个体婚姻家庭形式与父系氏族同时产生3、父权制下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构成了导致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诱因,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二章 亲属制度,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1、宗亲(1)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3)在室女同一祖先未嫁的女性2、外亲3、妻亲,第二章 亲属制度,现代亲属分类,我国,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的血亲,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系与亲等1、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系2、亲等指计算亲属相互关系亲与疏、远与近的单位和方法,如何计算呢?,第二章 亲属制度,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古代的丧服制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婚姻(2)禁止买卖婚姻(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一夫一妻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禁止重婚(2)禁止通奸(3)禁止姘居,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反对家庭暴力6、计划生育,第四章结婚,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第四章结婚,沿革,1、掠夺婚,2、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3、聘娶婚,4、宗教婚,5、合意婚,第四章结婚,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婚约的历史沿革1、早期型婚约2、晚期型婚约,第四章结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1、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2、订婚决定权在当事人本人,他人不得强迫与干涉3、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四章结婚,解除婚约时彩礼的处理1、原则上,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2、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四章结婚,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5、没有禁婚疾病,第四章结婚,结婚程序1、结婚程序的历史沿革2、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1)结婚登记机关(2)程序3、结婚证,第四章结婚,事实婚姻问题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如何认定?,第四章结婚,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是指因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约束力1、配偶身份权2、夫妻财产权,第四章结婚,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结婚,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人身自由权3、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有忠实的义务5、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第四章结婚,6、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7、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9、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结婚,夫妻财产权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结婚,1、法定制和约定制(1)法定制,指在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作出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财产制(2)约定制,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第四章结婚,2、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第四章结婚,(3)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4)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值,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者价金的返还请求权,第四章结婚,(5)联合财产制,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第四章结婚,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1、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收益(5)因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但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第四章结婚,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的孳息2、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3、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4、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5、股票、债券买卖所得的收益,第四章结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中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第四章结婚,夫妻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财产制度,第四章结婚,无效婚姻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法定婚龄,第四章结婚,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2、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日或自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第四章结婚,法律效力1、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互不享有继承权,第四章结婚,确认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张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未达法定婚龄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3、有禁婚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4、婚前患不当结婚疾病婚后未治愈与患病者共同的近亲属,第五章离婚,离婚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制度的立法发展1、禁止离婚主义2、许可离婚主义(1)专权离婚主义(2)限制离婚主义(3)自由离婚主义,第五章离婚,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1)出妻(2)和离(3)义绝(4)呈诉离婚,第五章离婚,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一)保障离婚自由(二)反对离婚,第五章离婚,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第五章离婚,我国登记离婚的条件1、对主体的要求(1)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2)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2、其他的要求(1)对子女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2)对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第五章离婚,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一)诉讼外的调解程序(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第五章离婚,1、调解法院不应久调不解2、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五章离婚,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1)现役军人指在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2)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军人配偶,第五章离婚,(3)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的离婚,对于双方合意的离婚,则不适用(4)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一方重婚军人一方与他人同居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军人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五章离婚,2、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例外(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第五章离婚,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与否的法定条件(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1、综合分析法:(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4)看婚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第五章离婚,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列举性理由(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五章离婚,离婚的效力一、对夫妻的身份效力1、再婚自由的恢复2、扶养义务的终止3、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4、姻亲关系的消灭,第五章离婚,二、离婚对夫妻财产的效力(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第五章离婚,共同债务范围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工同财产,而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6、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第五章离婚,(三)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1、男女自婚前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3、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担的债务4、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塥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五章离婚,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结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五章离婚,行使条件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2、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有特别贡献3、夫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4、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第五章离婚,离婚时的帮助请求权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行使条件1、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的2、另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第五章离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构成要件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3、存在损害事实4、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第五章离婚,重大过错行为(1)夫妻一方重婚的(2)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4)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5)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五章离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2、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3、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第五章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教育(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例外1、患有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且无不利影响的,第五章离婚,(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五章离婚,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斧柄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五章离婚,(三)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予准许(四)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章离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第五章离婚,抚养关系的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六章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亲权,亲子关系种类1、三父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继父2、八母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第六章亲权,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第六章亲权,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六章亲权,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外国法关于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的规定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第六章亲权,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收养篇,概 述,收养的成立,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的终止,第一章 概述,收养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章 概述,我国古代的收养制度1、立嗣指在宗法制度下,无子的男子选定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立为嗣子2、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第一章 概述,收养制度的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的原则(二)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被收养人的条件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二)收养人的条件1、收养人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3、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三)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者社会福利机构1、其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送养3、送养须为自愿送养4、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再生育子女,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特殊收养成立的要件(一)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二)公民或者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4、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三)对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四)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下条款的限制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者4、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第二章 收养的成立,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一)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二)允许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三)允许依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第三章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 指收养成立后所导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解消效力 指收养关系成立所导致的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的法律后果,第三章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关系的无效(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1、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时,收养行为无效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某些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养无效(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或者残疾儿童的,第三章收养成立的效力,(2)收养人未满30周岁的(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其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4)被收养人14超过周岁的(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在领取生育指标的(6)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7)收养当事人在程序上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的,第四章 收养的终止,收养的终止,即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该关系归于消灭,第四章 收养的终止,收养终止的条件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2、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第四章 收养的终止,收养终止的程序(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1、收养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2、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并在协议中对经济问题作出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3)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章 收养的终止,(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有争议的情况,第四章 收养的终止,收养终止的效力(一)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1、养子女与养父母一方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四章 收养的终止,(二)收养终止的间接后果1、经过一方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继 承 篇,概述,继承法律关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第一章 概述,继承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一章 概述,继承制度的特征1、财产所有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原因2、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要有遗产3、必须要有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第一章 概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原则(二)养老育幼、团结和睦、巩固家庭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四)男女平等原则(五)遗产应与税款、债务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第一章 概述,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2、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法定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第一章 概述,5、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或集体制组织承担遗嘱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6、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须承担死者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7、继承人严重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甚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指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人 继承人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1、法定继承人2、遗嘱继承人继承能力,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 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一种期待权 2、具有专属性,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1、是一种既得权2、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的丧失 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1、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2、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丧失的分类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要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最终不丧失,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时间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遗产的范围(一)遗产包括的财产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6、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二)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和义务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2、公民人身相差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4、承包经营权,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正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条件(1)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3)须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应继份额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分割遗产,应先析产2、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下述几种情况可以不均等分割(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酌情请求权人)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3、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1)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2)遗嘱人于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3)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自书遗嘱(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下其全部内容(2)须是遗嘱人关于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3)须由遗嘱人签名(4)须注明了年月日,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3、代书遗嘱(1)须有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名见证人代书(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备以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5、口头遗嘱(1)立遗嘱人只有处在危急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才允许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见证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3、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和无效1、遗嘱的有效(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遗嘱的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3)仿造、被篡改遗嘱无效(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部分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份额的处分无效,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法律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享有的被继承人不得取消的继承特定遗产的份额特留份权利人的条件1、特留份权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2、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3、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1、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第三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物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的相对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3、受遗赠权不能转让4、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5、遗赠不能对抗特留份,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2、确定遗产的范围3、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5、确定放弃继承权以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6、确定遗嘱的效力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的时间(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1、以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2、以户籍注册登记中的记载为准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死亡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三)推定死亡时间的确定 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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