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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ppt课件:第四讲 公司股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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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ppt课件:第四讲 公司股东.ppt

    一、股东概述 (一)概念和分类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是股份的持有者。 股东可以分为:(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和国家股东。不论何种身份,地位应当平等。(2)大股东和小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1取得 取得股份者即取得股东资格。股份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思考: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是什么?股份、股东资格、股东权三者之间是何关系?股权又是什么?,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围绕股份继承引发的纠纷在各地都有出现。 很多法院认为,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倘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继承人不能自动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要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参酌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规定,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上述立场的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新法的规定表明其更看重资合性。,思考: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自由继承。某位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他股东立即修改公司章程,使继承人不能获得股东资格,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得到支持?,2.股东资格的限制 国外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对公司成为自身股东,即持有自身股份的限制; 二是对“相互持股”(交叉持股)的限制,若A持有B一定比例股份,B能否持有A的股份? 同时,公司法往往允许章程对股东资格作出特殊要求。,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资格的实质证据:出资行为 股东资格的形式证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商事登记。,32条第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出资额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一股二卖”。 甲在天龙有限公司有60%的股份,现全部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全部价款。 1)如果天龙公司未将乙记载于股东名册,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60%的股份出售给丙,如何确认股份归属?,2)如果天龙公司已将乙记载于股东名册,乙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并行使股东权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又将60%股份出售给丙,如何确认股份归属? 32条第2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问题:依据该款应得出何种结论?合理吗?,解释三第27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问题: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被推定为股东,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一定不是股东吗? 解释三第23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隐名出资。 解释三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隐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A为实际出资人,B为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晓A的存在。B将其名下所有股份转让给C,公司向C签发了出资证明,并变更了股东名册、章程中的相关记载,办理了工商登记。A主张自己才是股东,B的转让行为无效,应如何处理?,解释三第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的风险 A为实质出资人,B为名义股东,B承诺出资10万,但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B的实际出资为5万。C对公司有债权20万元,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 问:C能否要求B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解释三第26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冒名出资。 解释三第28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 R有限公司的持股结构如下:自然人张某拥有78%的股份,Z集团持有15%,D公司持有5%,N公司持有2%。 2006年9月,张某与H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以3430万元人民币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H公司。同月,张授权后者处理R公司一切事务。但在2006年12月,张又与同为股东的Z集团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再度约定转让全部股份。 2007年1月31日,Z集团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张依法履行股份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也被称为股权。 股东权不应包括股东对股份的权利。 股东权的性质。,(三)股东权的类型 1自益权和共益权 区分标准是权利的行使目的。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发给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的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内容。 共益权是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公司的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是一些管理性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等内容。,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区分标准是重要程度。 固有权又称为法定股东权或不可剥夺权,是指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以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可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如无特别规定,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可以是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并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数个股东。,(四)股东权利的内容 1资本受益权 (1)利润分配请求权。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总结:一个是全体股东约定,一个是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A.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无利润分配股利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威胁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可以分配给股东。,第166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B.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案例:(2006)最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 1998年4月,胡克等四名自然人发起设立思维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比例均为25%。 思维公司2004年财务报表载明,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资本公积金期末数为34803668.26元,盈余公积金期末数为65351871.29元。,2005年3月,胡克以思维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拒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思维公司向其分红4000万元。 河南高院认为,思维公司自成立以来盈利丰厚,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但至今未分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长期不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东的利益,故思维公司应向胡克分红25953169.91元。 (2005)豫法民二初字第15号,最高法认为,在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2)优先认股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4条)。,案例:(2009)最高法民二终字第3号 黔峰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大林公司54%、益康公司19%、血液中心18%、捷安公司9%。2007年5月,黔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等事项进行讨论。捷安公司反对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余股东均赞成。全体股东均同意捷安公司按9%持股比例增持180万股。,5月29日,所有股东代表均在决议上签字,捷安公司代表签字时特别注明“同意增资扩股,但不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日,捷安公司向黔峰公司提交意见备忘录,表示其除应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还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行驶优先认购权,但未获其他股东及黔峰公司同意。 6月6日,捷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剩余1820万股享有优先认购权。,贵州高院认为: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不同,前者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发展无实质性联系,故应突出保护人合性;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发展,当发展与人合性产生冲突时,则应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若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 (2007)黔高民二初字第28号,(3)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买请求权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产生,143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总结: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 (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87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提案权(仅规定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法定机关(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召集权则是在公司法定机关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情况下,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在程序上,股东应首先行使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如果公司拒绝召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召集会议,股东可以行使召集权。,公司法第40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1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总结:两类公司中的不同规定,4董事会召集请求权 110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总结:仅针对股份公司;只有请求权而不能自行召集。,5表决权(投票权) (1)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2)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例外。 A.无表决权股(优先股)和多重表决权股。 B.自己股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C.相互持股。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规定,如一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股份足以选出他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则他公司所持此该公司股份无表决权。,D.表决权排除(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16条: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时,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回避表决。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亲自与会。 表决权代理。 委托书劝诱或称投票权征集(表决权代理的特殊形式)。如果是有偿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则称为委托书收购。 表决权信托。 书面表决。 电子表决(网络投票)。,6知情权 (1)查阅权。 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总结:(1)股份公司没有复制;(2)股份公司多了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3)股份公司不可查阅账簿。,2006年3月起,麦某和何某成为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经营。2008年2月25日,他们突然向公司发出关于查阅公司账册资料的报告,要求公司在同年3月5日前安排其查阅财务账册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但公司并未对此作出答复。 麦某和何某诉至法院。东莞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无条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地查阅会计账簿,但是,并未规定可以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因此最终判决麦某和何某仅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恒物公司系华星大厦公司的股东,持有后者23.43的股份。根据华星大厦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恒物公司分别于2007年6月16日和2007年11月14日致函华星大厦公司,要求华星大厦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供恒物公司了解华星大厦公司的经营情况。就此华星大厦公司未向恒物公司作出书面答复。 恒物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华星大厦公司向恒物公司提供2002年至2007年所有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恒物公司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全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华星大厦公司章程中亦无明确的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约定,据此恒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查阅、复制公司经营管理资料的范围行使知情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又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2008年6月2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7诉讼提起权 简称诉权,分为直接诉权和派生诉权。直接诉权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包括: (1)决议撤销之诉。 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损害赔偿之诉。 第20条第2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4)股份回购之诉。 74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散公司之诉。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派生诉讼也叫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高管或公司外部第三人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 (1)原告的资格因公司类型有所不同 (2)可诉行为的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150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程序和后果。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 思考:董监高以外的他人侵权,股东应请求哪一机关提起诉讼?,三、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的一般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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